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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原名張宗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 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德霞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