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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1 年上訴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即林惠

丁○○乙○○甲○○共 同選任辯辯人 戊○○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