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參加訴訟人 乙 ○上列參加訴訟人因被告甲○○、丙○○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林素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參加訴訟,惟其所在不明,對其應行送達之文書,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閔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