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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7 年聲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因假釋出監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廣譽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