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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6 年聲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盜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1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廣譽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