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經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4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家瑩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