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一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選任 辯 護人 林武順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頃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一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選任 辯 護人 林武順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頃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