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蘇東山 余道明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因刑事過失致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原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林 德 盛法官 張 健 河右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 瑞 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