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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7 年聲字第 2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5年3月22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以上,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閔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