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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6 年聲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違反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87年5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於刑之執行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94年4月

30 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 年6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廣譽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