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免除受刑人強制工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受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九十二年二月解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茲聲請人提出法務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法矯字第0九三00五一一五五號函及附件,以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工作努力,並確知悛悔,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林 德 盛法官 黃 永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家 瑩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