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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5 年選上訴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

甲寅○H○○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 靜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j○○

甲丑○Y○○P○○甲卯○甲辰○b○○A○○I○○i○○R○○甲C○(原名甲D○)x○○U○○W○○被 告 q○○

癸○○甲午○辛○○(原名甲E○)午○○玄○○甲申○G○○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年度選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53號、第60號、第75號;追加起訴案號:95年度選偵字第20號、第32號、第33號、第36號、第38號、第42號、第43號、第46號、第47號、第48號、95年度偵緝字第73號、95年度選偵緝字第1號、第2號、第3號、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黃○○、甲寅○、H○○、j○○、甲丑○、Y○○、P○○、甲卯○、甲辰○、b○○、A○○、I○○、i○○、R○○、甲C○(原名甲D○)、x○○、U○○、W○○均撤銷。

黃○○、甲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均褫奪公權陸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均褫奪公權叁年。

H○○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叁年。

j○○、甲丑○、Y○○、P○○、甲卯○、甲辰○、b○○、A○○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褫奪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I○○、i○○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

R○○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C○、x○○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

U○○、W○○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曾擔任第15屆臺灣省臺東縣議會(下稱臺東縣議會)副議長,其係臺東縣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下稱第16屆縣議員選舉)第4選區(行政區域包含臺東縣鹿野鄉、關山鎮、池上鄉及海端鄉)候選人,同時亦為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鹿野鼎公司)董事長,其因於行使臺東縣議員職權時知悉第16屆臺東縣議員選舉之第四選區總人口數減少,第四選區原有之應選議員名額可能由3席減為2席,將不利其選情,且其明知依現代民主政治主權在民之原理,各行政選區之政權,僅得由實際居住該選區之人民行使,不得為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而以虛偽遷入戶籍之非法方式,取得選舉人資格甚進而前往投票,以影響該選區選舉整體投票結果之涓潔公正。詎黃○○竟為意圖使其本人於民國94年12月3日舉行投票之第16屆縣議員選舉中順利當選議員,且亦意圖增加第四選區議員應選名額,以壯大自己在議會中之聲勢,乃於94年5月間至同年6月30日期間,與其配偶即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下稱鹿野農會)總幹事甲寅○及擔任其鹿野鼎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之H○○,共同基於妨害第16屆縣議員選舉投票結果正確之直接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至三十三中㈠部分行為分擔說明欄所示之方式,請託如附表一至三十三中㈠部分所示,與黃○○、甲寅○、H○○3人間亦具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直接、間接犯意聯絡之人(其中與黃○○、甲寅○、H○○3人間具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之直接犯意聯絡之j○○〈為黃○○所參與宗教團體中之友人〉、甲丑○〈甲寅○之胞兄〉、甲卯○〈甲寅○之胞姐〉、Y○○〈甲寅○友人〉、P○○〈鹿野鼎公司員工〉、甲辰○〈H○○之友人〉、b○○〈甲寅○之外甥〉之行為分擔部分詳如附表一、五、八、十二、十六、二十二所示;與黃○○、甲寅○、H○○3人間具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之間接犯意聯絡之甲C○〈原名甲D○,係甲寅○友人甲己○之友人〉、x○○〈Y○○之姐夫〉、R○○〈甲辰○之友人〉、U○○及W○○〈2人均為R○○之子〉、I○○及i○○〈H○○之父母〉、A○○〈黃○○之胞兄〉之行為分擔部分詳如附表六、八、十六、十九、三十一所示,至其餘附表所示之人除甲F○經原審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外,餘均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8號判決確定或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在案),共同基於在第16屆縣議員選舉中增加第四選區議員應選名額,並以支持黃○○當選之目的,將自己或他人之戶籍虛偽遷移入第四選區內(各員虛偽遷入戶籍之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一至三十三中㈡部分所示),而於戶籍登記形式上在第四選區內居住,因之增加第四選區人口數,使第四選區應選議員名額仍維持3席,並有形式繼續居住四個月,且至投票日前20日戶籍機關編定選舉人名冊之統計截止日仍未遷出,而經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選舉人資格者;嗣於94年12月3日投票日當天,如附表一至六、八、九、十一至十四、十

六、十七、十九至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中(一)部分中所示註記有「*」號之人且實際前往臺東縣鹿野鄉所設投票所投票,而共同以上揭非法之方法,使臺東縣第16屆縣議員選舉整體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臺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執行選舉查察調查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就被告黃○○於原審法院羈押庭訊問中不利於己之陳述部分,被告之原審辯護人固稱係黃○○為避免受羈押而為之不實陳述,惟查被告黃○○於94年12月4日於原審羈押庭訊問中,雖經法官諭知應予羈押被告後始表示願意坦承犯罪事實,而為部分不利於己之陳述,惟斯時業經法官諭知不可因為不想被羈押或交保,而為虛偽之自白(見原審94年度聲羈字第140號聲請羈押案卷第17頁訊問筆錄)後,黃○○始為陳述,足見其已認知其法律上權利後基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該供述係出於非任意性,自難認其不利於己之供述係為免受羈押而為之不實陳述,是被告黃○○於該次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二、共同被告甲丑○、b○○、I○○、W○○於警詢中之供述,及證人即共犯辰○○、O○○、乙己○、甲○○、丑○○、d○○、甲G○、甲H○、甲I○、甲J○、甲酉○、甲K○、甲戊○、n○○、甲L○、D○○、甲M○、甲N○、甲O○、p○○、e○○、甲P○、甲Q○、甲甲○、甲R○、甲S○、甲T○、O○○、甲U○、甲V○、甲W○、甲X○、L○○、庚○○、甲Y○、甲Z○、甲a○、甲b○、甲c○、甲d○、甲e○、k○○、h○○、己○○、甲黃○、甲f○、甲g○、甲A○○、酉○○、甲h○、甲i○、甲j○○、甲k○、甲l○、甲m○、V○○、戊○○、c○○、甲n○、未○○、甲o○○、甲p○、甲q○、甲壬○、甲r○、f○○、甲s○、y○○○、甲地○、l○○、甲t○、甲子○、t○○、r○○、地○○、C○○、a○○、甲亥○、B○○、戌○○、J○○、甲癸○、甲u○、甲v○、甲w○、甲x○、甲y○、甲z○、乙甲○、m○○、o○○、K○○、乙乙○、乙丙○、乙丁○於警詢中有關其他共犯待證事實之陳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並經辯護人不同意作為證據(見原審卷4第116頁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九內刑事證據能力綜合整理狀第6頁),其等於警詢中就涉及其他共犯待證事實之供述,對於其他共犯均無證據能力。

三、就共同被告I○○、W○○、A○○、i○○、G○○、q○○、癸○○、午○○、玄○○、甲申○、x○○、U○○、P○○、Y○○、甲辰○、甲C○(原名甲D○)、甲F○、甲午○、辛○○(原名甲E○)、R○○、j○○、甲卯○、甲丑○、b○○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證人乙戊○、m○○、o○○、K○○、乙丙○、乙丁○、e○○、庚○○、甲c○、k○○、己○○、h○○、戊○○、c○○、甲乙○、n○○、p○○、辰○○、O○○、丑○○、乙己○、甲K○、甲U○、甲○○、甲壬○、甲卯○、甲P○、甲Q○、甲q○、甲L○、甲V○、甲X○、甲W○、甲H○、甲l○、甲I○、甲G○、甲酉○、甲S○、乙庚○、甲o○○、子○○、甲戌○、乙辛○、乙壬○、乙癸○、甲宙○、乙子○、v○○、丁○○、乙丑○、z○○、甲巳○、N○○、Z○○、g○○、甲辛○、f○○、甲s○、甲e○、甲N○、y○○○、酉○○、甲A○○、甲地○、甲K○、甲M○、l○○、甲子○、t○○、甲甲○、r○○、L○○、D○○、地○○、C○○、a○○、甲黃○、甲亥○、B○○、戌○○、d○○、乙寅○、甲癸○、甲d○、申○○、甲天○、T○○、乙子○、甲Y○、甲a○、甲b○、甲J○、甲O○、甲v○、甲w○、甲x○、甲y○、甲m○、甲戊○、甲z○、甲R○、甲g○、甲h○、乙卯○、甲i○、甲j○○、乙○○、乙辰○、乙巳○、乙午○、乙未○、乙申○、乙酉○、乙戌○、乙亥○、乙天○、E○○(原名乙地○)、亥○○(原名乙宇○○)、乙宙○、V○○、乙玄○、乙黃○、乙A○、S○○、乙B○、乙C○、乙D○、甲F○、乙E○、乙F○、乙G○、乙H○、乙I○、甲卯○、乙J○、乙K○、乙L○、乙M○、乙N○、乙O○、乙P○、丙○○、巳○○、宙○○、X○○、乙Q○、乙R○、乙S○、乙T○、甲庚○、乙U○、乙V○、乙W○、乙X○、乙Y○、乙Z○、乙a○、乙b○、甲玄○、乙c○、乙d○、乙e○、乙f○、乙g○、乙h○、乙i○、甲己○、乙j○、乙k○、乙l○、乙m○、乙n、乙o○、乙p○、乙q○、乙r○、乙s○、乙t○、乙u○、乙v○、乙w○、乙x○、乙y○、乙z○、丙甲○○、天○○、丙乙○、丙丙○、丙丁○、丙戊○、丙己○、甲宇○、丙庚○、丙辛○、丙壬○、丙癸○、丙子○、壬○○、丙丑○、丙寅○、丙卯○、丙辰○、丙巳○、丙午○、丙未○、丙申○、丙酉○、丙戌○、丙亥○、s○○、u○○、丙天○、寅○○○、卯○○、丙地○、Q○○、丙宇○、丙宙○、丙玄○、丙黃○、丙A○、丙B○、丙C○、丙D○、丙E○、丙F、丙G○、丙H○、w○○、丙I○、丙J○、丙K○、丙L○、丙M○○、宇○○、丙N○、丙O、丙P、丙Q○、M○○、丙R○○、丙S○、丙T○、丙U○、丙V○、丙W○、丙X○、丙Y○、丙Z○、丙a○、x○○、甲B○○、甲丁○、丙b○、丙c○、甲丙○○、丙d○、丙e○、丙f○、丙g○○、丙h○、丙i○、丙j○、丙k○、丙l○、丙m○、丙n○○、F○○、丙o○、丙p○、丙q○、丙r○、丙s○、丙t○、丙u○、丙v○、丙w○、丙x○、丙y○、丙z○、丁甲○○、丁乙○、丁丙○、丁丁○、丁戊○、丁己○、甲T○、丁庚○、甲Z○、丁辛○、丁壬○、丁癸○、丁子○、丁丑○、甲f○、丁寅○、甲k○、丁卯○、甲n○、丁辰○、未○○、甲p○、甲r○、甲t○、乙甲○、丁巳○、丁午○、丁未○、丁申○、乙乙○、丁酉○、丁戌○、丁亥○、丁天○、丁地○、甲未○○、丁宇○於偵訊中之供述之證據能力部分,辯護人及被告等以該等證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且其中有屬推測之詞,有於偵訊中未給予被告反對詰問,有檢察官誘導詰問、未經合法傳喚、未經具結、非法拘提者,有多名證人亦因受檢察官恐嚇,及係因恐受羈押而為不自由陳述,而認上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惟查:

(一)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固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其有證據能力者,亦須經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此由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自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屬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規定之證據適格,亦即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適格,其性質及在證據法則之層次並非相同。而被告、辯護人詰問權之行使與否,係有權處分,如欲行使,則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庭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或辯護人等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判斷之依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否則如未進行交互詰問之調查證據程序,讓被告或辯護人行使詰問權,則該有證據能力之證人陳述,即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惟其原有之證據能力並不因而喪失。再按偵查係採糾問原則,由檢察官主導,重在合目的性之追求,而「詰問」乃偵查程序之一部,除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之情形外,檢察官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命被告在場,讓被告得親自詰問證人、鑑定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48條所明定,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指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證據能力不因偵訊證人、鑑定人當時被告不在場,未親自詰問證人、鑑定人而受影響,僅於審判期日該證據須經合法調查(包括交互詰問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至於其審判中之證詞與偵查中陳述不一時,何者為可採,則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3號判決參酌)。再按,證人於法院審理中經檢察官、辯護人行交互詰問,而主詰問者不得對之為誘導詰問,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固定有明文,但偵查係採糾問原則,由檢察官主導,重在合目的性之追求,而「詰問」乃偵查程序之一部,業如上述,故於檢察官偵訊時,並無準用上開不得為誘導詰問之規定,此由檢察官偵訊時,被告並非必須在場,辯護人亦無詰問證人之權亦明。準此,辯護人主張以下經本院引為證據之證人於偵查中證述時,因未予被告行使反對詰問權,及因係檢察官為誘導詰問,而無證據能力者云云,均無可採。

(二)又按傳喚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固應用傳票,但被告如係自動到案,縱未使用傳票,對其所為訊問亦難謂有何違法之處。次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3款亦有明文。經查:

⑴證人n○○於係經警員以電話聯絡後,於94年12月6日主動

至關山分局說明製作筆錄,警員並未施以強制力拘提,且當場亦交付傳票,復於同日移送檢察官複訊即經檢察官飭回等,此觀諸關山分局偵查隊員拘提報告及n○○該日警詢筆錄、檢察官偵查筆錄自明(詳偵卷1第116頁至第118頁、第127頁),顯見證人n○○並無未受非法拘禁、逮捕之情形甚然。

⑵證人c○○於94年12月6日在檢察官前所為陳述,並非經拘

提者,此有該警詢及偵查筆錄可稽(偵卷1第74至第78頁),且其於本院審理時並未主張有何遭非法拘提(本院卷10第

23 9、240頁),是尚難認其有何經非法拘提之情形。⑶證人庚○○、甲b○、甲Z○、甲Y○、甲a○於95年1月

10日下午固經檢察官簽發拘票而拘提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內訊問,但觀諸甲b○、甲Z○、甲Y○、甲a○渠4人係因涉嫌妨害投票罪,而經司法警察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傳喚訊問,而觀諸渠等警詢內容多有隱瞞(詳偵卷6第19頁至第28頁),而渠等所涉犯罪事實復與庚○○有關,是渠等容有勾串之虞,從而檢察官逕行拘提,核與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3款規定並無扞格。

⑷故辯護人謂上揭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有傳喚及拘提不合法之情形,而認其渠等證言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洵非可取。

(三)按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如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得為證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60條反面解釋自明。查證人⑴m○○94年12月2日2時25分訊問筆錄之陳述:「(如投票時要投予黃○○?)應該會,這是常理,他們找來的人,怎麼會投給別人?」⑵o○○94年12月4日3時10分訊問筆錄之陳述:「(戊○○安排遷入之人,投票時會投給何人?)一定會投予黃○○。」⑶K○○94年12月4日3時30分訊問筆錄之陳述:「(N○○等四人,如果投票會投給何人?)應會投予黃○○。」⑷乙丙○94年12月4日13時30分訊問筆錄之陳述:「(既然他是甲寅○的姪子,你不認為他是為了支持黃○○而為如此的舉動?)應該是。」⑸甲i○95年1月13日14時9分訊問筆錄之陳述:「應該是黃○○議員打電話給我父親乙地○…,伊父親說遷回臺東的目的是為在94年底選舉支持黃○○」等,經核一般如為選舉遷移戶籍,均會支持之有親友關係之特定候選人之實際經驗無悖,顯見渠等證言仍有實際經驗為基礎,依上說明,應得為證據。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云云,尚非可採。另證人F○○於偵查中所述選舉中投票支持黃○○乙語,固係經證人甲丁○轉知,但就聽聞甲丁○乙節仍非不得為證據,是辯護人徒以即謂其所述屬傳聞而無證據能力云云,尚有誤會。至證人k○○部分,本院並未採為證據,故其證據能力有無,本院無加論斷之必要,合此說明。

(四)又查上開各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偵訊中之供述,雖均係以嫌疑人身分應訊所為,而存在未再以證人身分具結訊問之情形,惟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之立法理由,其所參考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24號、30年上字第506號、46 年台上字第1126號、69年台上字第2710號4則判例,其意旨均僅指涉審判中原審法院未命證人或鑑定人具結,而認為違反法定程序,無法擔保據實陳述發現真實,故認定無證據能力,即因於審判中調查人證之交互詰問程序,為擔保他造當事人對證人能為有效之反對詰問,即應使證人在偽證負擔之情形下確保其能據實陳述,故應命其具結,然而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僅係證據蒐集之程序,並無擔保他造為有效反對詰問之權利保障存在,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係以證人地位出庭,依法應具結而未命具結之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有異,此有上揭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761號判決意旨足參,是難因上開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偵訊中之供述均未經具結,即可認無證據能力。

(五)辯護人雖又謂下列證人於偵查中所述係遭檢察官恐嚇,非出渠等於自由意志,而無證據能力云云,然經本院審認結果,渠等證述並無非法取證之情形,仍應係基於渠等自由意志而為陳述,應有證據能力,茲分述如下:

⑴證人甲庚○於95年2月10日14時33分經檢察官偵訊時,雖檢

察官曾有高分貝之語調,且有告知可能予以起訴之語,但證人於該偵訊時仍未供述遷移戶籍與選舉有關(詳本院卷3第95頁至第114頁),是已難認其於該次偵訊所為陳述有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而其嗣於95年3月9日再次受訊時已委有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在場(詳94年度選偵字第53號偵查卷〈下簡稱偵卷〉11第141至143頁),故難認其本次偵訊係受檢察官其前高分貝語調影響而非出於其自由意志者。

⑵證人丙h○於95年3月14日下午14時42分許經檢察官偵訊時

,其間檢察官雖曾有高分貝語調,但或僅在於質問證人何以教導之說詞,或打斷證人之答話云云,並無涉恐嚇之語,且證人丙h○於檢察官高分貝語調後,亦仍未改其供詞,甚且於檢察官告以逮捕之後聲請法院羈押,並告知將聲請法院先押3個月,且還要再以偽證罪偵辦時,證人丙h○猶稱伊就老實講云云等情,有該錄音譯文附卷可參(本院卷3第631頁至第637頁),已足見丙h○並未因檢察官上開作為而影響其自由陳述之意志。至證人甲丙○○同日偵訊筆錄,參諸同上錄音譯文(本院卷3第626頁至第629頁),未見檢察官訊問時有何恐嚇言詞,故甲丙○○該日偵訊筆錄應係基於任意性之陳述,亦可是認。

⑶證人乙酉○95年2月14日11時9分偵訊時,委有辯護人吳漢成

律師在場,且經檢察官諭知還押後,證人乙酉○亦與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交談,又綜觀其偵訊過程,即使於檢察官高分貝語調質疑所言之真實性,亦未更改其遷移戶籍係為找工作之說法,此有該錄音譯文附卷可參(本院卷5第116頁至第126頁),顯見乙酉○於該次偵訊中之陳述仍係基於其自由意志甚明。

⑷證人乙申○、乙○○95年1月1日20時50分偵訊筆錄部分:證

人乙○○、乙申○均於95年1月13日下午4時11分第1次偵訊結束經檢察官諭知聲請法院裁定羈押(見偵卷6第186至188頁訊問筆錄)後,檢察官雖未立即製作聲請書,而至晚間7時17分許又為第2次偵訊,惟此2次偵訊之間,檢察官另傳訊乙辰○、乙巳○、乙午○、乙未○等4名犯罪嫌疑人(見偵卷6第186至190頁訊問筆錄),是顯非故意遲滯製作聲請書,況嗣乙○○、乙申○2人於晚上7時42分結束第2次偵訊(見偵卷6第194至196頁訊問筆錄)後,間隔約1小時即於晚上8時50分均主動向法警表示願向檢察官據實陳述(見偵卷6第197至199頁訊問筆錄),並有該錄音譯文在卷可參(本院卷6第361頁至第363頁),而觀諸上開錄音譯文,未見檢察官有何施以恐嚇等言語,故難認渠等前開偵訊筆錄係非於渠等自由意志所為陳述。

⑸證人寅○○○、卯○○、Q○○95年3月9日14時18分偵訊筆

錄部分:觀諸該次偵訊筆錄之錄音譯文(本院卷3第606頁至第619頁),其內檢察官固有提高音量之情形,但並未一語提及羈押或涉及其他恐嚇之言詞,故無從遽認渠等前開偵訊筆錄係非於渠等自由意志所為陳述。

⑹證人乙P○、乙O○、乙M○95年2月7日20時9分許偵訊筆

錄部分:觀諸渠等3人該次偵訊錄音譯文(本院卷3第522頁至第541頁),檢察官於正式訊問證人3人時,雖對渠等稱「犯法的事,懂嗎?…、,是你的朋友應該這樣騙你嗎?…、,你們3人都去投票,…,不管這樣,投下這一票,5年以下有期徒刑,…、,認罪才有緩刑,……,用原本的態度對待我的話,我起訴你之後,一定不會要求,我一定會要求法院判緩刑,……」等語,但綜其內容,純係向證人剖析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尚符合刑事訴訟法認罪協商章編之立法精神,故難認檢察官此作為有何以施以恐嚇或強暴脅迫之行為,而檢察官於正式訊問證人3人並製作筆錄期間,更無何不當之言詞,甚且此時乙M○、乙P○2人亦均委任吳漢成律師在場,並經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偽證處罰、得拒絕證言等法定事項後,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見偵卷8第77至80頁訊問筆錄),是其等既有律師在場,顯均了解法定權利。故認渠等3人之該偵訊筆錄應係基於任意性亦明。

⑺證人乙b○、甲玄○、黃筱芸95年2月22日13時35分偵訊筆

錄、乙e○95年2月24日9時36分偵訊筆錄部分:觀諸渠等4人該次偵訊錄音譯文(本院卷3第289頁至第303頁、卷5第227頁至第251頁),檢察官於正式訊問前,固亦對渠等言及若不據實供述,其可能會聲請法院羈押等語(該時證人係以被告身分受訊),但此無非剖析法律上利害關係令證人瞭解,尚與施以強暴、脅迫等行為有間,而檢察官於正式訊問證人3人並製作筆錄期間,更無何不當之言詞,故渠等4人之該偵訊筆錄應係基於任意性至然。

⑻證人丙午○95年3月9日11時50分偵訊筆錄、證人乙F○95年

2月7日16時27分偵訊筆錄、證人甲L○94年12月21日12時5分偵訊筆錄、證人甲V○94年12月21日12時26分偵訊筆錄、證人甲W○94年12月21日13時5分偵訊筆錄部分,觀諸本院卷3第455頁至第459頁、第511頁至第521頁、卷6第186頁至第191頁、第192頁至第204頁錄音譯文,其內檢察官訊問時並無何恐嚇威脅之語,況且證人乙F○於原審審理時仍具結證稱該偵查中所言屬實等語在卷(原審卷3第469頁至第473頁),是見渠等上開偵訊筆錄均出於其等自由意志。

⑼證人丙q○、丙r○95年3月27日9時59分偵訊筆錄部分,綜

觀渠等錄音譯文(附於本院卷5第535頁至第540頁),渠等先後陳述均未更迭,即經檢察官告以所涉犯罪名之刑度並告知可能羈押,仍未更異其陳述,是渠二人偵訊中所言係本於渠等自由意志無疑。

⑩證人v○○於本院審理時並未主張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

時,有何受恐嚇、強暴、脅迫等不當取證之情形(本院卷10第108至第110頁),是自難認其於偵查中所為陳述非出於其自由意志。

⑪至證人甲○○於95年1月24日17時41分、證人甲酉○94年12

月6日10時8分、94年12月27日11時6分、證人乙Z○95年2月22日13時35分、證人庚○○95年1月19日10時30分、95年1月19日16時51分、證人E○○95年1月16日20時24分、證人乙宙○95年1月17日20時46分等偵訊筆錄,均係基於渠等自由意志之理由,詳如如下理由 (六)中,(3)之②、(11)之

④、(12)之②、(26)之②、(30)之①、(31)之①等所論述。⑫證人h○○部分,於94年12月8日晚上8時12分第1次偵訊完

畢後經檢察官諭知聲請法院裁定羈押(見偵卷2第63頁訊問筆錄),嗣僅間隔28分鐘,其即於晚上8時40分主動向法警表示願向檢察官據實陳述,嗣並經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偽證處罰、得拒絕證言等法定事項後,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見偵卷2第65至67頁訊問筆錄),觀此2次偵訊之間隔時間甚近,並無刻意延滯之情形,又係證人主動要求覆訊,復查無其餘事證足認其供述非出於自由意志,其供述自屬可信。

⑬證人乙戌○、乙亥○部分,於95年1月16日下午3時42分第1

次偵訊完畢後,經檢察官諭知聲請法院裁定羈押(見偵卷7第14至16頁訊問筆錄),嗣因檢察官另行訊問E○○、亥○○、乙天○(見偵卷7第11至16頁訊問筆錄),且等候乙戌○、乙亥○2人選任辯護人到庭(見偵卷7第27、28頁訊問筆錄),始未立即製作聲請書,而至晚間9時39分再為第2次偵訊,且經乙戌○、乙亥○2人主動表示不須選任辯護人到庭,願據實陳述,並經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偽證處罰、得拒絕證言等法定事項後,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見偵卷7第29、30、33至36頁訊問筆錄),自足以擔保其供述之可信性。

⑭至其餘經辯護人主張係遭檢察官刑求而無證據能力之偵訊筆

錄,因本院並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故就其證據能力有無,本院無加認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扣案證人乙戊○於94年2月2日及3月3日傳真之傳真函件2紙,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非該證人通常業務所須製作之紀錄、證明文書,亦非處於經常可受檢查之狀態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得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且經辯護人不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4第116頁辯護意旨狀),自不具有證據能力。

五、扣案鹿野農會職員甲S○所使用電腦內檔名「員工戶籍人數(扣款明細)」、「員工戶籍人數總表-66」、「員工戶籍人數629-9」之電腦檔案文件1份,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亦不屬該證人業務或通常業務過程中必須製作之紀錄、證明文書,惟該檔案係自鹿野農會信用部辦公室證人甲S○使用之電腦中扣得,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足據(見偵卷4第61頁),且經證人甲S○於偵訊中具結證述於製作該份檔案時,係經上級之總務股長甲d○、總幹事甲寅○之直接、間接指示,製作完畢後並交由甲d○,且係使用平日通常業務製作文書時使用之辦公室電腦(見偵卷4第20至24頁訊問筆錄、卷5第53、54頁訊問筆錄),是於該文書製作當時之情況,亦處於與通常業務製作之文書相同之可受檢查狀態下,足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至扣案H○○使用之電腦1部及該電腦內檔名「戶政委託書」、「遷戶籍登記表」、「遷戶籍」及「選舉人數計算式」之電腦檔案文件各1份、H○○所有之黑色記事本1冊,均為被告H○○自身所為之書面陳述,自非屬傳聞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另立榮航空公司94年12月3日B70860班次艙單1份,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亦具有證據能力。

六、至臺東縣鹿野鄉及關山鎮戶政事務所94年5月及6月份之(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含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設籍同意書及委託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共14 冊、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規費收據18張、永光鐘錶刻印行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3 張、臺東縣○○鎮○○路○○號、和平路11-1號、民族路62號、自強路84號、水源路29號、崁頂路93號、信義路18號、民生路65號○○○鄉○○路○○號、中華路1段200-1號、OO路5號、鹿寮路36號、永安路578巷9號、OO路95號、OO路12

0 號、新良路20號、同興路23號、瑞景路1段179巷15號、中山路227巷16號、OO路35號、OO路45號、龍二路81-87號等房屋之相片、於94年12月8日列印之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名冊1份、臺東縣鹿野鄉第114-123號及臺東縣關山鎮第87號投 (開)票所選舉人名冊、扣案之甲j○○等17人之投票通知單、臺灣省臺東縣議會第16屆議員應選名額對照表、臺東縣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議員名額暨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計算表各1件等,均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原審卷4第116頁刑事辯護意旨狀及本院卷10第314頁至第316頁),本院審酌各該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何不當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即撤銷改判)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黃○○、甲寅○、H○○就黃○○係臺東縣議會副議長及鹿野鼎公司董事長,並為第16屆臺東縣議員第四選區候選人及當選人,甲寅○亦為鹿野農會總幹事,H○○則係黃○○擔任鹿野鼎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於第16屆臺東縣議員選舉前,為增加臺東縣第4區人口數以維持該選區應選議員名額之3席,被告黃○○及甲寅○確曾親自指示請託友人或鹿野鼎公司員工、於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農會員工,將自己或他人原設於外縣市之戶籍遷入第4選區行政區域(即臺東縣鹿野鄉及關山鎮)內;另被告H○○亦確負責辦理本案遷移戶籍人口中多人之遷移戶籍手續等情,均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詳本院97年6月16日、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6月18日審理筆錄〈附於本院卷九、卷十〉)。

(二)下列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各坦認如下虛偽遷移戶籍之事實:⑴被告j○○有於94年5、6月間將乙D○、丙u○、S○○、

乙玄○、乙A○、乙I○、丁宙○等人之戶籍由外地遷入臺東縣○○鄉○○村○鄰○○路○段200之1號黃○○為管理人之工廠址內,且上開各員均未實際居住該戶籍地址等;⑵被告A○○知悉其設於臺東縣○○鄉○○村○鄰○○路○○號

之戶籍地址,於94年5、6月間經鹿野農會會計股長甲乙○辦理其自身、丙卯○、丁丑○、h○○原於外地之戶籍遷入,且上開人等均未實際繼續居住於該址,仍均取得選舉權人資格等;⑶被告甲C○於94年6月13日將原設於臺東市○○里○○鄰○○

路○○○○○號之戶籍,遷入臺東縣○○鄉○○村○○鄰○○路○號甲己○之戶籍地址內,且並未實際繼續居住該處,仍取得選舉權人資格,並於94年12月3日縣議員選舉中前往投票等;⑷被告I○○、i○○於94年5、6月間委由甲q○辦理乙亥○

、乙戌○、丙P、丙O、宇○○、丙N○原設於外地之戶籍遷入I○○自身及家人分別設於臺東縣○○鄉○○村○○ 鄰○○路○段○○○巷○○號、23號之戶籍內,且其等均未實際繼續居住於各該戶籍地址,仍均取得選舉權人資格,並均於投票日前往投票等;⑸被告甲卯○於94年6月28日將其子女u○○、s○○原設於

臺北縣新店市○○里○○鄰○○路○段○○○號7樓之戶籍,遷移至臺東縣○○鄉○○村○鄰○○路○○○號其夫q○○向己壬○所購買房屋地址內,且u○○、s○○均未實際繼續居住該處,仍均取得選舉權人資格,嗣並於投票日均前往投票等;⑹被告P○○於94年5、6月間將其妻乙Z○及其餘親友乙e○

、丁I○、Q○○、乙F○、乙s○原設於外地之戶籍遷移至鹿野鄉,且上開人等均未實際繼續居住於戶籍地址,仍均取得選舉權人資格,其中乙Z○、乙e○、Q○○、乙F○並於94年12月3日投票日前往投票等;⑺被告b○○於94年5、6月間請託友人子○○、甲戌○將原設

於臺東市○○里○鄰○○○路○○○巷○弄○號之戶籍遷入臺東縣○○鄉○○村○鄰○○路○段200之1號乙D○為管理人之工廠址內,且該2人實際上均未繼續居住於該址,仍均取得選舉人資格,並於投票日前往投票等;⑻被告Y○○於94年5、6月間請託乙R○、乙Q○、乙S○、

天○○、丙乙○、丙丙○、乙b○、甲玄○、x○○、丙o○等人原設於外地之戶籍,遷入Y○○設於臺東縣○○鄉○○村○○鄰○○路○○號之戶籍內,且上開之人均未實際繼續居住於該址,仍均取得選舉人資格,其中天○○、丙乙○、丙丙○、乙b○、甲玄○、x○○、丙o○並均於投票日前往投票等;⑼被告甲辰○於94年6月22日將R○○、U○○、W○○父子3

人原設於臺東縣○○鄉○○村○鄰○○路○○○號之戶籍,遷入臺東縣○○鄉○○村○鄰○○路○段200之1號黃○○為管理人之工廠址內,且上開3人均未實際居住該址,仍均取得選舉權人資格,並均於投票日前往投票等;⑽被告甲丑○於94年5、6月間同意讓友人乙O○、乙P○、乙

M○、F○○、甲丙○○等人原設於外地之戶籍,遷入其設於臺東縣○○鄉○○村○鄰○○路○○號之戶籍地址內,且上開人等均未實際居住該址,仍均取得選舉權人資格,並均於投票日前往投票等;

(三)又被告j○○、A○○、甲丑○、P○○、甲卯○、甲辰○、b○○、I○○、i○○、R○○、x○○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供承遷移戶籍係為增加臺東縣第4區人口數以維持該選區應選議員名額之3席等語在卷(本院97年6月16日準備程序、6月18日審理筆錄〈附於本院卷九、卷十〉)。

(四)而附表一至三十三之各㈡所示之人虛偽遷移戶籍,取得選舉人資格,其中註記有「*」之人並於94年12月3日有投票行為等事實,亦有戶籍遷移申請書清冊(附於原審卷1第1頁至第50頁)、扣案之選舉人名冊、及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以95年8月11日東鹿戶字第0950001349號函檢送之戶籍謄本清冊乙冊(函文附於原審卷3第3頁、清冊則另裝訂外附)、臺東縣關山鎮戶政事務所95年8月8日東關鎮戶字第0950001163號函送之戶籍謄本乙份(附於原審卷2第404頁至第441頁)在卷可證,此外並有被告H○○使用之電腦1部及該電腦內檔名「戶政委託書」、「遷戶籍登記表」、「遷戶籍」及「選舉人數計算式」之電腦檔案文件各1份、H○○所有之黑色記事本1冊等扣案可佐。

(五)至被告黃○○、甲寅○、H○○3人雖均否認辦理本案戶籍之遷入,係為使戶籍遷入者於投票時支持黃○○,亦即渠3人均否認遷移戶籍之目的係在於意圖使黃○○當選云云;而被告j○○、A○○、甲丑○、P○○、甲卯○、甲辰○、b○○、I○○、i○○、R○○、x○○、Y○○、甲C○、U○○、W○○固亦均否認遷移戶籍係為投票支持黃○○云云。惟查:依被告黃○○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稱:因在94年初的縣議會開會時,第2選區之丁玄○議員向民政局局長質詢第2選區是否可能多一席而第4選區有可能少一席之問題,經民政局長答復此須待選舉人口數截止日才知道後,議員間即討論關於議員席次的問題,……,但因伊歷屆都是高票當選,所以第4選區若剩2席對伊來說最沒影響,因此伊至94年年初均未遷移戶籍,直至94年5、6月間,因現任同區的議員向伊說「妳是要選議長的人,妳還要不要我這一票」,其意思是要維持議員3席的席次,所以希望伊動起來,伊就交待秘書H○○,要其將在鹿鳴溫泉酒店工作、住在這邊的人請他們的戶籍遷到這邊來……,所以伊請H○○去辦理遷移戶籍事宜,其目的真正是為要保3席。而保3席的目的,就是第4選區保有3席的話,在爭取建設時,同選區的人一定會挺伊,如果伊要選議長的話,同選區的也應該會挺伊,所以伊才會這樣做等語(本院97年6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8頁、第19頁),顯見第4選區人口數之增加以維持該選區議員席次3席,對被告黃○○之選舉情勢已有相當之利益;況且,各類選舉,其選情常隨當時經濟環境、政治因素、參選之候選人特質等而有改變,故歷屆雖最高票當選,但本屆卻落選之情形比比皆是,此由臺灣近年各類選舉結果即知(按臺灣各類大小選舉,均經電子媒體及平面報紙廣為報導,故此乃眾所週知之事),是各候選人對於每一張選票均甚珍惜,莫不希望均受每一位選舉人之投票支持,抑者,2名候選人之競選與3名候選人之競選,其競爭情況更大相逕庭,亦不待言。則被告黃○○既參與第16屆臺東縣議員選舉之候選人,依上說明,每一張選票就其當選與否均有一定之影響,而若有更多選舉人之投票支持,乃更有利於其當選,對此,就自承歷經多次選舉之被告黃○○,容無不知之理,故以,其與被告甲寅○、H○○及其餘共同被告共同遷移如附表一至三十三所示之人之戶籍時,對該遷移者是否會投票支持其當選,自無不予評估,更不可能不拜託該遷移戶籍者支持其一票,否則若遷移戶籍者係投票支持其他候選人,其豈得不償失,而此由其所請託遷移者均為其員工、農會職員、親朋好友、往來廠商等,亦可瞭然。故被告黃○○、甲寅○、H○○3人所稱附表一至三十三所示之人遷移戶籍時,並未告知渠等要支持黃○○,渠等目的並非在於意圖使黃○○當選云云,被告j○○、A○○、甲丑○、P○○、甲卯○、甲辰○、b○○、I○○、i○○、R○○、x○○固亦附合其詞否認係為支持黃○○云云,均有違常情,已難遽採。

(六)且查:

(1)附表一部分:①證人即辦理遷移丁宙○戶籍○○○鄉○○路○段200之1號事

宜之甲未○○於檢察官偵查時已具結證稱:丁宙○是伊女兒,實際上住高雄,並沒有居住在該戶籍地址,伊會辦理該虛偽遷移戶籍,是因為j○○與丙t○到伊家中,告知伊鹿野鄉人口變少,議員可能會少一席,要選舉的話不太夠,不好當選,伊知道j○○他們和黃○○很要好,應該是指黃○○不好當選,所以就答應他們幫忙,把丁宙○的證件交給丙t○,讓她去辦理遷移戶籍資料;且j○○他們拜託遷戶籍的時候,並沒有說可以優先到鹿鳴酒店工作的事,是後來j○○被法院羈押後,丙t○才告訴伊如果被傳訊,要講遷戶口是因為可以優先在酒店工作等語明確(見95年度選偵字20號偵卷卷3【下稱卷A】第47頁至50頁訊問筆錄)。至其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其遷移其女兒戶籍係為能優先在鹿野鼎公司工作,被告j○○、丙t○並未提及副議長、及選舉時要投副議長一票,亦未提到台東第4選區要維持3席之事云云(本院97年6月17日下午2時20分審理筆錄第43頁),與其前所證述明顯相背,而觀諸其於偵查中明確陳述j○○遭羈押後,丙t○才告訴伊如被告傳訊,要講遷戶口是因可優先在酒店工作等語,足認其於偵查中所述較為可信,其於本院所證,應係事後囿於人情,而為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認。

②證人即辦理遷移乙T○、丙M○○(此2人均未取得選舉人

資格,不屬本案共犯,詳後述)戶籍○○○鄉○○路○段200之1號事宜之甲庚○於檢察官95年3月9日時偵訊時,並委有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在場時,具結證稱:因j○○告知鹿野鄉人口不足,議員可能少一席,副議長(即黃○○)就不好選,請伊幫忙遷移人口過來,讓副議長好選,故伊答應幫忙,就先將伊兒子乙T○的戶籍遷過來,之後j○○又告訴伊人不夠,伊再把伊妻子丙M○○的戶籍也遷過來,乙T○、丙M○○實際上都住在高雄,從未在鹿野這裡居住過等語綦詳(見偵卷11第141至143頁);證人即遷移自身戶籍○○○鄉○○路○段200之1號之丙h○於檢察官偵查中亦具結證稱:

伊未實際居住於上開戶籍地址,是楊師姑(即丙t○)說為鹿野地區人口不足,議員會少一席,希望維持原來的席次,請託伊遷移戶籍,伊就同意遷移,丙t○把甲寅○總幹事的電話號碼給伊,伊打過去,總幹事就派人過來拿伊的證件去辦理遷移手續等語(見偵卷12第37、38頁);證人即辦理遷移乙申○戶籍至關山鎮里瓏里6鄰和平11之1號事宜之乙酉○於檢察官偵查具結證述:因為一位在太平一元佛宮的楊師姑(即丙t○)告知因鹿野人口不足,要她幫忙,伊就依丙t○的指示,把胞妹乙申○的證件寄給H○○,辦理戶籍遷移手續,伊當時沒有告訴乙申○為何要遷戶籍,只叫她把證件給伊等情(見偵卷8第151至153頁、偵卷13第119至120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乙申○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伊都住在高雄,從未在關山鎮居住過,在94年6月30日遷移戶籍是因為受到乙酉○的請託,乙酉○當時沒說要遷戶籍的原因,是後來收到傳票,她才告訴伊當初是因為選舉的事遷戶籍,並教伊應訊時要說是因為要去一個姓紀的人的公司工作所以遷戶籍(見偵卷6第186至190頁、第194至196頁訊問筆錄)等語相符。

③而上開遷移戶籍之手續,部分均由H○○辦理,有卷附戶籍

遷移申請書可證(詳如附表一、(二)部分所示),被告H○○於原審雖辯稱辦理上開遷移手續僅係為遷移鹿野鼎公司員工進公司宿舍,然觀諸上開各證人證述,其等均非鹿野鼎公司之員工甚明,H○○前開所辯自屬無據。綜上,足見j○○與丙t○確為幫助黃○○選舉,與H○○、甲寅○等人基於直接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分擔,且於本案經檢警偵查後,始指示證人編造係因工作為由而須遷移戶籍,渠等企圖掩蓋妨害投票之犯行至明。由此,更徵渠等所辯遷移戶籍並非在於投票支持黃○○云云,純屬卸責之詞。

④至附表一之㈡所示之乙D○、丁宙○、乙申○雖亦有虛偽遷

移戶籍之情,但證人即遷移自身戶籍○○○鄉○○路○段200之1號之乙D○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伊父親j○○叫伊遷過來跟他一起住,伊才由伊父親辦理遷移戶籍手續,伊父親沒有講其他遷戶籍的原因(見偵卷7第131至133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辦理丁宙○遷移戶籍手續之甲未○○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伊幫伊女兒丁宙○遷戶籍時,只告訴她戶口在戶政事務所不好,會被罰錢,所以伊就幫她遷戶口(見卷A第47至50頁訊問筆錄),證人即遷移自身戶籍○○○鎮○○路○○○○號之乙申○於偵查中證稱:伊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伊胞姐乙酉○說要介紹伊工作,叫伊把戶籍遷過來,她都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是後來接到傳票她才告訴伊當時是為了選舉叫伊遷戶籍等語(見偵卷6第194至196頁訊問筆錄)。是觀諸證人上開證述,均係受至親基於選舉以外之事由請託其等遷移戶籍,而其等所證述之事由均無何悖於常情之處,況本件亦查無其他事證足認上開乙D○、丁宙○、乙申○3人並未知悉遷移戶籍之原因係為幫助黃○○選舉,是該3人之戶籍雖均經虛偽遷移,並均取得選舉人資格,惟均無法證明其等參與本案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應非屬本案共犯,而為不知情之第三人,附此說明。

(2)附表二部分:①證人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黃○○於94年5月份在鹿野

農會三樓會議室親自指示農會職員為幫忙議員選舉,要遷入戶籍,當時甲寅○也在場,也請大家配合,因為甲乙○也有打過電話請伊幫忙遷戶籍,伊就把自己及家人寅○○○、卯○○、丙地○的證件交給甲乙○去辦理遷移戶籍手續,當時H○○剛好也在,所以也有辦理手續等語(見偵卷2第20至

21 頁、第23至24頁、偵卷11第104至106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寅○○○、丁黃○於偵查中具結):其等均從未居住於○○鄉○○路○號,會把戶籍遷到那裡是因為辰○○說農會開會時要求員工為了幫忙副議長選議員,要遷戶籍過去鹿野,且請其等到投票時要支持黃○○(見偵卷11第54至59頁訊問筆錄)等語相符,至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固改稱:在員工會報上甲寅○說遷戶籍的理由係為增加人口數,及保住第3席云云,但經辯護人詰以甲寅○是否提到黃○○時,竟答稱:伊沒有認真在聽所以不記得云云(詳本院97年6月19日審判筆錄第107頁),則證人辰○○於開員工會報中時既未認真聽講,何以竟能清楚記憶甲寅○所稱「為增加人口數、保住第3席」?況且,經辯護人提示其偵查筆錄時,其並未否認內容之真正,僅稱當時太緊張,有說錯云云,然若確係緊張,何以仍能明確指證黃○○?且參諸其於95年3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猶具結證述:剛開始總幹事還沒講,甲乙○跟我說鹿野人口不夠,要幫助副議長湊人口數;而總幹事在工作會報講要渠等找人遷戶籍是在5月31日之後等情綦詳(偵卷11第105頁)。足見證人辰○○於偵查所述應屬實情,其於本院所證純屬事後迴護被告之詞,難以遽採。另證人寅○○○、丁黃○於本院固亦改稱:辰○○僅說遷戶籍是要增加人口數,保住該選區人口數云云,然渠等亦證稱縱使辰○○未說要投黃○○一票,渠等亦會投票給黃○○,因甲寅○是寅○○○遠親,而黃○○係丁黃○結婚時之證婚人等語(本院97年6月18日審判筆錄第108頁至第110頁),益證寅○○○、丁黃○於遷移戶籍時亦有投票支持黃○○之意圖甚明。是其二人於本院所證,無非係附合被告黃○○等人之辯解,自非全然可信。②另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O○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甲寅○在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中有請大家幫忙遷戶籍,因為要多一席議員,後來副議長也有來拜票,總幹事甲寅○拜託遷戶籍時,也有拜託要支持黃○○,12月3日伊有投票,遷戶籍是甲乙○辦的,伊實際上都住在臺東市,沒有住在鹿野鄉等語(見偵卷2第第30至31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乙己○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甲乙○有告訴過伊為幫忙黃○○選舉,要把戶籍遷移過來,之後甲寅○也在員工會報中請大家遷戶籍幫忙選舉,黃○○也曾在員工會報中說鹿野鄉沒有議員會很麻煩之類的話,甲寅○並拜託大家幫黃○○拜票,伊才把自身戶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等情在卷(見偵卷2第97至100頁、卷A第9至11頁訊問筆錄)。至證人O○○於本院審理時固改稱甲寅○未說有支持黃○○,員工會報時,黃○○亦未到場云云(本院97年6月18日審判筆錄第89頁),然參諸證人O○○於警詢中否認甲乙○於為其辦理遷移戶籍有告知要支持黃○○,卻供稱甲寅○在員工會報上有向大家說在選舉時支持黃○○,且謂伊是感謝甲寅○讓伊在鹿野鄉農會上班才把戶籍遷到鹿野鄉支持黃○○等語(偵卷2第28、29頁),是若非甲寅○確有明確告稱要大家支持黃○○,證人O○○於警詢時當不致如此陳述,由此足徵證人O○○於本院所述與警詢中不符,應有隱情,其於本院所為證言,自難以採信。

③又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乙黃

○於偵查中亦稱:伊沒有實際住在鹿野鄉的戶籍地址,會遷戶籍是因為友人甲乙○說要做業績(見偵卷7第107至109頁訊問筆錄)、證人乙C○於偵訊中陳稱:因甲乙○說要做業績,故伊將妻子乙B○的戶籍遷過去(見偵卷7第122至124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乙B○於偵訊中陳稱:伊從未住過上開戶籍地址,是甲乙○說要做業績,拜託伊先生乙C○把戶籍遷過去的,伊於投票當日有去投黃○○,投票通知單是甲乙○給伊的等語無訛(見偵卷7第108至109頁訊問筆錄)。

④綜上,附表二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自堪採信。

(3)附表三部分:①證人即鹿野鼎公司員工甲○○於94年12月13日17時20分許在

偵查中具結證稱:在遷戶籍前20幾日左右,某日H○○告訴伊現在第4選區選舉人數不足,可能縣議員會少一席,老闆黃○○也要選議員,少一席比較不好選,所以為讓這個選區維持3席,拜託伊將家人戶籍均遷過來,伊將遷戶籍之相關文件交給H○○辦理,伊遷伊太太及兒子(即丙R○○、乙J○、乙K○)的戶籍時,有向他們說如上的理由,且伊兒子乙J○也有投票,伊有告訴他黃○○選情告急拜託他投給黃○○,實際伊太太及兒子並沒有居住在戶籍地址等語(見偵卷2第182至183頁),核與證人丙R○○於偵訊中具結證稱:H○○拜託伊先生甲○○為了幫忙選舉須要遷戶籍,伊就告訴妹妹丁A○及友人乙E○為了選舉,請他們幫忙遷戶籍,他們就把乙L○、乙E○、甲F○的戶籍遷過來(見偵卷11第161至169頁)、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乙J○、乙K○於偵訊中陳稱:其等均住在屏東,沒有住○○○鄉○○路○段200之1號,會遷戶籍到那邊是其等父親甲○○要求、辦理的,甲○○並有說黃○○選情告急,要其等去投票(見偵卷8第48至53頁訊問筆錄)、本案共同被告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甲F○(經原審另依簡易判決處刑)於95年5月11日偵訊中,委有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在場時,以證人身分於偵訊中具結證稱:因乙E○說鹿野地區人口減少,其連襟的老闆要選舉,需要增加人口數,所以才拜託伊遷戶口,在12月初也有打電話要伊縣議員投給黃○○,所以才把戶籍遷到上開地址,伊實際上沒有住在該處(見原審卷1第293、294頁訊問筆錄)等語均相符。

②至證人甲○○於本院固稱伊於94年12月13日偵訊時,檢察官

問話很強勢,伊感覺非要伊說是的程度,且伊也很緊張,問完話後,即沒有看筆錄即在一張紙上簽名云云(本院97年6月17日審判筆錄第50頁),然其既僅曰檢察官問話很強勢,並未具體指出檢察官有何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是已難認其該次偵訊中之供述非出於其自由意志,況且甲○○該次偵訊時所供,與其於檢察官訊問前之同日二次警詢中所陳述內容並無軒輊(詳偵卷2第177頁至第181頁),益徵其所稱是檢察官非要伊回答是云云,要難採信。更證其於該次偵查所證述情節應可採認。其於本院審理中改稱H○○僅說可以增加席次云云,亦係事後附合被告之詞,委無可取。

③又證人丙R○○固於94年6月29日經由H○○辦理虛偽戶籍

遷移至臺東縣○○鄉○○村○○路○○號內,但丙R○○於94年11月11日即已遷出,而未列入選舉人名冊等情,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聲押字第141號卷1第114頁之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95年8月11日東鹿戶字第0950001349號函檢送之戶籍謄本清冊第251項之戶籍謄本及臺東縣鹿野鄉鎮市第116號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可稽。足見證人丙R○○本身並未取得投票權,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丙R○○取得投票權並進而為投票行為云云,洵有誤會。

④綜上,附表三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堪以是認。

⑤至附表三之㈡所示之乙L○雖亦有虛偽遷移戶籍之情,但證

人即遷移自身戶籍○○○鄉○○路○段200之1號之乙L○於偵訊中陳稱:伊未實際居住於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母親丁A○說要買地,要用伊的名字,所以才把戶籍遷過去(見偵卷8第48至53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辦理乙L○戶籍遷移手續之甲○○於偵訊中亦證稱:伊沒有告訴乙L○遷戶籍是為了幫忙選舉(見偵卷11第168頁訊問筆錄),足見乙L○所言並非無據,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其知悉遷移戶籍係為幫助黃○○選舉,是乙L○之戶籍雖均經虛偽遷移,並取得選舉人資格,惟無法證明其參與本案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自非屬本案共犯,而為不知情之第三人,併此說明。

(4)附表四部分:①證人即鹿野鄉農會員工丑○○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均具結證

稱:黃○○在鹿野農會辦公室、甲寅○在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中都曾向大家請託為了幫忙議員選舉,要把戶籍遷移過來,伊就把兒子乙H○及表弟乙w○的戶籍遷過來,他們實際上都沒有住在該戶籍地等情綦詳(見偵卷2第33至35頁、42、43頁訊問筆錄、原審卷4第48至51頁審理筆錄)。且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播放其偵訊錄音,並質以有無受檢察官問話態度之影響時,仍稱當時沒有感覺,不知道(本院97年6月18日審判筆錄第27頁),足見檢察官於該偵查時之訊問態度縱有不佳,但並不影響證人丑○○陳述時之自由意志。抑且,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黃○○於員工會報前有來拜票,甲寅○是員工會議開完,才跟我們拜票等語無訛(本院97年6月18日審判筆錄第27頁),更證其於偵查中所述應屬實情。

②證人丑○○上揭所證述節,又核與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

○鄉○○路○段○○○號之乙H○於偵訊中陳稱:伊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母親丑○○說要幫忙鹿野的議員選舉,所以才會把戶籍遷過去(見偵卷7第152、153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乙w○於偵訊中陳稱:伊沒有實際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表姐丑○○說要幫忙鹿野的議員選舉,所以才會把戶籍遷過去,伊也有去投票支持黃○○(見偵卷10第76頁訊問筆錄)等語相符。

③綜上,足見附表四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堪以是認。

(5)附表五部分:①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乙P○於

偵訊中證稱:伊沒有實際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友人甲丑○請託,要幫忙他弟媳(即黃○○)選舉,請伊把戶籍遷過來投票支持黃○○,所以伊才把自己和友人乙O○的戶籍都遷過去(見偵卷8第78至80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乙O○於偵訊中陳稱:伊實際上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友人乙P○告訴伊甲丑○請託要遷戶籍,所以伊才把戶籍遷到那邊,乙P○並有拜託伊縣議員選舉時投票給黃○○(見偵卷8第78至80頁訊問筆錄)等語相符,另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乙M○於偵訊中亦具結證述:伊從未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友人甲丑○說他弟媳要選縣議員,請伊遷戶籍過來幫忙投票時支持黃○○,伊才把戶籍遷到那邊(見偵卷8第77至80頁訊問筆錄),且於原審審理中仍亦證稱:伊有一段時間的戶籍設○○○鄉○○村○○路○○號,是因為甲丑○跟伊說他弟弟甲寅○或他家人要參加選舉,所以請伊把戶籍遷過來,伊實際上沒有住過鹿野,伊在95年2月7日偵訊中確實曾說過甲丑○叫伊遷戶籍過來,投他弟媳婦一票,伊辦完遷移戶籍的手續後,甲丑○有帶伊到甲寅○家坐,伊有告訴甲寅○伊已遷戶籍過來了等情綦詳(見原審卷卷3第367至370頁審理筆錄)。

②證人即參與遷移F○○、甲丙○○戶籍○○○鄉○○村○○

路○○號事宜之甲丁○於偵訊中亦具結證稱:甲丑○拜託伊為了幫忙縣議員選舉,請伊遷一些戶籍到鹿野鄉(見偵卷11第213至218頁偵訊筆錄),核與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F○○於偵訊中亦具結證稱:伊未實際住○○○鄉○○村○○路○○號,是因為友人甲丁○告訴伊甲丑○說為了在議員選舉中投票支持黃○○,請伊幫忙把戶籍遷過去,所以伊就把戶籍遷到那邊(見偵卷13第91至94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甲丙○○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未實際住○○○鄉○○村○○路○○號,是因為伊先生甲丁○的友人甲丑○請託為在議員選舉中投票支持甲丑○的親戚,1位女性候選人,所以請伊幫忙遷戶籍,伊才把戶籍遷到那邊(見偵卷12第24至29頁訊問筆錄)等語亦均相符。至證人丁B○、甲丙○○於本院審理時固均改稱甲丁○、甲丑○請其遷戶籍時未曾提及選舉時投黃○○一票,僅說要讓議員多一席云云,然觀諸證人F○○於偵查中,除供稱甲丁○說甲丑○有說鹿野有多一席議員外,經檢察官訊以有無說要支持誰時,係明確供承:甲丑○的嫂子,是甲丁○說的等語(偵卷13第91頁),則若非有其事,其何以能如此陳述?況證人F○○於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詢以甲丁○請妳投票支持他嫂子是在何時講的時,其竟答稱:沒有(本院97年6月18日審判筆錄第73頁),足見其有閃避問題之嫌。另者證人甲丙○○經辯護人質以何以於偵查中回答甲丑○有說要支持其親戚時,其竟稱:不知道當時到底有沒有講,老人家頭腦不好云云(本院97年6月18日審判筆錄第75頁),則其就於檢察官偵訊時其究如何回答既已不復記憶,何以能清楚記得甲丑○未提及選舉時投黃○○一票之事?由此,可見其閃爍之情彰彰至明。是以證人F○○、甲丙○○於本院所為證述,難以盡信。

③綜上,附表五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自屬灼然。

(6)附表六部分:①證人甲己○於95年4月3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伊從未實

際居住○○○鄉○○路○號,是因為伊認識十多年的友人甲寅○跟伊說他太太要在鹿野地區選議員,為了幫忙選舉,請伊找一些人遷戶籍過來,伊就把自己的戶籍遷過來,並告訴友人乙t○(未取得選舉人資格,不屬本案共犯,詳後述)、乙V○、甲D○(即甲C○)、乙q○、鍾忠義要遷戶籍幫忙甲寅○的太太選議員的事,他們都同意,我就把他們的戶籍也都遷到鹿野,乙V○及甲D○是伊自己帶他們去辦遷移手續的,其他乙q○、乙u○、乙t○是伊帶他們到鹿野農會找甲寅○,告訴甲寅○伊有找他們三個來幫忙遷戶籍,甲寅○就打電話叫H○○過來拿他們的證件去辦理遷移手續等語綦詳(見卷A第3頁訊問筆錄)。

②證人即遷移自身戶籍○○○鄉○○路○號之乙t○於偵訊中

亦具結證稱:伊從未居住於○○鄉○○路○號,是因為友人甲己○說鹿野地區人口不足,為了幫忙議員選舉,請伊把戶籍遷過去,伊就把戶籍遷到那邊;在辦理遷移戶籍手續時甲己○有打電話給甲寅○,甲寅○就叫一個小姐到戶政事務所把伊的證件拿去,伊就寫了一張委託書請她幫忙辦手續等語(見偵卷10第53、54頁偵訊筆錄)。

③觀其上揭2人證述,其間就辦理乙t○戶籍遷移手續時是否

曾到甲寅○家中、是否與乙q○、乙u○一同前往辦理等細節雖略有差池,惟甲己○既於短期內同時辦理5名友人之戶籍遷移手續,就辦理之地點、流程之枝微細節記憶略有出入,亦屬人情之常,況證人甲己○、乙t○均證稱於辦理戶籍遷移手續過程中曾與甲寅○接觸,並由乙t○出具委託書交由甲寅○指示之女子辦理,大致相符,足證該2名證人證稱遷移戶籍之原因為幫忙議員選舉等語,應堪採信。雖證人甲己○嗣於原審審理中改稱:伊請託前揭5人遷移戶籍時,有的有告訴他們是為了幫忙議員選舉的原因,有的沒有講,像其中甲D○的部分,伊就沒有告訴他上開原因,只說是要介紹他到鹿鳴酒店工作,要他先把戶籍遷過來,就可以優先錄用云云(見原審卷3第266、267、273頁審理筆錄),惟此與其於本院所改稱:請甲D○(即甲C○)遷戶籍時未告訴他原因,因他與其同一戶籍,故一併遷移云云(本院97年6月18日審判筆錄第76頁)不符,是甲己○於原審及本院所為證言是否屬實已有可疑,且衡諸常情,上開5名遷移戶籍之人既均為甲己○之友人,其自無理由僅告知其中部分友人請託其遷移之真實原因,而不告知其餘友人,況甲己○於偵訊中已具結證稱其都有告訴上開5人請託遷移戶籍之原因(見卷A第2頁訊問筆錄),顯見其嗣後翻異前詞,係為迴護友人,難以信憑。

④綜上,附表六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顯無疑義。

(7)附表七部分:①證人即鹿野鼎公司員工丙S○於偵訊中陳稱:H○○在94年

5月份在伊公司員工宿舍內告訴伊,為了配合94年12月3日的選舉,請伊把伊自己及妻子乙N○的戶籍都遷過來,伊說伊自身不能配合,H○○就叫伊把乙N○的戶籍遷過來(見偵卷11第166至169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乙N○於偵訊中陳稱:伊從未居住○○○鄉○○路○段200之1號,是伊先生丙S○說要遷戶籍的(見偵卷8第47頁訊問筆錄)等語相符,足見丙S○確有如附表七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無疑。

②至附表七之㈡所示之乙N○雖亦有虛偽遷移戶籍之情,但查

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乙N○於偵訊中陳稱:伊未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伊先生丙S○說要遷戶籍,伊不知道原因,他沒講,伊也沒問(見同上訊問筆錄)等語,查其2人既為夫妻關係,戶籍遷至同一址本為事理之常,證人所言非不可採,此外,亦查無其他事證足認其知悉遷移戶籍係為幫助黃○○選舉,是乙N○之戶籍雖均經虛偽遷移,並取得選舉人資格,惟無法證明其等參與本案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自非屬本案共犯,而為不知情之第三人,併此說明。

(8)附表八部分:①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天○○於檢察官

偵訊中具結證稱:伊從未居住於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友人Y○○說黃○○要選縣議員,叫伊把戶籍遷到鹿野,投票時支持黃○○,他並沒有說到有關遷戶籍可以優先到鹿鳴酒店工作的事情,是後來伊接到傳票前,Y○○才到伊家找伊,告訴伊如果被傳訊,要說遷戶籍可以有工作優先權等語(見偵卷10第105、106頁訊問筆錄);證人即參與將丙丙○之戶籍遷移○○○鄉○○路○○號之甲宇○亦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Y○○要求伊讓他把伊繼子丙丙○的戶籍遷到鹿野,他說是為了要在議員選舉中幫忙黃○○,伊就同意讓他遷(見偵卷10第104至106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丙丙○於偵訊中亦具結證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伊母親甲宇○的友人Y○○請託,伊才把戶籍遷移到那邊(見偵卷10第99至100頁、第105至106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乙b○於偵訊中證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號,是伊父親Y○○叫伊把戶籍遷過去,並有叫伊投票時支持黃○○(見偵卷9第46、47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甲玄○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友人Y○○說鹿野那邊副議長要選舉,請伊把戶籍遷過去,並在投票時支持黃○○,所以伊就把戶籍遷過去(見偵卷9第47、48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丙o○於偵訊中具結證述: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伊舅舅Y○○叫伊把戶籍遷過去,幫忙維持議員席次,所以伊才將戶籍遷到那邊等語(見偵卷13第93、94頁訊問筆錄)。互核上開證人所證述各節,就遷移戶籍係受Y○○請託部分均供述一致,且證人天○○、甲宇○、乙b○、甲玄○就遷移戶籍之原因係Y○○請託支持黃○○選舉乙節亦無歧異,是上開證人所言自堪信憑。至證人天○○、甲宇○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Y○○未說選舉時要支持黃○○云云(本院卷10第257、259頁),然查證人甲宇○於以被告身分受訊問時,經檢察官質以Y○○有無說因為鹿野人口不夠,議員可能較上一次少一席,所以拜託你遷戶籍時,其猶答稱:「他是說黃○○要選議員」(偵卷10第104頁),則證人甲宇○若非經Y○○告知選舉時投票支持黃○○,何以經檢察官訊以其他問題時,仍堅稱Y○○是說黃○○要選議員?又證人天○○何以於檢察官偵訊時主動供出「Y○○並沒有說到有關遷戶籍可以優先到鹿鳴酒店工作的事情,是後來伊接到傳票前,Y○○才到伊家找伊,告訴伊如果被傳訊,要說遷戶籍可以有工作優先權」等情?由此據渠二人於檢察官偵訊時所證述情形較符事實,渠二人於本院審理中所言,純係事後迴護友人之詞,難以採信。足認附表八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堪以是認。。

②至附表八之㈡所示之乙R○、乙Q○、乙S○雖亦有虛偽遷

移戶籍之情,但查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乙Q○、乙R○、乙S○於偵訊中均陳稱:渠等均未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父親乙U○把渠等戶籍遷過去後,才跟渠等說跟工作有關要遷戶口(見偵卷8第110至114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乙U○證稱:伊遷移3個兒女戶籍時並沒有告訴他們(見偵卷8第111頁訊問筆錄)等語相符,此外,亦查無其他事證足認其等知悉遷移戶籍係為幫助黃○○選舉,是乙Q○、乙R○、乙S○之戶籍雖均經虛偽遷移,並均取得選舉人資格,惟無法證明其等參與本案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自非屬本案共犯,而為不知情之第三人,合此說明。

(9)附表九部分:①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H○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

年5月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表示第4選區希望保有3席議員席位,請託大家遷移戶籍過來鹿野,伊為達成他的目的,就請託親友丙w○、丙v○、w○○、丙x○把他們的戶籍遷移過來,並都有告訴他們上開遷戶籍的原因,他們3人實際上都未住在遷入之戶籍地址內等語(見偵卷3第70至72頁偵訊筆錄),而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號之丙w○、丙v○於偵訊中陳稱:其等均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丙w○之姐姐甲H○說為了鹿野地區席次問題而請託幫忙,其等就把戶籍都遷到那邊等語(見卷A第48 至49頁訊問筆錄)。

②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號之w○○於偵

訊中具結證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伊姪女甲H○叫伊遷至上址,說因為黃○○選議員席次的問題,問伊戶口遷回來好不好,叫伊連署聲援黃○○,……,在叫伊遷戶籍時,就拜託伊投黃○○一票,伊於94年12月3日選舉當天有投黃○○一票等語綦詳(偵卷11第101頁訊問筆錄)。

③綜上,足見附表九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亦屬無訛。

(10)附表十部分: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I○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年6月初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說鹿野地區人口數不足,議員會少一席,拜託大家遷移戶籍過來鹿野、關山,員工會報只有說遷戶口的事,後來有說支持黃○○等語(見偵卷3第第91至93頁訊問筆錄),而證人甲J○於偵訊中陳稱:伊妻子甲I○說農會總幹事交代為第4選區議員席次的問題,要大家遷戶籍過來,伊就把女兒乙W○的戶籍遷過來(見偵卷6第86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乙W○於偵訊中亦陳稱:伊從未在上開戶籍地址居住過,是因為伊母親甲I○說選舉怕鹿野地區議員少一席,這件事伊母親說是總幹事交待的,所以把伊的戶籍遷到那邊,伊父母希望她去投票,但是她沒有辦法等語(見偵卷8第132至133頁訊問筆錄)相符,自足採信。堪認被告甲寅○於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中除向員工請託遷移戶籍,其理由聲稱欲增加第4選區之人口外,亦有請員工於選舉中支持黃○○至明。從而附表十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亦無置疑。

(11)附表十一部分:①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酉○於94年12月27日檢察官偵訊時,

委有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在場時,具結證稱:甲寅○在94年5、6月間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請託大家將自己或親友設在外地的戶籍遷到第4選區,其係說依聯合報報載,縱谷線的選舉人口數不足,可能會從3席減為2席,其亦說第4選區如有3席議員,安全當選的票數是2千8百票左右,2席就更難選,當天(即員工會報當時)甲寅○未要求員工要支持黃○○,但此不用他講也知道,甲寅○還說其請教過律師,說遷戶籍不犯法,其拜託每位員工儘可能遷5個人,時間要在6月底前,伊有依其要求遷移親友戶籍,甲寅○有講到議員要幾千票,不好選,議長較好選,遷移戶籍,伊經辦的是17人,另一位戶長是甲戊○,是他自己去辦的,伊先生也遷了5個人,乙k○部分是伊先生託伊辦的,丁C○、丁D○是甲K○拜託伊辦的,事發後,甲寅○農會秘書f○○跟伊等說,如問到甲寅○、黃○○的部分,就要說沒有等語綦詳(偵卷3第

176 頁至第178頁),於95年3月7日偵訊時仍具結證稱:甲戊○是因伊請託始將戶籍由延平鄉遷到鹿野鄉,伊向所有的拜託他們遷戶籍時,都有說是總幹事甲寅○拜託的,也有提到總幹事的太太要選議員的事,甲戊○到鹿野戶政事務所時,伊幫其他遷戶籍的手續均已辦完須重新排隊,所以叫甲戊○把他的證件交給H○○,由H○○決定遷到何戶等語(偵卷10 第171頁至第173頁)。核與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甲戊○於95年3月7日偵訊時所證述:因甲酉○之請託而將伊及小孩的戶籍遷到鹿野鄉,甲酉○說要遷一些人到鹿野,可以增加一席議員,並說是她們總幹事拜託的,也有提一下總幹事太太要選議員的事等語相符(偵卷10 第173、174頁)。另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t○○於偵訊中亦具結證稱:伊於94年5月10日至8月10日請病假,接到甲酉○的電話,告訴伊總幹事的太太要選議員,可是第4選區人數不夠維持3席議員,希望大家幫忙,把親友戶籍遷到第4選區增加人口數,所以伊就打電話拜託朋友丁E○、丁F○、乙卯○因議員席次請他們遷戶籍,他們就把戶籍遷過來,當時丁E○、丁F○住在臺南,乙卯○住雲林,都沒有住在鹿野等語(見偵卷5第84、85頁訊問筆錄)。益證被告甲寅○拜託員工遷移本人及親友戶籍,以增加第4選區人口數,維持第4選區席次之目的,係在於意圖使黃○○當選昭然若揭。

②又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K○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

94年農會員工會報上說第4選區因人口數的關係,議員會少一席,請員工把自己及親友的戶籍遷到第4選區,伊即照做,而遷移丁C○等6人的戶籍到甲o○○戶籍內等語(見偵卷2第97至100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鄰○○路○○○號之乙卯○於偵訊中亦陳稱:伊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友人t○○為了農會總幹事要求,為議員席次增一席請託伊幫忙,伊才把戶籍遷到那裡(見偵卷6第150頁至154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乙a○於偵訊中陳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母親甲酉○說鹿野議員席次不夠要遷戶籍,才把伊的戶籍遷到那邊,並要伊投票支持黃○○(見偵卷9第45、46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丙午○於偵訊中陳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女兒甲酉○說她們農會總幹事說關山地區人口少100-200人,議員會少一個,要遷一些人到關山、鹿野,讓議員不要少一席,並有提到總幹事太太要選議員的事,伊才把戶籍遷到那邊,投票當天伊也有去投票(見偵卷11第14至15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丙申○於偵訊中陳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堂姐甲酉○說為了議員席次問題,要遷移戶籍過去,伊才把戶籍遷到那邊(見偵卷11第15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之丙宇○於偵訊中陳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表嫂丁G○說要選舉,鹿野人口不夠,要遷移戶籍過去,伊才把戶籍遷到那邊(見偵卷11第58頁)等語在卷。

足見甲K○、乙a○、丙午○、丙申○、丙宇○、乙卯○等人確係因選舉而遷移戶籍甚然。

③至證人即負責辦理乙卯○遷移戶籍手續之甲h○於偵訊中雖

陳稱:是乙卯○跟伊說要報答鄉長張芳連所以要遷移戶籍,伊才幫她辦手續,伊不知道與鹿野、關山地區議員選舉有關云云(見偵卷6第150至154頁訊問筆錄),惟查其亦證稱:

在94年6月22日,伊太太酉○○有告訴伊為了幫忙關山地區議員選舉的事,所以伊的戶籍地址要讓寅○○○、卯○○、丙地○3人之戶籍遷入(見偵卷6第146至148頁訊問筆錄),則於相距極近之日期,其經手辦理情形極類似之乙卯○遷移戶籍手續,自無理由不知亦係為議員選舉而遷移,且乙卯○前已證述係受t○○請託,為議員選舉始遷移戶籍等語明確,顯見甲h○上開證述,無可採信。

④至證人甲酉○於本院審理時雖稱檢察官於94年12月6日下午

有對其說如果不說實話,就關我幾天,使其有受威脅恐嚇的感覺,並否認甲寅○在員工會報上有提到黃○○云云(本院卷10第286頁),然證人甲酉○係於94年12月27日檢察官偵訊時始坦認如上揭①所載述之事實,且當時亦其有辯護人在場,況迨至95年3月7日仍為相同之證述,顯見其於94年12月27日及95年3月7日所為陳述殊難認有何受非法取供之虞,其於本院之上開供述,容有受辯護人誘導之嫌。故其於本院所為翻異之詞,不足為採。另證人甲戊○、t○○於本院審理時固亦改稱甲酉○僅向其說要保3席之事云云(本院卷10第266頁、279頁),然此與渠等於偵查中所述歧異,而觀諸其等於偵查陳述甚為詳盡,自以渠等於偵查中所述較為可採,是渠等於本院所述,應係迴護被告之詞,難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⑤綜上,附表十一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堪以是認。。

⑥至附表十一之㈡所示乙辛○雖虛偽遷移戶籍,並取得選舉人

資格,但查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巷○號之乙辛○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渠等均未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伊母親丁H○說要遷戶口,伊不知道原因就遷過去了(見偵卷3第158、160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甲酉○證稱:伊有拜託友人丁H○把乙辛○的戶籍讓伊遷過去,丁H○就把乙辛○的證件交給伊去辦理(見偵卷3第178頁訊問筆錄)等語相符,此外,亦查無其他事證足認其知悉遷移戶籍係為幫助黃○○選舉,是乙辛○之戶籍雖均經虛偽遷移,並取得選舉人資格,惟無法證明其參與本案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自非屬本案共犯,而為不知情之第三人。

(12)附表十二部分:①被告P○○於原審95年度聲羈字第53號羈押訊問時供稱:伊

有拜託堂弟乙F○及其子乙s○、伊兄乙d○、二嫂乙f○、姪女乙e○、侄子丁I○、伊弟Q○○、伊配偶乙Z○、及女兒丁J○遷移戶籍,伊係向渠等說為要多一席議員,且拜託他們投票時投給黃○○,因伊在該處上班等語(詳95年度選偵緝字第2號卷第16至24頁訊問筆錄)。

②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乙Z○於95年2

月22日檢察官偵訊,委有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在場時,具結證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先生P○○說要幫一個朋友的忙,在選舉中支持黃○○,所以要伊遷移戶籍,伊就把戶籍遷到那邊等語(見偵卷9第43、44頁訊問筆錄)。而證人乙Z○於該次偵查時既委有辯護人在場,當不致有受非法取證之虞,是其證言應足信實。被告黃○○、甲寅○、H○○等3人辯護人謂其所證言非出於自由意志云云,洵無足取。

③證人即遷移自身戶籍○○○鄉○○路○○○號之乙e○於偵訊

中具結證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叔叔P○○說他老闆年底要選議員,要增加鹿野鄉人數維持議員席次,要伊幫忙遷移戶籍,並請伊年底時投票支持黃○○,伊才把戶籍遷到那邊等語(見偵卷9第90至91頁訊問筆錄);證人即遷移自身戶籍○○○鄉○○路○○○號之Q○○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胞兄P○○說他老闆要選議員,為了幫忙選舉要遷戶籍過去,並請伊投票時支持黃○○,伊才把戶籍遷到那邊(見偵卷11第57頁訊問筆錄),證人即遷移自身戶籍○○○鄉○○路○○○號之乙F○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堂哥P○○說為了幫忙鹿野地區議員選舉,要遷移戶籍,並請伊投票時支持黃○○,伊才把戶籍遷移到那邊,伊遷戶籍的手續是由P○○找甲乙○去辦的,當時P○○都沒有說到遷戶口的原因是可以優先到鹿鳴酒店工作的事;之後P○○有帶伊到甲寅○家,甲寅○叫伊幫忙找人遷戶籍,伊說伊沒有辦法(見偵卷8第71至73頁訊問筆錄),嗣於原審審理中仍證稱:伊於94年5、6月間把戶籍遷移到關山是因為堂哥P○○的請託,有說到是為了議員選舉的事,另外伊於95年2月7日偵訊中所說的話都是實話(見原審卷3第469頁至第473頁審理筆錄),證人即遷移自身戶籍○○○鄉○○路○段200之1號之乙s○於偵訊中陳稱:伊從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父親的堂哥P○○說為了幫忙黃○○在鹿野地區的議員選舉,要遷移戶籍,伊才同意把戶籍遷到那邊(見偵卷10第53頁訊問筆錄)等語均大致相符。即被告P○○嗣於原審審理中經分離調查證據程序,亦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時,亦稱:是伊係幫忙黃○○選議員,所以把親友的戶籍遷移過去等語(見原審卷3第420至421頁審理筆錄)。

由上可資證明被告P○○請託附表十二之㈡所示之人遷移戶籍除為增加鹿野鄉人口數以維持議員席次外,亦有為使黃○○順利當選之意圖至明。

④至被告P○○於原審審理以證人身分證述時雖供謂伊係主動

幫忙,沒有受到任何人之請託,伊也沒帶乙F○去找過甲寅○云云(見原審卷3第420至421頁審理筆錄),惟查被告P○○自承未於本件遷移戶籍一事上得到任何利益,且當時伊還不知道黃○○要選議員(見原審卷3第422、423頁審理筆錄),衡情其若非受到黃○○、甲寅○、H○○等人之請託,自無逕自辦理遷移戶籍手續之理,是其上揭證言,顯屬事後迴護被告黃○○、甲寅○、H○○3人之詞,不足採信。⑤綜上,附表十二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自堪認定。

(13)附表十三部分:①查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至鹿野鄉光榮241號之u○○、s○

○兄妹於偵訊中均陳稱:其等均未實際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母親甲卯○說要遷回去投票,投給舅媽黃○○,所以甲卯○就把其等的戶籍遷到那邊,之後其等在94年12月3日也確實去投票給黃○○等語在卷(見偵卷11第42至44頁訊問筆錄)。至渠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固改稱:渠等母親甲卯○要渠等遷戶籍時,僅說要增加人口數等語,但渠等同時亦承認於偵查中確有如上之陳述(本院卷10第132至134頁)、,而參佐該2名證人既為被告甲卯○之子女,亦係被告黃○○之侄子女,與被告甲卯○、丁K○有密切親屬關係,若非實情,當無理由虛捏上開不利於該被告2人之證述,且其等證述情節均核與前揭各證人證述遷移戶籍之理由相類,是其2人於偵查中所言,應堪採信。至證人u○○、s○○於本院所為證述,應係事後迴後被告之詞,非全然可信。

②綜上,附表十三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亦無置疑。

(14)附表十四部分: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丙z○於初次偵訊中固陳稱:伊最近6年來均未實際居住在鹿野鄉,是因為鹿野鼎公司在招募人才,優先考慮戶籍設在鹿野、關山地區的人,伊為了工作關係故在94年6月16日拜託H○○將伊的戶籍遷到鹿野去,沒有人要求伊為了選舉的事把戶籍遷過來(見偵卷4第29至31頁訊問筆錄),惟其嗣後復陳稱:伊遷戶籍之真正原因是為了要去投票支持黃○○,是伊自己主動的(見偵卷8第155頁訊問筆錄),雖其後於原審審理中又改證稱:伊是因為要在鹿鳴酒店工作,該酒店優先錄用戶籍設在鹿野、關山之人,故將戶籍遷移過去,伊在95年2月14日偵訊中說是伊遷戶籍的原因是為了要幫忙黃○○選舉,會那樣說是因為伊當時情緒很激動,把檢察官問的問題解讀成伊去投票是為了支持伊心中的候選人,實際上伊遷移戶籍的原因包含找工作及支持心中的候選人,並沒有人請託伊遷戶籍,伊請H○○幫忙遷移戶籍時只有告訴她是為了工作的關係(見原審卷3第443至445頁審理筆錄)等語,觀其前後所言,係坦承為於選舉中支持黃○○而虛偽遷移戶籍,惟否認有與黃○○、H○○等人具有犯意聯絡,但其於偵訊中亦陳稱:伊父親丁L○是職業律師,在黃○○因本案接受偵訊時,受委任為黃○○之辯護人,依一般情形來看,以伊父親與鹿野鼎公司之淵源,伊要回鹿野鼎公司工作應該沒有困難等語(見偵卷4第30頁、偵卷8第152頁訊問筆錄),則衡諸常情,其自顯無須以遷移戶籍作為回鹿野鼎公司工作之手段,是其所稱遷移戶籍是為了優先到酒店工作云云,顯不足採,而其於偵訊中證稱遷移戶籍係為了投票支持黃○○等語時,係於已委任吳漢成律師為辯護人到場之情形下所為之供述,其可信性自無堪慮,故足認定其確為幫助黃○○選舉而虛偽遷移戶籍,又再參以其於原審審理中復證稱:伊沒有跟H○○說伊要把戶籍遷到鹿野鄉的那一戶去,伊認為H○○應該知道要遷到哪一戶等語(見原審卷3第445、446頁審理筆錄),若其確主動請託H○○辦理遷移戶籍手續,並僅告知係因工作關係,自應詳細告知欲遷至哪一戶,以便日後工作,其竟認為H○○自己應知道該遷至何址,顯見其與H○○就遷移戶籍幫忙選舉一事,具有犯意聯絡無疑。故附表十四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亦可是認。

(15)附表十五具有犯意聯絡部分: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L○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年5月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說縱谷區人口數減少,為保有3席議員席次,請員工將自己或親友戶籍遷到鹿野、關山,伊就幫忙另名農會職員D○○辦理她哥哥丁M○的遷移戶籍手續,甲寅○在快接近選舉時有拜託我們支持黃○○等語(見偵卷3第28頁),核與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D○○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年5月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說太太要選議員,要競選連任,人數可能不夠維持原來的3席,比較競爭,他太太不好選,叫我們去找人,讓第4選區維持3席,請大家遷移戶籍過來鹿野、關山,也有請大家支持甲寅○的太太黃○○選議員,就算他不說大家也知道,要支持黃○○,黃○○也曾在一次農會員工會報中也講過類似的話,請大家為了幫忙議員選舉,把戶籍遷過來,故伊就請託胞兄丁M○將戶籍遷移○○○鄉○○路○段○○號,也有告訴他上開遷戶籍的理由,丁M○實際上並沒有居住在該戶籍地址,丁M○的遷移戶籍手續是請農會職員甲L○代為辦理的(見偵卷5第第112至114頁訊問筆錄)等語相符,亦核與前揭其餘身為農會職員之證人證述之遷移戶籍原因相符,且D○○與丁M○既為同胞手足,自甚知悉丁M○之實際居住情形,亦無理由假造對其胞兄不利之供詞,更證其所言足以採信。至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其詞,改稱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未提到其太太,而黃○○亦未到場云云(本院卷10第284頁),純係迴護被告等人之詞,難以採信。故以,附表十五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亦堪認定。

(16)附表十六部分:①被告甲辰○於偵訊中供稱:伊在94年6月間H○○告訴伊,

幫忙增加第4選區人口數,穩住3席議員,伊知道伊的嬸嬸黃○○要選議員,覺得沒有必要問H○○第4選區能選幾個議員跟她有什麼關係,伊就請託親友丁甲○○、甲B○○、丁N○、丙f○、丁O○(以上5人均未取得選舉權人資格,不屬本案共犯,詳後述)、R○○幫忙遷移戶籍到鹿野;另外黃○○的秘書k○○也有請託伊幫忙遷認識的人的戶籍到關山,伊就去找乙丙○,請他幫忙遷,且伊有告訴所找遷移戶籍的人上揭遷移原因等語(見偵卷95年度選偵緝字第3號第4至6、15、16頁訊問筆錄),其於原審審理中經分離調查程序,以證人身分證述時,雖改稱:伊是剛好遇到H○○,伊主動跟她提起伊看到鹿鳴酒店的夾報說要找工作要遷移戶籍,她就說會優先錄取戶籍在鹿野、關山的人,她也有說到鹿野人口數不足的事,伊認為她是在拜託伊幫忙遷移戶籍,後來伊要遷R○○、U○○、W○○父子3人的戶籍時,在戶政事務所遇到她,就把資料給她;H○○在請伊幫忙遷戶籍時除了說要增加人口數之外,都沒有再提到其他的事情云云(見原審卷3第450至453頁審理筆錄),惟其亦證稱:伊也不知道鹿野地區人口不夠跟H○○有什麼關係(見原審卷3第454頁審理筆錄),然衡諸常情,戶籍所在地為個人生活重心所在區域之表彰,國家各類行政資源之分配多以戶籍登記為憑,是戶籍所在地址自屬重要事項,除非有工作、就學等特殊原因,應無理由無故遷移戶籍,是常人若受友人請託遷移他人戶籍,為忠於其事或為保護自身,自當詳細了解其間利害關係,以免遭人利用或欺瞞,實無理由不問原因即代為辦理,況證人前於偵訊中已明確供述H○○有說明是為增加人口數,請伊遷移戶籍,且伊知道黃○○要選議員,所以原因不問即知等語,足見其嗣後翻異前詞係事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而被告R○○雖否認遷移戶籍與選舉有關,及被告U○○、W○○雖辯稱:遷戶籍當時渠等在美國,是渠等父親打電話來說要遷,渠等沒問原因就讓他遷了云云,均與常情有悖,礙難採信。

②綜上,附表十六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自無疑義。

(17)附表十七部分:①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M○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農

會員工會報上說為保住第4選區3名議員席次,希望大家遷移戶籍過來鹿野、關山,甲寅○在登記以後叫伊等支持黃○○,伊有請託甥女丁宇○(未取得選舉權人資格,不屬本案共犯,詳後述)、姐夫丙戊○把戶籍遷○○○鄉○○村○鄰○○路○○號,並都有告訴他們上開遷戶籍的原因,他們都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等語(見偵卷5第62至63 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鄰○○路○○號之丙戊○於偵訊中陳稱:伊未繼續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岳父說鹿野鄉人口少,選舉可以多一位議員,請伊遷戶籍,伊才把戶籍遷過去,伊問他要支持誰,他叫伊投黃○○等語(見偵卷10第101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鄰○○路○○號之丁宇○於偵訊中陳稱:伊從未住過鹿野,是因伊阿姨甲M○說跟選舉有關,請伊遷戶籍,伊才在94年6月間把戶籍遷到鹿野(見卷A第47至50頁訊問筆錄)等語相符,自堪採信。

②而由上開證人甲M○、丙戊○所述甲寅○於議員參選登記後

要伊等支持黃○○,丙戊○岳父要求遷戶籍時,告以支持黃○○等節以觀,均可證被告甲寅○要求員工遷戶籍之目的,乃為意圖使黃○○當選實屬無疑,自不能因其於證人遷移戶籍後始告知要支持黃○○,即認其無此意圖。

③綜上,附表十七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至明。

(18)附表十八部分:①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p○○於偵訊中具結證稱:94年5、6月

間員工會報時,伊比較慢到,沒有聽到黃○○及甲寅○沒什麼,但同事說總幹事在會報告交待把自己親友的戶籍遷到這個選區,後來是H○○到農會辦事時又提到這件事,後伊到戶政事務所碰到H○○就將伊母親及嫂嫂的戶口名簿及印章交給她,甲寅○只是說要支持自己人;伊有把上揭遷戶籍的事的原因告訴母親e○○等語(見偵卷2第17至18頁訊問筆錄),即於本院審理中亦未否認上揭證詞(本院卷10第295頁);且其所述,亦核與證人即p○○之母親e○○於偵訊中具結證稱:黃○○的助理H○○有來伊家中拿戶口名簿,說為了要選舉,選議員,說人口不夠,叫伊媳婦丁丁○的戶籍遷到鹿野,說村內要有個議員,這樣做事比較方便,鹿野鄉出來選議員的伊只認識黃○○,H○○為了選舉欠人數,席次不夠,遷回來可以變成3席,她說黃○○要選舉,丁丁○平常住在三峽,沒有住在鹿野等語(見偵卷1第3、4頁訊問筆錄)相符。則證人p○○既係農會職員,自無不知甲寅○之配偶黃○○欲競選議員之事,此由其母稱出來選議員的只認識黃○○,亦可知一般,是被告甲寅○、H○○縱未明確說出支持所謂之自己人係黃○○,此應係互相間不待明言即可瞭解者。足證渠等遷移戶籍之目的,應有為幫助黃○○之選情至然。

②綜上,附表十八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自堪信憑。

(19)附表十九部分:①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至瑞景路1段179巷15號之丙P於偵訊中

具結證稱:伊並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伊弟弟I○○告訴伊鹿野人口不夠,要增加人數,伊順便要辦農保,就把證件拿到I○○家,由他們辦理遷移戶籍手續,伊想說I○○的女兒在黃○○那裡上班,投票時就投給黃○○(見偵卷11第124至125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至瑞景路1段179巷15號之宇○○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在該戶籍地址住過,是因伊舅舅I○○跟伊母親丙P說到鹿野那裡要增加人口數,所以伊把戶籍遷過去那邊,I○○又說H○○在黃○○那裡上班,拜託伊投票支持黃○○,伊就於投票當天前往投票等語(見偵卷11第124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至瑞景路1段179巷15號之丙N○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在該戶籍地址住過,是因伊婆婆的弟弟I○○有說到鹿野那裡要增加人口數,伊才把戶籍遷過去,並前往投票(見偵卷11第121至125頁訊問筆錄),足見上開證人經I○○、i○○之請託遷移戶籍時,確係為投票支持黃○○選舉,要無置疑。故附表十九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自堪信憑。

(20)附表二十部分:①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鹿野鼎

公司員工甲Q○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伊沒有住過上開戶籍地址,是甲P○告訴伊,H○○在詢問是否方便把戶籍遷到鹿野,因為年底要選舉,要支持黃○○選議員,多1個人就多1票,伊就把戶籍遷過去等語在卷(見偵卷2第210、211頁訊問筆錄)。

②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鹿野鼎

公司員工M○○於原審95年3月13日羈押庭訊問中,經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在場時,以被告身分陳稱:伊未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H○○說因三合一選舉,第4選區議員席次會減少,為保住原來3席席位,所以要增加鹿野鄉的人口,請伊遷戶籍,伊才把證件交給H○○,將戶籍遷移到那邊等語(見偵卷11第182至184頁訊問筆錄),即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在H○○拜託伊遷戶籍前,伊即曾對H○○說要遷戶籍,因為人口數不足,議員席次減少等語(本院卷10第245、246頁)。又證人M○○係被告黃○○之司機,亦據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其對被告黃○○欲參選議員乙事當知之綦詳,若謂遷移戶籍僅單純為增加人口數,而無投票支持黃○○之意,孰人相信?③綜上,附表二十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亦可是認。

(21)附表二十一部分: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S○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年5月農會員工會報上說,副議長這次參加的議員選舉,鹿野選區要保有3席,要我自己或親友的戶籍遷進來,伊就請託伊丈夫丙丁○、友人甲T○把戶籍遷○○○鄉○○村○○路○○○號,並都有告訴他們上開遷戶籍幫忙選舉的原因,他們都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等語(見偵卷3第119至120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丙丁○於偵訊中陳稱:伊未繼續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因為伊妻子甲S○的總幹事說鹿野地區議員會少一席,要遷戶口保持可能少掉的一席議員,伊才把戶籍遷過去,伊有投票給黃○○等語(見偵卷10第101頁訊問筆錄)。

而由證人甲S○所述,顯見所謂保3席與被告黃○○參選縣議員有關,亦明。是附表二十一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至為灼然。

(22)附表二十二部分:①共同被告b○○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H○

○向伊說為議員席次,拜託遷移一些人的戶籍來鹿野,伊也知道伊舅媽黃○○要參選議員,甲寅○、黃○○都有叫伊支持黃○○,伊就請託友人子○○、甲戌○把戶籍遷過來鹿野,也有告訴他們上開遷戶籍之理由等語(見95年度選偵字第46號第13至20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200之1號之子○○、甲戌○於偵訊中均具結證稱:渠等從未住過上開戶籍地址,是友人b○○請託,說為了鹿野要多一席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黃○○,渠等才把戶籍遷過去,後來投票時渠等亦有投給黃○○等語(見偵卷10第34至36頁訊問筆錄),是b○○上開證述,自堪信實。

②至被告b○○於原審審理中經分離調查證據程序,以證人身

分證述雖改證稱:H○○沒有請託伊為了議員選舉的事情要幫忙遷移戶籍,伊也沒有這樣告訴那些遷戶籍的人,伊是告訴他們遷過來可以介紹他們工作(見原審卷3第456、459頁審理筆錄),惟查,證人即被告b○○經檢察官詰以於95年

4 月11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作證內容有無說謊時,其除答稱:「沒有」外,並承認該次偵查筆錄之內容確係其所言無訛(原審卷3第457頁)。至其雖稱因恐遭羈押始附合檢察官的答案云云,然其並未謂檢察官有對其施以恐嚇等不法取證行為,故其所稱恐遭羈押,應係其自身主觀認知,尚難認其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證言非出於自由意志。況其所述與前揭證人子○○、甲戌○於偵查中所言相符,足見b○○於偵訊中所言洵屬真實,其嗣後翻異前詞,顯係為迴護被告黃○○、甲寅○、H○○等人之詞,不足採信。另證人甲戌○、子○○於本院審理時固改證稱b○○要伊等遷戶口時,僅提及鹿野鄉人口數不夠之事,未提到黃○○云云(本院卷10第255頁至第256頁),然此與被告b○○於原審審理時所翻異之詞亦屬有異,足見渠等於本院所證應係附合被告黃○○等人之說詞,自無可取。

③綜上,附表二十二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亦可是認。

(23)附表二十三部分: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V○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年5月農會員工會報上說縱谷區選區人口數減少,為保有3席議員席次,請員工幫忙把自己或親友的戶籍遷到關山或鹿野,伊就請託親友丙L○、丙J○把戶籍遷○○○鄉○○路○段○○○號,並都有告訴他們上開遷戶籍的原因,他們都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見偵卷3第38、39頁訊問筆錄)。

是附表二十三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自足採認。

(24)附表二十四部分: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W○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年5月農會員工會報上表示第4選區人口數減少,希望保有3席,伊就請託丙I○等戶籍遷○○○鄉○○路○段○○號,並有告訴他上開遷戶籍幫忙選舉的原因,但實際他們都沒有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等語(見偵卷3第50至52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號丁庚○於偵訊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4第13、14頁訊問筆錄),堪信為真。故附表二十四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堪以認定。

(25)附表二十五部分:①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X○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

年5月農會員工會報上表示第4選區人口數減少,希望保有3席,請大家遷移戶籍過來鹿野、關山,伊就請託伊的兄弟姐妹丙B○、丙E○、丙C○把戶籍遷○○○鄉○○村○○路○○號,並都有告訴他們上開遷戶籍的原因,他們都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等語(見偵卷3第42至44頁訊問筆錄)。

是附表二十五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自堪認定。

(26)附表二十六部分:①證人地○○於95年1月4日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伊有應甲

寅○要求將甲Y○等4人戶籍從臺東市遷到鹿野鄉瑞隆村新良20號,是伊友人甲c○的家,遷戶籍是H○○辦的,因總幹事在員工會報上要大家遷戶籍到鹿野,原則上一人遷5個人進來,伊不知道要遷誰,所以打電話給庚○○叫他幫忙,他就提供甲Z○、甲a○、甲Y○等人的名單給伊,伊把名單交給甲d○,伊有告訴庚○○說總幹事要求多一席議員的事,而且告訴他總幹事要求每位員工都要遷,伊依照總幹事要求遷戶籍,是為工作才照辦,黃○○在甲寅○要求我們遷戶籍的該次員工會報之後有來叫大家多支持她;甲寅○在員工會報上是說太太要競選連任,如果議員只有2席比較競爭,他太太不好選,叫我們去找人,讓第4選區維持3席,甲寅○有要求在議員選舉時要支持黃○○等情綦詳(詳偵卷5第120至122頁訊問筆錄)。而證人地○○於原審審理中雖改稱:在94年5、6月間是農會會務股長甲s○曾指示伊遷移戶籍,但甲寅○不曾在農會員工會報上指示大家幫忙遷戶籍,伊在偵訊中因怕回不去,所以有的回答說謊;伊自己記得在95年1月4日警詢及同一天偵訊中講的話,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伊在當天偵訊中也有告訴檢察官供述不一的原因是因為警察說伊說謊云云(見原審卷4第52、53、57、58頁審理筆錄),而於本院審理時雖亦改稱當初很緊張,沒有才是事實云云(本院卷10第218頁),然參諸證人地○○於上揭偵查中所述各情,甚為詳盡,且同日以被告身分及證人身分陳述時,所陳述之內容均無歧異,況且亦與其於警詢中所述情節核屬一致(警詢筆錄內容詳偵卷5第117頁至第119頁),而其於警詢中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亦據證人地○○於偵查中供認在卷(同上偵卷第120頁)。凡此,俱證地○○於偵查中陳述之情節,當屬實情,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翻異前詞,應係事後囿於工作壓力而附合被告等人之說詞,自不足為採。

②證人庚○○於95年3月20日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供稱:伊

於95年1月19日所陳述內容是均屬實在等語(偵查卷12第162頁),而參諸其於本院審理時並未指稱其於95年3月20日所為陳述有何遭不法取證,堪認庚○○於95年3月20日檢察官偵訊時所言,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者,是其於95年1月19 日所為陳述,自可採為證據,合先說明。而證人庚○○於95年1月19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聽副議長黃○○說縱谷地區亦即第4選區人口越來越少,議員可能會少一席,如果有在伊處工作,就把戶籍遷到縱谷地區,伊因黃○○先生甲寅○是農會總幹事,曾幫伊將滯銷的梅子賣出去,所以就聽黃○○拜託將伊女兒、女婿、班員戶口遷過來,黃○○有對伊說如果議員從3席變2席她就不好選,伊也知道黃○○要選議員,黃○○是在遷第一批人的戶籍前約1星期到10天間,在鹿野某處辦事遇到伊時,向伊說的,伊亦有向遷戶籍等人說黃○○所說的上開遷戶籍的理由等情甚詳(偵7卷第93、94頁)。再參諸其於上開所陳述各節,甚且提及甲寅○曾為其販出滯銷梅子,並明確指出黃○○何時對言及遷戶籍之事,則若無其事,其如何僅因黃○○要其說係黃○○指示云云,即可杜撰如此詳盡之情節?由此,顯見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稱純係因黃○○要伊說是她叫伊做的,伊於偵查所言並非實情云云,委無可取。

③綜上附表二十六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至為灼然。

④至證人丁P雖虛偽遷移戶籍,並取得選舉人資格,但查,證

人庚○○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也有為了幫忙選舉的事遷移丁P的戶籍到新良路20號,但伊並沒有把遷戶籍的原因告訴丁P,因為她有重聽,無法溝通,她應該搞不清楚是為了選舉(見偵卷7第94頁訊問筆錄),參以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丁P於偵訊中確因重聽無法應訊(見偵卷12第159至163頁訊問筆錄),足見證人庚○○所言屬實,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其係為了幫忙議員選舉而遷移戶籍,是其之戶籍雖均經虛偽遷移,並取得選舉人資格,惟無法證明其參與本案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自非屬本案共犯,而為不知情之第三人,併此說明。

(27)附表二十七部分:①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e○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於警詢中所

述屬實,甲寅○在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說要保住第4選區3名議員席次,請大家遷移戶籍過來鹿野、關山,伊就請託伊哥哥丙寅○把戶籍遷○○○鄉○○村○○路○○○號,並有告訴他上開遷戶籍幫忙選舉的原因,丙寅○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等語(見偵卷5第17、18頁訊問筆錄),而其於警詢中係敘及:甲寅○在員工會報上也向大家懇請支持他太太黃○○能順利當選等語(同上偵卷第15頁),核與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村○○路○○○號丙寅○於偵訊中陳稱:伊94、95年間大部分都住在大陸,是因為伊弟弟甲e○說他們總幹事的太太要選舉,請託至伊遷移戶籍,伊才把戶籍遷到那邊(見偵卷10第148頁訊問筆錄)等語相符,堪信為真。故附表二十七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堪以是認。

(28)附表二十八部分:①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黃○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

年5、6月間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說太太要競選議員,要競選連任,人數可能不夠維持原來的3席,如果議員只有2席比較競爭,他太太不好選,叫我們去找人,讓第4選區維持3席,且黃○○在投票前的員工會報有來,叫我們支持她,伊因總幹事的要求,伊就請託友人甲f○將其妻丙p○之戶籍遷○○○鄉○○村○鄰○○路○○○巷○○號,並有告訴他們上開遷戶籍幫忙議員選舉的原因,丙p○並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等語在卷(見偵卷5第143至144頁訊問筆錄)。至其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甲寅○於員工會報時只提到議員要保3席,並未提到其太太黃○○云云(本院卷10第222頁),然參諸其於偵查中指證情節甚為詳盡,應無虛捏杜撰之可能,是其於本院所述,容附合被告之詞,難以遽採。

②而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段○○○號之丙q○、

丙r○亦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渠等並非實際居住上開地址,是因94年5月渠等到鹿野農會辦農保時遇到甲寅○,他說與渠等父親很熟,為增加人口,人口多一點可以建設地方,請渠等將戶籍遷到鹿野,渠等就把委託伯伯己未○辦理手續,把戶籍遷過去,之後渠等並均前往投票等語(詳偵卷13第111至113頁)。至渠等雖亦證稱:被告甲寅○請託遷戶籍時都沒有說到跟議員選舉有關的事云云,然渠二人僅於農會偶遇甲寅○,即依甲寅○之請託虛偽遷移戶籍,顯見渠等與甲寅○甚為熟稔,渠等對於甲寅○之配偶即黃○○欲參與縣議員乙事,亦無不知之理,而僅戶籍遷入鹿野地區,並未實際居住該處,如何真正繁榮該地區?況若確為該地區之繁榮,又為何於94年12月3日投票後,即於94年12月28日即將戶籍遷離?俱見證人丙q○、丙r○上開所言,洵屬無稽,渠等遷移戶籍之目的,係為支持黃○○之當選甚明。

③綜上,附表二十八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自足信憑。

(29)附表二十九部分: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A○○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年5、6月間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說為保住第4選區3名席次,請大家遷移戶籍到鹿野、關山,且亦有說選舉時要支持黃○○,伊就請託伊小嬸甲w○把她女兒丁寅○的戶籍遷○○○鄉○○村○○路○○巷○○號,並有告訴甲w○上開遷戶籍幫忙議員選舉的原因,丁寅○並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等語在卷(見偵卷5第44至45頁)。至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甲寅○僅稱保3席議員云云(本院卷10第233頁),但證人甲A○○於偵訊時具結時並證稱警詢所言實在(偵卷5第44頁),而觀諸其於警詢中經警詢以甲寅○請你們遷移戶籍時,是否有叫你們在本次選舉時支持何人時,其即答以「當然是要支持黃○○,這是人之常情」等語(偵卷5第42頁),則甲A○○既係農會職員,若非實情,當無警詢中即會如此自然之應答。足見其於偵訊中所言較可採信。其於本院翻異之詞,純係附合被告所言,委無可取。故附表二十九所示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甚明。

(30)附表三十部分:①證人即黃○○之友人E○○(原名乙地○)於95年1月16日

20時24分許偵訊時,經委有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在場時,具結證稱:伊為了支持黃○○選舉,才把自己及家人甲i○、甲j○○的戶籍都遷○○○鄉○○村○○路○○號,實際上他們都沒有繼續居住在該址,都住在臺北,黃○○大約在遷戶籍前半年,在伊公司或黃○○家聊天時講的,當時黃○○說選舉要到了,可否遷一些人到鹿野,伊說伊家人可以遷,後來伊到鹿野,H○○又向伊提及此事,伊就在94年6月29日將伊和家人身分證、戶口名籍帶到台東交給H○○,黃○○不必跟伊拜託支持,也知道伊會投她一票,因我們有長期合作關係,黃○○還要打電話催伊家人投票,可能是怕伊兒子及媳婦不來,黃○○在93年向伊提到遷移戶口的事時,是說選舉到了,拜託伊遷一些人來支持她等語(偵卷7第33至35頁),雖依辯護人所提出該次偵訊錄音譯文(本院卷三第225頁至第238頁),檢察官於證人具結前曾告知要羈押證人,但依該譯文內容顯示,證人E○○於檢察官為此告知後,係當場與辯護人討論,始再以證人身分具結而為如上之陳述,故已難認其所為陳述非出於其自由意志。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選字第3號當選無效民事事件審理中,E○○仍於準備程序期日具結作證,而堅稱上開偵查筆錄所載均為實在等語無訛,有該民事判決書附卷可按(本院卷二第307頁)。更證其於上揭偵查中所言應屬實情。其於本院審理時雖稱黃○○到台北時向其稱人口數不足,議員可能少一席,伊就主動將戶籍遷過去云云(本院卷10第151頁),但證人E○○係居住在台北市,鹿野地區議員席次與其有何干係?何以願遷移全家戶籍?其所稱主動遷移云云,顯有悖常理。復參以證人E○○與黃○○公司之股東,彼此間有投資關係,亦係朋友關係,復據證人E○○證述在卷(本院卷10第151頁),足見二人交情匪淺,是為協助黃○○選舉而遷移戶籍,乃可想之,從而其於上揭偵查中所陳述較符實情而可採,其於本院所證,容係事後迴護及附合被告之詞,礙無可取。②證人甲i○(現改名為丁Q○,下仍稱原名)於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94年度選字第3號當選無效民事事件準備程序期日具結作證時,結證稱其於95年1月13日偵訊中所為供述屬實,有該民事判決書附卷可按(本院卷二第308頁),而其於95年1月13日偵訊時係供承:伊及妻子甲j○○均未居住○○○鄉○○村○○路○○號,應該是黃○○議員打電話給伊父親,是伊父親在伊內湖家裡客廳跟向伊及伊太太說要把戶籍遷到臺東,遷回臺東的目的是為在94年底選舉時支持黃○○,…,之後94年12月3日投票日前二天黃○○又有打電話來請伊到鹿野投票,伊本來回絕,但後來還是決定和伊太太從臺北搭飛機去鹿野鄉投票,且當天即返回臺北等語(見偵卷6第172至173頁),復有立榮航空公司94年12月3日B70860 班次艙單1份附卷可稽(見94年度選他字第60號偵卷(他4)第176頁),是其上開證言,自足採信。至證人甲i○於本院審理時固稱:檢察官開庭時很兇,說要關伊,還說要查封伊的財產,要伊誠實回答,所以伊有部分回答並非真實云云(本院卷10第150頁),惟若然其於偵訊時係因受檢察官威脅恐嚇始為不實之陳述,何以於民事事件審理中仍承認該偵訊筆錄內容為真?抑且其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於警詢時並未受威脅恐嚇(本院卷10第149頁),而觀諸其警詢筆錄即已供稱遷移戶籍係受伊父母之好友黃○○所託,是為選舉才委託伊等語無誤(偵卷6第165頁),足見證人甲i○於本院翻異之詞,無非係事後附合被告黃○○所言,自不足為採。

③綜上,附表三十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顯臻明確。

(31)附表三十一部分:①證人即承包鹿鳴酒店工程之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副總經

理乙宙○於95年1月17日下午8時46分許經向法警報告願意向檢察官據實陳述,而經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黃○○在94年6月10日左右告訴伊她要選議員,接著還要選議長,希望伊把一些人的戶籍遷到鹿野,希望票數高一點,選議長比較好看,希望伊可以找人來台東,選舉時投票支持她,伊答應找100個人,但是後來只有找5、60人,因為在鹿鳴溫泉工地工作的工人不願意遷,所以伊找不滿100個人,因達成績效,黃○○都沒打電話連謝謝也沒有,黃○○係交待把遷戶籍的人頭資料交給H○○,由H○○找地方遷移,伊請託承包大清營造工程之承包商甲巳○、v○○、乙天○、丁R○、丁T○等人或伊公司之員工協助提供原設籍外地人員之戶籍資料,辦理虛偽遷入鹿野鄉之手續,伊所辦理的人員都沒有實際住在遷戶之戶籍地址,且伊都有告訴他們遷戶籍是為了幫忙業主選舉等語綦詳(見偵卷7第49至51頁),而其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在偵訊中是說伊有答應黃○○可以在臺東找到一百個人來支持她,後來是因為找不到那麼多人,伊才從臺北把一些人的戶籍遷過來等語(原審卷3第461、462、466、467頁),且就於95年1月17日偵訊中(即偵卷7第51頁訊問筆錄倒數第11行),經檢察官訊以「黃○○向你提出找人到台東這件事,有無向你說明,她為何要求你這樣做?」,伊所回答「因為她要選議員,接下來還要選議長,希望票數高一點,選議長的時候比較好看。」等語,是正確的,沒有說謊(見原審卷3第465頁審理筆錄),且亦證稱其於95年1月17日下午8時46分確實要求法警告訴檢察官其願意據實陳述(見偵卷7第49頁訊問筆錄),是其自己決定的,沒有人跟其說什麼等語無訛(見原審卷3第468頁審理筆錄),足見證人乙宙○於上揭偵訊中證稱係受黃○○指示,為幫忙黃○○之議員選舉而虛偽遷移戶籍等語,確係基於其自由意志,而於偵查中據實陳述無疑。是其於原審翻異前詞稱黃○○未親自或透過他人指示遷戶籍至台東鹿野云云,自不足採。②證人即黃○○於議會之秘書戊○○於95年3月15日、95年3月

27日偵訊中具結證稱:黃○○在94年5月底6月初有在她家客廳指示伊及A○○為議員可能會少一席,要遷一些人的戶籍過來第4選區,之後在94年6月30日伊和k○○、A○○、o○○等人一起在同心居餃子館也有討論到遷戶籍的事等語(見偵卷12第66至69頁、偵卷13第136至140頁)。至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因94年12月5日下午3時10分警詢前,檢察官讓伊知道黃○○有承認,希望伊也承認,而檢察官偵訊時口氣大聲,又伊當下受訊問,感受壓力很大,自該次偵訊後,伊受到影響,知道若不順著檢察官意思,會遭受到不利云云(本院卷10第236頁至第239頁),然證人戊○○於95年

3 月15日、3月27日再次經檢察官傳喚供證時,距94年12月5日已有3月之久,其意志是否仍受該次檢察官訊問語氣影響,已非無疑,況觀諸證人戊○○於95年3月15日、3月27日之偵訊筆錄,其對檢察官所訊問問題並非全部為肯定之答覆,且參諸其於原審審理時並從未主張於95年3月15日、3月27日之偵訊非出於其自由意志者,故其所稱該2次偵訊係依順檢察官回答云云,是其所稱順著檢察官回答云云,顯非實在。又者,其於原審審理中雖稱:於94年5、6月間沒有任何人指示伊請託他人遷移戶籍,黃○○、甲寅○、H○○3人也都沒有這樣指示伊云云(見原審卷4第21頁),惟其就於94 年12月5日、95年3月15日、3月27日偵訊中對檢察官詢問問題之情形,均證稱:已忘記伊當初如何回答了云云(見原審卷4第22至28頁),是其既能對94年5、6月間未受指示遷移戶籍之事情記憶清楚,對事發時間距今較近之偵訊情形竟均稱無法記憶,自與常情有違,是證人前揭證言,顯係為迴護被告黃○○之詞,自亦不得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③證人v○○於94年12月30日偵訊中具結證稱:乙宙○告訴伊

要伊遷幾位到台東,還說選舉時請支持副議長,因副議長人不錯,伊就把伊妻子乙壬○、母親丁S○的戶籍資料交給乙宙○辦理遷移手續,她們實際上並沒有住在鹿野鄉等語(見偵卷4第89頁),核與證人甲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經辯護人詰以乙宙○於94年6月間請你及你公司員工遷移戶籍時,是如何說的時,其證稱:說要伊等支持這邊的副議長,要我們遷戶籍等語(本院卷10第114頁)相符。

④證人己○○(其自身未取得選舉人資格)於95年3月3日偵訊

中具結證稱:丁U○、乙p○、乙o○等人證件係交給k○○辦理戶籍遷移,伊拜託他們遷戶籍時,係說要保住鹿野3席議員,因人口數不夠,並有說黃○○怕變成只有2席議員,而這話k○○也有講給伊聽,k○○曾帶伊到黃○○處,向黃○○說伊有幫忙找人遷戶籍;在台東市○○路東港海產店與k○○、A○○商量討論如何應付警察和檢察官訊問等語(偵卷10第27、28頁)。顯見被告黃○○知悉證人己○○亦有幫忙虛偽遷移戶籍之事。

⑤證人c○○於95年4月6日偵訊中具結證稱:黃○○在94年6

月在議會大廳有告訴伊,第4選區可能只剩2席,要伊等加油,盡力幫她當選,有關遷戶口的事,也要拜託伊幫忙,之後

94 年6月30日伊和A○○、k○○、己○○一起在同心居餃子館吃飯,之後又去甲p○家去協調遷戶口的工作,k○○他們有在甲p○家寫一些遷戶籍的資料等語(見95年度選偵字第42號卷第47至49頁),至其於本院審理時雖稱檢察官問話時,伊不敢講,因感受與大家都差不多云云(本院卷10第240頁),然其就有何受檢察官不當取證,並未具體指明其事實,是自難僅憑其上開所言即得認其於偵查中之供述係非出自由意志。況其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黃○○在94年6月在議會大廳有拜託遷移戶籍至第4選區之事等語(本院卷10第239頁),足認其於偵訊中所言,尚非虛詞,堪信為真。

則其於本院稱黃○○僅提及為維持第4區3席議員席次云云,應純係事後附合被告黃○○之說詞,難以採信。

⑥另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至鹿野鄉鹿鳴28號之h○○、丁丑○

、證人即同心居餃子館老闆m○○、證人即提供於○○鎮○○路○○號之地址讓丁W○、甲天○遷移戶籍之K○○、證人即同意乙申○遷移至其戶籍之乙丙○、證人即提供寄居戶籍地址之o○○、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鎮○○路○○號之丁○○、證人即自身遷移戶籍○○○鎮○○路○○號之乙○○、證人即自身戶籍均遷移○○○鎮○○路○○號之巳○○、甲辛○,證人即自身戶籍均遷○○○鎮○○路○○號之甲天○、N○○、證人即自身戶籍均遷移○○○鎮○○路○○號之申○○、g○○、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鄉○○路○○號之丙卯○等人亦均於偵查具結證稱有分別經k○○或經乙宙○之請託而有虛偽遷移戶籍之事實等情(詳偵卷2第63至67頁、卷A第47至50頁、94年度選他字第60號偵卷第69至72頁、94年度選他字第60號偵卷第78至80頁、94年度選他字第60號偵卷第92、93頁、94年度選他字第54號偵卷第46至48頁、偵卷4第109至112頁、偵卷6第197至199頁、偵卷4第143至145頁、偵卷8第65、66頁、偵卷4第141至144、偵卷6第8至11頁、偵卷4第108至112頁、偵卷6第8至11頁、偵卷4第142至144頁、偵卷10第148頁)。

⑦且乙宙○於94年6月間請託下列證人遷移戶籍時,乙宙○對

渠等所告知之遷移理由,復有下列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具結證述如下:

⑴證人v○○證稱:乙宙○說台東這裡有個業主,她是副議長

人不錯,因為我要這裡的工程,他要我支持她,我就支持她(本院卷10第109頁);⑵證人z○○證稱:乙宙○說台東縣副議長人不錯,要我遷戶

籍(本院卷10第112頁);⑶證人甲巳○證稱:乙宙○說我們支持這邊的副議長,要我們

遷戶籍(本院卷10第114頁);⑷證人乙○○證稱:乙宙○是我的業主,他要我幫忙他的業主

,要我遷戶籍,且伊請丁○○遷戶籍時亦說是業主要我們幫忙他,我們就幫忙他(本院卷10第115、116頁);⑸證人N○○證稱;因伊是做水電工程,伊的業主是乙宙○,

他說要伊支持副議長,副議長是他的業主,要伊把戶籍遷到台東,就是支持她(本院卷10第117頁);⑹證人Z○○證稱:乙宙○說他有個工程在台東,他的業主很

不錯,我也認為乙宙○很不錯,所以他要我遷戶籍,他有提到跟選舉有關(本院卷10第118頁);⑺證人甲辛○證稱:乙宙○於94年5月請伊遷戶籍是說要支持

台東一個工程的業主(本院卷10第119頁);⑻證人申○○證稱:遷戶籍是因乙天○對伊說乙宙○副總要伊

把戶籍遷到台東,大概說選舉需要幫忙(本院卷10第120頁);⑼證人甲天○證稱:乙宙○說副議長人不錯,希望我們選舉支持她,把戶口遷到台東(本院卷10第122頁)。

⑧綜上各證人所述各節,足見被告黃○○指示或請託乙宙○、

k○○、A○○、c○○等人辦理虛偽戶籍遷移,確係為其參選縣議員能順利當選至明。是附表三十一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自堪認定。

⑨至乙壬○、丁S○雖虛偽遷移戶籍,並取得選舉人資格,但

查,證人乙壬○、丁S○於偵訊中均陳稱:渠等均未住○○○鎮○○路○○號,是v○○說他在那邊工作,要把戶籍遷到那邊,詳情渠等不清楚(見偵卷4第77至83頁訊問筆錄),而證人v○○亦具結證稱並未告知該2人遷移戶籍之原因(見前揭筆錄),觀其等所述遷移戶籍之原因,尚非悖於常情,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其等係為了幫忙議員選舉而遷移戶籍,是該2人之戶籍雖均經虛偽遷移,並取得選舉人資格,惟無法證明其等參與本案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自非屬本案共犯,而均為不知情之第三人,併此說明。

(32)附表三十二部分: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甲l○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甲寅○在94年5、6月間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表示第4選區希望能保有3席的議員席次,請大家遷移戶籍過來鹿野、關山,伊就請託伊表妹丙Z○把戶籍遷○○○鄉○○村○○路○段○○號,並有告訴她上開遷戶籍幫忙議員選舉的原因,丙Z○並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等語(見偵卷3第82頁);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f○○於偵訊中及本院均具結證稱:甲寅○在94年5、6月間農會員工會報上表示為保住鹿野地區3席議員席次,請大家遷移戶籍過來鹿野、關山,伊就請託伊大舅子甲v○把戶籍遷○○○鄉○○村○鄰○○路○巷○○號,甲v○並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等語(見偵卷5第5至6頁)。是附表三十二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甚明。

(33)附表三十三部分:證人即鹿野農會職員l○○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於警局所述實在等語(偵卷第68頁),是其警詢之供述自得引為偵訊筆錄之內容,合先說明。是依此,證人l○○於偵訊中乃具結證述如下:甲寅○在94年5、6月間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上說要保住第4選區3席議員席次,希望大家遷移戶籍過來鹿野、關山,其最主要目的是甲寅○的太太黃○○要參選第4選區的縣議員,且希望順利當選連任,伊就請託伊大嫂丙s○把戶籍遷到關山鎮豐泉里7鄰昌林8號,遷移戶籍手續部分委由伊先生甲z○辦理,伊都有告訴他們上揭甲寅○所說遷移戶籍的原因,丙s○並沒有實際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等語(見偵卷5第67至69頁)。至證人l○○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甲寅○在員工會報請員工遷移戶籍是說第4選區人口數不足,為保縣議員3席,但就他當時有無提到黃○○,伊已忘記了等語(本院卷10第235頁),然94年5、6月迄本院97年6月18日審理期日己有3年之久,證人l○○既能清楚記憶甲寅○所提保縣議員3席之事,何以卻遺忘有無提到黃○○之關鍵問題?已令人質疑。況證人l○○於本院諭知交互詰問完畢後,自動請求說明敘稱:在關山分局時,警察與檢察官問伊黃○○有無參加這次員工會報,沒有問伊是遷戶籍那次的員工會報,事後伊自己回想起來,才知道自己曲解他們的意思云云(同上卷頁),然綜觀l○○警偵訊筆錄,其內均未提及黃○○有無參加員工會報之問題,是以證人l○○為此澄清,顯與其警偵訊筆錄內容不符;而佐以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就詰問屬農會職員各證人之問題時,均問及被告黃○○有無參加何次員工會報乙節,則證人l○○是否事前即知悉此問題,始急於如此澄清,令人玩味。故其於本院所證述,難遽以全信,仍以其於偵訊中所言較足採信。又證人即自身戶籍遷移至關山鎮豐泉里7鄰昌林8號丙s○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沒有住在上開戶籍地址,是伊小姑l○○說她們農會開會時上面說縣議員選舉人口不夠,拜託親友遷移戶籍,請伊把戶籍遷過去,伊才把戶籍遷到那邊,並於投票日前往投票(見卷A第27、28頁訊問)等語在卷。故附表三十三所示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自堪信憑。

(七)綜上 (六)之 (1)至 (33)所載之證據,益證被告黃○○、甲寅○、H○○將台東縣議議員第4選區以外之人之戶籍遷至該選區之目的,確係在於意圖被告黃○○當選第16屆縣議員更無置疑。

(八)況者,觀諸鹿野、關山地區戶籍謄本清冊(詳「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95年8月11日函覆戶籍謄本」1冊,及原審卷2第404至441頁臺東縣關山鎮戶政事務所東關鎮戶字第0950001163號95年8月8日函覆之戶籍謄本),其中鹿野鄉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申請書部分,有多張設籍同意書係分由被告黃○○親自簽名蓋章(見第一冊第20頁【此部分黃○○僅簽名,未蓋章】、第四冊第21頁、第七冊第261頁)或由H○○於黃○○之概括授權下代為簽名蓋章(見第一冊第20頁【蓋章部分由H○○代蓋】、第六冊第264頁、第七冊第65、276、

307、313、319、341、348、356、378、388頁)之事實,經被告黃○○、H○○坦認無訛(見原審卷第84、85頁審理筆錄),並有前揭設籍同意書可憑,其等於原審審理時辯稱此僅係同意讓公司員工遷入宿舍內,與選舉無涉云云,然查被告黃○○於偵審初期否認曾簽署多張設籍同意書,稱僅簽署其中一張云云(見原審卷1第71、72頁訊問筆錄),若此舉確僅為讓員工遷入宿舍,自無理由加以否認撇清,況觀之上開同意書,其中亦有多張同意遷入之戶籍地址並非鹿野鼎公司員工宿舍○○○鄉○○路○段200之1號(見第六冊第264頁、第七冊第276、307、313、319、341、348、356、378、388頁),益見其等所辯不足採信;至被告3人於原審雖辯稱係為幫助地方繁榮,鹿鳴酒店將優先錄用在地人工作,始指示遷移戶籍,惟此僅係本案遭檢警調查後所編造之圖卸之詞,業經上開證人甲未○○、乙申○、天○○、乙F○等多名證人證述明確,況若確為幫助增加鹿野、關山地區在地人才之工作機會,自應鼓勵外地人士實際入住,而無理由指示將實際未居住之人口戶籍遷移進來,蓋此舉反使僅形式戶籍登記於鹿野、關山地區之人得與實際居住於當地之人士共同競爭工作機會,顯將對在地人士產生不利之排擠效應甚明;又參以扣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取自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職員甲S○所使用電腦內檔名「員工戶籍人數(扣款明細)」、「員工戶籍人數總表-66」、「員工戶籍人數629-9」之電腦檔案文件1份,原業經甲S○於94年7、8月間在辦公室內接獲農會職員D○○撥打之電話,告知「我在總幹事這邊,之前那些資料要刪掉」等語,甲S○即依指示將內含遷移戶籍資料之上開檔案予以刪除之事實,經證人甲S○於偵訊中證述明確(見偵卷4第21、22頁偵訊筆錄),且該等檔案原確已遭刪除,嗣始於檢察官偵查中由檢方人員將上開檔案回復,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足據(見偵卷4第61頁),若確如被告所言,遷移戶籍僅係為讓公司員工入住宿舍,自無理由急於將該等遷移情形之檔案資料刪除之理;又觀之扣案H○○使用之電腦1部及該電腦內檔名「戶政委託書」、「遷戶籍登記表」、「遷戶籍」及「選舉人數計算式」之電腦檔案文件各1份、H○○所有之黑色記事本1冊等事證,內容均詳細記載遷移戶籍之工作分配情形,顯見H○○於原審所辯稱其僅係受託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均不了解原因云云,亦屬無據。則被告黃○○、甲寅○、H○○及其餘被告等人虛偽遷移戶籍之目的若僅單純在於為增加鹿野、關山地區之人口數以維持此地區(即第4選區)議員之席次,與黃○○競選縣議員是否能順利當選絲毫無涉,何須於案發後否認有指示或參與遷移戶籍之行為,且又要求相關涉案人編造不實證言,甚者又何為急於刪除電腦檔案以圖湮滅證據?凡此,在在證明被告黃○○、甲寅○、H○○及其餘被告等人心虛之情灼然甚明。

(九)又按:⑴刑法第146條第1項所規定妨害投票罪之構成要件,有關「非

法之方法」之要件因含有違法性判斷之規範要素,有賴司法實務透過案例類型化之方式,進一步明確化該要件。此在最高法院有關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要件中,將「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透過類型化」處理,限制在以有積極行為之類型方屬之,已有先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第5497號判例參照)。

因此,當立法機關依照司法審判機關之類型化處理,將該類型進一步以法條文字加以規範,且未對於原定要件為任何增刪時,乃屬於對於原要件進一步明確化,非謂除新修正要件所規範之犯罪類型外,其餘符合原定要件之犯罪類型,是以不得因未在新修正要件之類型中,即得遽謂未構成犯罪。

⑵對於候選人運用不實遷移選舉人戶籍之方式,以影響選舉結

果,是否構成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妨害投票罪,因為是否符合該法所規定之要件,而產生適用上之爭議。最高法院乃在90年代的幾件判決中,將該要件類型化,認為該條所規定之非法方法,必須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影響選舉結果之意圖,包含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者是選舉結果產生不正確之結果,方構成犯罪(最高法院92年台上第5229號、92年台上第6125號判決參照)。立法機關嗣於96年1月24日修正增列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顯係將該類型化後的要件,進一步以文字明確規定,但並非針對構成要件有任何增刪。此觀諸立法理由記載:「為使『其他非法之方法』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明確化」,可得而知。為此最高法院亦在97年的若干判決中表明增訂之刑法第146條第2項並非法律之變更(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471號、97年台上第45號參照)。

⑶既然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並非法律構成要件的增刪,而

只是原犯罪類型的要件明確化,則對於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即不能僅以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要件為唯一之依據,仍必須判斷是否符合同條第1項之要件。因此修正前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與增訂後第2項之規定,各有其不同之立法目的,也因此仍然存有不同的要件與規範功能。第2項係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之對象。而同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則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及公平,因此採概括規定,凡使用詐術及其他以一切非法之方法,達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平者,均有該規定之適用,故該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有二,第一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第二須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所謂「詐術」即使用欺罔手段,以使人陷於錯誤而言,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即除詐術外,其他一切非法律所允許之方法,均屬之;至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以致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並不以具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為必要。因而上開兩項規定之範疇及構成要件自有不同。因此行為人如為投票目的而虛報遷入戶籍,並無實際遷徙住居所之意,亦未實際在該遷入地址居住達4個月以上,其以此方式取得形式上之投票權,足以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致使投票總數以及投票率產生不正確之結果,自仍可能構成刑法第第146條第1項之罪之構成要件。此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80號判決可資參照。

⑷且從刑法第146條之立法目的而言,係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

,以達選舉之純正與公平;該條之規定,係屬概括之規定,除使用詐術外,其他以一切非法之方法,達妨害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者,均有該條之適用。且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該法所重視者,為在選舉區居住之事實,而非形式上之戶籍登記。而行政區域政權之行使,按諸主權在民之原則,自應由該行政區之人民行使,非得由其他地區之人民所能代為決定,故為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而將戶籍虛報遷入該選舉區,其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結果,至為顯然。故候選人親友以選舉該特定候選人為目的,並無遷入及居住該選舉區之事實,而於4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而參加投票選舉,如仍認屬合法之選舉權人,無異任由與選舉區內利害無關之人代為行使選舉權,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有悖;是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目的在於管理戶籍、維護社會秩序及選舉之公平性,均係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所附加之限制;又現代民主政治主權在民之原則,將政權付諸人民,由人民選舉代表行使,其中因各國幅員大小不一,小者固可由人民共同決定,大者則非區分各級行政區域、組織治理不可,在區分若干行政區域下,該行政區域之政權行使,按諸主權在民原則,理應由該行政區之人民行使,且僅能由該區域之人民行使,非能由其他地區之人越俎代庖,若為遵守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以支持某特定候選人為目的,而將戶籍及實際住所遷入該選舉區,固符合上開規定及主權在民原則,然若實際上並未居住該選舉區,僅為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而虛報遷入戶籍者,其有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至為顯然。再虛偽選舉人,雖有遷入戶籍,惟選前未在該處居住,不了解地方事務,選後常即遷出,或縱未遷出,亦無居住事實,地方利害與之毫不相干,其遷入戶籍,單純只是讓特定候選人取得選舉優勢,自然違反民主運作、地方自治之精神。而特定候選人引他地方之人,以壯自己在地方上威勢,其危害民主發展之嚴重性不下於賄選,蓋賄選雖為選罷法等法規所不許,但尚有地方選民喜歡選舉時發放賄款之人當選之民意表現,而幽靈人口投票所表達之民意,全然與地方人民之民意毫不相干,操縱者即缺乏對民主精神之尊重,益徵係具有不法性。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第465號等判決意旨足參。益證,以虛偽遷移戶籍方式對於選舉結果造成不正確的影響,原本就構成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罪,96年修正只是將以虛偽遷移戶籍方式所可能構成之犯罪行為,明確化原本的要件而已。

⑸由於我國目前虛偽遷移戶籍情形仍多,原因不一而足,虛偽

遷移戶籍雖然違反戶籍法之規定,而構成不法。但是否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仍然必須以其遷移戶籍係為使特定人當選為主觀要素為要件,因此單純地因為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等因素而虛偽遷移戶籍,固然不構成妨害投票罪。但如果行為人於遷移戶籍時,主觀上具有使特定人當選的主觀意圖,或者行為人意圖使特定人當選而拒絕將戶籍遷回真實住所地時,或雖然遷移戶籍時同時兼具其他目的,只要行為人遷移戶籍的行為,具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目的,即構成該條之罪名。因此如行為人為使特定選區之當選人數增加,而虛偽遷移戶籍,藉此方式提高特定候選人當選機率,或者是選舉時一併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則行為人既然仍具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主觀意圖,自仍構成犯罪。

⑹又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罪,其犯罪構成之客觀行為

是「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並不以產生影響選舉結果為必要,與同條第1項之規定不同。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只要行為人完成投票之行為其犯罪行為即屬完成,並不以產生影響選舉之結果為必要。性質上屬於行為犯。既然屬於行為犯,則其犯罪之著手階段,應以從客觀行為足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已經表現出進行犯罪構成要件之重要行為時,即屬著手。蓋以,行為人欲完成以虛偽遷移戶籍方式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必須先有虛偽遷移戶籍的行為,方有可能緊接著為投票之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進而虛偽遷移戶籍時,即屬著手於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著手行為,如果行為人進而投票則屬行為之完成,為既遂犯。

⑺且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

(十)查被告黃○○等18人均為有正常智識能力、社會經驗之人,對於民主選舉係依公平、正當方式為之,當無不解之理,為意圖支持黃○○當選,將附表一至三十三所示人之戶籍遷入如附表所示之新址,俾使形式上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而取得選舉人資格,甚而其中虛偽遷移戶籍者亦行使投票,自係以此非法方法使該選舉區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參照前揭說明,已屬既遂,且顯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自均對妨害投票結果正確具有犯意聯絡,縱其中有部分虛偽遷移戶籍並取得選舉人資格之人並未實際前往投票,處於前揭合同意思範圍內之各被告及共犯仍均應同負全責。從而,被告黃○○、甲寅○、H○○、j○○、甲丑○、Y○○、P○○、甲卯○、甲辰○、b○○、A○○、I○○、i○○、R○○、甲C○、x○○、U○○、W○○等人之妨害投票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黃○○、甲寅○、H○○3人之辯護人辯護意旨不可採之理由:

(一)辯護意旨略以:⑴被告承認於94年5、6月間有因保三席之目的而請託他人遷移

戶籍,但也只有這保三席之原因與選舉有關,且即使是保三席與選舉有關,但單純為保三席目的而遷移戶籍,仍不足構成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只有在行為人即被告或其他本案被告在遷移自己戶籍或請託他人遷移戶籍或同意他人遷入戶籍之時,就是為將來投票給特定候選人即被告黃○○,始有可能涉犯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亦即遷移戶籍之初與將來的投票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時,才構成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因而,如當初僅是為保三席之目的而遷移戶籍,而因嗣未遷走戶籍以致到投票日仍未喪失投票權時,縱使有人拜託投黃○○一票,亦未涉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因遷戶籍與拜託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

⑵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罪,於96年1月24日有所修正,依修正

時的立法理由有特別提到:「現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有數百萬人,其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其原因不一。然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故刑法第146條第2項特增訂:「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因而被告等既最多僅是為保三席之選舉目的而為遷移戶籍,自不應以修正後之刑法第146條第2項相繩,也更不能認涉有修正前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罪。

⑶本案起訴檢察官指稱被告等人一共遷移364人之戶籍,但事

實上有乙i○、丁○○、乙Y○3人不應列入,因他3人不能計算至保三席之人數內,而361人之中,有106人為未成年人,有3人為原住民(但3人中有1人也是未成人),此108人之遷移戶籍,根本與投票無關,因為他們根本無法取得台東縣第四選區的投票權。此外,尚有112人在94年11月13日以前就已先後遷出第4選區致喪失投票權(112人中包含上面所述的2位成年原住民),當然也未列入選舉人名冊內,也不可能去投票。另還有70人,雖然有投票權,但卻未投票,以上都不可能構成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被告黃○○、甲寅○及H○○3人當然也不可能與上述之人成立共犯。

⑷而甲乙○、辰○○、O○○、丑○○、甲G○、乙己○、甲

酉○等人都在鹿野地區農會工作多年,甲Q○則係鹿野鼎公司員工,均不能構成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

⑸此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

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經查,上述73人中,有57人原來戶籍就在台東縣但非第4選舉區內,此57人適用選罷法第15條第2項,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結果,仍可依法取得第4選區之投票權,而不應課以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只有16人是由台東縣以外之外縣市遷來,才有可能犯有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

(二)惟查:⑴查本件被告黃○○、甲寅○、H○○3人及其餘被告遷移364

人戶籍之行為,表面固係在增加臺東縣第16屆縣議員第4選區之人口數,以維持原3席縣議員之席次,但其真正意圖及目的,係在於使被告黃○○於該屆選舉中順利當選,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辯護意旨猶謂被告等人遷移戶籍之目的僅在於所謂保3席云云,即非可採。至縱⒈被告等人所指示辦理遷移之人,所遷入者有部分係未成年人或原住民,或遷入後未久即行遷出,而均未取得投票權,⒉被告黃○○、甲寅○、H○○遷入之時間僅此於94年6月30日。但⒈部分僅得認該未取得投票權之人無投票支持黃○○之主觀意圖,與被告黃○○、甲寅○、H○○及其餘被告遷移戶籍行為是否有使黃○○當選之主觀意圖無關,而⒉部分或係被告黃○○、甲寅○基於選舉策略考量,亦無從依此遽認渠等無使黃○○當選之意圖。是以,此部分所辯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⑵依上揭 (九)之說明,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罪之成立,只要

行為人主觀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進而虛偽遷移戶籍時,即克當之。本件共犯甲乙○、辰○○、O○○、丑○○、甲G○、乙己○、甲酉○等人雖在鹿野地區農會工作多年,而甲Q○雖係鹿野鼎公司員工,但渠等並未實際居住於所遷移之戶籍地,均係意圖使黃○○當選,始虛偽遷移,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渠等行為自與刑法第146條之構成要件相當,辯護人謂渠等未構成刑法第146條之罪而與被告黃○○等人無共犯關係云云,亦無可取。

⑶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選舉區與行政區仍有

不同,此由該條但書規定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即明,是辯護人謂其中57人原來戶籍就在台東縣但非第4選舉區內,不應課以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云云,顯有混淆法律規定之嫌,並不足為採。

三、論罪之理由:

(一)刑法新舊法比較:⑴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

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雖亦經修正,但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其中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刑之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臺幣外,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修正後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⑵刑法第28條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僅共同實行

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舊法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然對本件被告而言,無論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故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其等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應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自應依一般法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刑法規定,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參酌。

⑶再行為人先後所為均屬故意犯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

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此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

(二)次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146條於96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故修正後刑法第146條增訂第2項規定,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進而遷移戶籍而取得投票權者,固明文規範為刑法處罰之對象,以杜絕爭議,然修正後刑法第146條第2項既增加「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犯罪構成要件,是該罪修正前後之法定刑度雖均屬相同,但仍應比較新舊法而為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763號判決參酌),茲被告等人之行為,符合修正前後之犯罪構成要件,而修正前之規定對渠等並無不利,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渠等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46條第1項妨害投票正確罪論處。故核上開被告18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6條第1項妨害投票正確罪。

(三)本件被告黃○○、甲寅○、H○○、j○○、A○○、甲C○、I○○、i○○、甲卯○、P○○、b○○、Y○○、甲辰○、R○○、U○○、W○○、甲丑○、x○○等18人,均基於使第16屆臺東縣縣議員選舉之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情形之直接、間接犯意(詳如前揭事實欄所述),而由各被告及如附表一至三十三、(一)所示之共犯分擔行為,向各親友請託虛偽遷移戶籍(如附表一至三十三、(二)所示),顯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自均對各附表所示以幫助黃○○選舉為目的而虛偽遷移戶籍、取得選舉人資格甚進而前往投票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而應同負全責,故被告黃○○、甲寅○、H○○與其餘被告15人及如附表一至三十三所示之人(不知情之第三人除外)間,均具有直接、間接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四)又修正前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旨在使該次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目的,本件雖各被告均多次使用虛偽遷移戶籍之非法方法,惟其目的均為使第16屆臺東縣議員選舉之該次投票發生一個不正確之結果,係為實現同一個犯罪,而侵害同一法益。則其各次之舉動,侵害同一個法益,應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

(五)再者,被告R○○前於88、89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恐嚇、竊盜、恐嚇取財未遂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1年、4月確定後,各罪接續執行,於90年3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至90年7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其前後所為均為故意犯,是依諸前開說明,應依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撤銷之理由㈠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黃○○、甲寅○、H○○、j○○、甲

丑○、Y○○、P○○、甲卯○、甲辰○、b○○、A○○、I○○、i○○、R○○、甲C○、x○○、U○○、W○○等18人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等人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自96年7月16日起生效,本件被告等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且無該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原審未及適用該減刑條例予減刑,尚有未洽。⑵附表二十八所示丙q○、丙r○亦係本案之共犯,原判決認其二人係不知情之第三人,亦有誤解;另附表二十九之丁寅○係不知情之第三人,而原判決於理由內認其為不知情之第三人,然於附表共犯欄內將之列為知情之共犯,亦有未洽。⑶再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於行為人主觀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虛偽遷移戶籍時,即屬著手於構成要件行為,如行為人進而投票則屬行為之完成,為既遂犯,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是原審誤本罪著手階段之認定,應以是否足以影響該選區整體投票結果為斷,並認若行為人基於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而虛偽遷移戶籍,惟嗣並未在該選區繼續居住4個月,或雖繼續居住達4個月,惟於投票日前20日以前即已將戶籍遷出該選區,無法編入該選區選舉人名冊中,亦無法於該選區行使選舉權,無從影響該選區之選舉人人數或投票數等整體投票結果,應認為僅止於預備階段,未達著手之程度云云,亦有誤解。

㈡故被告等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固為無理由,然檢

察官就被告等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上開⑵⑶所載之不當,尚屬有據,復且原判決亦上揭⑴未及適用法律之處,本院仍應予撤銷改判。

(二)科刑之理由:㈠爰審酌被告黃○○、甲寅○分為臺東縣議會前任副議長及鹿

野農會總幹事,不思為民服務,竟為私利濫用其職務上之影響力,要求部屬以虛報幽靈人口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之方式而參與投票,罔顧真正居住於該選區之選民民意,使得票比率等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情形,嚴重斲傷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犯後雖飾詞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已坦認部分行為;H○○身為黃○○之助理,亦對選民服務有深入認識,竟與黃○○、甲寅○合謀,參與虛偽遷移戶籍犯行,破壞選舉之涓潔公正;A○○、I○○、i○○、甲卯○、b○○、Y○○、甲辰○、甲丑○身為黃○○、甲寅○、H○○等人之至親好友,不思盡力勸阻、竟積極參與協助,犯後雖曾坦承部分犯行,惟仍飾詞迴護該3人,難認有悔悟之誠意;甲C○明知其未實際居住於第4選區,對該選區之政權行使全無認識,非屬憲法保障選舉自由之內涵,竟仍前往投票,損害該選區選民意志之表現,犯後猶強詞脫卸免責,未見悔悟,惟念其係經友人甲己○請託後始為幫助黃○○選舉而虛偽遷移自身1人之戶籍,其參與妨害投票犯行之程度、所生損害尚非甚重;P○○為幫助上司黃○○之選舉,虛偽遷移多名親人戶籍,亦害及投票結果正確性,犯後猶否認犯行之態度;x○○經其姐夫Y○○請託,始為幫助黃○○選舉而虛偽遷移自身之戶籍,其參與妨害投票犯行之程度、所生損害非重,惟犯後仍否認犯行之態度;R○○係受友人甲辰○之請託,始為幫助黃○○選舉而遷移自己及2名兒子之戶籍,其參與妨害投票犯行之程度、所生損害非重,惟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U○○、W○○係戶籍先經父親R○○逕為遷移後,始知詳情,惟嗣仍明知未實際居住該選區,猶前往投票,然念其等參與妨害投票犯行之程度、所生損害非重,暨原審就被告黃○○、甲寅○、H○○等3人之量刑稍嫌過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7項所示之刑。又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3千元折算1日;又依第2項規定,於數罪併罰案件,需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始適用之。經比較舊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於95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就被告甲C○、x○○、R○○、U○○、W○○部分,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

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定有明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關於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法院自應優先適用。又褫奪公權依我國刑法規定,為從刑之一種,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關於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第1點第5項參照)。是本案關於褫奪公權之從刑,應隨同前揭主刑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各併予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2項至第7項所示,以資懲儆。

㈢再被告等人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前,符合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無同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是就其宣告刑,減其二分之一之刑期,併就被告I○○、i○○、丁V○、x○○、R○○、U○○、W○○部分,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褫奪公權部分,併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比照主刑標準,減其二分之一。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至公訴意旨固另指:㈠被告黃○○、甲寅○、H○○3人前揭直接、間接指示、請

託其餘被告、共犯虛偽遷移戶籍之妨害投票正確犯行,尚包含下列各被告、共犯受指示、請託而虛偽遷移多名未成年人戶籍之情形:(以下受遷移者均為未成年人,其姓名後括號內表示其位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附件「黃○○、甲寅○妨害投票正確案虛偽遷移戶籍清冊」【見原審卷2第139至179頁】中之編號)附表二之辰○○遷移丁X○、丁Y○(編號

壹、108、109);附表四之丑○○遷移丁Z○(編號壹、93);附表九之甲H○遷移丁a○、丁b○、丁c○(編號壹、37、38、123);附表十之甲I○遷移丁d○、丁e○、丁f○、丁g○(編號壹、41、63、65、66);附表十一之甲酉○、甲K○遷移丁h○、丁i○、丁j○、丁k○、丁l○、丁m○、丁n○、丁o○、丁p○、丁q○、丁r○、丁s○、丁t○、丁u○、丁v○、丁w○、丁x○(編號壹、45、47、114、115、117、118、202、203、302、190至19 3、187-1至187-3、304);附表十二之P○○遷移丁J○、丁y○(編號壹、49、100);附表十五之甲L○、D○○遷移丁z○(編號壹、61);附表十六之甲辰○遷移戊甲○、戊乙○(編號壹、73、297);附表十七之甲M○遷移戊丙○、戊丁(編號壹、78、79);附表十八之p○○、e○○遷移戊戊○、戊己○(編號壹、83、84);附表十九之I○○、i○○遷移戊庚○、戊辛○、戊壬○、戊癸○、戊子、戊丑○、戊寅○(編號壹、208、209、210、212至215);附表二十一之甲S○遷移戊卯○、戊辰○(編號壹、88、89);附表二十二之b○○遷移戊巳○、戊午○、戊未○、戊申○、戊酉○、戊戌○(編號壹、135、136、167、182、183、229);附表二十三之甲V○遷移戊亥○、戊天○、戊地○(編號壹、125、127、142);附表二十四之甲W○遷移戊宇○、戊宙○(編號壹、139、140);附表二十六之庚○○、地○○遷移戊玄○、戊黃○、戊A○(編號

壹、155、157、158);附表二十八之甲黃○、甲f○、甲g○遷移戊B○、戊C○(編號壹、267、311);附表三十一之A○○遷移戊D○(編號壹、295);附表三十二之甲l○遷移戊E○、戊F○、戊G○、戊H○(編號壹、262至265);附表三十三之l○○遷移戊I○、戊J○(編號

貳、37、38)之行為,亦構成妨害投票正確罪。㈡另與被告黃○○、甲寅○、H○○具有直接、間接妨害投票

正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犯尚包含以下之人(以下各員姓名後之括號內係:該人於偵訊中證言所在卷證頁次;公訴人若認其參與虛偽遷移他人戶籍,其參與之情形;及公訴人若認其自身有虛偽遷移戶籍,位於起訴書附件戶籍遷移清冊之編號):

⑴自身戶籍未遷移,參與他人虛偽遷移戶籍事宜之人:甲庚○

(偵卷8第108至115頁訊問筆錄;參與丙M○○、乙T○之戶籍遷移事宜)、甲y○及甲m○(偵卷6第93至96、98 、

99、100至103、118、119頁訊問筆錄;均參與丙壬○、丙辛○、丙庚○、戊K○、戊L○及未成年人戊M○、戊N○、戊O○、戊P○、戊Q○之戶籍遷移事宜)、乙g○及戊R○(偵卷9第89至94頁、95年度選偵字第7號第4至9頁、95年度選偵緝字第3號卷第8至11頁訊問筆錄;均參與乙庚○、丙m○及未成年人戊S○、戊T○之戶籍遷移事宜)、n○○(偵卷1第118至120頁、121至122頁、128至130頁、卷A第9至11頁訊問筆錄;參與戊U○及未成年人戊V○、戊W○之戶籍遷移事宜)、甲N○、甲O○(偵卷5第20至25頁、偵卷6第81、82、85至87頁訊問筆錄;均參與丙酉○、丙戌○之戶籍遷移事宜)、甲甲○、甲R○(偵卷5第88至90頁、

92、93頁、偵卷6第111至114頁、120、121頁、偵卷11第119至126頁、偵卷12第96、97頁訊問筆錄;均參與丁戊○、丙Q○、丁己○及未成年人戊X○、戊Y○、戊T○、戊Z○、戊a○、戊b○、戊c○之戶籍遷移事宜)、甲U○、甲x○(偵卷2第170至175頁、偵卷11第73至77頁訊問筆錄;均參與丙G○、丙F及未成年人戊d○之戶籍遷移事宜)、L○○(偵卷5第100至106頁訊問筆錄;參與丙亥○及未成年人戊e○、戊f○之戶籍遷移事宜)、甲d○(偵卷5第

191 至194、204至206頁訊問筆錄;參與乙l○、乙k○及未成年人戊g○之戶籍遷移事宜)、酉○○、甲h○(偵卷5第34至38頁、偵卷6第139至142、146至148、150至154頁訊問筆錄;均參與未成年人戊h○之戶籍遷移事宜)、B○○、戊i○(偵卷5第153至156頁訊問筆錄;均參與未成年人戊j○之戶籍遷移事宜)、甲t○、戊k○(偵卷5第71至74頁、卷A第27、28頁訊問筆錄;均參與未成年人戊l○、戊m○之戶籍遷移事宜)、甲癸○、戊n○(偵卷5第182至187頁、卷A第27、28頁訊問筆錄;均參與未成年人戊o○、戊p○、戊q○之戶籍遷移事宜)、V○○(偵卷3第109至110頁、偵卷7第74至79頁訊問筆錄;參與未成年人戊r○、戊s○、戊t○之戶籍遷移事宜)。

⑵虛偽遷移自身戶籍之人:丙M○○(偵卷11第100至106、14

1至143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65)、乙i○(偵卷9第120至123頁、偵卷13第88至95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72)、乙G○(偵卷7第149至154頁、95年度選字第1號卷第10至15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5)、丙A○(偵卷11第73至77頁訊問筆錄;編號壹、91)、丙D○(偵卷11第73至77頁訊問筆錄;編號壹、92)、丙己○(偵卷10第98至103頁訊問筆錄;編號壹、97)、d○○(偵卷5第169至171頁訊問筆錄;編號壹、98)、丙T○、丙U○、丙V○、丙W○、丙X○、丙Y○(以上六人均見偵卷11第195至199頁訊問筆錄;編號

壹、128至133)、丙黃○(偵卷11第53至5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34)、丙壬○(偵卷10第120至125頁、95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第23至28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77)、丙辛○(偵卷10第120至125頁、95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第23至28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78)、丙庚○(偵卷10第120至125頁、95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第23至28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79)、戊K○(無筆錄;編號壹、221)、戊L○(無筆錄;編號壹、269)、乙n(偵卷10第13至18頁、95年度選偵字第3號卷第14至19頁、95年度選偵字第4號卷第14至1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25)、乙m○(偵卷10第13至18頁、95年度選偵字第3號卷第14至19頁、95年度選偵字第4號卷第14至1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26)、丙巳○(偵卷10第185、186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98)、鄭張有妹(無筆錄;編號壹、299)、乙t○(偵卷10第52至56頁訊問筆錄;編號壹、58)、乙X○(偵卷8第131至133頁訊問筆錄;編號壹、36)、乙Y○(偵卷8第139至140頁訊問筆錄;編號壹、39)、乙r○(偵卷10第52至56頁訊問筆錄;編號壹、64)、丙y○(卷A第47至50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01)、乙d○(偵卷9第89至94頁、95年度選偵字第7號卷第4至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67)、乙f○(偵卷9第89至94頁、95年度選偵字第7號卷第4至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68)、乙庚○(偵卷3第155至160頁、95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2)第5至10頁訊問筆錄;編號壹、56)、戊U○(無筆錄;編號壹、291)、丁甲○○(95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2)第11至18頁、95年度選偵字第8號卷第5至12頁、卷A第31至34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43)、甲B○○(偵卷11第213至218頁、95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第17至22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52)、丁N○(無筆錄;編號260)、丙f○(偵卷12第24至30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96)、丁O○(偵卷13第47、48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85)、丁乙○(卷A第47至50頁訊問筆錄;編號

壹、75)、丁丙○(卷A第47至50頁訊問筆錄;編號壹、76)、呂昇价(無筆錄;編號壹、77)、丁宇○(卷A第47至50頁訊問筆錄;無編號)、丙酉○(偵卷11第41至44頁、95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第13、14頁訊問筆錄;編號壹、80)、丙戌○(偵卷11第41至44頁、95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第13、14頁訊問筆錄;編號壹、81)、丁戊○(偵卷12第94至97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16)、丙Q○(偵卷11第119至126頁、95年度選偵字第2號卷第2至9頁、95年度選偵字第4號卷第8至15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42)、丁己○(卷A第31至34頁、95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2)11至18頁、95年度選偵字第8號卷第5至12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55)、丙宙○(偵卷11第53至5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01)、丙玄○(偵卷11第53至5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03)、丁C○(無筆錄;編號壹、303)、丁D○(無筆錄;編號壹、305)、丙G○(偵卷11第73至77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47)、丙F(偵卷11第73至77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48)、丙未○(偵卷11第11至17頁、95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第10至16頁、95年度選偵字第10號卷第2至8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21)、丙l○(偵卷13第46至51頁、95年度選偵字第9號卷第4至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66)、丙癸○(偵卷10第120至127頁、95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第23至28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80)、丙子○(偵卷10第120至127頁、95 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第23至28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81)、丙K○(偵卷11第100至106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24)、許瑞美(無筆錄;編號

壹、126)、丙H○(偵卷11第100至106頁訊問筆錄;編號

壹、137)、丙I○(偵卷11第100至106頁訊問筆錄;編號

壹、138)、丙亥○(偵卷11第41至44頁、95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第13、14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49)、乙c○(偵卷9第66、67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56)、丙甲○○(偵卷10第75至7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61)、乙z○(偵卷10 第75至7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62)、丙a○(偵卷11第213至218頁、95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第17至22頁訊問筆錄;編號

壹、288)、丁辛○(原審卷2第193、194頁訊問筆錄;編號

壹、289)、乙l○(偵卷9第141、142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63)、乙k○(偵卷9第141、142頁訊問筆錄;編號壹、306)、戊u○○(無筆錄;編號壹、312)、壬○○(偵卷10第144至147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95)、戊v○(無筆錄;編號194)、丙丑○(偵卷10第144至14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98)、戊w○(偵卷10第144至149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99)、丁癸○(卷A第47至50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71)、丁子○(卷A第47至50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72)、丁U○(無筆錄;編號壹、275)、己○○(偵卷2第1至4、53、54、偵卷10第24至28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76)、乙p○(偵卷10第13至18頁、95年度選偵字第3號卷第14至19頁、95年度選偵字第4號卷第14至19頁訊問筆錄;編號

壹、292)、甲g○(偵卷6第126至128、137、138 頁訊問筆錄;編號壹、310)、丙j○(偵卷13第34、35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35)、丙g○○(偵卷12第24至30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83)、丁地○(本院卷2第204、205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48)、甲k○(偵卷1第101至107頁訊問筆錄;編號貳、1)、Z○○(偵卷4第141至145頁訊問筆錄;編號貳、6)、乙子○(偵卷4第77至81、83、96、97頁訊問筆錄;編號貳、19)、戊x○(無筆錄;編號貳、21)、丙○○(偵卷8第64至66頁訊問筆錄;編號貳、22)、T○○(偵卷6第8至11頁訊問筆錄;編號貳、32)、丁卯○(95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2)第11至18頁、95年度選偵字第8號卷第5至12頁、卷A第31至34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61)。

⑶虛偽遷移自身戶籍並參與虛偽遷移他人戶籍之人:甲G○(

偵卷3第95至97頁、105至107頁訊問筆錄;編號壹、17;除遷移自身戶籍外亦參與丙壬○、丙辛○、丙庚○、戊K○、戊L○及未成年人戊M○、戊N○、戊O○、戊P○、戊Q○之戶籍遷移事宜)、丙n○○(偵卷13第46至51、95年度選偵字第9號卷第4至9頁、原審卷2第197至202頁訊問筆錄;編號壹、278;除遷移自身戶籍外亦參與丁天○、丁亥○、丁戌○、丙g○○及未成年人戊z○之戶籍遷移事宜)部分

(二)經查:㈠參照前揭理由貳、甲、一、(九)之⑶之說明,刑法第146條

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之成立,須使「該選區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則上開 (一)之㈠之人雖虛偽遷移未成年人之戶籍,而 (一)之㈡之⑴所示之人亦虛偽遷移多名未成年人及上開 (一)之㈡之⑵部分所示之各員之戶籍(詳見上開 (一)之㈡之⑵部分各括號內所示之遷移戶籍情形),但因未成年人自始即無法取得選舉人資格,而 (一)之㈡之⑵部分所示之人,則未經編入選舉人名冊,未取得系爭選舉選舉人資格,有卷附臺東縣政府95年8月16日府民戶字第0953024888號函文(見原審卷三第4-1頁)及扣案之選舉人名冊14冊可佐,參照上開說明,其等所遷移之上開各員既均未編入選舉人名冊,自不列入計算得票率之選舉人人數中,乃自始無從影響第4選區整體投票結果,與刑法第146條之構成要件不合,難以該罪相繩。

㈡又參照前揭理由貳、甲、一、(九)之⑹說明,刑法第146 條

第2項之罪,性質上屬於行為犯,則其犯罪之著手階段,應以從客觀行為足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已經表現出進行犯罪構成要件之重要行為時,方屬著手,亦即須行為人主觀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進而虛偽遷移戶籍時,方屬著手於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著手行為,如果行為人進而投票則屬行為之完成,為既遂犯。若行為人虛偽遷移戶籍,惟嗣並未在該選區繼續居住4個月,或雖繼續居住達4個月,惟於投票日前20日以前即已將戶籍遷出該選區,其根本無法編入該選區選舉人名冊中,亦無法於該選區行使選舉權,即難認其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主觀犯意。查上開 (一)之㈡之⑵所示自身戶籍遷移之人均於取得選舉人資格前均已將自身戶籍遷出,足見其等主觀上均未參與於投票時支持黃○○之犯意聯絡,況觀上開㈡部分證人乙i○、乙G○、丙A○、丙D○、丙己○、丙T○、丙U○、丙V○、丙W○、丙X○、丙Y○、丙黃○、乙n、乙m○、丙巳○、乙t○、乙X○、乙Y○、乙r○、丙y○、乙d○、乙f○、乙庚○、丁甲○○、甲B○○、丙f○、丁O○、丙酉○、丙戌○、丁戊○、丁己○、丙宙○、丙玄○、丙G○、丙F、丙未○、丙l○、丙癸○、丙子○、丙K○、丙H○、丙I○、丙亥○、乙c○、丙甲○○、乙z○、丁辛○、乙l○、乙k○、丙丑○、丁癸○、丁子○、乙p○、丙j○、甲k○、丁卯○等人於偵訊中之證述(卷證頁次詳見上揭括號內所示),均證稱上開㈡之⑴所示請託渠等遷移戶籍之人於請託時,僅告知原因係為讓議員席次增加,而均未提及須於投票日投票支持黃○○,益見上開 (一)之㈡之⑴⑵所示之人均未參與本案各被告、共犯間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則揆諸上開說明,渠等行為尚未達著手階段,自屬不罰。

㈢就上開 (一)之㈡之⑶部分,丙n○○雖虛偽遷移自身及他

人之戶籍,惟嗣後其自身並未取得選舉權,而其所遷移之人亦均未取得選舉權或為未成年人;甲G○部分,其負責遷移之戶籍人口,或均未取得選舉權,或為未成年人,均有前揭扣案之戶籍遷入申請書、選舉人名冊、原審依職權調閱之鹿野、關山地區戶籍謄本、臺東縣政府函文等件足憑,參照前揭之說明,其等上開遷移各員戶籍之行為,亦難認其等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主觀犯意,從而渠等所為亦難依刑法第146條之罪相繩。另甲G○雖亦於94年5月24日將自身戶籍遷○○○鄉○○村○鄰○○路○段○○○號,嗣並取得選舉權,惟查其陳稱自身係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地址(見偵卷3第95頁訊問筆錄),且其任職於鹿野農會,居住於鹿野鄉自無何違情之處,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其係虛偽遷移戶籍,自亦不構成妨害投票正確罪。

㈣綜上所述,上開 (一)之㈠所示各被告、共犯遷移未成年人

戶籍之行為,為法律所不罰,而上開 (一)之㈡所示之人遷移自身或他人戶籍之行為,縱確有虛偽遷移戶籍之情,亦難以刑法第146條之罪相繩,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單純一罪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㈤末按公訴意旨另所指之共犯丙u○、乙玄○、乙A○、戊y

○(即乙I○)、乙V○、鐘中義、乙q○、甲P○等人均業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8號判決無罪確定,難屬本案之共犯,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即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G○○、q○○、癸○○、甲午○、辛○○(原名甲E○)、午○○、玄○○、甲申○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各被告及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附件「黃○○等妨害投票案共犯結構一覽表」(見本院卷2第131至137頁)所示之共犯間,亦具有妨害投票正確之直接、間接犯意聯絡,而分別為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附件「黃○○、甲寅○妨害投票正確虛偽遷移戶籍清冊」(見本院卷2第139至179頁)所示之虛偽遷移戶籍行為,因認被告G○○、q○○、癸○○、甲午○、辛○○(原名甲E○)、午○○、玄○○、甲申○亦均涉犯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G○○、q○○、癸○○、甲午○、辛○○(原名甲E○)、午○○、玄○○、甲申○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前揭理由壹之各該事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G○○、q○○、癸○○、甲午○、辛○○(原名甲E○)、午○○、玄○○、甲申○則均堅詞否認有何妨害投票正確犯行,被告G○○辯稱:是伊父親I○○告訴伊要把伊姑姑丙P一家人的戶籍遷到伊的戶籍內,伊想說都是親戚,也沒問遷移戶籍的原因,就讓他們遷過來了,伊完全不知道與選舉有關等語;被告q○○辯稱:伊在鹿野鄉龍田村買了房子,所以才把戶籍遷過來,並不是為了選舉的關係;被告午○○辯稱:伊是為了幫玄○○、甲申○在介紹工作,才把他們2個人介紹給b○○,讓b○○把他們2人的戶籍遷過去,都沒有提到選舉的事;被告癸○○、甲午○、辛○○(原名甲E○)、玄○○、甲申○亦均辯稱:渠等是為了在鹿野鄉工作,才把戶籍遷移過去,與選舉無關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台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四、經查:

(一)被告G○○部分:訊之被告雖坦承提供其設於○○鄉○○村○○路○段○○○巷○○號之戶籍地址,讓丙O、宇○○、丙N○3人設籍,而該3人實際上均未居住該址,惟堅詞否認有何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辯稱:是伊父親I○○說伊姑姑丙P的兒子丙O、女兒宇○○、媳婦丙N○他們要把戶籍遷回來,伊就同意了,手續不是伊辦的,遷移戶籍之原因伊也不是很清楚,伊完全不知道與選舉有關等語。查丙O、宇○○、丙N○之戶籍均於94年6月28日遷入被告G○○為戶長○○○鄉○○村○○路○段○○○巷○○號內,固有戶籍遷移申請書(卷6第345、348頁、卷7第3頁)、戶籍謄本(詳見「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95年8月11日函覆戶籍謄本」清冊第206、207、217頁)等件在卷可稽,惟查證人丙O、宇○○、丙N○於偵訊中均僅證稱:I○○跟丙P說鹿野人口數不夠要遷戶籍,丙P就叫渠等把戶籍遷過去,之後I○○並有拜託渠等於投票時支持黃○○(見偵卷11第121至125頁訊問筆錄)等語,均未提及G○○曾參與請託協助選舉遷移戶籍事宜,且丙O、宇○○、丙N○等人與G○○既為表兄、表姐、表嫂等親屬關係,經父親I○○之請託,G○○未加了解詳細原因即同意讓該3人設籍,亦非悖於常情,是被告上開辯解洵非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妨害投票正確犯行,其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二)被告q○○、癸○○、甲午○、辛○○(原名甲E○)、玄○○、甲申○部分:查其6人將戶籍遷入鹿野鄉後,嗣均於投票日前20日以前即均遷出(q○○於94年6月15日遷○○○鄉○○村○鄰○○路○○○號,於94年10月24日遷出;癸○○於94年6月23日遷○○○鄉○○路○段200之1號,於94年7月27日遷出;甲午○、辛○○均於94年6月27日遷○○○鄉○○路○段200之1號,均於94年7月5日遷出;玄○○、甲申○均於94年6月28日遷○○○鄉○○路○段200之1號,均於94年8月23日遷出),而均未編入選舉人名冊,亦未取得選舉人資格之事實,有臺東縣政府95年8月16日府民戶字第0953024888號函文附卷(見原審卷3第4-1頁)、原審依職權調取之鹿野地區戶籍謄本(見「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95年8月

11 日函覆戶籍謄本」清冊第50、120、168、169、231、237頁)及扣案之選舉人名冊14冊可佐,參照前揭理由貳、甲、一、(九)之⑹之說明,該6人自身遷移戶籍之行為均未達於妨害投票罪之著手階段,均屬不罰,且負責請託q○○遷移戶籍之甲卯○於證訊中證稱:伊有告知q○○為了幫忙議員選舉增加席次故須遷移戶籍,惟q○○遷入沒多久又遷出,沒有取得投票權,而伊是在投票前才要求伊的子女u○○、s○○投票給黃○○(見95年度選偵字第20號偵卷【卷2】第11、12頁、第4、5頁調查筆錄),負責請託癸○○、甲午○、辛○○(原名甲E○)遷移戶籍之b○○於偵訊中證稱:伊向上開之人請託時係告知為幫忙議員選舉席次故須遷移戶籍(見95年度選偵字第46號偵卷第20頁訊問筆錄),負責請託玄○○、甲申○遷移戶籍之午○○於偵訊中亦證稱:伊請託該2人時,是告訴他們鹿野地區94年的人口不夠故須遷戶籍(見偵卷9第92、93頁訊問筆錄)等語明確,亦足見上開各被告受請託遷移戶籍時均未受告知須於投票時投票支持黃○○甚明,是其等顯均未參與本案各被告、共犯間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非屬本案共犯,亦均無須為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同負全責。

(三)被告午○○部分:查其固受b○○請託,請託玄○○、甲申○2人將戶籍虛偽遷入鹿野,惟玄○○、甲申○2人嗣均未取得選舉人資格之事實,亦有前揭臺東縣政府函文、本院職權調取之鹿野地區戶籍謄本(見「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95年8月11日函覆戶籍謄本」清冊第231、237頁)及扣案之選舉人名冊14冊可佐,且玄○○、甲申○2人於偵訊中均證稱:午○○請渠等遷戶籍時,只有說到介紹飯店工作及鹿野地區人口不夠的事(見偵卷9第92、93頁訊問筆錄)等語明確,足見午○○並未參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各被告、共犯間之妨害投票正確犯意聯絡,非屬本案共犯,無須為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同負全責,而玄○○、甲申○2人自身遷移戶籍之行為既均未達妨害投票正確罪之可罰階段,而屬不罰,則午○○負責辦理該2人遷移戶籍之行為自亦屬不罰。

(四)綜上,由公訴人引列之上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上開被告G○○確涉犯妨害投票罪之確信,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G○○涉犯刑法第146條第1項妨害投票罪嫌,其犯罪不能證明;而其餘被告q○○、癸○○、甲午○、辛○○(原名甲E○)、玄○○、甲申○、午○○部分,其等行為均為法律所不罰。準此,原審為上開被告等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僅憑其前所舉證據方法率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被告Y○○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146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7條第2項(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智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慶 煙

法 官 賴 淳 良法 官 許 仕 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明 智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46條第1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附表一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j○○、丙t│甲未○○│S○○、*丙h│乙D○、丁宙○││O │乙酉○ │O │乙申○ ││ │ │ │ ││ │ │ │ │├──────┴────┴───────┴───────┤│行為分擔說明: ││j○○與宗教道友丙t○受H○○請託,為幫助黃○○選舉,││基於與黃○○、甲寅○、H○○三人共同妨害投票正確之直接││犯意聯絡(下稱具有直接犯意聯絡),虛偽遷移與黃○○、丙││寅O、H○○三人具有共同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聯絡(下稱││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S○○、丙h○(以上均為j○○、丙││tO之友人)之戶籍至鹿野鄉內;丙t○復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乙酉○將不知情之乙申○(乙酉○之胞妹)戶籍虛││偽遷入;又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甲未○○將不知情之││丁宙○(甲未○○之女)之戶籍虛偽遷入;j○○並另將不知││情之乙D○(j○○之子)之戶籍虛偽遷入。另亦有不具共犯││身分之己甲○、乙玄○、乙A○(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8 ││號判決無罪確定)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臺東縣鹿野鄉戶政││ │ │E:遷出之時間 │ │事務所95年8月11日 ││ │ │ │ │函送之戶籍謄本清冊││ │ │ │ │(下稱原審職權調取││ │ │ │ │之戶籍謄本清冊) ││ │ │ │ │ ││ │ │ │ │ ││ │ │ │ │ │├─┼─────┼────────┼────┼─────────┤│1 │ 乙D○ │A:臺東縣OO鄉O│j○○ │A:卷一第19頁 ││ │ 72.11.29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O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0頁編號14 ││ │ │C:94.05.10 │ │C:第1頁 ││ │ │D:屏東縣OO鄉O│ │ ││ │ │ O村12鄰OO路│ │ ││ │ │ 698號 │ │ ││ │ │E:迄未遷出 │ │ │├─┼─────┼────────┼────┼─────────┤│2 │ 丙u○ │A:臺東縣OO鄉O│j○○ │A:卷二第22頁 ││ │ 61.04.14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1 ││ │ │C:94.05.11 │ │C:第2頁 ││ │ │D:高雄市OO區O│ │ ││ │ │ O里41鄰OO街│ │ ││ │ │ 63號 │ │ ││ │ │E:95.04.06 │ │ │├─┼─────┼────────┼────┼─────────┤│3 │ S○○ │A:臺東縣OO鄉O│j○○ │A:卷二第18頁 ││ │ 55.09.30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0頁編號15 ││ │ │C:94.05.11 │ │C:第3頁 ││ │ │D:屏東縣OO鄉O│ │ ││ │ │ O村12鄰OO路│ │ ││ │ │ 138號 │ │ ││ │ │E:95.04.24 │ │ │├─┼─────┼────────┼────┼─────────┤│4 │ 乙玄○ │A:臺東縣OO鄉O│j○○ │A:卷二第39頁 ││ │ 39.10.10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2 ││ │ │C:94.05.16 │ │C:第5頁 ││ │ │D:高雄縣OO鄉O│ │ ││ │ │ O村26鄰OO街│ │ ││ │ │ 28號 │ │ ││ │ │E:迄未遷出 │ │ │├─┼─────┼────────┼────┼─────────┤│5 │ 乙A○ │A:臺東縣OO鄉O│j○○ │A:卷二第35頁 ││ │ 41.09.15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3 ││ │ │C:94.05.16 │ │C:第6頁 ││ │ │D:屏東縣OO市O│ │ ││ │ │ O里21鄰OO街│ │ ││ │ │ 183號 │ │ ││ │ │E:迄未遷出 │ │ │├─┼─────┼────────┼────┼─────────┤│6 │ 乙I○ │A:臺東縣OO鄉O│j○○ │A:卷二第58頁 ││ │ 55.02.27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6 ││ │ │C:94.05.20 │ │C:第11頁 ││ │ │D:高雄市OO區O│ │ ││ │ │ O里12鄰OOO│ │ ││ │ │ 巷204號 │ │ ││ │ │E:95.08.02 │ │ │├─┼─────┼────────┼────┼─────────┤│7 │ 丁宙○ │A:臺東縣OO鄉O│j○○ │A:卷三第59頁 ││ │ 70.01.25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11 ││ │ │C:94.05.30 │ │C:第24頁 ││ │ │D:高雄市OO區O│ │ ││ │ │ O里2鄰OO路 │ │ ││ │ │ 158號 │ │ ││ │ │E:迄未遷出 │ │ │├─┼─────┼────────┼────┼─────────┤│8 │ 丙h○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七第215頁 ││ │ 37.10.02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黃○○│ │ 第10頁編號11 ││ │ │C:94.06.30 │ │C:第287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11鄰OOO│ │ ││ │ │ 6之5號 │ │ ││ │ │E:迄未遷出 │ │ │├─┼─────┼────────┼────┼─────────┤│9 │ 乙申○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56頁 ││ │ 55.02.16 │ O里6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11-1號 │ │ 號投開票所第22頁││ │ │B:乙丙○ │ │ 編號14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38 頁││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7鄰OO路 │ │ ││ │ │ 50巷409弄12號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二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丙│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豐、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乙○ │乙C○ │*甲乙○、*辰│無 ││辰○○ │ │OO、*乙B○│ ││ │ │、*乙黃○、 │ ││ │ │*O○○、*乙│ ││ │ │巳O、*寅OO│ ││ │ │O、*卯○○、│ ││ │ │丙地○ │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以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乙○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乙C○,協助辦││理乙C○之妻乙B○之虛偽戶籍遷移,並請託友人乙黃○、農││會職員O○○、乙己○虛偽遷移戶籍;農會職員辰○○亦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其自身及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寅○○○(辰││OO之母)、卯○○(辰○○之兄)、丙地○(辰○○之嫂)││之戶籍均虛偽遷入,部分手續並委由甲乙○協助辦理。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甲乙○ │A:臺東縣OO鄉O│甲乙○ │A:卷二第12頁 ││ │ 48.03.25 │ O村1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8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A○○ │ │ 第6頁編號2 ││ │ │C:94.05.11 │ │C:第4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16鄰OO路│ │ ││ │ │ 342號 │ │ ││ │ │E:迄未遷出 │ │ │├─┼─────┼────────┼────┼─────────┤│2 │ 辰○○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二第35頁 ││ │ 54.07.17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4頁編號9 ││ │ │C:94.05.17 │ │C:第7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8鄰OOO│ │ ││ │ │ 路687巷48號 │ │ ││ │ │E:95.03.16 │ │ │├─┼─────┼────────┼────┼─────────┤│3 │ 乙B○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二第47頁 ││ │ 51.05.23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5 ││ │ │C:94.05.17 │ │C:第8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1鄰OO路 │ │ ││ │ │ 二段137號 │ │ ││ │ │E:95.05.02 │ │ │├─┼─────┼────────┼────┼─────────┤│4 │ 乙黃○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二第43頁 ││ │ 48.07.24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4 ││ │ │C:94.05.17 │ │C:第9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7鄰OO路 │ │ ││ │ │ 170巷43號 │ │ ││ │ │E:95.05.26 │ │ │├─┼─────┼────────┼────┼─────────┤│5 │ O○○ │A:臺東縣OO鄉O│甲乙○ │A:卷二第55頁 ││ │ 55.04.02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31頁編號11 ││ │ │C:94.05.20 │ │C:第10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鄰OOO │ │ ││ │ │ 路554號 │ │ ││ │ │E:95.05.22 │ │ │├─┼─────┼────────┼────┼─────────┤│6 │ 乙己○ │A:臺東縣OO鄉O│甲乙○ │A:卷三第44頁 ││ │ 48.07.09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2頁編號1 ││ │ │C:94.05.25 │ │C:第20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7鄰OO街│ │ ││ │ │ 185號3樓 │ │ ││ │ │E:94.08.04 │ │ │├─┼─────┼────────┼────┼─────────┤│7 │ 寅○○○ │A:臺東縣OO鄉O│辰○○ │A:卷七第46頁 ││ │ 32.09.13 │ O村8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辰○○、酉○○│ │ 第14頁編號10 ││ │ │C:94.06.22 │ │C:第105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鄰OOO │ │ ││ │ │ 路66號 │ │ ││ │ │E:95.03.16 │ │ │├─┼─────┼────────┼────┼─────────┤│8 │ 卯○○ │A:臺東縣OO鄉O│辰○○ │A:卷七第46頁 ││ │ 52.06.22 │ O村8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辰○○、酉○○│ │ 第14頁編號11 ││ │ │C:94.06.22 │ │C:第106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鄰OOO │ │ ││ │ │ 路66號 │ │ ││ │ │E:95.03.16 │ │ │├─┼─────┼────────┼────┼─────────┤│9 │ 丙地○ │A:臺東縣OO鄉O│辰○○ │A:卷七第46頁 ││ │ 57.06.03 │ O村8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辰○○、酉○○│ │ 第14頁編號12 ││ │ │C:94.06.22 │ │C:第107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鄰OOO │ │ ││ │ │ 路66號 │ │ ││ │ │E:95.03.16 │ │ │└─┴─────┴────────┴────┴─────────┘附表三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豐、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 │丁A○ │*乙E○、*甲│乙L○ ││ │丙R○○│FO、*乙J○│ ││ │ │、乙K○ │ ││ │ │ │ │├──────┴────┴───────┴───────┤│行為分擔說明:甲○○(鹿野鼎公司員工)受H○○請託,為││幫助黃○○選舉,經由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丙R○○(甲○○││之妻)之協助,虛偽遷入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乙J○、乙K○││(均為甲○○之子)、丁A○(甲○○之妻妹)、乙E○(甲││OO之姻親)、甲F○(乙E○之友人)及不知情之乙L○(││丁A○之子)之戶籍。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乙E○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三第35頁 ││ │ 45.01.30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7 ││ │ │C:94.05.23 │ │C:第12頁 ││ │ │D:臺南縣OO市O│ │ ││ │ │ O里27鄰OO街│ │ ││ │ │ 108巷3號 │ │ ││ │ │E:迄未遷出 │ │ │├─┼─────┼────────┼────┼─────────┤│2 │ 甲F○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三第31頁 ││ │ 50.10.21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8 ││ │ │C:94.05.23 │ │C:第13頁 ││ │ │D:臺南縣OO市O│ │ ││ │ │ O里2鄰OO二 │ │ ││ │ │ 街38巷59號 │ │ ││ │ │E:迄未遷出 │ │ │├─┼─────┼────────┼────┼─────────┤│3 │ 乙J○ │A:臺東縣OO鄉O│H○○ │A:卷四第25頁 ││ │ 70.05.19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 │ │ 第10頁編號2 ││ │ │C:94.06.01 │ │C:第27頁 ││ │ │D:屏東縣OO鄉O│ │ ││ │ │ O村3鄰OO路 │ │ ││ │ │ 149號 │ │ ││ │ │E:迄未遷出 │ │ │├─┼─────┼────────┼────┼─────────┤│4 │ 乙K○ │A:臺東縣OO鄉O│H○○ │A:卷四第25頁 ││ │ 71.11.02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 │ │ 第10頁編號3 ││ │ │C:94.06.01 │ │C:第28頁 ││ │ │D:屏東縣OO鄉O│ │ ││ │ │ O村3鄰OO路 │ │ ││ │ │ 149號 │ │ ││ │ │E:迄未遷出 │ │ │├─┼─────┼────────┼────┼─────────┤│5 │ 乙L○ │A:臺東縣OO鄉O│H○○ │A:卷四第31頁 ││ │ 70.06.25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 │ │ 第10頁編號4 ││ │ │C:94.06.01 │ │C:第29頁 ││ │ │D:臺北市OO區O│ │ ││ │ │ O里6鄰OOO │ │ ││ │ │ 路五段790巷17 │ │ ││ │ │ 號5樓 │ │ ││ │ │E:95.08.01 │ │ │└─┴─────┴────────┴────┴─────────┘附表四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字者表示於94│ ││ │ │年12月3日投票 │ ││ │ │日確實前往投票│ ││ │ │) │ │├──────┼────┼───────┼───────┤│丑○○ │無 │*丑○○、乙H│無 ││ │ │O、*乙w○ │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後,農會職員丑○○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自││身及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乙H○(丑○○之子)、乙w○(丑││OO之表弟)之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丑○○ │A:臺東縣OO鄉O│丑○○ │A:卷三第24頁 ││ │ 37.03.06 │ O村6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178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己乙○ │ │ 第26頁編號7 ││ │ │C:94.05.24 │ │C:第14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7鄰OO路│ │ ││ │ │ 709巷17弄9號 │ │ ││ │ │E:迄未遷出 │ │ │├─┼─────┼────────┼────┼─────────┤│2 │ 乙H○ │A:臺東縣OO鄉O│丑○○ │A:卷三第24頁 ││ │ 67.11.01 │ O村6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178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己乙○ │ │ 第26頁編號8 ││ │ │C:94.05.24 │ │C:第16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7鄰OO路│ │ ││ │ │ 709巷17弄9號 │ │ ││ │ │E:迄未遷出 │ │ │├─┼─────┼────────┼────┼─────────┤│3 │ 乙w○ │A:臺東縣OO鄉O│己丙○ │A:卷五第161頁 ││ │ 67.10.23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06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己丙○ │ │ 第14頁編號8 ││ │ │C:94.06.16 │ │C:第62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路95巷24號 │ │ ││ │ │E:94.12.12 │ │ │└─┴─────┴────────┴────┴─────────┘附表五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字者表示於94│ ││ │ │年12月3日投票 │ ││ │ │日確實前往投票│ ││ │ │) │ │├──────┼────┼───────┼───────┤│甲丑○ │甲丁○ │*乙O○、*乙│無 ││ │ │PO、*乙M○│ ││ │ │、*F○○、*│ ││ │ │甲丙○○ │ │├──────┴────┴───────┴───────┤│行為分擔說明:甲丑○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甲丁○將││亦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甲丙○○(甲丁○之妻)之戶籍虛偽遷││入,另復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乙O○、乙P○、乙M││O、F○○虛偽遷入戶籍。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乙O○ │A:臺東縣OO鄉O│乙P○ │A:卷三第17頁 ││ │ 42.06.10 │ O村9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95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己丁○ │ │ 第68頁編號10 ││ │ │C:94.05.27 │ │C:第21頁 ││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9鄰OO路 │ │ ││ │ │ 二段135-2號 │ │ ││ │ │E:迄未遷出 │ │ │├─┼─────┼────────┼────┼─────────┤│2 │ 乙P○ │A:臺東縣OO鄉O│乙P○ │A:卷三第14頁 ││ │ 44.01.16 │ P村9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95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己丁○ │ │ 第68頁編號11 ││ │ │C:94.05.27 │ │C:第22頁 ││ │ │D:臺北縣OO鎮O│ │ ││ │ │ O里7鄰OO街4│ │ ││ │ │ 號 │ │ ││ │ │E:迄未遷出 │ │ │├─┼─────┼────────┼────┼─────────┤│3 │ 乙M○ │A:臺東縣OO鄉O│乙M○ │A:卷三第11頁 ││ │ 31.09.15 │ O村9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95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己丁○ │ │ 第68頁編號9 ││ │ │C:94.05.27 │ │C:第23頁 ││ │ │D:屏東縣OO鄉O│ │ ││ │ │ O村10鄰OO路│ │ ││ │ │ 3巷65號 │ │ ││ │ │E:95.05.26 │ │ │├─┼─────┼────────┼────┼─────────┤│4 │ F○○ │A:臺東縣OO鄉O│甲丑○ │A:卷六第102頁 ││ │ 26.11.16 │ O村9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95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甲丑○、己丁○│ │ 第68頁編號12 ││ │ │C:94.06.28 │ │C:第204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47鄰OO11│ │ ││ │ │ 號 │ │ ││ │ │E:95.02.09 │ │ │├─┼─────┼────────┼────┼─────────┤│5 │ 甲丙○○ │A:臺東縣OO鄉O│甲丁○ │A:卷六第93頁 ││ │ 30.10.04 │ O村9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95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己丁○ │ │ 第68頁編號13 ││ │ │C:94.06.28 │ │C:第224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9鄰OO街│ │ ││ │ │ 288號 │ │ ││ │ │E:94.12.21 │ │ │└─┴─────┴────────┴────┴─────────┘附表六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己○ │無 │甲己○、*甲C│無 ││ │ │O(原名甲D○│ ││ │ │) │ ││ │ │ │ ││ │ │ │ │├──────┴────┴───────┴───────┤│行為分擔說明:甲己○受友人甲寅○之請託,為幫助黃○○選││舉,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自身及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甲││CO之戶籍虛偽遷入,並虛偽遷入非屬共犯之乙V○、乙u○││、乙q○之戶籍(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8號判決確定)。 ││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甲己○ │A:臺東縣OO鄉O│甲己○ │A:卷三第54頁 ││ │ 50.05.26 │ O村11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5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甲己○、甲寅○│ │ 第29頁編號7 ││ │ │C:94.05.30 │ │C:第25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4鄰OO路│ │ ││ │ │ 4巷3號 │ │ ││ │ │E:迄未遷出 │ │ │├─┼─────┼────────┼────┼─────────┤│2 │ 乙V○ │A:臺東縣OO鄉O│乙V○ │A:卷五第99頁 ││ │ 51.04.19 │ O村11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5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甲己○、甲寅○│ │ 第29頁編號8 ││ │ │C:94.06.13 │ │C:第42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9鄰OOO│ │ ││ │ │ 街1巷26號 │ │ ││ │ │E:迄未遷出 │ │ │├─┼─────┼────────┼────┼─────────┤│3 │ 甲D○ │A:臺東縣OO鄉O│甲己○ │A:卷五第101頁 ││ │ 53.05.15 │ O村11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5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甲己○、甲寅○│ │ 第29頁編號9 ││ │ │C:94.06.13 │ │C:第43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6鄰OO路│ │ ││ │ │ 52-12號 │ │ ││ │ │E:迄未遷出 │ │ │├─┼─────┼────────┼────┼─────────┤│4 │ 乙t○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五第118頁 ││ │ 37.11.10 │ O村11鄰OO路│ │C:第58頁 ││ │Z000000000│ 5號 │ │ ││ │ │B:甲己○、甲寅○│ │ ││ │ │C:94.06.16 │ │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3鄰OO路 │ │ ││ │ │ 124號 │ │ ││ │ │E:94.08.05 │ │ │├─┼─────┼────────┼────┼─────────┤│5 │ 乙u○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五第122頁 ││ │ 44.05.05 │ O村11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5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甲己○、甲寅○│ │ 第29頁編號11 ││ │ │C:94.06.17 │ │C:第71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5鄰OO路 │ │ ││ │ │ 87巷157弄15號 │ │ ││ │ │E:迄未遷出 │ │ │├─┼─────┼────────┼────┼─────────┤│6 │ 乙q○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五第126頁 ││ │ 37.08.25 │ O村11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5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甲己○、甲寅○│ │ 第29頁編號10 ││ │ │C:94.06.17 │ │C:第72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5鄰OO路 │ │ ││ │ │ 六段281號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七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丙S○ │無 │無 │乙N○ │├──────┴────┴───────┴───────┤│行為分擔說明:鹿野鼎公司員工丙S○受H○○請託,為幫助││黃○○選舉,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不知情之乙N○(丙S○││之妻)之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 │ │ │ │ │├─┼─────┼────────┼────┼─────────┤│1 │ 乙N○ │A:臺東縣OO鄉鹿│H○○ │A:卷四第18頁 ││ │ 42.11.22 │ 野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黃○○│ │ 第10頁編號1 ││ │ │C:94.06.01 │ │C:第26頁 ││ │ │D:臺北市OO區龍│ │ ││ │ │ 福里13鄰OO路│ │ ││ │ │ 一段24巷6號2樓│ │ ││ │ │E:95.04.18 │ │ │└─┴─────┴────────┴────┴─────────┘附表八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Y○○ │乙U○ │*天○○、*丙│乙R○、乙Q○││ │ │乙O、*丙丙○│、乙S○ ││ │ │、*乙b○、*│ ││ │ │甲玄○、*xO│ ││ │ │O、*丙o○ │ │├──────┴────┴───────┴───────┤│ 行為分擔說明:Y○○受友人甲寅○之請託,為幫助黃○○ ││ 選舉,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黃 ││ AO將其不知情之子女乙R○、乙Q○、乙S○之戶籍虛偽 ││ 遷入;另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天○○、丙乙○、丙 ││ 丙O、乙b○、甲玄○、x○○、丙o○虛偽遷入戶籍。各 ││ 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乙R○ │A:臺東縣OO鄉O│H○○ │A:卷四第42頁 ││ │ 66.12.23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Y○○ │ │ 第52頁編號7 ││ │ │C:94.06.09 │ │C:第31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5鄰OO73 │ │ ││ │ │ 號 │ │ ││ │ │E:95.06.20 │ │ │├─┼─────┼────────┼────┼─────────┤│2 │ 乙Q○ │A:臺東縣OO鄉O│H○○ │A:卷四第42頁 ││ │ 70.02.13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Y○○ │ │ 第52頁編號8 ││ │ │C:94.06.09 │ │C:第32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5鄰OO73 │ │ ││ │ │ 號 │ │ ││ │ │E:95.06.20 │ │ │├─┼─────┼────────┼────┼─────────┤│3 │ 乙S○ │A:臺東縣OO鄉O│H○○ │A:卷四第42頁 ││ │ 71.05.12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Y○○ │ │ 第52頁編號9 ││ │ │C:94.06.09 │ │C:第33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5鄰OO73 │ │ ││ │ │ 號 │ │ ││ │ │E:95.06.20 │ │ │├─┼─────┼────────┼────┼─────────┤│4 │ 乙b○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五第168頁 ││ │ 71.06.09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Y○○ │ │ 第52頁編號11 ││ │ │C:94.06.16 │ │C:第53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24鄰OO路│ │ ││ │ │ 537巷2弄11號 │ │ ││ │ │E:迄未遷出 │ │ │├─┼─────┼────────┼────┼─────────┤│5 │ 甲玄○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五第172頁 ││ │ 56.12.30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Y○○ │ │ 第52頁編號10 ││ │ │C:94.06.16 │ │C:第54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22鄰OO路│ │ ││ │ │ 517巷6號 │ │ ││ │ │E:迄未遷出 │ │ │├─┼─────┼────────┼────┼─────────┤│6 │ 天○○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七第219頁 ││ │ 42.04.01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Y○○ │ │ 第52頁編號12 ││ │ │C:94.06.21 │ │C:第94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22鄰OO路│ │ ││ │ │ 517巷18弄2號 │ │ ││ │ │E:迄未遷出 │ │ │├─┼─────┼────────┼────┼─────────┤│7 │ 丙乙○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七第223頁 ││ │ 44.08.10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Y○○ │ │ 第52頁編號13 ││ │ │C:94.06.21 │ │C:第95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7鄰OO路│ │ ││ │ │ 511號 │ │ ││ │ │E:迄未遷出 │ │ │├─┼─────┼────────┼────┼─────────┤│8 │ 丙丙○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七第227頁 ││ │ 71.11.04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Y○○ │ │ 第52頁編號14 ││ │ │C:94.06.21 │ │C:第96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OO路680 │ │ ││ │ │ 號 │ │ ││ │ │E:95.07.28 │ │ │├─┼─────┼────────┼────┼─────────┤│9 │ x○○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七第288頁 ││ │ 36.04.30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Y○○ │ │ 第52頁編號15 ││ │ │C:94.06.28 │ │C:第218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27鄰OOO│ │ ││ │ │ 街27號 │ │ ││ │ │E:95.01.18 │ │ │├─┼─────┼────────┼────┼─────────┤│10│ 丙o○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七第288頁 ││ │ 64.06.09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Y○○ │ │ 第53頁編號1 ││ │ │C:94.06.28 │ │C:第219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27鄰OOO│ │ ││ │ │ 街27號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九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H○ │無 │丙w○、丙v○│無 ││ │ │、*w○○ │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後,農會職員甲H○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丙w○(甲H○之胞妹)、丙v○(丙w○││之夫)、w○○(甲H○之叔叔)之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丙w○ │A:臺東縣OO鄉O│丙w○ │A:卷五第78頁 ││ │ 68.01.21 │ O村7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32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湯OO │ │ 第29頁編號15 ││ │ │C:94.06.13 │ │C:第34頁 ││ │ │D:桃園縣OO市O│ │ ││ │ │ O里20鄰OO街│ │ ││ │ │ 216號2樓 │ │ ││ │ │E:迄未遷出 │ │ │├─┼─────┼────────┼────┼─────────┤│2 │ 丙v○ │A:臺東縣OO鄉O│丙w○ │A:卷五第78頁 ││ │ 56.10.12 │ O村7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32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湯OO │ │ 第29頁編號14 ││ │ │C:94.06.13 │ │C:第35頁 ││ │ │D:桃園縣OO市O│ │ ││ │ │ O里20鄰OO街│ │ ││ │ │ 216號2樓 │ │ ││ │ │E:迄未遷出 │ │ │├─┼─────┼────────┼────┼─────────┤│3 │ w○○ │A:臺東縣OO鄉O│甲H○ │A:卷六第289頁 ││ │ 55.06.30 │ O村7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32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己戊○○ │ │ 第30頁編號3 ││ │ │C:94.06.23 │ │C:第122頁 ││ │ │D:花蓮縣OO市O│ │ ││ │ │ O里10鄰OO路│ │ ││ │ │ 401號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十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I○ │甲J○ │乙W○ │無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後,農會職員甲I○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甲J○(甲I○之夫)協助,將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乙W○(甲I○之女)之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乙W○ │A:臺東縣OO鄉O│甲J○ │A:卷五第153頁 ││ │ 73.02.23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99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甲J○ │ │ 第7頁編號13 ││ │ │C:94.06.13 │ │C:第40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3鄰OO街 │ │ ││ │ │ 147號 │ │ ││ │ │E:95.02.14 │ │ │└─┴─────┴────────┴────┴─────────┘附表十一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酉○、李珠│t○○、│*甲酉○、*乙│乙辛○ ││連 │甲h○ │aO、*丙午○│ ││ │ │、丙申○、*甲│ ││ │ │戊O、丙宇○、│ ││ │ │乙卯○、*丁F│ ││ │ │O、*丁E○ │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酉○、甲K○││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甲酉○自身及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親││友乙a○、丙午○、丙申○、甲戊○、丙宇○及不知情之乙宇││O之戶籍虛偽遷入;甲酉○復電聯另名農會職員t○○,告知││上開甲寅○指示事項,t○○即基於間接犯意聯絡,請託亦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親友乙卯○(遷移手續由亦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甲h○辦理)、丁F○、丁E○將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甲酉○ │A:臺東縣OO鄉O│甲酉○ │A:卷五第59頁 ││ │ 49.01.31 │ O村3鄰OO路 │甲d○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36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甲酉○、甲oO│ │ 第25頁編號1 ││ │ │ O │ │C:第44頁 ││ │ │C:94.06.14 │ │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4鄰OO路 │ │ ││ │ │ 145巷10號 │ │ ││ │ │E:95.06.28 │ │ │├─┼─────┼────────┼────┼─────────┤│2 │ 乙a○ │A:臺東縣OO鄉O│甲酉○ │A:卷五第59頁 ││ │ 73.04.18 │ O村3鄰OO路 │甲d○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36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甲酉○、甲oO│ │ 第25頁編號2 ││ │ │ O │ │C:第46頁 ││ │ │C:94.06.14 │ │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4鄰OO路 │ │ ││ │ │ 145巷10號 │ │ ││ │ │E:95.06.28 │ │ │├─┼─────┼────────┼────┼─────────┤│3 │ 丙午○ │A:臺東縣OO鄉O│甲酉○ │A:卷六第34頁 ││ │ 31.07.06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36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甲酉○、甲oO│ │ 第25頁編號3 ││ │ │ O │ │C:第113頁 ││ │ │C:94.06.22 │ │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7鄰OO路│ │ ││ │ │ 150巷100弄1號 │ │ ││ │ │E:95.01.23 │ │ │├─┼─────┼────────┼────┼─────────┤│4 │ 丙申○ │A:臺東縣OO鄉O│甲酉○ │A:卷六第44頁 ││ │ 68.06.15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36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甲酉○、甲oO│ │ 第25頁編號4 ││ │ │ O │ │C:第116頁 ││ │ │C:94.06.22 │ │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鄰OOO │ │ ││ │ │ 路240巷86號 │ │ ││ │ │E:95.03.20 │ │ │├─┼─────┼────────┼────┼─────────┤│5 │ 甲戊○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七第259頁 ││ │ 35.10.19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3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黃○○、甲戊○│ │ 第52頁編號4 ││ │ │C:94.06.28 │ │C:頁189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路605號 │ │ ││ │ │E:迄未遷出 │ │ │├─┼─────┼────────┼────┼─────────┤│6 │ 丙宇○ │A:臺東縣OO鄉O│甲K○ │A:卷六第24頁 ││ │ 70.01.24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36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甲o○○ │ │ 第24頁編號15 ││ │ │C:94.06.21 │ │C:第102頁 ││ │ │D:臺北縣OO鄉O│ │ ││ │ │ O村16鄰OOO│ │ ││ │ │ 村47號 │ │ ││ │ │E:95.01.17 │ │ │├─┼─────┼────────┼────┼─────────┤│7 │ 乙卯○ │A:臺東縣OO鄉O│甲h○ │A:卷六第214頁 ││ │ 61.03.09 │ O村1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316號 │ │ 第120號投開票所 ││ │ │B:己己○ │ │ 第1頁編號15 ││ │ │C:94.06.28 │ │C:第236頁 ││ │ │D:雲林縣OO鄉O│ │ ││ │ │ O村14鄰OO │ │ ││ │ │ 59號 │ │ ││ │ │E:迄未遷出 │ │ │├─┼─────┼────────┼────┼─────────┤│8 │ 丁F○ │A:臺東縣OO鄉O│丁E○ │A:卷六第11頁 ││ │ 45.07.26 │ O村11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33號 │ │ 第120號投開票所 ││ │ │B:己庚○○ │ │ 第51頁編號6 ││ │ │C:94.06.30 │ │C:第317頁 ││ │ │D:臺南縣OO鄉22│ │ ││ │ │ 鄰OO路OOO│ │ ││ │ │ 37號 │ │ ││ │ │E:94.12.13 │ │ │├─┼─────┼────────┼────┼─────────┤│9 │ 丁E○ │A:臺東縣OO鄉O│丁E○ │A:卷六第11頁 ││ │ 41.09.21 │ O村11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33號 │ │ 第120號投開票所 ││ │ │B:己庚○○ │ │ 第51頁編號5 ││ │ │C:94.06.30 │ │C:第316頁 ││ │ │D:臺南縣OO鄉22│ │ ││ │ │ 鄰OO路OOO│ │ ││ │ │ 37號 │ │ ││ │ │E:94.12.13 │ │ │├─┼─────┼────────┼────┼─────────┤│10│ 乙辛○ │A:臺東縣OO鄉O│甲酉○ │A:卷六第272頁 ││ │ 73.11.14 │ O村7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578巷9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己辛○ │ │ 第51頁編號8 ││ │ │C:94.06.30 │ │C:第301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30鄰OO街│ │ ││ │ │ 284號 │ │ ││ │ │E:95.03.31 │ │ │└─┴─────┴────────┴────┴─────────┘附表十二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P○○ │無 │*乙Z○、*乙│無 ││ │ │eO、丁I○、│ ││ │ │*Q○○、*乙│ ││ │ │FO、乙s○ │ ││ │ │ │ │├──────┴────┴───────┴───────┤│行為分擔說明:鹿野鼎公司員工P○○受H○○之請託,為幫││助黃○○選舉,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親││友乙Z○(P○○之妻)、乙e○(P○○之姪女)、丁I○││(P○○之姪子)、Q○○(P○○之弟)、乙F○(P○○││之堂弟)、乙s○(乙F○之子)之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乙Z○ │A:臺東縣OO鄉O│乙Z○ │A:卷五第66頁 ││ │ 47.09.03 │ O村9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120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P○○ │ │ 第72頁編號7 ││ │ │C:94.06.14 │ │C:第48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1鄰OOO│ │ ││ │ │ 路197號 │ │ ││ │ │E:迄未遷出 │ │ │├─┼─────┼────────┼────┼─────────┤│2 │ 乙e○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五第72頁 ││ │ 61.09.24 │ O村9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120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P○○ │ │ 第72頁編號8 ││ │ │C:94.06.17 │ │C:第69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4鄰OOO│ │ ││ │ │ 路76巷7號 │ │ ││ │ │E:迄未遷出 │ │ │├─┼─────┼────────┼────┼─────────┤│3 │ 丁I○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五第73頁 ││ │ 68.10.08 │ O村9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120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P○○ │ │ 第72頁編號9 ││ │ │C:94.06.17 │ │C:第70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4鄰OOO│ │ ││ │ │ 路76巷7號 │ │ ││ │ │E:迄未遷出 │ │ │├─┼─────┼────────┼────┼─────────┤│4 │ Q○○ │A:臺東縣OO鄉O│H○○ │A:卷六第17頁 ││ │ 50.07.04 │ O村9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120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P○○ │ │ 第72頁編號10 ││ │ │C:94.06.21 │ │C:第99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5鄰OO路│ │ ││ │ │ 一段719巷201弄│ │ ││ │ │ 33之2號 │ │ ││ │ │E:迄未遷出 │ │ │├─┼─────┼────────┼────┼─────────┤│5 │ 乙F○ │A:臺東縣OO鄉O│甲乙○ │A:卷三第48頁 ││ │ 46.06.08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9 ││ │ │C:94.05.25 │ │C:第18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15鄰OO路│ │ ││ │ │ 9號 │ │ ││ │ │E:迄未遷出 │ │ │├─┼─────┼────────┼────┼─────────┤│6 │ 乙s○ │A:臺東縣OO鄉O│甲乙○ │A:卷三第48頁 ││ │ 73.09.24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D○、黃○○│ │ 第11頁編號10 ││ │ │C:94.05.25 │ │C:第19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15鄰OO路│ │ ││ │ │ 9號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十三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卯○ │無 │*u○○、*s│無 ││ │ │OO │ │├──────┴────┴───────┴───────┤│行為分擔說明:鹿野鼎公司員工甲卯○受H○○之請託,為幫││助黃○○選舉,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子││女u○○、s○○之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u○○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七第284頁 ││ │ 70.10.26 │ O村6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41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q○○、己壬○│ │ 第24頁編號12 ││ │ │C:94.06.28 │ │C:第188頁 ││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13鄰OO路│ │ ││ │ │ 一段113號7樓 │ │ ││ │ │E:迄未遷出 │ │ │├─┼─────┼────────┼────┼─────────┤│2 │ s○○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七第280頁 ││ │ 72.09.26 │ O村6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41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q○○、己壬○│ │ 第24頁編號11 ││ │ │C:94.06.28 │ │C:第196頁 ││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6鄰OO路 │ │ ││ │ │ 二段131巷11之 │ │ ││ │ │ 2號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十四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豐、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丙z○ │無 │*丙z○ │無 │├──────┴────┴───────┴───────┤│行為分擔說明:H○○之友人丙z○為幫助黃○○選舉,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自身之戶籍虛偽遷入。其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丙z○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五第110頁 ││ │ 59.03.08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黃○○│ │ 第10頁編號5 ││ │ │C:94.06.16 │ │C:第55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9鄰OO街│ │ ││ │ │ 170巷7弄14號4 │ │ ││ │ │ 樓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十五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L○、邱O│無 │丁M○ │無 ││O │ │ │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L○、D○○││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丁M○(D○○之││兄)之戶籍虛偽遷入。其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丁M○ │A:臺東縣OO鄉O│甲L○ │A:卷七第199頁 ││ │ 51.09.20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二段58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己癸○○ │ │ 第26頁編號11 ││ │ │C:94.06.30 │ │C:第308頁 ││ │ │D:臺中市OO區O│ │ ││ │ │ O里14鄰OO六│ │ ││ │ │ 街109號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十六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辰○ │無 │*R○○、*U│無 ││ │ │OO、*W○○│ │├──────┴────┴───────┴───────┤│行為分擔說明:甲辰○受友人H○○請託,為幫助黃○○選舉││,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R○○、U││OO、W○○之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R○○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七第57頁 ││ │ 42.08.06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黃○○│ │ 第10頁編號6 ││ │ │C:94.06.22 │ │C:第111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3鄰OO路 │ │ ││ │ │ 201號 │ │ ││ │ │E:95.04.19 │ │ │├─┼─────┼────────┼────┼─────────┤│2 │ U○○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七第57頁 ││ │ 71.08.13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黃○○│ │ 第10頁編號7 ││ │ │C:94.06.22 │ │C:第110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3鄰OO路 │ │ ││ │ │ 201號 │ │ ││ │ │E:95.04.19 │ │ │├─┼─────┼────────┼────┼─────────┤│3 │ W○○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七第112頁 ││ │ 73.02.27 │ O村2鄰OO華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黃○○│ │ 第10頁編號8 ││ │ │C:94.06.27 │ │C:第164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3鄰OO路 │ │ ││ │ │ 201號 │ │ ││ │ │E:95.04.19 │ │ │└─┴─────┴────────┴────┴─────────┘附表十七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M○ │無 │*丙戊○ │無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M○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將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親友丙戊○(甲M○之姐夫││)、丁宇○(甲M○之甥女)之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丙戊○ │A:臺東縣OO鄉O│甲M○ │A:卷五第88頁 ││ │ 39.10.08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49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丙戊○、己子○│ │ 第8頁編號14 ││ │ │C:94.06.17 │ │C:第74頁 ││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19鄰OO路│ │ ││ │ │ 211巷7號1樓 │ │ ││ │ │E:迄未遷出 │ │ │├─┼─────┼────────┼────┼─────────┤│2 │ 丁宇○ │A:臺東縣OO鄉O│甲M○ │A:卷五第91頁 ││ │ 67.12.21 │ O村2鄰OO路 │ │ ││ │Z000000000│ 49號 │ │ ││ │ │B:丙戊○ │ │ ││ │ │C:94.06.17 │ │ ││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19鄰OO路│ │ ││ │ │ 211巷7號1樓 │ │ ││ │ │E: │ │ │└─┴─────┴────────┴────┴─────────┘附表十八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p○○ │e○○ │丁丁○ │無 │├──────┴────┴───────┴───────┤│行為分擔說明:經黃○○於94年5、6月間前往農會信用部辦公││室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p○○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e○○協助,將亦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丁丁○(e○○││之媳婦)之戶籍虛偽遷入。其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丁丁○ │A:臺東縣OO鄉O│H○○ │A:卷五第34頁 ││ │ 60.11.28 │ O村16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27巷16號 │ │ 第123號投開票所 ││ │ │B:e○○ │ │ 第37頁編號6 ││ │ │C:94.06.20 │ │C:第82頁 ││ │ │D:臺北縣OO鎮O│ │ ││ │ │ O里26鄰OO路│ │ ││ │ │ 69巷22號7樓 │ │ ││ │ │E:95.06.06 │ │ │└─┴─────┴────────┴────┴─────────┘附表十九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無 │I○○、│*乙亥○、*乙│無 ││ │i○○ │戊O、*丙P、│ ││ │ │*丙O、*宇O│ ││ │ │O、*丙N○ │ │├──────┴────┴───────┴───────┤│行為分擔說明:I○○、i○○基於幫助黃○○選舉之直接犯││意聯絡,由I○○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乙亥○(I○○之││女)、乙戌○(乙亥○之夫)、丙P(I○○之姐)、丙O(││丙P之子)、宇○○(丙P之女)、丙N○(丙P之媳)之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乙亥○ │A:臺東縣OO鄉O│乙亥○ │A:卷五第96頁 ││ │ 66.01.17 │ O村12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179巷15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I○○ │ │ 第60頁編號15 ││ │ │C:94.06.20 │ │C:第86頁 ││ │ │D:臺南縣OO鎮O│ │ ││ │ │ O里16鄰OO路│ │ ││ │ │ 216號 │ │ ││ │ │E:迄未遷出 │ │ │├─┼─────┼────────┼────┼─────────┤│2 │ 乙戌○ │A:臺東縣OO鄉O│乙亥○ │A:卷五第96頁 ││ │ 66.08.06 │ O村12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179巷15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I○○ │ │ 第61頁編號1 ││ │ │C:94.06.20 │ │C:第85頁 ││ │ │D:臺南縣OO鎮O│ │ ││ │ │ O里16鄰OO路│ │ ││ │ │ 216號 │ │ ││ │ │E:迄未遷出 │ │ │├─┼─────┼────────┼────┼─────────┤│3 │ 丙P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六第341頁 ││ │ 29.01.28 │ O村12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179巷15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I○○ │ │ 第61頁編號2 ││ │ │C:94.06.28 │ │C:第205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33鄰OO81│ │ ││ │ │ 號 │ │ ││ │ │E:迄未遷出 │ │ │├─┼─────┼────────┼────┼─────────┤│4 │ 丙O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六第345頁 ││ │ 50.03.17 │ O村12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179巷15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己丑○、丙O │ │ 第61頁編號3 ││ │ │C:94.06.28 │ │C:第206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鄰OO路 │ │ ││ │ │ 一段388號 │ │ ││ │ │E:94.12.29 │ │ │├─┼─────┼────────┼────┼─────────┤│5 │ 宇○○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六第348頁 ││ │ 48.09.08 │ O村12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179巷15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己丑○、丙O │ │ 第61頁編號4 ││ │ │C:94.06.28 │ │C:第207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鄰OOO │ │ ││ │ │ 路63號 │ │ ││ │ │E:迄未遷出 │ │ │├─┼─────┼────────┼────┼─────────┤│6 │ 丙N○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七第3頁 ││ │ 53.03.01 │ O村12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179巷23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己丑○、丙O │ │ 第61頁編號5 ││ │ │C:94.06.28 │ │C:第217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4鄰OO街 │ │ ││ │ │ 42號 │ │ ││ │ │E:94.12.29 │ │ │└─┴─────┴────────┴────┴─────────┘附表二十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無 │無 │*甲Q○、*M│無 ││ │ │OO │ │├──────┴────┴───────┴───────┤│行為分擔說明:H○○親自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臺東縣議││會員工M○○、甲Q○將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甲Q○ │A:臺東縣OO鄉O│甲Q○ │A:卷七第131頁 ││ │ 57.07.11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 │ │ 第10頁編號10 ││ │ │C:94.06.28 │ │C:第230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路360巷138號│ │ ││ │ │ 5樓之3 │ │ ││ │ │E:95.04.07 │ │ │├─┼─────┼────────┼────┼─────────┤│2 │ M○○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七第203頁 ││ │ 60.11.17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乙N○、黃○○│ │ 第10頁編號12 ││ │ │C:94.06.30 │ │C:第284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7鄰OOO │ │ ││ │ │ 街14號 │ │ ││ │ │E:95.04.03 │ │ │└─┴─────┴────────┴────┴─────────┘附表二十一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S○ │無 │*丙丁○、*甲│無 ││ │ │TO │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S○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丙丁○(甲S○之夫)、││甲T○(甲S○之友人)將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丙丁○ │A:臺東縣OO鄉O│甲S○ │A:卷五第23頁 ││ │ 58.07.24 │ O村13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197號 │ │ 第123號投開票所 ││ │ │B:己寅○ │ │ 第19頁編號10 ││ │ │C:94.06.20 │ │C:第87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6鄰OO路│ │ ││ │ │ 二段154巷65號 │ │ ││ │ │E:95.03.29 │ │ │├─┼─────┼────────┼────┼─────────┤│2 │ 甲T○ │A:臺東縣OO鄉O│甲T○ │A:卷五第29頁 ││ │ 63.07.22 │ O村13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197號 │ │ 第123號投開票所 ││ │ │B:己寅○ │ │ 第19頁編號11 ││ │ │C:94.06.20 │ │C:第90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3鄰OO街│ │ ││ │ │ 227號 │ │ ││ │ │E:95.01.25 │ │ │└─┴─────┴────────┴────┴─────────┘附表二十二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b○○ │無 │*b○○、*子│無 ││ │ │OO、*甲戌○│ │├──────┴────┴───────┴───────┤│行為分擔說明:b○○受H○○之請託,為幫助黃○○選舉,││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虛偽遷移自身之戶籍,並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子○○、甲戌○將其等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b○○ │A:臺東縣OO鄉O│b○○ │A:卷七第63頁 ││ │ 55.05.24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b○○、黃○○│ │ 第11頁編號12 ││ │ │C:94.06.23 │ │C:第119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5鄰OO13 │ │ ││ │ │ 號 │ │ ││ │ │E:迄未遷出 │ │ │├─┼─────┼────────┼────┼─────────┤│2 │ 子○○ │A:臺東縣OO鄉O│b○○ │A:卷七第124頁 ││ │ 53.08.04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b○○、黃○○│ │ 第11頁編號13 ││ │ │C:94.06.28 │ │C:第227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5鄰OOO │ │ ││ │ │ 路139巷1弄5號 │ │ ││ │ │E:95.07.20 │ │ │├─┼─────┼────────┼────┼─────────┤│3 │ 甲戌○ │A:臺東縣OO鄉O│b○○ │A:卷七第124頁 ││ │ 60.06.23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200之1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b○○、黃○○│ │ 第11頁編號14 ││ │ │C:94.06.28 │ │C:第228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5鄰OOO │ │ ││ │ │ 路139巷1弄5號 │ │ ││ │ │E:95.07.20 │ │ │└─┴─────┴────────┴────┴─────────┘附表二十三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V○ │無 │丙L○、丙J○│無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V○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親友丙L○、丙J○將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丙L○ │A:臺東縣OO鄉O│甲V○ │A:卷六第181頁 ││ │ 44.11.18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二段318號 │ │ 第120號投開票所 ││ │ │B:丙L○ │ │ 第8頁編號13 ││ │ │C:94.06.24 │ │C:第141頁 ││ │ │D:臺北市OO區O│ │ ││ │ │ O里22鄰OO街│ │ ││ │ │ 39巷10號4樓 │ │ ││ │ │E:95.06.16 │ │ │├─┼─────┼────────┼────┼─────────┤│2 │ 丙J○ │A:臺東縣OO鄉O│甲V○ │A:卷六第186頁 ││ │ 49.02.02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二段318號 │ │ 第120號投開票所 ││ │ │B:丙L○ │ │ 第8頁編號14 ││ │ │C:94.06.24 │ │C:第143頁 ││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22鄰OOO│ │ ││ │ │ 街29巷2號4樓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二十四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W○ │無 │丁庚○ │無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W○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丁庚○(甲W○之夫)將││戶籍虛偽遷入。其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丁庚○ │A:臺東縣OO鄉O│甲W○ │A:卷七第196頁 ││ │ 51.08.16 │ O村8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二段36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己卯○ │ │ 第14頁編號5 ││ │ │C:94.06.29 │ │C:第268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6鄰OO路│ │ ││ │ │ 133號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二十五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X○ │無 │丙E○、*丙B│無 ││ │ │O、丙C○ │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X○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親友丙E○(甲X○之姐││)、丙B○(甲X○之兄)、丙C○(甲X○之妹)將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丙E○ │A:臺東縣OO鄉O│甲X○ │A:卷六第190頁 ││ │ 59.10.11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88號 │ │ 第120號投開票所 ││ │ │B:丙E○ │ │ 第45頁編號2 ││ │ │C:94.06.24 │ │C:第144頁 ││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1鄰OO路 │ │ ││ │ │ 19巷12號4樓 │ │ ││ │ │E:95.02.15 │ │ │├─┼─────┼────────┼────┼─────────┤│2 │ 丙B○ │A:臺東縣OO鄉O│甲X○ │A:卷六第196頁 ││ │ 61.02.02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88號 │ │ 第120號投開票所 ││ │ │B:丙E○ │ │ 第45頁編號3 ││ │ │C:94.06.24 │ │C:第145頁 ││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4鄰OO路 │ │ ││ │ │ 一段64巷59號 │ │ ││ │ │E:95.02.15 │ │ │├─┼─────┼────────┼────┼─────────┤│3 │ 丙C○ │A:臺東縣OO鄉O│甲X○ │A:卷六第196頁 ││ │ 71.07.31 │ O村10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88號 │ │ 第120號投開票所 ││ │ │B:丙E○ │ │ 第45頁編號4 ││ │ │C:94.06.24 │ │C:第146頁 ││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4鄰OO路 │ │ ││ │ │ 一段64巷59號 │ │ ││ │ │E:95.02.15 │ │ │└─┴─────┴────────┴────┴─────────┘附表二十六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庚○○、地O│無 │*甲Z○、*甲│丁P ││O │ │aO、*甲Y○│ ││ │ │、*甲c○、*│ ││ │ │丙i○、丁壬○│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地○○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友人庚○○幫忙虛偽遷移戶籍,同時庚○○││亦受黃○○、H○○之請託,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親友甲Z○、甲a○、甲Y○、甲c○、丙i││O、丁壬○及不知情之丁P將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甲Z○ │A:臺東縣OO鄉O│H○○ │A:卷六第301頁 ││ │ 68.08.06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0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甲c○ │ │ 第12頁編號5 ││ │ │C:94.06.27 │ │C:第152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2鄰OO街│ │ ││ │ │ 11號 │ │ ││ │ │E:95.06.28 │ │ │├─┼─────┼────────┼────┼─────────┤│2 │ 甲a○ │A:臺東縣OO鄉O│H○○ │A:卷六第301頁 ││ │ 68.03.28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0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甲c○ │ │ 第12頁編號4 ││ │ │C:94.06.27 │ │C:第153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12鄰OO街│ │ ││ │ │ 11號 │ │ ││ │ │E:95.06.28 │ │ │├─┼─────┼────────┼────┼─────────┤│3 │ 甲Y○ │A:臺東縣OO鄉O│H○○ │A:卷六第301頁 ││ │ 72.04.02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0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甲c○ │ │ 第12頁編號6 ││ │ │C:94.06.27 │ │C:第154頁 ││ │ │D:臺東縣臺東市東│ │ ││ │ │ 海里12鄰長沙街│ │ ││ │ │ 11號 │ │ ││ │ │E:95.07.06 │ │ │├─┼─────┼────────┼────┼─────────┤│4 │ 甲c○ │A:臺東縣OO鄉O│H○○ │A:卷六第295頁 ││ │ 25.07.05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0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甲c○、己辰○│ │ 第12頁編號1 ││ │ │C:94.06.27 │ │C:第170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6鄰OO路 │ │ ││ │ │ 20號 │ │ ││ │ │E:95.01.25 │ │ │├─┼─────┼────────┼────┼─────────┤│5 │ 丙i○ │A:臺東縣OO鄉O│H○○ │A:卷六第295頁 ││ │ 33.08.21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0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甲c○、己辰○│ │ 第12頁編號2 ││ │ │C:94.06.27 │ │C:第171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6鄰OO路 │ │ ││ │ │ 20號 │ │ ││ │ │E:95.01.25 │ │ │├─┼─────┼────────┼────┼─────────┤│6 │ 丁壬○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七第30頁 ││ │ 06.07.02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0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甲c○ │ │ 第12頁編號7 ││ │ │C:94.06.30 │ │C:第290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8鄰OO路 │ │ ││ │ │ 48號 │ │ ││ │ │E:迄未遷出 │ │ │├─┼─────┼────────┼────┼─────────┤│7 │ 丁P │A:臺東縣OO鄉O│H○○ │A:卷六第319頁 ││ │ 36.12.26 │ O村3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0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甲c○ │ │ 第12頁編號3 ││ │ │C:94.06.27 │ │C:第160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6鄰OO路 │ │ ││ │ │ 24號 │ │ ││ │ │E:94.12.21 │ │ │└─┴─────┴────────┴────┴─────────┘附表二十七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e○ │無 │丙寅○ │無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e○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胞兄丙寅○將戶籍虛偽││遷入。其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丙寅○ │A:臺東縣OO鄉O│丙寅○ │A:卷七第247頁 ││ │ 40.09.29 │ O村1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142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己巳○ │ │ 第3頁編號8 ││ │ │C:94.06.27 │ │C:第184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街222號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二十八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黃○ │甲f○ │*丙p○、*丙│無 ││ │ │qO、*丙r○│ ││ │ │ │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黃○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友人甲f○將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丙p○(甲f○之妻)之戶籍虛偽遷入;甲寅○另││於94年5月間請託恰至鹿野鄉農會辦理農保丙q○、丙r○, ││丙q○、丙r○即與甲寅○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聯絡,虛偽遷││入其等戶籍。其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丙p○ │A:臺東縣OO鄉O│甲f○ │A:卷六第137頁 ││ │ 65.11.10 │ O村2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195巷13號 │ │ 第122號投開票所 ││ │ │B:己午○ │ │ 第3頁編號15 ││ │ │C:94.06.28 │ │C:第232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路四段428巷 │ │ ││ │ │ 364號 │ │ ││ │ │E:95.03.17 │ │ │├─┼─────┼────────┼────┼─────────┤│2 │ 丙q○ │A:臺東縣OO鄉O│己未○ │A:卷六第332頁 ││ │ 69.10.12 │ O村12鄰OO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177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己未○ │ │ 第59頁編號3 ││ │ │C:94.06.28 │ │C:第233頁 ││ │ │D:臺東縣OO鄉O│ │ ││ │ │ O村OO路18號│ │ ││ │ │E:94.12.28 │ │ │├─┼─────┼────────┼────┼─────────┤│3 │ 丙r○ │A:臺東縣鹿野鄉瑞│己未○ │A:卷六第332頁 ││ │ 71.05.22 │ 隆村12鄰瑞景路│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一段177號 │ │ 第119號投開票所 ││ │ │B:己未○ │ │ 第59頁編號4 ││ │ │C:94.06.28 │ │C:第234頁 ││ │ │D:臺東縣延平鄉鸞│ │ ││ │ │ 山村松林路18號│ │ ││ │ │E:94.12.28 │ │ │└─┴─────┴────────┴────┴─────────┘附表二十九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A○○ │甲w○ │無 │丁寅○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A○○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親友甲w○將不知情││丁寅○(甲w○之女)之戶籍虛偽遷入。其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丁寅○ │A:臺東縣OO鄉O│甲w○ │A:卷六第236頁 ││ │ 68.05.20 │ O村9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19巷27號 │ │ 第117號投開票所 ││ │ │B:己申○ │ │ 第65頁編號10 ││ │ │C:94.06.29 │ │C:第280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街35號 │ │ ││ │ │E:95.06.05 │ │ ││ │ │ │ │ │└─┴─────┴────────┴────┴─────────┘附表三十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無 │乙地○(│*甲i○、*甲│無 ││ │原名施O│jOO │ ││ │O)、亥│ │ ││ │OO(原│ │ ││ │名黃BO│ │ ││ │O) │ │ │├──────┴────┴───────┴───────┤│行為分擔說明:乙地○(原名E○○)、亥○○(原名黃BO││O)夫妻二人為幫助黃○○選舉,基於間接犯意聯絡,將乙地││O自身及亦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甲i○、甲j○○(乙地○夫││妻之子、媳)之戶籍虛偽遷入。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 ││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職權調取之戶││ │ │E:遷出之時間 │ │ 籍謄本清冊 │├─┼─────┼────────┼────┼─────────┤│1 │ 甲i○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七第337頁 ││ │ 66.03.14 │ O村1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8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黃○○、甲i○│ │ 第5頁編號9 ││ │ │C:94.06.29 │ │C:第244頁 ││ │ │D:臺北市OO區O│ │ ││ │ │ O里18鄰OO路│ │ ││ │ │ 66巷21號5樓 │ │ ││ │ │E:迄未遷出 │ │ │├─┼─────┼────────┼────┼─────────┤│2 │ 甲j○○ │A:臺東縣OO鄉O│H○○ │A:卷七第337頁 ││ │ 66.04.07 │ O村1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85號 │ │ 第116號投開票所 ││ │ │B:黃○○、甲i○│ │ 第5頁編號10 ││ │ │C:94.06.29 │ │C:第245頁 ││ │ │D:臺北市OO區O│ │ ││ │ │ O里18鄰OO路│ │ ││ │ │ 66巷21號5樓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三十一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乙宙○、kO│v○○、│己酉○、丁○○│乙壬○、乙癸○││O、A○○ │甲巳○、│、甲宙○、己戌│、乙丑○、吳安││ │己○○、│O、乙○○、乙│定 ││ │c○○、│辰O、己亥○、│ ││ │戊○○、│己天○、乙天○│ ││ │m○○、│、己地○、乙午│ ││ │甲p○、│O、乙未○、己│ ││ │o○○、│宇O、巳○○、│ ││ │乙丁○、│甲辛○、z○○│ ││ │乙丙○、│、甲天○、NO│ ││ │甲辰○、│O、申○○、g│ ││ │丁R○、│OO、宙○○、│ ││ │丁T○、│X○○、己宙○│ ││ │K○○ │、己玄○、丙卯│ ││ │ │O、丁丑○、h│ ││ │ │OO │ │├──────┴────┴───────┴───────┤│行為分擔說明:黃○○分別於其住處客廳、鹿野鼎公司董事長││辦公室內等處,親自指示乙宙○(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承包鹿鳴酒店工程)、k○○(黃○○於選民服務處之秘書││)、戊○○(黃○○於議會之秘書),為幫助黃○○選舉,請││託親友遷移戶籍入第四選區,並於投票時支持黃○○。乙宙○││即請託承包大清營造工程之承包商甲巳○、v○○、乙天○、││丁R○、丁T○等人協助提供原設籍外地人員之戶籍資料,辦││理虛偽遷入鹿野鄉之手續;k○○除親自請託K○○協助提供││虛偽遷移戶籍之名單、請託丙卯○虛偽遷移自身戶籍、請託h││OO提供虛偽遷移戶籍之名單(h○○之胞弟丁丑○)並虛偽││遷移自身戶籍外,亦於94年6月30日中午與A○○、戊○○( ││黃○○於議會之秘書)、c○○、o○○一同至m○○經營之││關山鎮同心居餃子館吃飯,席間商討虛偽遷移戶籍事宜,嗣復││一同前往甲p○之家中,與甲p○、乙丁○、己○○、乙丙○││等人合意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以上開方式合計辦理亦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己酉○、丁○○、甲宙○、己戌○、乙○○、││乙辰○、己亥○、己天○、乙天○、己地○、乙午○、乙未○││、己宇○、巳○○、甲辛○、z○○、甲天○、N○○、申O││O、g○○、宙○○、X○○、己宙○、己玄○及不知情之己││CO、乙癸○、乙丑○、乙巳○等人虛偽遷入戶籍,各員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臺東縣關山鎮戶政││ │ │E:遷出之時間 │ │事務所95年8月8日東││ │ │ │ │關鎮戶字第00000000││ │ │ │ │63號檢送原審之戶籍││ │ │ │ │謄本清冊(惟如下黃││ │ │ │ │秀銀、h○○、陳平││ │ │ │ │貴三人部分係位於「││ │ │ │ │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 │ │ │ │務所95年8月11日檢 ││ │ │ │ │送之戶籍謄本」清冊││ │ │ │ │) │├─┼─────┼────────┼────┼─────────┤│1 │ 己酉○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62頁 ││ │ 44.01.05 │ O里10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18號 │ │ 號投開票所第38頁││ │ │B:己酉○ │ │ 編號13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05 頁││ │ │D:彰化縣OO市O│ │ ││ │ │ O里8鄰OOO │ │ ││ │ │ 街5巷95號 │ │ ││ │ │E:95.04.26 │ │ │├─┼─────┼────────┼────┼─────────┤│2 │ 丁○○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52頁 ││ │ 44.11.22 │ O里4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57號 │ │ 號投開票所第10頁││ │ │B:乙癸○ │ │ 編號3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07 頁││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8鄰OO街 │ │ ││ │ │ 116巷17-1號 │ │ ││ │ │E:94.12.12 │ │ │├─┼─────┼────────┼────┼─────────┤│3 │ 甲宙○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35頁 ││ │ 58.02.18 │ O里4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57號 │ │ 號投開票所第9頁 ││ │ │B:Z○○ │ │ 編號15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10 頁││ │ │D:臺北市OO區O│ │ ││ │ │ O里15鄰OO路│ │ ││ │ │ 四段324巷2弄10│ │ ││ │ │ 號2樓 │ │ ││ │ │E:95.01.02 │ │ │├─┼─────┼────────┼────┼─────────┤│4 │ 己戌○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39頁 ││ │ 38.08.15 │ O里4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57號 │ │ 號投開票所第9頁 ││ │ │B:Z○○ │ │ 編號14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12 頁││ │ │D:臺北市OO區O│ │ ││ │ │ O里19鄰OO路│ │ ││ │ │ 439號3樓 │ │ ││ │ │E:迄未遷出 │ │ │├─┼─────┼────────┼────┼─────────┤│5 │ 乙○○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92頁 ││ │ 40.03.20 │ O里10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16號 │ │ 號投開票所第38頁││ │ │B:乙○○ │ │ 編號2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14 頁││ │ │D:臺北縣OO鄉O│ │ ││ │ │ O村16鄰OO路│ │ ││ │ │ 三段158巷1樓12│ │ ││ │ │ 號 │ │ ││ │ │E:94.11.22 │ │ │├─┼─────┼────────┼────┼─────────┤│6 │ 乙辰○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92頁 ││ │ 40.01.25 │ O里10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16號 │ │ 號投開票所第38頁││ │ │B:乙○○ │ │ 編號3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15 頁││ │ │D:臺北縣OO鄉O│ │ ││ │ │ O村16鄰OO路│ │ ││ │ │ 三段158巷1樓12│ │ ││ │ │ 號 │ │ ││ │ │E:94.11.22 │ │ │├─┼─────┼────────┼────┼─────────┤│7 │ 己亥○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105頁 ││ │ 49.11.20 │ O里10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16號 │ │ 號投開票所第38頁││ │ │B:乙○○ │ │ 編號4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16 頁││ │ │D:雲林縣OO市O│ │ ││ │ │ O里12鄰OO路│ │ ││ │ │ 780巷15號 │ │ ││ │ │E:94.12.12 │ │ │├─┼─────┼────────┼────┼─────────┤│8 │ 己天○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105頁 ││ │ 53.06.20 │ O里10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16號 │ │ 號投開票所第38頁││ │ │B:乙○○ │ │ 編號5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17 頁││ │ │D:雲林縣OO市O│ │ ││ │ │ O里12鄰OO路│ │ ││ │ │ 780巷15號 │ │ ││ │ │E:94.12.12 │ │ │├─┼─────┼────────┼────┼─────────┤│9 │ 乙天○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100頁 ││ │ 58.12.19 │ O里10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16號 │ │ 號投開票所第38頁││ │ │B:乙○○ │ │ 編號6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18 頁││ │ │D:臺中市O區OO│ │ ││ │ │ 里22鄰OOO街│ │ ││ │ │ 133巷40號5樓 │ │ ││ │ │E:94.12.14 │ │ │├─┼─────┼────────┼────┼─────────┤│10│ 己黃○ │A:臺東縣OO鎮O│己○○ │A:他卷二第51頁 ││ │ 66.06.22 │ O里10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16號 │ │ 號投開票所第38頁││ │ │B:乙午○ │ │ 編號9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19 頁││ │ │D:雲林縣OO市O│ │ ││ │ │ O里3鄰OO路 │ │ ││ │ │ 26號 │ │ ││ │ │E:94.12.30 │ │ │├─┼─────┼────────┼────┼─────────┤│11│ 乙午○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86頁 ││ │ 59.03.15 │ O里10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16號 │ │ 號投開票所第38頁││ │ │B:乙午○ │ │ 編號7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20 頁││ │ │D:雲林縣OO鎮O│ │ ││ │ │ O里20鄰OO18│ │ ││ │ │ 號 │ │ ││ │ │E:94.12.14 │ │ │├─┼─────┼────────┼────┼─────────┤│12│ 乙未○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86頁 ││ │ 59.02.13 │ O里10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16號 │ │ 號投開票所第38頁││ │ │B:乙午○ │ │ 編號8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21 頁││ │ │D:雲林縣OO鎮O│ │ ││ │ │ O里20鄰OO18│ │ ││ │ │ 號 │ │ ││ │ │E:94.12.14 │ │ │├─┼─────┼────────┼────┼─────────┤│13│ 己宇○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43頁 ││ │ 55.10.17 │ O里2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65號 │ │ 號投開票所第6頁 ││ │ │B:己宇○ │ │ 編號14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23 頁││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22鄰OO路│ │ ││ │ │ 292巷46弄16號4│ │ ││ │ │ 樓 │ │ ││ │ │E:94.11.22 │ │ │├─┼─────┼────────┼────┼─────────┤│14│ 巳○○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76頁 ││ │ 44.07.14 │ O里2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65號 │ │ 號投開票所第6頁 ││ │ │B:巳○○ │ │ 編號15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26 頁││ │ │D:臺北縣OO鎮O│ │ ││ │ │ O里9鄰OO路 │ │ ││ │ │ 173號 │ │ ││ │ │E:95.02.03 │ │ │├─┼─────┼────────┼────┼─────────┤│15│ 甲辛○ │A:臺東縣OO鎮O│k○○ │A:中福里第82頁 ││ │ 68.04.03 │ O里2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5││ │Z000000000│ 65號 │ │ 號投開票所第7頁 ││ │ │B:巳○○ │ │ 編號1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27 頁││ │ │D:臺北縣OO鎮O│ │ ││ │ │ O里4鄰OO路 │ │ ││ │ │ 87號 │ │ ││ │ │E:94.12.09 │ │ │├─┼─────┼────────┼────┼─────────┤│16│ z○○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87頁 ││ │ 61.10.02 │ O里23鄰OO29│ │B:臺東縣關山鎮第84││ │Z000000000│ 號 │ │ 號投開票所第15頁││ │ │B:乙丑○ │ │ 編號8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29 頁││ │ │D:臺北市OO市O│ │ ││ │ │ O里4鄰OO街7│ │ ││ │ │ 巷9號 │ │ ││ │ │E:94.12.09 │ │ │├─┼─────┼────────┼────┼─────────┤│17│ 甲天○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03頁 ││ │ 29.11.20 │ O里16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84號 │ │ 號投開票所第58頁││ │ │B:甲天○ │ │ 編號8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32 頁││ │ │D:臺北市OO區O│ │ ││ │ │ O里4鄰OO街 │ │ ││ │ │ 284巷24弄1號4 │ │ ││ │ │ 樓 │ │ ││ │ │E:94.12.06 │ │ │├─┼─────┼────────┼────┼─────────┤│18│ N○○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16頁 ││ │ 51.04.15 │ O里16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84號 │ │ 號投開票所第58頁││ │ │B:N○○ │ │ 編號9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33 頁││ │ │D:臺中市OO區O│ │ ││ │ │ O里12鄰OOO│ │ ││ │ │ 街16巷21號 │ │ ││ │ │E:94.12.19 │ │ │├─┼─────┼────────┼────┼─────────┤│19│ 申○○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98頁 ││ │ 55.10.23 │ O里12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62號 │ │ 號投開票所第44頁││ │ │B:申○○ │ │ 編號6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34 頁││ │ │D:臺中市O區OO│ │ ││ │ │ 里30鄰OOO路│ │ ││ │ │ 130號 │ │ ││ │ │E:94.12.09 │ │ │├─┼─────┼────────┼────┼─────────┤│20│ g○○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44頁 ││ │ 63.04.07 │ O里12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62號 │ │ 號投開票所第44頁││ │ │B:T○○ │ │ 編號8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36 頁││ │ │D:臺中縣OO鄉O│ │ ││ │ │ O村22鄰OO路│ │ ││ │ │ 516號 │ │ ││ │ │E:94.12.15 │ │ │├─┼─────┼────────┼────┼─────────┤│21│ 宙○○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80頁 ││ │ 66.09.14 │ O里16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82號 │ │ 號投開票所第58頁││ │ │B:宙○○ │ │ 編號5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30 頁││ │ │D:臺北市OO區O│ │ ││ │ │ O里19鄰OO路│ │ ││ │ │ 370巷21號 │ │ ││ │ │E:94.12.22 │ │ │├─┼─────┼────────┼────┼─────────┤│22│ X○○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92頁 ││ │ 66.03.14 │ O里16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82號 │ │ 號投開票所第58頁││ │ │B:X○○ │ │ 編號4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31 頁││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10鄰OO路│ │ ││ │ │ 359號4樓 │ │ ││ │ │E:94.12.21 │ │ │├─┼─────┼────────┼────┼─────────┤│23│ 己宙○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65頁 ││ │ 61.04.12 │ O里4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57號 │ │ 號投開票所第10頁││ │ │B:Z○○ │ │ 編號1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11 頁││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7鄰OO路 │ │ ││ │ │ 263巷27弄4-1號│ │ ││ │ │E:95.01.05 │ │ │├─┼─────┼────────┼────┼─────────┤│24│ 己玄○ │A:臺東縣OO鎮O│己○○ │A:里瓏里第160頁 ││ │ 52.04.20 │ O里4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57號 │ │ 號投開票所第10頁││ │ │B:己玄○ │ │ 編號5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13 頁││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28鄰OO路│ │ ││ │ │ 86號7樓之15 │ │ ││ │ │E:94.12.23 │ │ ││ │ │ │ │ │├─┼─────┼────────┼────┼─────────┤│25│ 丙卯○ │A:臺東縣OO鄉O│甲乙○ │A:卷七第139頁 ││ │ 38.01.27 │ O村1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8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A○○ │ │ 第6頁編號3 ││ │ │C:94.06.28 │ │C:第197頁 ││ │ │D:臺東縣OO鎮O│ │ ││ │ │ O里1鄰OO路 │ │ ││ │ │ 27號 │ │ ││ │ │E:95.05.23 │ │ │├─┼─────┼────────┼────┼─────────┤│26│ 丁丑○ │A:臺東縣OO鄉O│甲乙○ │A:卷七第185頁 ││ │ 51.07.20 │ O村1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8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A○○ │ │ 第6頁編號5 ││ │ │C:94.06.29 │ │C:第273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26鄰OO街│ │ ││ │ │ 206巷15弄9號 │ │ ││ │ │E:94.11.22 │ │ │├─┼─────┼────────┼────┼─────────┤│27│ h○○ │A:臺東縣OO鄉O│甲乙○ │A:卷七第189頁 ││ │ 40.03.31 │ O村1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28號 │ │ 第114號投開票所 ││ │ │B:A○○ │ │ 第6頁編號4 ││ │ │C:94.06.29 │ │C:第274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6鄰OO街 │ │ ││ │ │ 32號 │ │ ││ │ │E:94.12.28 │ │ │├─┼─────┼────────┼────┼─────────┤│28│ 乙壬○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26頁 ││ │ 59.10.02 │ O里4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57號 │ │ 號投開票所第10頁││ │ │B:乙癸○ │ │ 編號4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06 頁││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9鄰OO路 │ │ ││ │ │ 700巷67號13樓 │ │ ││ │ │E:94.11.22 │ │ │├─┼─────┼────────┼────┼─────────┤│29│ 乙癸○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21頁 ││ │ 34.06.01 │ O里4鄰OO路 │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57號 │ │ 號投開票所第10頁││ │ │B:乙癸○ │ │ 編號2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08 頁││ │ │D:宜蘭縣OO鄉O│ │ ││ │ │ O村3鄰OO路 │ │ ││ │ │ 一段130巷27號 │ │ ││ │ │E:94.11.28 │ │ │├─┼─────┼────────┼────┼─────────┤│30│ 乙丑○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75頁 ││ │ 59.06.06 │ O里23鄰OO29│ │B:臺東縣關山鎮第84││ │Z000000000│ 號 │ │ 號投開票所第15頁││ │ │B:乙丑○ │ │ 編號6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28 頁││ │ │D:臺北縣OO市O│ │ ││ │ │ O里9鄰OO路 │ │ ││ │ │ 53巷3號 │ │ ││ │ │E:94.12.09 │ │ │├─┼─────┼────────┼────┼─────────┤│31│ 乙巳○ │A:臺東縣OO鎮O│k○○ │A:里瓏里第148頁 ││ │ 34.07.18 │ O里12鄰OO路│ │B:臺東縣關山鎮第83││ │Z000000000│ 62號 │ │ 號投開票所第44頁││ │ │B:T○○ │ │ 編號7 ││ │ │C:94.06.30 │ │C:原審卷二第437 頁││ │ │D:雲林縣OO鎮O│ │ ││ │ │ O里23鄰OO街│ │ ││ │ │ 39號 │ │ ││ │ │E:94.12.30 │ │ │└─┴─────┴────────┴────┴─────────┘附表三十二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甲l○、fO│無 │*丙Z○、*甲│無 ││O │ │vO │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甲l○、f○○││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分別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親友丙Z││O(甲l○之表妹)、甲v○(f○○之妻舅)將戶籍虛偽遷││入。其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原審依職權調取之││ │ │E:遷出之時間 │ │ 臺東縣鹿野鄉戶政││ │ │ │ │事務所95年8月11日 ││ │ │ │ │檢送之戶籍謄本清冊│├─┼─────┼────────┼────┼─────────┤│1 │ 丙Z○ │A:臺東縣OO鄉O│甲l○ │A:卷六第1頁 ││ │ 62.06.23 │ O村4鄰OO路 │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二段92號 │ │ 第120號投開票所 ││ │ │B:丁卯○ │ │ 第18頁編號7 ││ │ │C:94.06.29 │ │C:第266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里34鄰OO街│ │ ││ │ │ 113號3樓之3 │ │ ││ │ │E:迄未遷出 │ │ │├─┼─────┼────────┼────┼─────────┤│2 │ 甲v○ │A:臺東縣OO鄉O│甲v○ │A:卷七第193頁 ││ │ 41.05.10 │ O村9鄰OO路8│ │B:臺東縣鹿野鄉鎮市││ │Z000000000│ 巷23號 │ │ 第115號投開票所 ││ │ │B:己A○ │ │ 第21頁編號4 ││ │ │C:94.06.29 │ │C:第281頁 ││ │ │D:臺東縣OO市O│ │ ││ │ │ O路482號 │ │ ││ │ │E:迄未遷出 │ │ │└─┴─────┴────────┴────┴─────────┘附表三十三

㈠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 │與黃○○、甲寅○、H○○│ ││ │具有妨害投票正確間接犯意│ ││與黃○○、甲│聯絡之共犯 │雖未實際居住於││寅O、H○○│ │遷移之戶籍內,││具有妨害投票├────┬───────┤並取得第十六屆││正確直接犯意│僅協助辦│虛偽遷移自身戶│臺東縣議員選舉││聯絡之共犯 │理虛偽遷│戶,並取得第十│選舉權人資格,││ │移戶籍,│六屆臺東縣縣議│惟非為選舉目的││ │自身未虛│員選舉選舉權人│遷移戶籍,亦均││ │偽遷移戶│資格之共犯(其│未前往投票,不││ │籍之共犯│中人名前面加註│知情之第三人 ││ │ │*者表示於94年│ ││ │ │12 月3日投票日│ ││ │ │確實前往投票)│ │├──────┼────┼───────┼───────┤│l○○ │甲z○ │*丙s○ │無 │├──────┴────┴───────┴───────┤│行為分擔說明:經甲寅○於員工會報上指示請託親友辦理虛偽││遷移戶籍手續,幫助黃○○選舉後,農會職員l○○即基於直││接犯意聯絡,請託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甲z○(l○○之夫)││協助辦理,將亦具有間接犯意聯絡之親友丙s○(l○○之嫂││嫂)之戶籍虛偽遷入。其虛偽遷移情形如下㈡所示。 │└───────────────────────────┘㈡虛偽遷移戶籍情形:

┌─┬─────┬────────┬────┬─────────┐│編│姓名、生日│遷移戶籍之情形:│辦理遷移│卷證所在頁碼 ││號│、身分證統│A:遷入之戶籍地址│戶籍手續│A:扣案之戶籍遷移申││ │一編號 │B:該址之戶長 │之人 │ 請書清冊 ││ │ │C:遷入之時間 │ │B:扣案之選舉人名冊││ │ │D:原設籍地址 │ │C:臺東縣關山鎮戶政││ │ │E:遷出之時間 │ │ 事務所以95年8月8││ │ │ │ │日東關鎮戶字第0950││ │ │ │ │001163號函送之戶籍││ │ │ │ │謄本清冊 │├─┼─────┼────────┼────┼─────────┤│1 │ 丙s○ │A:臺東縣OO鎮O│甲z○ │A:豐泉里第88頁 ││ │ 48.03.15 │ O里7鄰OO8號│ │B:臺東縣關山鎮第87││ │Z000000000│B:己B○ │ │ 號投開票所第44頁││ │ │C:94.06.27 │ │ 編號2 ││ │ │D:臺東縣OO市O│ │C:原審卷二第439頁 ││ │ │ O里31鄰OO街│ │ ││ │ │ 83號 │ │ ││ │ │E:迄未遷出 │ │ │└─┴─────┴────────┴────┴─────────┘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