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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與8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0號判決可稽。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9月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7號裁定減刑並定期應執行之刑,有該裁定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減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廣譽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