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蘇建榮被 上訴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附民上字第一六號因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臺東臨時第二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左:
受命 法官 何 方 興法院書記官 劉 妙 娘通 譯 林 明 珠到庭關係人: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甲 ○ ○代 理 人 蘇建榮律師被 上訴人 乙 ○ ○
丙 ○ ○和解內容:
被上訴人等願連帶將坐落台東縣大武事業區第三十一林班如附圖所示一點五八八0七公頃土地之地上物剷除後,將土地交還上訴人。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右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後認無訛始簽名於後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蘇建榮律師被 上 訴 人:乙 ○ ○被 上 訴 人:丙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 妙 娘受命 法官 何 方 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妙 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