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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7 年聲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組織犯罪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88年7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而於95年3月23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妙娘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