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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7 年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參加訴訟人 乙 ○上列參加訴訟人因被告甲○○、丙○○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林素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參加訴訟,惟其所在不明,對其應行送達之文書,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閔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