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戊○○參加訴訟人 丙 ○
乙○○被 告 甲○○
己○○丁○○上列被告因被告甲○○、己○○偽造文書案件(96年度上更二字第1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暨參加訴訟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己○○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且參加訴訟人之參加訴訟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閔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