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刑前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連續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連續竊盜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迄今已滿二年五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法官 蔣 有 木
法官 何 方 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妙 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