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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2 年交附民上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戊○○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複 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甲○○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宣示辯論終結,茲有事實應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