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住桃園縣大園鄉沙崙村十七鄰九十二之八十號
原告兼右四人法定 代理人 王素蓮原 告 乙○○ 住同共 同訴訟 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被 告 丙○○ 住台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臺東臨時第二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左:
受命 法官 何 方 興書 記 官 劉 妙 娘通 譯 林 明 珠到庭關係人: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被 告 丙 ○ ○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願意給付原告等新臺幣(以下同)壹佰萬元整。
右開金額給付方法: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前給付五十萬元,其餘
五十萬元則分期給付,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遇週六或假日順延至翌日星期一給付),各給付五萬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三十萬元整。
原告等對於被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右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後認無訛始簽名於後: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被 告 丙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 妙 娘受命 法官 何 方 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妙 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