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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89 年上更(一)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黃立𤋮指 定辯護 人 甲○○律師右被告等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查被告丙○○、乙○○等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黃 永 祥法官 蔡 俊 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夢 蕾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