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受 處 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被告即受處分人甲○○前犯搶奪罪,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院於民國94年3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於94年5月23日解送勞動處所執行。茲受處分人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德霞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