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處 分人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5年10月11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迄今已執行 1年10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 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德盛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妙娘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