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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7 年聲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 1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而於95年5月10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 1年10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 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妙娘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