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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7 年感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4年度感抗字第7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4年10月21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2年4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檢附之裁定書、執行書、警察局移送函、法務部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等影本結果,認無不合。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許 仕 楓法 官 林 慶 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明 智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