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 戴志孝代 理 人 陳威榮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瑞鴻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林敬迹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中山分社 空白 114年9月26日 15,000元 0604974 7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