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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8 年上訴字第 1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明得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陳信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黃明得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均撤銷。

黃明得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如附表一編號1至20、22、24至30、32、35至62、64至71、74、75、79至82、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合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與共同被告楊正山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拾肆罪(如附表一編號23、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示),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均褫奪公權貳年,各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褫奪公權壹年,如附表一編號23、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契約金額欄所示各所得財物,應與共同被告楊正山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共拾肆罪(如附表一編號23、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示),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應與共同被告楊正山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明得自民國82年7月間起至96年8月15日止任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下稱臺東區農改場)場長,負責指揮督導該場試驗研究及農業推廣等業務。楊正山(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為緩刑宣告,且因檢察官逾期上訴經原審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則自81年間起至96年3月間止,擔任該場研究員兼任斑鳩分場主任,負責果樹栽培之研究,其2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黃明得明知臺東區農改場勞務採購外包之工資僅能支付給實際從事勞務之人員及向農民租地試驗之租金補償費亦僅能支付與出租農地供試驗之農民,竟於92年間指示楊正山以虛偽勞務採購外包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作為對外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贈送之費用,以攏絡上級長官及親友,黃明得並交付送禮名單與楊正山,由楊正山負責寄送。楊正山接受黃明得前開指示後,即先於92年起至95年6月30日間與黃明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如附表一編號1至

20、22、24至30、32、35至62、64至71、74、75、79至82、

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載;下均同),復於95年7月1日至95年12月間及先後基於上開犯意(如附表一編號23、31、

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載;下均同),而:

(一)陸續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農民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及白通發等人(以上十二人業經原審為免刑判決確定)共同基於前揭意圖與故意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先後之犯意聯絡,請鄒運寶等人配合向臺東區農改場詐領虛偽勞務採購外包之工資,楊正山明知鄒運寶等人實際上未至臺東區農改場斑鳩分場工作,竟與黃明得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在如附表一除編號21外所示之時間,將不實之工作項目、承攬人、工作人員,偽填於勞務外包請示單、承攬廠商基本資料表、承攬人工作人員資料表及驗收意見表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繼而基於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楊正山持上開公文書,提出於臺東區農改場承辦單位(總務室、會計室、秘書等)而行使上開公文書,向臺東區農改場詐稱確有前述勞務採購外包工資之費用支出,足生損害於臺東區農改場對於經費核用之正確性,並使臺東區農改場之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依其等所請,憑以製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粘貼憑證用紙」之公文書,而在上開公文書黏貼由楊正山經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白通發授權填寫、用印之勞務採購外包工資領據,將如附表一除編號21外所示之勞務外包工資給付與鄒運寶等人,再由鄒運寶等人直接將現金交付與楊正山,或暫由鄒運寶等人保管工資,嗣楊正山向鄒運寶等人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時抵扣買賣價金,合計詐取款項新臺幣(下同)2,477,500元。

(二)又,楊正山另先後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農民李大再(亦經原審為免刑判決確定)、陳常青及吳東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請李大再、陳常青及吳東隆配合向臺東區農改場詐領租金補償費,復依據黃明得之指示,為不知情之楊木林及陳俊任(起訴書誤載為「林仁華」)向臺東區農改場詐領租金補償費,楊正山明知自己無意在李大再、陳常青、吳東隆、楊木林、陳俊任之果園內為確實之試驗,竟與黃明得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在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將不實之試驗名稱、試驗地點、試驗期間,偽填於合約書簽約請示單、合約書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繼而基於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楊正山持上開公文書,提出於臺東區農改場承辦單位(會計室)而行使上開公文書,向臺東區農改場詐稱確有前述試驗計劃租金補償之費用支出,足生損害於臺東區農改場對於經費核用之正確性,並使臺東區農改場之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依其等所請,憑以製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粘貼憑證用紙」之公文書,而在上開公文書黏貼由楊正山經李大再、陳常青、吳東隆、楊木林、陳俊任授權填寫、用印之租金補償領款收據,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租金補償費給付與李大再等人,李大再、陳常青及吳東隆直接交付現金與楊正山或待楊正山購買釋迦時抵扣價金,楊木林及陳俊任則未再將上開款項交付給楊正山,合計詐取款項20萬元。

二、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下簡稱東調站)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關於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楊正山、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李大再、白通發於東調站向司法警察官所為陳述(下簡稱警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2亦明定之。而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所謂「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證人楊正山、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李大再、白通發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有若干前後不一或有對部分事實已不復記憶或有對諸多細節描述之詳盡程度互見等情形,此有渠等警詢及原審審理筆錄可稽,然渠等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於警詢時所述均屬實在,且亦查無不法方式取供之情事,其於客觀上顯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件被告黃明得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是被告黃明得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尚非有據。

二、關於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楊正山、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李大再、白通發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經具結所為陳述:

(一)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中輪流盤問證人,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擊、防禦,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規定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在場,此由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僅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可獲印證。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85號判決意旨參酌)。

(二)本件證人楊正山、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李大再、白通發就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業經具結,且係知悉就檢察官所詢問之問題而為陳述,其偵查筆錄記載亦屬完整,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自均有證據能力。被告黃明德於原審之辯護人指稱前開證人在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未經被告黃明得及其辯護人詰問,因此無證據能力云云,尚難採認。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除上開被告黃明得辯護人所爭執之證據已如前述外,其餘部分,被告黃明得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本院所調查之證據資料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偏低等瑕疵,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併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即撤銷改判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共同被告楊正山自92年起至95年12月間,為購買釋迦水果禮盒,以供被告黃明得致贈上級長官及親友之需,以虛偽勞務採購外包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作為對外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之費用,而陸續與農民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及白通發等人配合向臺東區農改場詐領虛偽勞務採購外包之工資,楊正山明知鄒運寶等人實際上未至臺東區農改場斑鳩分場工作,竟於附表一(除編號21外)所示之時間,將不實之工作項目、承攬人、工作人員,偽填於勞務外包請示單、承攬廠商基本資料表、承攬人工作人員資料表及驗收意見表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繼而提出於臺東區農改場承辦單位(總務室、會計室、秘書等)而行使上開公文書,向臺東區農改場詐稱確有前述勞務採購外包工資之費用支出,使臺東區農改場之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依其等所請,憑以製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粘貼憑證用紙」之公文書,而在上開公文書黏貼由楊正山經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李大再、白通發授權填寫、用印之勞務採購外包工資領據,將如附表一(除編號21外)所示之工資給付與鄒運寶等人,再由鄒運寶等人直接將現金交付與楊正山,或暫由鄒運寶等人保管工資,嗣楊正山向鄒運寶等人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時抵扣買賣價金,合計詐得2,477,500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正山、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白通發迭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分別證述在卷,且互核一致,並有卷附勞務外包請示單、承攬廠商基本資料表、承攬人工作人員資料表、驗收意見表、勞務採購外包領款收據(均影本;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80號證物卷宗〈下稱偵字卷〉編號2至5,共4宗)、被告黃明得交付共同被告楊正山之送禮名單及寄件人均記載為「黃明得」之運送水果禮盒宅配收據(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00號卷〈下稱他字卷〉3第5-17、23-46頁)、共同被告鄒運寶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影本(見他字卷1第106-122頁)、共同被告陳常青之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存摺影本(見他字卷1第183-191頁)、共同被告莊秀春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存摺影本(見他字卷2第222-224頁)及共同被告白通發於原審審理中所提出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原審卷二第51-53頁)等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又共同被告楊正山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將不實之試驗名稱、試驗地點、試驗期間,偽填於合約書簽約請示單、合約書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繼而提出於臺東區農改場承辦單位(會計室),向臺東區農改場詐稱確有前述試驗計劃租金補償之費用支出,使臺東區農改場之相關承辦人員進而依其所請,憑以製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粘貼憑證用紙」,而在上開公文書黏貼由楊正山經明知未有試驗之事之李大再、陳常青、吳東隆及不知情之楊木林、陳俊任授權填寫、用印之租金補償領款收據,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租金補償費給付與李大再等人,李大再、陳常青及吳東隆直接交付現金與楊正山或待楊正山購買釋迦時抵扣價金,不知情之楊木林及陳俊任則未再將上開款項交付予楊正山等事實,亦據證人楊正山、李大再、陳常青、吳東隆、楊木林、陳俊任分別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無訛,並有農地簽約請示單、合約書、領款收據等在卷為憑(均影本;見偵字卷編號6),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又查共同被告楊正山以前開虛偽勞務採購外包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作為對外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之費用,係基於被告黃明得之指示,黃明得並交付送禮名單予楊正山,由楊正山負責寄送,以攏絡上級長官及黃明得之親友等情,業據證人楊正山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迭指證述綦詳(詳見他字卷1第75、78頁;他字卷2第24-25頁;他字卷3第18至第20頁、原審卷一第213-226頁),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佐、互核相符。且被告黃明得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前開他字卷3第5-17、23-46頁所示送禮名單及寄件人均記載為「黃明得」之運送水果禮盒宅配收據後,承認該4份送禮名單係伊交予楊正山處理者之情不諱,復經檢察官詰以是否自92年起每年中秋節及春節均有交送禮名單予楊正山處理送禮之事時,亦稱:大部分都有等語在卷(他字卷3第80頁),亦與證人楊正山所證黃明得交付送禮名單由其負責寄送之語吻合。

(四)再者,臺東區農改場自92年至95年間,於預算中並未編列業務費用供購買禮品之用乙節,除被告黃明得於偵查中自承在卷外(他字卷3第79頁),並有臺東區農改場97年6月2日農東改人字第0973202097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25頁),而該場於92至95年間有試驗園生產釋迦,地點位於臺東縣卑南鄉美濃村斑鳩17號之臺東區改良場斑鳩分場,栽培面積約有3.07公頃,銷售紀錄為92年1168.6公斤,93年3031.8公斤,94年1812.1公斤,95年2540.1公斤,該場釋迦果園以研究試驗為主,所生產之釋迦供試驗、繁殖及分析研究用,扣除試驗、研究之外,其餘可供銷售之釋迦出售予該場員工或行口批發商,所得全數繳庫等節,亦有卷附臺東區農改場前揭函文可考(見原審卷二第24、25頁)。又參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孳生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其中第4點(三)雖規定孳生物可無償配給農民或機關團體推廣,另第9點規定孳生物無償或有償配給農民或機關推廣者,應取具收據,第11點規定贈與品評之孳生物,每年總量以不超過孳生物總產量百分之5為限,第14點規定保管單位對於孳生物異動,應設立備查簿,隨時詳予記載,並加強管理(見原審卷二第59、60頁)。再者,依據臺東區農改場92年至95年間孳生物備查簿的記載,該改良場於92年至95年間,釋迦孳生物並無無償配給農民或機關團體作推廣或贈與品評之紀錄,此有卷附臺東區農改場97年8月4日農東改人字第0973202995號函及其所附92年至95年孳生物備查簿影本資料可資參佐(見原審卷二第107-130頁);復經本院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詢結果,該委員會仍以同一意旨復知本院,有該委員會98年6月26日農政字第0980132434號函在卷足考(本院卷一第112頁)。而證人楊正山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所稱:臺東區農改場本身有種釋迦,能夠有收成的,大約5、6分地,鳳梨釋迦有5分地,其他是用來作為試驗用的,因為果樹種類很多,面積一般不大,因為從事試驗用途,有很多不是以生產為目的,公家試驗地生產的水果,賣得的金額要上繳國庫,前1年要編列預算,收成的金額要上繳國庫,這裡面有很多的水果是要做試驗用,有些是從事種源的蒐集,還有其他試驗用,所以能夠生產的水果不多,也不是以生產為目的,所以品質不是很好,場長要求送的水果是頂級、品質好、漂亮的,臺東區農改場自己生產的水果本身就有困難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3、214頁),亦與前開函文意旨並無不悖。然被告黃明得僅於96年春節交待楊正山寄送各上級長官及親友之釋迦水果禮盒即高達223盒計56箱,總價約13萬元等節,業據證人楊正山於偵查中依前開他字卷3第5-17、23-46頁所示送禮名單及寄件人均記載為「黃明得」之運送水果禮盒宅配收據之紀錄證述無訛(他字卷3卷19頁),是致贈上級長官及親友之上開釋迦水果禮盒,既非得以臺東區農改場業務費支應,被告黃明得復自承未曾支用其首長特別費(詳他字卷3第80頁),亦顯非取自臺東區農改場試驗之孳生物,則若非如楊正山所證係以虛報勞務外包工資、租金補償費方式作為購買釋迦果品之來源,被告黃明得焉能輕率指示楊正山寄送上開金額非微之果品?

(五)抑且,證人楊正山業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伊是受黃明得指示,虛報勞務外包工資及租金補償費的款項,購買水果禮盒當做公關送禮用,這些錢大部分用在送禮方面,最主要是買水果、送禮,黃明得知道伊是以向農民買的釋迦贈送給他指定的人,他會以電話或直接交代要送給何人,會開列名單,用宅配方式或直接載到辦公室或場長的宿舍,有時候會送到臺東區農改場,場長交鑰匙給伊,伊再送到場長的汽車後座行李箱,交給場長;關於寄送釋迦給場長指定要送的人,這部分臺東區改良場本身沒有編列任何預算來執行,黃明得指示送水果的時間一般來說是三節,春節、端午、中秋,平時送得就更多,例如記者會、審查會、科技計畫期中或期末審查、產學合作及技術轉移審查會,這些都會送,另外長官視察及來賓參訪,包括學者、民意代表、新聞媒體、機關團體、農民團體、褒獎表揚,場長出差、返鄉也會準備水果禮盒帶走;他字卷3第5到46頁是96年春節期間,黃明得交付給伊的送禮名單及宅配收據;寄送釋迦的方式,92、93年春節期間會以公務車來送,94、95年間就以宅配方式,有的是場長自己載回去的;黃明得指示伊贈送水果給指定的人,沒有交付任何購買水果的費用給伊,因為他已經指示伊用虛報補償費及勞務工資來購買,寄送費用都是由虛報的工資或補償費去扣抵;因為伊是負責果樹方面的試驗研究,黃明得也知道伊是負責這方面的業務,他認為鳳梨釋迦在臺東做的很不錯,所以他說如果客人來或需要作公關時,就要以釋迦來送禮,釋迦試驗補償費的金額部分並不足以應付場長的需求,他指示伊另外用勞務外包的工資來做,其實應該是勞務外包的工資來做不足,他再指示伊以試驗補償費來做;黃明得場長有時候在本場,他有時候到分場指示我,來做虛報補償費及勞務外包的工資,往年伊都會把概數,就是送的金額向他報告,例如伊跟他說某農民,黃明得說他不認識,黃明得就叫伊處理就好;就虛報補償費部分,黃明得指示伊列一個試驗研究計畫,把錢撥到農民帳戶,然後這個試驗研究計畫提出來或放在農民那邊買水果作為公關使用;勞務外包部分也是一樣,因為詐得的金額不只作為贈送水果用而已,金額有一部分也要提出來作為其他用途,例如要買軟熟果作為供開會來賓品嚐用等語綦詳(見原審卷一第213-217頁),核與被告黃明得前揭自承每年會有送禮名單交予楊正山,以便贈送水果與長官、友人品評等語相符,而被告黃明得於92年至95年間均任職臺東區農改場之場長,綜理全場場務,對於該場並無編列業務費作為公關費用,及該場於該段期間亦無無償配給自產水果與農民或機關團體等節,應知之甚詳,惟其竟每年均請楊正山贈送水果與長官、友人或在公關場合無償品評,理當知悉此等水果之開銷及需求數量應屬可觀,實非倚賴業務費或自產水果所可承擔,倘無一定經費支應,何以成之。綜此以觀,證人楊正山上開證述,與卷內事證相符,亦與經驗法則無違,益證其前開指證應足信實。

(六)綜上,被告黃明得透過指示共同被告楊正山以勞務外包工資、租金補償費購買公關使用之釋迦果品之方式,由楊正山與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李大再、白通發及不知情之楊木林、陳俊任簽立上開合約書及收據,再由楊正山持以向臺東區農改場申請核撥上開款項,於款項核撥與鄒運寶等人,復由楊正山以抵扣或取回現金方式購買黃明得所需之果品等事實,洵無置疑,其與楊正山、鄒運寶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事證明確,亦堪認定。

二、被告辯解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不可採之理由

(一)被告之辯解及辯謢人辯護意旨:⒈訊據被告黃明得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辯稱:⑴臺

東區農業改良場是做農業推廣,伊相當重視釋迦推廣作業,當時有請楊正山做釋迦的品嚐分析,農改場有土地,伊就指示楊正山去做,農改場有足夠的材料,但是沒有事先指示,也沒有犯意,亦未指示楊正山串通何事,伊除認識吳文耀、曾能立2人外,其餘農民均不認識,如何勾結,且伊亦無必要以非法手段達成推廣的目的。⑵伊請楊正山致贈友人或長官的釋迦等果品,是請楊正山自己處理,伊不太清楚果品來源,伊在每年春節或中秋節將屆時,均會交代斑鳩分場主任楊正山,請他準備釋迦或鳳梨釋迦供長官或友人品評,致贈果品的名單都是伊在事前開具,並詳列受贈人的機關、職級、住址及數量,以親交或以電子郵件方式交給楊正山處理,楊正山再依名單及寄送數量寄送釋迦、鳳梨釋迦等果品,伊都是請楊正山以宅配方式寄送出去,伊沒有給過楊正山購買釋迦、鳳梨釋迦的錢,只是開名單給他,楊正山自己有業務經費,應該是由業務費上面支出。⑶臺東區農改場在外面做的試驗,釋迦收穫的東西是可以拿回來的,楊正山應該知道,合約書上面第4條有約定農民應該提供相當數量的試驗產品,換句話說就是全部可以拿回來;臺東區農改場有種植釋迦1甲地,1公頃應該會收穫14,929公斤的釋迦,這樣的量就足以做推廣云云。

⒉被告辯護人則以下列各語為辯:

⑴有關勞務採購外包工資,依卷內黏貼憑證用紙,其上農民

領款收據,場長部分核章是「乙章」而非被告黃明得場長本身自己用印,有關租金補償費契約部分,場長用章是「甲章」這部分係由秘書或副場長代行,就被告黃明得而言,他並不認識這些農民,亦非親自審核用章,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黃明得與楊正山及其他農民有犯意聯絡及犯罪事實部分舉證尚有不足。

⑵共同被告楊正山係為做污點證人而誇大其詞,其以證人陳

述時,難免有不利其他共同被告之證詞,以脫免罪責,其證詞必有推諉卸責、嫁禍之疑,且其亦無法具體證述黃明得究在何時、何地作出違法的指示。

⑶抑且,證人楊正山對被告黃明得之指摘,就卷內資料,顯

非真實,分述如下:(此部分詳如本院卷二第281頁以下辯護人所提出100年2月22日刑事辯論旨狀所載)

1.斑鳩分場主任之職位,乃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之行政工作,楊正山無論有無兼任班鳩分場主任,均不會妨害其研究計畫之提出及進行,反兼任分場主任會剝奪楊正山專心進行研究之時間,更何況進行實驗研究所需要之場地,可以用臺東農改場自有土地,亦可向農民借用土地,並無必須親身身處斑鳩分場始得進行試驗研究之情事,證人楊正山所言,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2.楊正山若恐遭被告黃明得調離斑鳩分場主任之職位,為避免觸怒被告黃明得,而屈從其指示為本件犯行,則對於金額僅4萬元之澳洲旅遊補助款,楊正山竟敢拒絕被告,反不怕觸怒被告而遭被告調離斑鳩分場主任之職位,顯然矛盾。

3.若詐領系爭工資、補償費證人楊正山係因被告黃明得之指示不得不為,則楊正山應不會再有利用職務詐領其他給付之行為,惟見卷內扣得之楊正山撰寫之資材簿,依其內所記載楊正山詐領系爭工資、補償費之紀錄,足見楊正山非但詐領系爭工資、補償費,且利用採購之機會,向安東塑膠行中飽私囊,證人楊正山不願離去分場主任之原因恐是因本場對於分場鞭長不及,監督不易,其可為所欲為。

4.詐領系爭工資、補償費既係被告黃明得之指示而迫使楊正山所為,則在整個申請流程上,為免東窗事發,應以楊正山名義提出申請,以使簽准之人知悉此為楊正山所提,而同意配合,然詐領系爭工資、補助費契約之請購人,竟尚有職員「李再兩」、「李建勳」之名義請工。

5.依鈞院所調取楊正山銀行往來紀錄,發現楊正山除薪資外,均有不詳來源之金額匯入,次數有數十次之多,金額亦達百萬元、千萬元之鉅,楊正山自承除薪資外,無其他收入,對於上開收入來源又拒絕說明,尤其依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檢附之楊正山股票交易紀錄,顯示楊正山自92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仍需給付證券公司6千餘萬元,如此金額,楊正山仍能補足,其收入來源如何能不令人起疑?

6.楊正山一方面稱臺東區農改場本身生產之果品,品質不佳、數量又少,不敷推廣送禮所需,然其歷年臺東區農改場之年報上,卻大力宣稱釋迦品質提升、產量提升,顯又自相矛盾。

7.證人楊正山96年7月19日於檢察官偵查所為證言,經鈞院勘驗後,關於楊正山之所言,原偵查筆錄有未及記錄者,是綜觀勘驗後全文,足見楊正山於偵訊中所言之被告「指示」,乃指被告向楊正山指示送釋迦做公關,並非指示楊正山製作假契約以詐領系爭工資、補償費,被告對楊正山製作假契約以詐領系爭工資、補償費乙事根本不知。

8.證人陳常青於96年7月18日接受東調站詢問時稱:「95年間另因楊正山要載運我果園生產之釋迦1百餘箱至屏科大作試驗,臺東區農改場因而匯款4萬餘元至我臺東農會信用不知帳戶內」,又於楊正山之宿舍發現印有「楊正山」為出貨人名義之紙箱(與一般農民送交農產品予果菜市場之規格相同)及扣案之鄒運寶交易帳冊,將其與楊正山之交易紀錄與其他客戶之交易紀錄同列,並無另外區分等情,在在顯示均楊正山詐得系爭工資、補助款之後,均納入私囊。

9.臺東區農改場提交法院之釋迦孳生物資料,並不正確,除楊正山於偵訊時陳明外,監察院並有糾正。

10.綜上,被告開立之送禮名單,僅足證明被告有指示楊正山致送釋迦之行為,推廣送禮所需之釋迦數量,臺東區農改場有足夠充分之來源,且品質優良,無需外購,被告並無為送禮公關之需求而與楊正山共謀詐領系爭工資、補償費之動機及犯意。

(二)惟查:⒈共同被告楊正山自92年起至95年12月止,即以虛報勞務外包

工資、租金補償費之方式,向共同被告鄒運寶等人用抵扣或現金交付方式購買釋迦果品,其所涉期間、虛報之公款、購買果品費用額度,均非可小覷,被告黃明得先泛稱不知果品來源為何,又稱楊正山係以業務費支出購買果品,嗣又稱臺東區農改場自產之釋迦已足用以推廣云云,先後所辯內容不一,是否屬實,已有疑義。

⒉又臺東區農改場自92年至95年間,於預算中並未編列業務費

用供購買禮品之用,而該農改場於92年至95年間,釋迦孳生物並無無償配給農民或機關團體作推廣或贈與品評之紀錄,復參以證人楊正山於原審中之證言,足見被告致贈上級長官及親友之釋迦果品,亦顯非取自臺東區農改場試驗之孳生物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詳上開一之(四)之理由),故被告黃明得就每年請楊正山於年節時贈送釋迦果品與友人、長官品評之釋迦果品來源或購買果品之經費來源,其辯稱楊正山應係以業務費支用、臺東區農改場自產釋迦可供贈送長官、友人推廣云云,容與卷附事證顯現之事實不符,委無可取。

⒊次查臺東區農改場自89年2月迄今,為加強管理,提高行政

效率,依照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規定,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做為該場各層人員處理公務之依據,並由該場製作機關首長之「甲」、「乙」職名章,分別授權由副場長及秘書使用,惟於93年7月15日副場長林慶喜退休後「甲章」即不再使用,直至96年3月9日補實副場長及秘書後,復使用甲、乙職名章,此有臺東區農改場97年3月11日農東改人字第0973200986號函及其所附分層負責明細表影本在卷可考(附於原審卷二第153-2頁至第184頁),是被告辯護人所稱:卷內勞務外包契約黏貼憑證用紙,場長部分是以「乙章」核章,非被告黃明得本身的用印,租金補償契約部分,場長是以「甲章」核章,是由秘書或副場長代行,黃明得均未親自用章等語固屬有據。然有關共犯之間犯罪行為之作成,其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本應以行為人之行為為斷,且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方式並非定式之模式,其形成之方式態樣多變、不一而足,縱被告黃明得未在前揭書證上親自用印,亦不表示不能以其他方式達成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目的。是辯護人前開辯護意旨難以執為被告黃明得有利之認定。

⒋又被告黃明得雖稱上開農民其僅認識吳文耀、曾能立,如何

與其等串通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進一步言,共同意思聯絡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亦可,不問直接或是間接,亦不必在各行為人間有直接謀議之事實,如透過第三人居間聯繫,而各行為人均具有實施某特定犯罪之認識時,亦屬之。被告黃明得指示楊正山以虛報勞務外包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之方式,購買釋迦果品作為公關使用,被告楊正山則依此指示而與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李大再、白通發等人虛簽前揭文書後行使之,並向臺東區農改場詐得款項,就被告黃明得而言,雖未與鄒運寶、吳文耀、黃淑美、陳常青、陳莊玉霜、陳進旺、陳梅玉、吳東隆、黃慧珍、曾能立、莊秀春、李大再、白通發有直接謀議之事實,但其等係透過楊正山而達成同一犯罪之犯意聯繫,揆諸上開說明,仍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甚明。被告黃明得所執前詞,洵屬無據。

⒌另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楊正山係為做污點證人而誇大其

詞,將責任推與被告黃明得,且其亦無法具體證述黃明得究在何時、何地作出違法的指示云云。惟本件共犯範圍非僅被告黃明得一人,共同被告楊正山就其他共犯所涉事項亦供述明確,而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適用,楊正山實無必要藉由誣指黃明得有所指示而圖獲法律減刑之恩典。而楊正山與鄒運寶等人以上開虛報款項購買果品之方式,時間歷時甚久,金額、數量亦屬可觀,黃明得身為場長,因綜理全場場務,自無可能事事親力親為,只須透過指示楊正山為之,由楊正山負責執行即可。執行面既由楊正山為之,黃明得自僅需概括指示,且以果品贈送做公關,既年年有之,黃明得又何需具體而微予以指示。是以,楊正山上開證詞實無不合常理之處。辯護人所指前詞,尚難為被告黃明得有利之認定。

⒍附表一編號17、23、30、50、60、61、62、71、73、82、83

等臺東區農改場勞務採購外包案,依各該編號內所示之卷附勞務外包請示單、承攬廠商基本資料表、承攬人工作人員資料表、驗收意見表、勞務採購外包領款收據,臺東區農改場之請工人固均非楊正山,而均為該場另名職員李再兩(已歿),然證人楊正山就此部分業於檢察官96年7月31日偵查中時,經檢察官最後詢以有何補充陳述時,主動證稱:有關勞務外包請工人是李再兩的部分,有些是我用李再兩的名義請的,李再兩不知道我用他的名義申請等語在卷(他字卷2第25頁),於本院審理中更進一步具結證述:李再兩原來在臺東區農改場擔任事務股股長,黃明得就任後,將他調整為文書股股長,後又將他調到斑鳩分場的坡地果園經營研究室,在專業領域跟農業技術職系落差很大,我跟場長(即黃明得)報告,場長告訴我,叫他退休,並二次指示我要把他的考績考列丙等,……,我用李再兩的名義申請(指農改場勞務採購外包案)當然是因場長要我虛列勞務費,以購買水果做公關,另一方面也是基於我的好意,因我擔心他工作項目不足,業務量太少,真的會被考丙等,至於不讓李再兩知道,是因為他知道場長在找他麻煩,我怕他知道會有一些意外的動作或結果發生,…,後李再兩太太在96年9月因車禍去世,原本心情沮喪很鬱卒的李再兩,上班開始不正常,據同仁說,經常在海邊往返,終於在97年1月在家自殺身亡等情甚詳(本院卷二第115頁)。而被告黃明得就楊正山所述前開有關李再兩於臺東區農改場任職時之職務更異及工作績效狀況並未爭執,則楊正山所述因擔心李再兩恐業務量不足遭評定丙等,遂以其名義承辦勞務採購外包業務,又恐其知悉而有意外之動作,故未讓其知道等情,於理尚非有違,況楊正山所稱未經李再兩同意而假冒其名義承辦前開勞務採購外包業務,將使其本身另涉犯偽造文書罪(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無證據證明被告黃明得亦與之有犯意聯絡,故於本案被告黃明得部分無予認定之必要),故若非為真正,楊正山當無主動供出之理,由此益證其部分所證應可採信。故被告辯護人據此指稱楊正山對被告黃明得之指證並非實在云云,礙難採信。至證人楊正山固於本院另稱李再兩嗣後知悉其有以渠名義申請虛偽勞務採購外包,並主動表示願意配合云云(詳本院前開卷頁),然李再兩已於97年1月間死亡,而此僅為證人楊正山事後單方證言,並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故其此部分所述尚非可採認,即難以遽認李再兩亦為本件被告黃明得與楊正山為本件犯行之共同正犯,附此指明。另附表一編號21所示臺東區農改場92年12月9日「果樹挖掘施肥穴之相關作業」之勞務採購外包,其負責請購款項、驗收及與農民吳文耀訂立契約之承辦人係李建勳,固有偵字卷2第198頁至第204頁之粘貼憑證用紙、領款收據、驗收單、勞務採購契約等可考,然此勞務採購外包與楊正山無關,且屬真正,吳文耀於92年時確有到臺東區農改場做果樹挖掘施肥的工作等情,業據證人吳文耀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原審卷二第157頁;此部分原判決誤為有罪之認定,尚有未洽,爰不另無罪諭知〈詳後述〉),是被告辯護人以此指稱證人楊正山指證不實,亦非可採。

⒎關於楊正山於原審審理時所證:被告黃明得曾於94年要求伊

提供虛報勞務工資之費用補助被告黃明得澳洲旅遊的經費,伊予以拒絕乙節,被告辯護人雖依此質疑楊正山所稱因恐得罪被告黃明得始不得不依被告之指示而為本件犯行之真實性,然證人楊正山於本院就此部分已進而證稱:伊係擔心場長(即被告黃明得)會經常援用,沒完沒了,95年約3月間,場長到檳榔園辦公室,告訴伊,他在臺東大學兼課,每年會帶學生出國,或者環島參訪或觀摩,需要的經費很多,他還告訴伊一個農民的名字,要伊做假的試驗,然後再把經費拿給他當旅費,伊當時告訴他,這個農民不容易保密,伊婉轉的拒絕等語(本院卷二第19頁),觀諸證人楊正山前開證述情節詳細,且尚敘及被告所告知配合假試驗之農民並不可靠之語,殊難想像係屬杜撰之詞,自不能因楊正山稱其拒絕提供旅費之用,即認其其餘之指證不實。

⒏另者,臺東區農改場於92年至95年間所生產之釋迦果品,若

果確有充分足夠之生產量可以率意寄贈上級長官及被告之親友,則共同被告楊正山既任斑鳩分場主任,並負責果樹栽棓之研究,對此釋迦生產之數量自應知之甚明,則其於偵查中對寄送上級長官及被告親友之釋迦果品來源,當能即提出係來自臺東區農改場所試驗生產之依據,焉有無故自曝犯行?又何須有以己身身陷囹圄之地而誣指被告黃明得之動機及必要?是被告辯護人指稱臺東區農改場有生產足夠之釋迦果品足以寄送推廣,臺東區農改場函復法院之函文不足採信云云,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⒐再者,證人楊正山於偵查即自承:有些農民交給伊的錢,伊

亦占為己有等語,並承認就是因貪心等語(他字卷1第78頁),而於本院並證稱:所謂的貪字,整體說是我配合場長去做,有些錢我占為己有,…,我有特別費,可適用於分場同仁重病的用途,但一年後黃明得就跟我說特別費他要收回,一些有關分場同仁生病要去醫院探病,我承認我挪用一些錢在這些地方,整體來說所謂占為己有,不只是我占為己有,還有包括場長黃明得,我們一起把這些虛報勞務工資的錢一起占為己有,…,有一部分的錢,我承認我有用來有關同仁拜拜或探視同仁的部分,……,總之我所謂的貪,就是我跟場長一起貪心去做這些的事等語(本院卷二第17頁),足見證人楊正山並不否認虛報勞務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之款項,其於本案亦挪用部分使用之情,是縱楊正山所稱不得不聽從被告黃明得指示之動機非全然可信,但仍無卸於被告黃明得於本件之犯行。

⒑至依本院所調取楊正山於各銀行交易明細資料(詳本院卷一

第147頁至第177頁、第217頁至第234頁、第235頁至第262頁),顯示楊正山有多筆達數百萬之款項出入,亦有金額不匪之股票交易,但證人楊正山已稱前開銀行帳戶係其家人互相流通金錢所使用者,而股票部分係其配偶在操作等語在卷(本院卷二第15頁、第113頁),是殊難認與本案有何關連,況縱楊正山前開銀行、股票帳戶之金額來源有疑,亦係楊正山有無利用公務另涉犯他案之問題,均無法遽予推翻其前證詞之可信度。至被告辯護人雖另以所提出印有楊正山名字之紙箱、扣案資材簿之記錄等等質疑證人楊正山所為指證之真實性云云,惟被告辯護人所提出印有楊正山名字之紙箱相片(本院卷一第136頁)係屬20公斤裝,外型不佳,是運銷時所用,非用以送禮所使用等,經證人楊正山供明在卷(本院卷二第18頁),核與該紙箱相片外觀相符,是該紙箱與本案顯無關連。而扣案楊正山所有資材簿固係楊正山各與農民金錢往來明細之帳冊,但由該內記載之數字,實難窺知與本案有何關係,且證人楊正山稱此部分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業經檢察官逐一調查乙情,亦經本院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98年度交查字第65號核閱無訛(因涉偵查不公開,本院於核閱後即檢還該署),則該部分既仍於檢察官偵查中,且楊正山依該資材簿之記錄,縱有其他不當行為,亦與本案無涉。從而被告辯護人依此謂楊正山之證言不可信云云,尚非的論。

⒒共同被告楊正山於96年7月19日偵查筆錄(他字卷1第78頁)

,經被告辯護人依偵訊錄音制成譯文,並經本院勘驗結果:於就檢察官訊之楊正山,關於黃明得有關部分,其中如下之對話「檢:嗯,斑鳩分場會直接送水果至台東市,送水果到本場,給場長做公關是不是?楊:是,偶而會有這種情形,那就是長官有一些做公關需要。檢:還有其他與黃明得有關的部分嗎?或是還有其他沒有講的到?楊:跟他指示我的就是剛才我提到的那一些,還有就是送水果,另外一個就是水果月曆,大概比較有關係的是這兩樣。檢:送水果的部分有沒有名單?到底為什麼他這些指示,你就會去做這些事?楊:因為…。檢:你跟黃明得之間的部分,你能不能再講清楚一點?楊:因為他是我的長官。檢:因為水果是斑鳩分場的業務,也是我在斑鳩分場的主要業務,因為台東最主要的是釋迦、鳳梨釋迦,所以要送,他當然就會找上斑鳩分場,因為我在那邊負責,所以他會找我,那是基於這個原因。檢:他怎麼指示你?楊:他指示…,譬如說有客人來,他會說是不是那邊有沒有什麼水果送給做公關,朋友帶回去品嚐。檢:那他知道你跟農民之間這些事情嗎?楊:嗯…,他沒有細問。檢:比如說這個勞務的這個部分他知道嗎?楊:勞務可能他不知道。檢:那補助款的部分呢?楊:補助款應該他知道。檢:應該知道?楊:不全完知道,但是知道是從那個部分。檢:為什麼他會知道?楊:因為我有時候會跟他提。檢:為什麼?楊:就是說這個部分是由一些補助款來支應。」等,雖於該次偵查筆錄內未記載,但觀其內容與筆錄內所記載楊正山就檢察官訊以「有無以實驗的名義去買鳳梨釋迦給場長做公關」之問題,回答「沒有,因為都可以直接從農民處拿水果,由補助款中扣」等語,顯係整理濃縮前開檢察官與楊正山之問答而為紀錄,並未違反楊正山之真意;另該偵查筆錄中所記載楊正山之證述:「我在之前是斑鳩分場主任,黃明得偶而會指示說要送釋迦去做公關。有時候他會問我說分場內有無釋迦,我回答說沒有的話,他就會說你自己去處理,我曾經告訴過他有些在外面向農民買的釋迦是用補助款扣抵的方式來處理,特別是在農曆過年前,場長會要求較多的量,他會e-mail名單給我」等語,亦核與本院勘驗該偵訊錄音結果並無差異(以上詳本院卷一第201頁至第205頁),除益證楊正山於偵查中之證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外,而綜觀楊正山前後所述,雖就部分事實尚有支晤之詞之嫌,但仍可證被告黃明得就其交待楊正山做公關之釋迦果品經費來源,係屬不法乙節並非不知。是以被告辯護人謂依前開勘驗後全文,足見楊正山於偵訊中所言之被告「指示」,乃指被告向楊正山指示送釋迦做公關,並非指示楊正山製作假契約以詐領系爭工資、補償費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綜合上述,前開被告辯解及辯護人辯護意旨均無非企以與事實無關之事,混淆、模糊證人楊正山證言之可信度,藉此圖免罪責,是其所辯各節均難採信。

三、論罪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及適用⒈被告黃明得附表一編號1至20、22、24至30、32、35至62、6

4至71、74、75、79至82、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下同)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於95年5月5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不能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99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

⑴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嗣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亦於95年5月5日配合上開刑法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故被告行為後,有關公務員之定義既有上述法律變更之情形,即應依前揭說明比較新舊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5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黃明得既於上揭期間擔任臺東區農改場場長,則依前開說明,無論依上述法律修正前、後之規定,其身分皆符合現行刑法第10條第1款之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均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故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1項、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對被告而言並無較為不利,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1項、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

⑵就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罰金刑之最低度

而言,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復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算新臺幣為30元;於本次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前法律所定罰金刑之最低度為新臺幣30元;若依修正後之法律所定罰金刑之最低度則為新臺幣1千元,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依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然修正後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此部分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有利。

⑶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正犯定義則為共同

「實施」犯罪。依刑法修正立法理由,修正前所指「實施」概念,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31年院字2404號解釋參照),範圍較廣。修正後刑法第28條針對正犯意義,重新定義為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修正立法理由,修正後正犯定義,則僅限於「實行」而已,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修正前後刑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黃明得。

⑷被告黃明得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後段牽連犯

之規定均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之變更。又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被告所為之犯行,本得論以連續犯,加重其刑至2分之1,而修正後刑法既已無連續犯之適用,被告所犯數罪經併合處罰結果,顯較論以連續犯之情形為重。再被告黃明得上揭所為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各罪間,因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本得論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而依修正後併合處罰之結果,亦顯較論以牽連犯之情形為重。是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均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黃明得。

⑸至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

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或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54號判決意旨供參)。刑法第37條第2項原規定:「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於94年2月2日修正後業規定為:「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因屬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應隨同主刑適用,不生輕重比較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66號判決參照),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

⑹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係將多數有

期徒刑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上限,由20年提高為30年,與修正前同條款之規定相比較,以適用修正前關於數罰併罰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黃明得。

⑺綜合上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並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

前開部分,均以修正前之舊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自應依修正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⒊至修正後刑法第57條之規定,為法院就刑之裁量及酌減審認

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適用裁判時法。另被告黃明得行為後,業已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並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就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提高之規定,即有就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惟經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結果,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及公正為其保護之法益,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在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兩者之別固甚明確,惟就詐取財物之構成要件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與刑法詐欺罪相同,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又所謂詐術,固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雖亦屬詐術,惟必須行為人有告知他人之義務竟不為告知,而積極利用他人之錯誤,始足成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15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781號、91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93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即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應以行為人有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可乘之事機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以遂其獲取不法所有之犯意為目的者,為其構成要件。再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其是否於行為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即行為之初是否即心存詐意,應就整體行為過程加以觀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85年度台上字第6239號、93年度台上字第4988號、8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94年度台上字第7286號、92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參照)。

本件有關勞務外包契約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之核銷審查部分,係由承辦單位就業務單位檢附之合約書、驗收資料、領據等,採形式上之書面審查,亦即不會就勞務外包、租地試驗之進行,實質審查是否確實執行等情,業據證人即臺東區農改場副場長(案發時為秘書)江瑞拱於警詢時、陳和良(該場行政室職員)、賴美雲(該場行政室主任)、李富琪(該場會計主任)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詳(詳他字卷3第91-95頁;原審卷二第35-43頁),故上開款項之核銷承辦單位就該等款項之核銷審查,乃採形式審查方式,不為實際支用情況之審查,一旦業務單位申請核撥經費,並由該業務單位提出領據等核銷文件,承辦單位經形式審查後(例如金額填寫是否正確、領款人與合約書是相符及有無蓋章、驗收紀錄有無核符或合格字樣等),即會予以核撥補助;換言之,上開款項之動支,在形式審查的原則下,倘有發現款項支用目的與實際支用情形不符之情形,承辦單位仍會予以退件,亦即若據以核銷款項所檢附之單據,非實際用在該款項預設之勞務工資或試驗租金,反係用在與此無關之用途,則仍會造成承辦人員認為所檢附之單據或領據係用以支用在前開事項,並據以核撥款項之結果,因此,承辦人員仍有因與業務單位提供虛偽合約書、驗收紀錄等資料致陷於錯誤,進而核撥款項之可能,而在此形式審查情形下,業務單位提供不實合約書、驗收紀錄、領據等資料予承辦人員,憑以製作之憑證黏貼用紙,即構成使承辦人員將不符補助目的之核銷文件,登載在前開憑證黏貼用紙之公文書上之情。

(四)綜上:⒈核被告黃明得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書就被告黃明得所為犯行,雖未引用刑法第216條、213、第214條之規定,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敘及其等以偽填之前開公文書而使臺東區農改場陷於錯誤等事實,解釋上此事件歷程已可包含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社會事實,應在檢察官起訴事實之範圍,僅係漏引起訴法條,故本院應得予審理,合此說明。

⒉被告黃明得與同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共同被告楊正山及未具有

公務員之身分之鄒運寶等人(下簡稱共同被告楊正山等人)就上開犯行(即附表一除編號21外及附表二編號1至5部分),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黃明得所為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為其共同所為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等人所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又附表二編號4、5係利用不知情之楊木林、陳俊任犯之,應屬間接正犯。

⒊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等人於95年7月1日前所為即如

附表一編號1至20、22、24至30、32、35至62、64至71、74、75、79至82、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各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於95年7月1日後為即附表一編號23、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示等14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⒋再者,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等人於95年7月1日前所

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財物罪論處,而其等於95年7月1日後所為者,上開2罪間,應予分論併罰。

⒌末者,被告黃明得就如附表一編號23、31、33、34、63、72

、73、76至78、83至85、88所示等各犯行,其圖得之財物分別在5萬元以下,且情節均屬輕微,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就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各罪,均減輕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黃明得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⒈被告黃明得於附表一編號23所為犯行,其時間係95年9月12日,顯於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原判決誤認係95年7月1日前所犯,而與95年7月1日前所犯各行為論以連續犯,尚有未洽。⒉附表編號21部分之承辦人係臺東區農改場李建勳,而非楊正山,且吳文耀就該勞務採購外包業務,實際上有從事勞務,且無證據證明有虛報勞務工資之情(理由詳如下不另為無罪諭知),原判決認被告黃明得與楊正山此部分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14條之罪云云,亦有未當。⒊被告黃明得於本件除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犯之外,亦間接與未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犯之,已如前述,然原判決主文就此漏未諭知,有欠完備。⒋被告黃明得為購買釋迦禮盒,致贈上級長官及親友,竟與楊正山等人以虛報工資、租金補償費方式詐領公款,以牟取本身之利益,且期間長達3年有餘,實有違公務人員應守之廉潔,而犯後猶以諸多無關事實為辯,企圖糢糊真相,以掩飾其犯行,顯無悔悟之意,按其犯罪情節尚難認可堪憫恕,原審認其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而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予減輕其刑,其適用法條殊有不當,而所處刑度亦有從輕之嫌,均非妥適。故被告黃明得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並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固為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開瑕疵,仍難以維持,本院自應撤銷改判,且就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但書規定,無禁止不利益變更之適用,併此指明。

(二)爰審酌被告黃明得身為臺東區農改場之場長,未能以身作則、廉潔守分,竟以國家之公帑作為攏絡上級長官及親友之費用,且於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猶以諸多無關事實為辯,企圖糢糊真相,以掩飾其犯行,顯無悔悟之意,態度不佳,兼衡其詐取財物之動機、手段、目的、數額,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諭知褫奪公權如主文第2項所示。次查被告黃明得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而如附表一編號23、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示犯行因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故雖此部分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之規定,仍應予減刑,且禠奪公權部分亦一併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減為2分之1,並就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褫奪公權部分,則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另被告黃明得於95年7月1日之後所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之犯罪時間,亦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三)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犯(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各款之罪者,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係屬強制規定,何者應予追繳沒收,何者應予發還被害人,應依不同之犯罪情狀,而為適用,依此規定其有被害人者應發還被害人,其無被害人時始得沒收,且對2人以上共犯貪污所得之財物,應採連帶沒收主義。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得之財物,就附表一編號1至20、22、24至30、32、35至62、64至71、74、75、79至82、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部分為2,292,500元;就附表一編號23、31、33、34、6

3、72、73、76至78、83至85、88部分為385,000元,合計為2,677,500元,依上開規定,不問個人所得多少,均應向被告黃明得及共同被告楊正山連帶追繳(至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共同被告鄒運寶等人因業經免刑判決確定,無需諭知與之共同連帶追繳等),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24號解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9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與吳文耀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亦涉以虛報勞務工資方式詐領財物,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6條、第213條及第214條等罪嫌等語。

二、惟查,上揭公訴意旨所指臺東區農改場92年12月9日「果樹挖掘施肥穴之相關作業」之勞務承攬契約,其負責請購款項、驗收及與農民吳文耀訂立契約之承辦人係李建勳,有偵字卷2第198頁至第204頁附之粘貼憑證用紙、領款收據、驗收單、勞務採購契約等可考,且此勞務承攬契約非但與楊正山無關,且吳文耀於92年時確有到臺東區農改場做果樹挖掘施肥的工作等事實,業據證人吳文耀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原審卷二第157頁),是吳文耀就此部分勞務既確有施作,其依契約規定向臺東區農改場領取工資3萬元,自屬合法有據,無何詐取財物可言,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就此部分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故被告黃明得於此部分之犯嫌自有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依公訴意旨係認與被告黃明得前揭於95年7月1日前所為有罪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

乙、無罪部分(即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明得另與共同被告楊正山(楊正山部分業經無罪判決確定)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楊正山在朱智堪、陳進旺、蔡仁格、曾能立及吳東隆等農民依合約出租農地供楊正山試驗,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至10所示租金補償費後,向朱智堪等人要求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時,以租金補償費抵扣,另收受陳進旺交付之部分現金,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合計25萬元,因認被告黃明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人認被告黃明得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正山之證詞,證人朱智堪、陳進旺、蔡仁格、曾能立、吳東隆之證述及卷附農地租約請示單、合約書、領款收據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黃明得堅詞否認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

四、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或不正利益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即須有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以買通公務員,使對於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苟非關於此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6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二編號6至10所示之租地試驗契約,均有實際在該等農地上從事試驗,且朱智堪、陳進旺、蔡仁格、曾能立、吳東隆亦均有領取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租金等節,為上開證人證述明確在卷,並有卷附農地租約請示單、合約書、領款收據(均影本)等可資參佐,此部分事實,固可認定。惟朱智堪等人均有實際試驗,亦因此領有租地試驗之租金,則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於事後向朱智堪等人購買水果時,朱智堪等人願意以該租金抵扣或陳進旺交付部分現金方式配合,此間是否存有對價關係不無疑義,蓋就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而言,其職務上之行為業已依照合約內容實際試驗,且就租金部分亦依法核銷撥款與朱智堪等人,至於事後朱智堪等人願以抵扣或現金方式,作為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向其等購買水果之對償,與原來之職務上行為難謂有何對價或交易關係。另就朱智堪等人而言,其等願以上開方法配合,動機不一,是否有行賄之意,已存有義疑。且其等於抵扣或現金交付當時,亦不存在希冀對象公務員有何特定之職務行為,蓋當時租地契約已在履行,其等租金亦已領取,顯然朱智堪等人難有行賄之主觀認知,而客觀上前開購買水果之方式,亦無對價關係可言。是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此部分所為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其職務上之行為與收受不正利益之間有對價關係存在,始能成立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至被告黃明得與共同被告楊正山前揭行為是否涉有行政責任,乃屬另事,併予指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尚難為被告黃明得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所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形成被告黃明得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明得有公訴人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黃明得犯罪,原判決為被告黃明得無罪之諭知,經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原事證加以爭執並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370條但書、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後)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3條、第214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第55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後)第37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7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法 官 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德霞附表一┌─┬────┬────┬────┬─────────┬───┬────┬───┬───┐│編│訂約日(│契約金額│承攬起迄│ 用途摘要 │承攬人│工作人員│領款人│相關書││號│年、月、│(新臺幣│日期 │ │ │ │ │證所在││ │日) │;元) │(年、月│ │ │ │ │卷頁(││ │ │ │、日) │ │ │ │ │96年偵││ │ │ │ │ │ │ │ │字第18││ │ │ │ │ │ │ │ │880號 ││ │ │ │ │ │ │ │ │證物卷││ │ │ │ │ │ │ │ │宗) │├─┼────┼────┼────┼─────────┼───┼────┼───┼───┤│01│920407 │ 35000│920407- │茂谷等柑桔果樹整枝│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2 ││ │ │ │920415 │修剪作業(臨時性)│ │鄧雲斐 │ │P.42~││ │ │ │ │ │ │曾素慧 │ │49 ││ │ │ │ │ │ │陳常青 │ │ ││ │ │ │ │ │ │陳莊玉霜│ │ │├─┼────┼────┼────┼─────────┼───┼────┼───┼───┤│02│920807 │ 24000│920808- │鳳梨釋迦夏季修剪作│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2 ││ │ │ │920815 │業 │ │曾素慧 │ │P.101 ││ │ │ │ │ │ │陳常青 │ │~109 ││ │ │ │ │ │ │陳莊玉霜│ │ │├─┼────┼────┼────┼─────────┼───┼────┼───┼───┤│03│921202 │ 32000│921202- │不詳 │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2 ││ │ │ │921211 │ │ │及不詳人│ │P.183 ││ │ │ │ │ │ │ │ │~186 │├─┼────┼────┼────┼─────────┼───┼────┼───┼───┤│04│930224 │ 32000│930224- │果園覆蓋作物維護作│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3 ││ │ │ │930304 │業 │ │李文乾 │ │P.18~││ │ │ │ │ │ │曾素慧 │ │25 ││ │ │ │ │ │ │吳東隆 │ │ │├─┼────┼────┼────┼─────────┼───┼────┼───┼───┤│05│930629 │ 30000│930630- │果園試區邊坡植生維│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3 ││ │ │ │930707 │護作業 │ │吳東隆 │ │P.68~││ │ │ │ │ │ │黃慧珍 │ │76 ││ │ │ │ │ │ │陳進旺 │ │ ││ │ │ │ │ │ │莊秀春 │ │ │├─┼────┼────┼────┼─────────┼───┼────┼───┼───┤│06│930729 │ 30000│930729- │番荔枝夏季修剪與產│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3 ││ │ │ │930805 │期調節作業 │ │李文乾 │ │P.96~││ │ │ │ │ │ │陳常青 │ │103 ││ │ │ │ │ │ │陳莊玉霜│ │ ││ │ │ │ │ │ │黃慧珍 │ │ │├─┼────┼────┼────┼─────────┼───┼────┼───┼───┤│07│930816 │ 28000│930816- │鳳梨釋迦人工授粉及│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3 ││ │ │ │930824 │苗木培育作業 │ │鄒運興 │ │P.112 ││ │ │ │ │ │ │陳月嬌 │ │~118 ││ │ │ │ │ │ │李文乾 │ │ │├─┼────┼────┼────┼─────────┼───┼────┼───┼───┤│08│931101 │ 30000│931101- │鳳梨釋迦人工授粉及│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3 ││ │ │ │931108 │植生維護作業 │ │李文乾 │ │P.158 ││ │ │ │ │ │ │莊秀春 │ │~164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吳東隆 │ │ │├─┼────┼────┼────┼─────────┼───┼────┼───┼───┤│09│931118 │ 30000│931117- │網室內苗木換盆及週│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3 ││ │ │ │931124 │邊環境整理作業 │ │ │李文乾│P.173 ││ │ │ │ │ │ │ │(人頭)│~181 ││ │ │ │ │ │ │ │吳東隆│ ││ │ │ │ │ │ │ │莊秀春│ ││ │ │ │ │ │ │ │陳進旺│ │├─┼────┤ ├────┼─────────┼───┼────┼───┼───┤│10│931119 │ │931117- │網室內苗木換盆及週│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3 ││ │ │ │931124 │邊環境整理作業 │ │李文乾 │ │P.182 ││ │ │ │ │ │ │吳東隆 │ │~186 ││ │ │ │ │ │ │莊秀春 │ │ ││ │ │ │ │ │ │陳進旺 │ │ │├─┼────┤ ├────┼─────────┼───┼────┼───┼───┤│11│931119 │ │931117- │網室內苗木換盆及週│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3 ││ │ │ │931124 │邊環境整理作業 │ │李文乾 │ │P.187 ││ │ │ │ │ │ │吳東隆 │ │~191 ││ │ │ │ │ │ │莊秀春 │ │ ││ │ │ │ │ │ │陳進旺 │ │ │├─┼────┼────┼────┼─────────┼───┼────┼───┼───┤│12│931130 │ 32000│931201- │果樹冬季整枝修剪作│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3 ││ │ │ │931210 │業(臨時性) │ │李文乾 │ │P.201 ││ │ │ │ │ │ │吳東隆 │ │~208 ││ │ │ │ │ │ │莊秀春 │ │ │├─┼────┼────┼────┼─────────┼───┼────┼───┼───┤│13│940125 │ 30000│940125- │果樹冬季修剪作業 │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4 ││ │ │ │940201 │ │ │陳常青 │ │P.9~ ││ │ │ │ │ │ │白通發 │ │15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陳進旺 │ │ │├─┼────┼────┼────┼─────────┼───┼────┼───┼───┤│14│940825 │ 30000│940826- │鳳梨釋迦整枝修剪作│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4 ││ │ │ │940902 │業 │ │莊秀春 │ │P.165 ││ │ │ │ │ │ │黃慧珍 │ │~172 ││ │ │ │ │ │ │陳進旺 │ │ ││ │ │ │ │ │ │陳莊玉霜│ │ │├─┼────┼────┼────┼─────────┼───┼────┼───┼───┤│15│940928 │ 30000│940929- │番荔枝剪除未著果枝│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4 ││ │ │ │941006 │及鳳梨釋迦整枝修剪│ │陳常青 │ │P.187 ││ │ │ │ │作業 │ │陳莊玉霜│ │~194 ││ │ │ │ │ │ │陳進旺 │ │ ││ │ │ │ │ │ │黃慧珍 │ │ │├─┼────┼────┼────┼─────────┼───┼────┼───┼───┤│16│950301 │ 30000│950303- │柑橘植株整枝修剪作│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5 ││ │ │ │950310 │業 │ │黃慧珍 │ │P.11~││ │ │ │ │ │ │吳東隆 │ │17 ││ │ │ │ │ │ │陳莊玉霜│ │ ││ │ │ │ │ │ │莊秀春 │ │ │├─┼────┼────┼────┼─────────┼───┼────┼───┼───┤│17│950417 │ 30000│950417- │坡地果樹管理維護作│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5 ││ │ │ │950424 │業 │ │陳常青 │ │P.65~││ │ │ │ │ │ │莊秀春 │ │73 ││ │ │ │ │ │ │鄒運興 │ │ ││ │ │ │ │ │ │陳進旺 │ │ │├─┼────┼────┼────┼─────────┼───┼────┼───┼───┤│18│950607 │ 25000│950609- │無子花生等覆蓋作物│鄒運寶│鄒運寶 │鄒運寶│卷 5 ││ │ │ │950615 │維護作業 │ │吳条扶 │ │P.91~││ │ │ │ │ │ │莊秀春 │ │98 ││ │ │ │ │ │ │陳月嬌 │ │ ││ │ │ │ │ │ │鄒運興 │ │ ││ │ │ │ │ │ │ │ │ │├─┼────┼────┼────┼─────────┼───┼────┼───┼───┤│19│920616 │ 18000│920617- │番荔枝等樹覆蓋作物│白通發│白通發 │白通發│卷 2 ││ │ │ │920624 │維護作業 │ │陳月嬌 │ │P.86~││ │ │ │ │ │ │陳莊玉霜│ │92 ││ │ │ │ │ │ │ │ │ │├─┼────┼────┼────┼─────────┼───┼────┼───┼───┤│20│930608 │ 18000│930609- │果樹試區夏季整枝修│白通發│白通發 │白通發│卷 3 ││ │ │ │930616 │剪作業 │ │陳月嬌 │ │P.52~││ │ │ │ │ │ │陳莊玉霜│ │59 │├─┼────┼────┼────┼─────────┼───┼────┼───┼───┤│21│921209 │ 30000│921209- │果樹挖掘施肥穴之相│吳文耀│吳文耀 │吳文耀│卷 2 ││ │ │ │921215 │關作業 │ │ │ │P.198 ││ │ │ │ │ │ │ │ │~204 │├─┼────┼────┼────┼─────────┼───┼────┼───┼───┤│22│941018 │ 25000│941018- │番荔枝果實套袋作業│吳文耀│吳文耀 │吳文耀│卷 4 ││ │ │ │941024 │ │ │陳進旺 │ │P.203 ││ │ │ │ │ │ │吳東隆 │ │~214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陳莊玉霜│ │ │├─┼────┼────┼────┼─────────┼───┼────┼───┼───┤│23│950912 │ 21000│950912- │坡地整地及挖除石頭│吳文耀│吳文耀 │吳文耀│卷 5 ││ │ │ │950915 │ │ │ │ │P.202 ││ │ │ │ │ │ │ │ │~212 │├─┼────┼────┼────┼─────────┼───┼────┼───┼───┤│24│921119 │ 28000│921119- │果園試區之打芽、整│吳東隆│吳東隆 │吳東隆│卷 2 ││ │ │ │921127 │枝等管理作業 │ │黃慧珍 │ │P.155 ││ │ │ │ │ │ │曾素慧 │ │~164 ││ │ │ │ │ │ │陳月嬌 │ │ │├─┼────┼────┼────┼─────────┼───┼────┼───┼───┤│25│930916 │ 30000│930916- │鳳梨釋迦產期調節整│吳東隆│吳東隆 │吳東隆│卷 3 ││ │ │ │930923 │枝修剪與覆蓋作物維│ │莊秀春 │ │P.133 ││ │ │ │ │護作業 │ │李文乾 │ │~140 ││ │ │ │ │ │ │鄒運寶 │ │ ││ │ │ │ │ │ │陳進旺 │ │ │├─┼────┼────┼────┼─────────┼───┼────┼───┼───┤│26│940217 │ 30000│940218- │果樹整枝修剪作業 │吳東隆│吳東隆 │吳東隆│卷 4 ││ │ │ │940225 │ │ │黃慧珍 │ │P.32~││ │ │ │ │ │ │陳常青 │ │38 ││ │ │ │ │ │ │陳莊玉霜│ │ ││ │ │ │ │ │ │陳月嬌 │ │ │├─┼────┼────┼────┼─────────┼───┼────┼───┼───┤│27│940404 │ 30000│940406- │番荔枝冬季整枝強剪│吳東隆│吳東隆 │吳東隆│卷 4 ││ │ │ │940413 │作業(臨時性) │ │黃慧珍 │ │P.62~││ │ │ │ │ │ │陳常青 │ │69 ││ │ │ │ │ │ │陳莊玉霜│ │ ││ │ │ │ │ │ │陳月嬌 │ │ │├─┼────┼────┼────┼─────────┼───┼────┼───┼───┤│28│940905 │ 30000│940906- │用途名稱不詳 │吳東隆│吳東隆 │吳東隆│卷 4 ││ │ │ │940913 │ │ │黃慧珍 │ │P.173 ││ │ │ │ │ │ │陳進旺 │ │~177 ││ │ │ │ │ │ │莊秀春 │ │ ││ │ │ │ │ │ │陳常青 │ │ │├─┼────┼────┼────┼─────────┼───┼────┼───┼───┤│29│950417 │ 30000│950418- │鳳梨釋迦強度修剪作│吳東隆│吳東隆 │吳東隆│卷 5 ││ │ │ │950425 │業 │ │陳莊玉霜│ │P.74~││ │ │ │ │ │ │黃慧珍 │ │82 ││ │ │ │ │ │ │吳条扶 │ │ ││ │ │ │ │ │ │李文乾 │ │ ││ │ │ │ │ │ │ │ │ │├─┼────┼────┼────┼─────────┼───┼────┼───┼───┤│30│950630 │ 30000│950629- │臍橙等柑橘果實套袋│吳東隆│吳東隆 │吳東隆│卷 5 ││ │ │ │950706 │作業 │ │黃慧珍 │ │P.134 ││ │ │ │ │ │ │陳莊玉霜│ │~142 ││ │ │ │ │ │ │吳条扶 │ │ ││ │ │ │ │ │ │陳進旺 │ │ ││ │ │ │ │ │ │ │ │ │├─┼────┼────┼────┼─────────┼───┼────┼───┼───┤│31│950926 │ 30000│950926- │鳳梨釋迦授粉與植生│吳東隆│吳東隆 │吳東隆│卷 5 ││ │ │ │951003 │維護作業 │ │陳常青 │ │P.224 ││ │ │ │ │ │ │吳条扶 │ │~234 ││ │ │ │ │ │ │陳莊玉霜│ │ ││ │ │ │ │ │ │鄒運寶 │ │ ││ │ │ │ │ │ │ │ │ │├─┼────┼────┼────┼─────────┼───┼────┼───┼───┤│32│941222 │ 30000│941223- │鳳梨釋迦套袋作業 │吳条扶│吳条扶 │吳条扶│卷 4 ││ │ │ │941230 │ │ │黃慧珍 │(吳東│P.216 ││ │ │ │ │ │ │吳東隆 │隆之人│~222 ││ │ │ │ │ │ │莊秀春 │頭) │ ││ │ │ │ │ │ │陳莊玉霜│ │ ││ │ │ │ │ │ │ │ │ ││ │ │ │ │ │ │ │ │ │├─┼────┼────┼────┼─────────┼───┼────┼───┼───┤│33│950711 │ 30000│950710- │果園覆蓋作物維護與│吳条扶│吳条扶 │吳条扶│卷 5 ││ │ │ │950717 │整枝作業 │ │莊秀春 │(吳東│P.142 ││ │ │ │ │ │ │陳月嬌 │隆之人│~148 ││ │ │ │ │ │ │鄒運寶 │頭) │ ││ │ │ │ │ │ │陳常青 │ │ ││ │ │ │ │ │ │ │ │ ││ │ │ │ │ │ │ │ │ │├─┼────┼────┼────┼─────────┼───┼────┼───┼───┤│34│950906 │ 30000│950907- │鳳梨釋迦產期調節整│吳条扶│吳条扶 │吳条扶│卷 5 ││ │ │ │950914 │枝修剪作業 │ │吳東隆 │(吳東│P.171 ││ │ │ │ │ │ │陳常青 │隆之人│~178 ││ │ │ │ │ │ │陳莊玉霜│頭) │ ││ │ │ │ │ │ │鄒運興 │ │ ││ │ │ │ │ │ │ │ │ │├─┼────┼────┼────┼─────────┼───┼────┼───┼───┤│35│921215 │ 30000│921212- │果樹園區施放堆肥與│李文乾│李文乾 │李文乾│卷 2 ││ │ │ │921219 │補植等作業 │ │鄒運寶 │(鄒運│P.205 ││ │ │ │ │ │ │陳莊玉霜│寶之人│~213 ││ │ │ │ │ │ │陳進旺 │頭) │ ││ │ │ │ │ │ │王容津 │ │ │├─┼────┼────┼────┼─────────┼───┼────┼───┼───┤│36│921117 │ 28000│921118- │果園蔬果、套袋與樹│莊秀春│莊秀春 │莊秀春│卷 2 ││ │ │ │921126 │勢調整作業 │ │陳莊玉霜│ │P.165 ││ │ │ │ │ │ │陳進旺 │ │~173 ││ │ │ │ │ │ │陳常青 │ │ │├─┼────┼────┼────┼─────────┼───┼────┼───┼───┤│37│921127 │ 32000│921127- │鳳梨釋迦等果樹覆蓋│莊秀春│莊秀春 │莊秀春│卷 2 ││ │ │ │921208 │作物與樹勢維護作業│ │陳進旺 │ │P.174 ││ │ │ │ │ │ │曾素慧 │ │~182 ││ │ │ │ │ │ │陳月嬌 │ │ │├─┼────┼────┼────┼─────────┼───┼────┼───┼───┤│38│930615 │ 30000│930616- │果樹覆蓋作物維護作│莊秀春│莊秀春 │莊秀春│卷 3 ││ │ │ │930623 │業 │ │陳常青 │ │P.60~││ │ │ │ │ │ │黃慧珍 │ │67 ││ │ │ │ │ │ │吳東隆 │ │ ││ │ │ │ │ │ │陳進旺 │ │ │├─┼────┼────┼────┼─────────┼───┼────┼───┼───┤│39│920317 │ 27000│920317- │果樹試區植生維護作│陳常青│陳常青 │陳常青│卷 2 ││ │ │ │920327 │業 │ │陳莊玉霜│ │P.9~ ││ │ │ │ │ │ │陳月嬌 │ │16 │├─┼────┼────┼────┼─────────┼───┼────┼───┼───┤│40│930204 │ 30000│930204- │果樹植生維護作業 │陳常青│陳常青 │陳常青│卷 3 ││ │ │ │930211 │ │ │陳莊玉霜│ │P.1~9││ │ │ │ │ │ │陳月嬌 │ │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曾素蕙 │ │ │├─┼────┼────┼────┼─────────┼───┼────┼───┼───┤│41│930305 │ 30000│930305- │柑橘園採收作業 │陳常青│陳常青 │陳常青│卷 3 ││ │ │ │930312 │ │ │陳莊玉霜│ │P.26~││ │ │ │ │ │ │吳東隆 │ │33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陳月嬌 │ │ │├─┼────┼────┼────┼─────────┼───┼────┼───┼───┤│42│930420 │ 30000│930422- │柑橘採收後整枝修剪│陳常青│陳常青 │陳常青│卷 3 ││ │ │ │930429 │作業及樹幹紗網防治│ │李文乾 │ │P.43~││ │ │ │ │星天牛作業 │ │鄒運寶 │ │51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陳月嬌 │ │ │├─┼────┼────┼────┼─────────┼───┼────┼───┼───┤│43│930907 │ 30000│930907- │番荔枝人工授粉與植│陳常青│陳常青 │陳常青│卷 3 ││ │ │ │930914 │生維護作業 │ │陳莊玉霜│ │P.126 ││ │ │ │ │ │ │陳進旺 │ │~132 ││ │ │ │ │ │ │吳東隆 │ │ ││ │ │ │ │ │ │黃慧珍 │ │ │├─┼────┼────┼────┼─────────┼───┼────┼───┼───┤│44│931125 │ 30000│931126- │果樹冬季整枝修剪作│陳常青│陳常青 │陳常青│卷 3 ││ │ │ │931203 │業 │ │陳莊玉霜│ │P.192 ││ │ │ │ │ │ │白通發 │ │~200 ││ │ │ │ │ │ │陳月嬌 │ │ ││ │ │ │ │ │ │黃慧珍 │ │ │├─┼────┼────┼────┼─────────┼───┼────┼───┼───┤│45│940104 │ 30000│940103- │果樹冬季修剪作業 │陳常青│陳常青 │陳常青│卷 4 ││ │ │ │940110 │ │ │陳莊玉霜│ │P.1~8││ │ │ │ │ │ │白通發 │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 │陳進旺 │ │ │├─┼────┼────┼────┼─────────┼───┼────┼───┼───┤│46│940301 │ 30000│940302- │番荔枝冬季整枝修剪│陳常青│陳常青 │陳常青│卷 4 ││ │ │ │940309 │作業 │ │陳月嬌 │ │P.39~││ │ │ │ │ │ │陳莊玉霜│ │44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陳進旺 │ │ │├─┼────┼────┼────┼─────────┼───┼────┼───┼───┤│47│940306 │ 30000│940315- │番荔枝果樹冬季整枝│陳常青│陳常青 │陳常青│卷 4 ││ │ │ │940322 │修剪作業 │ │陳莊玉霜│ │P.45~││ │ │ │ │ │ │吳東隆 │ │53 ││ │ │ │ │ │ │陳進旺 │ │ ││ │ │ │ │ │ │黃慧珍 │ │ │├─┼────┼────┼────┼─────────┼───┼────┼───┼───┤│48│920501 │ 35000│920501- │釋迦整枝修剪作業 │陳梅玉│陳梅玉 │陳進旺│卷 2 ││ │ │ │920509 │ │ │曾素慧 │ │P.60~││ │ │ │ │ │ │陳常青 │ │68 ││ │ │ │ │ │ │陳莊玉霜│ │ ││ │ │ │ │ │ │陳進旺 │ │ │├─┼────┼────┼────┼─────────┼───┼────┼───┼───┤│49│920605 │ 24000│920606- │番荔枝夏季修剪作業│陳梅玉│陳梅玉 │陳梅玉│卷 2 ││ │ │ │920613 │ │ │陳進旺 │ │P.77~││ │ │ │ │ │ │陳常青 │ │85 ││ │ │ │ │ │ │陳莊玉霜│ │ │├─┼────┼────┼────┼─────────┼───┼────┼───┼───┤│50│941202 │ 30000│941205- │坡地果園整地後種植│陳梅玉│陳梅玉 │陳梅玉│卷 4 ││ │ │ │941212 │百喜草作業 │ │ │ │P.260 ││ │ │ │ │ │ │ │ │~268 │├─┼────┼────┼────┼─────────┼───┼────┼───┼───┤│51│921029 │ 28000│921029- │果園植生維護作業 │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2 ││ │ │ │921106 │ │霜 │陳進旺 │霜 │P.146 ││ │ │ │ │ │ │陳常青 │ │~154 ││ │ │ │ │ │ │曾素慧 │ │ │├─┼────┼────┼────┼─────────┼───┼────┼───┼───┤│52│930216 │ 28000│930216- │番荔枝整枝修剪作業│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3 ││ │ │ │930224 │ │霜 │陳常青 │霜 │P.10~││ │ │ │ │ │ │黃慧珍 │ │17 ││ │ │ │ │ │ │陳月嬌 │ │ │├─┼────┼────┼────┼─────────┼───┼────┼───┼───┤│53│930630 │ 28000│930630- │番荔枝夏季修剪與人│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3 ││ │ │ │930708 │工授粉作業 │霜 │陳常青 │霜 │P.77~││ │ │ │ │ │ │陳月嬌 │ │85 ││ │ │ │ │ │ │白通發 │ │ │├─┼────┼────┼────┼─────────┼───┼────┼───┼───┤│54│930818 │ 30000│930818- │番荔枝人工授粉與植│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3 ││ │ │ │930824 │生作業 │霜 │陳常青 │霜 │P.119 ││ │ │ │ │ │ │黃慧珍 │ │~125 ││ │ │ │ │ │ │吳東隆 │ │ ││ │ │ │ │ │ │莊秀春 │ │ │├─┼────┼────┼────┼─────────┼───┼────┼───┼───┤│55│931013 │ 30000│931013- │網室內果樹苗木換盆│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3 ││ │ │ │931020 │與週邊環境等整理作│霜 │白通發 │霜 │P.141 ││ │ │ │ │業 │ │黃慧珍 │ │~148 ││ │ │ │ │ │ │莊秀春 │ │ ││ │ │ │ │ │ │陳月嬌 │ │ │├─┼────┼────┼────┼─────────┼───┼────┼───┼───┤│56│931116 │ 30000│931116- │果樹不同覆蓋作物植│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3 ││ │ │ │931123 │生維護作業(臨時性│霜 │陳常青 │霜 │P.165 ││ │ │ │ │) │ │白通發 │ │~172 ││ │ │ │ │ │ │陳月嬌 │ │ ││ │ │ │ │ │ │黃慧珍 │ │ │├─┼────┼────┼────┼─────────┼───┼────┼───┼───┤│57│940504 │ 30000│940505- │鳳梨釋迦整枝修剪作│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4 ││ │ │ │940512 │業 │霜 │陳常青 │霜 │P.70~││ │ │ │ │ │ │陳進旺 │ │78 ││ │ │ │ │ │ │鄒運寶 │ │ ││ │ │ │ │ │ │吳東隆 │ │ │├─┼────┼────┼────┼─────────┼───┼────┼───┼───┤│58│940516 │ 30000│940517- │鳳梨釋迦果樹季節性│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4 ││ │ │ │940524 │強剪作業 │霜 │陳常青 │霜 │P.78~││ │ │ │ │ │ │陳進旺 │ │83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吳東隆 │ │ │├─┼────┼────┼────┼─────────┼───┼────┼───┼───┤│59│940621 │ 30000│940621- │果樹植生維護作業 │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4 ││ │ │ │940627 │ │霜 │陳常青 │霜 │P.102 ││ │ │ │ │ │ │吳東隆 │ │~107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陳進旺 │ │ │├─┼────┼────┼────┼─────────┼───┼────┼───┼───┤│60│950127 │ 30000│950207- │果園植生維護作業 │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5 ││ │ │ │950214 │ │霜 │陳月嬌 │霜 │P.1~ ││ │ │ │ │ │ │陳常青 │ │10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莊秀春 │ │ │├─┼────┼────┼────┼─────────┼───┼────┼───┼───┤│61│950329 │ 30000│950330- │果樹整枝修剪作業 │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5 ││ │(原判決│ │950407 │ │霜 │李文乾 │霜 │P.45~││ │誤載為 │ │ │ │ │吳東隆 │ │55 ││ │9503「28│ │ │ │ │陳常青 │ │ ││ │」) │ │ │ │ │鄧莊秀春│ │ │├─┼────┼────┼────┼─────────┼───┼────┼───┼───┤│62│950607 │ 30000│950608- │坡地果園植生維護作│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5 ││ │ │ │950615 │業 │霜 │陳常青 │霜 │P.99~││ │ │ │ │ │ │吳東隆 │ │107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陳進旺 │ │ │├─┼────┼────┼────┼─────────┼───┼────┼───┼───┤│63│950912 │ 9000│950915- │柑橘套袋作業 │陳莊玉│陳莊玉霜│陳莊玉│卷 5 ││ │ │ │950919 │ │霜 │吳東隆 │霜 │P.191 ││ │ │ │ │ │ │鄒運興 │ │~201 │├─┼────┼────┼────┼─────────┼───┼────┼───┼───┤│64│920807 │ 24000│920811- │番荔枝植生維護及人│陳進旺│陳進旺 │陳進旺│卷 2 ││ │ │ │920818 │工授粉作業 │ │陳梅玉 │ │P.109 ││ │ │ │ │ │ │陳月嬌 │ │~117 ││ │ │ │ │ │ │鄧雲斐 │ │ │├─┼────┼────┼────┼─────────┼───┼────┼───┼───┤│65│930330 │ 28000│930401- │番荔枝植株修剪 │陳進旺│陳進旺 │陳進旺│卷 3 ││ │ │ │930409 │ │ │李文乾 │ │P.34~││ │ │ │ │ │ │吳東隆 │ │42 ││ │ │ │ │ │ │陳莊玉霜│ │ │├─┼────┼────┼────┼─────────┼───┼────┼───┼───┤│66│930420 │ 40500│930421- │鳳梨釋迦整枝修剪作│陳進旺│陳進旺 │陳進旺│卷 3 ││ │ │ │930428 │業(臨時性) │ │鄒運寶 │ │P.86~││ │ │ │ │ │ │陳莊玉霜│ │95 ││ │ │ │ │ │ │吳東隆 │ │ ││ │ │ │ │ │ │曾素慧 │ │ │├─┼────┼────┼────┼─────────┼───┼────┼───┼───┤│67│930729 │ 30000│930730- │番荔枝整枝修剪與植│陳進旺│陳進旺 │陳進旺│卷 3 ││ │ │ │930806 │生維護等作業 │ │吳東隆 │ │P.104 ││ │ │ │ │ │ │莊秀春 │ │~111 ││ │ │ │ │ │ │陳月嬌 │ │ ││ │ │ │ │ │ │白通發 │ │ │├─┼────┼────┼────┼─────────┼───┼────┼───┼───┤│68│931025 │ 30000│931025- │鳳梨釋迦人工授粉及│陳進旺│陳進旺 │陳進旺│卷 3 ││ │ │ │931101 │番荔枝未著果枝整理│ │陳月嬌 │ │P.149 ││ │ │ │ │作業 │ │白通發 │ │~157 ││ │ │ │ │ │ │陳常青 │ │ ││ │ │ │ │ │ │陳莊玉霜│ │ │├─┼────┼────┼────┼─────────┼───┼────┼───┼───┤│69│940526 │ 30000│940526- │果樹整枝修剪與管理│陳進旺│陳進旺 │陳進旺│卷 4 ││ │ │ │940602 │作業 │ │陳常青 │ │P.93~││ │ │ │ │ │ │陳莊玉霜│ │101 ││ │ │ │ │ │ │吳東隆 │ │ ││ │ │ │ │ │ │黃慧珍 │ │ │├─┼────┼────┼────┼─────────┼───┼────┼───┼───┤│70│940729 │ 30000│940729- │海棠風災後果樹整枝│陳進旺│陳進旺 │陳進旺│卷 4 ││ │ │ │940805 │修剪作業 │ │黃慧珍 │ │P.125 ││ │ │ │ │ │ │吳東隆 │ │~132 ││ │ │ │ │ │ │陳莊玉霜│ │ ││ │ │ │ │ │ │陳常青 │ │ │├─┼────┼────┼────┼─────────┼───┼────┼───┼───┤│71│950615 │ 30000│950619- │網室內苗木管理與水│陳進旺│陳進旺 │陳進旺│卷 5 ││ │ │ │950626 │土保持設施維護 │ │ │ │P.108 ││ │ │ │ │ │ │ │ │~115 │├─┼────┼────┼────┼─────────┼───┼────┼───┼───┤│72│950802 │ 30000│950804- │番荔枝產期調節整枝│陳進旺│陳進旺 │陳進旺│卷 5 ││ │ │ │950811 │修剪作業 │ │陳月嬌 │ │P.149 ││ │ │ │ │ │ │吳条扶 │ │~159 ││ │ │ │ │ │ │陳莊玉霜│ │ ││ │ │ │ │ │ │李文乾 │ │ ││ │ │ │ │ │ │ │ │ │├─┼────┼────┼────┼─────────┼───┼────┼───┼───┤│73│950811 │ 30000│950814- │柑橘星天牛防除與植│陳進旺│陳進旺 │陳進旺│卷 5 ││ │ │ │950821 │生維護作業 │ │吳条扶 │ │P.160 ││ │ │ │ │ │ │陳常青 │ │~170 ││ │ │ │ │ │ │黃慧珍 │ │ ││ │ │ │ │ │ │吳東隆 │ │ ││ │ │ │ │ │ │ │ │ │├─┼────┼────┼────┼─────────┼───┼────┼───┼───┤│74│920327 │ 28000│920327- │鳳梨釋迦果園地被植│曾素慧│不詳姓名│曾素慧│卷 2 ││ │ │ │940404 │物維護作業 │ │之4人 │(鄒運│P.26~││ │ │ │ │ │ │ │寶之人│32 ││ │ │ │ │ │ │ │頭) │ │├─┼────┼────┼────┼─────────┼───┼────┼───┼───┤│75│921203 │ 35000│921202- │果園試區植株整枝修│曾素慧│黃慧珍 │曾素慧│卷 2 ││ │ │ │921211 │剪及補植作業 │ │吳東隆 │(鄒運│P.187 ││ │ │ │ │ │ │陳常青 │寶之人│~195 ││ │ │ │ │ │ │鄧雲斐 │頭) │ ││ │ │ │ │ │ │陳進旺 │ │ │├─┼────┼────┼────┼─────────┼───┼────┼───┼───┤│76│951211 │ 30000│951211- │蔓澤蘭防除作業 │曾能立│曾能立 │曾能立│卷 5 ││ │ │ │951218 │ │ │陳常青 │ │P.266 ││ │ │ │ │ │ │廖雪珍 │ │~273 ││ │ │ │ │ │ │陳進旺 │ │ ││ │ │ │ │ │ │黃麗珍 │ │ │├─┼────┼────┼────┼─────────┼───┼────┼───┼───┤│77│951110 │ 30000│951113- │番荔枝果實套袋作業│黃淑美│黃淑美 │黃淑美│卷 5 ││ │ │ │951117 │ │ │吳条扶 │ │P.243 ││ │ │ │ │ │ │黃慧珍 │ │~251 ││ │ │ │ │ │ │鄒運寶 │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 │ │ │ │├─┼────┼────┼────┼─────────┼───┼────┼───┼───┤│78│951122 │ 30000│951120- │果園植生維護作業 │黃淑美│黃淑美 │黃淑美│卷 5 ││ │ │ │951124 │ │ │吳条扶 │ │P.252 ││ │ │ │ │ │ │黃慧珍 │ │~258 ││ │ │ │ │ │ │陳常青 │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 │ │ │ │├─┼────┼────┼────┼─────────┼───┼────┼───┼───┤│79│940720 │ 30000│940721- │番荔枝整枝修剪作業│黃慧珍│黃慧珍 │黃慧珍│卷 4 ││ │ │ │940728 │ │ │陳常青 │ │P.114 ││ │ │ │ │ │ │陳莊玉霜│ │~124 ││ │ │ │ │ │ │吳東隆 │ │ ││ │ │ │ │ │ │陳進旺 │ │ │├─┼────┼────┼────┼─────────┼───┼────┼───┼───┤│80│940819 │ 30000│940822- │鳳梨釋迦整枝修剪作│黃慧珍│黃慧珍 │黃慧珍│卷 4 ││ │ │ │940826 │業 │ │鄒運寶 │ │P.149 ││ │ │ │ │ │ │陳進旺 │ │~157 ││ │ │ │ │ │ │吳東隆 │ │ ││ │ │ │ │ │ │莊秀春 │ │ │├─┼────┼────┼────┼─────────┼───┼────┼───┼───┤│81│941012 │ 30000│941011- │鳳梨釋迦人工授粉與│黃慧珍│黃慧珍 │黃慧珍│卷 4 ││ │ │ │941018 │植生維護作業 │ │吳東隆 │ │P.195 ││ │ │ │ │ │ │陳進旺 │ │~202 ││ │ │ │ │ │ │陳莊玉霜│ │ ││ │ │ │ │ │ │莊秀春 │ │ │├─┼────┼────┼────┼─────────┼───┼────┼───┼───┤│82│950322 │ 30000│950322- │番荔枝植株強剪與植│黃慧珍│黃慧珍 │黃慧珍│卷 5 ││ │ │ │950329 │生維護作業 │ │陳月嬌 │ │P.18~││ │ │ │ │ │ │鄒運寶 │ │24 ││ │ │ │ │ │ │李文乾 │ │ ││ │ │ │ │ │ │吳条扶 │ │ │├─┼────┼────┼────┼─────────┼───┼────┼───┼───┤│83│950908 │ 30000│950911- │坡地柑橘果園等植生│黃慧珍│黃慧珍 │黃慧珍│卷 5 ││ │ │ │950918 │維護作業 │ │鄒運寶 │ │P.179 ││ │ │ │ │ │ │陳月嬌 │ │~190 ││ │ │ │ │ │ │莊秀春 │ │ ││ │ │ │ │ │ │陳進旺 │ │ │├─┼────┼────┼────┼─────────┼───┼────┼───┼───┤│84│951124 │ 30000│951127- │柑橘星天牛等病蟲害│鄒國帝│鄒國帝 │鄒國帝│卷 5 ││ │ │ │951201 │防除作業 │ │吳東隆 │(鄒運│P.259 ││ │ │ │ │ │ │陳常青 │寶之人│~265 ││ │ │ │ │ │ │陳進旺 │頭) │ ││ │ │ │ │ │ │鄒運寶 │ │ │├─┼────┼────┼────┼─────────┼───┼────┼───┼───┤│85│951215 │ 25000│951214- │鳳梨釋迦果實套袋作│鄒國帝│鄒國帝 │鄒國帝│卷 5 ││ │ │ │951220 │業 │ │鄒運寶 │(鄒運│P.274 ││ │ │ │ │ │ │吳条扶 │寶之人│~281 ││ │ │ │ │ │ │陳進旺 │頭) │ ││ │ │ │ │ │ │吳東隆 │ │ ││ │ │ │ │ │ │ │ │ │├─┼────┼────┼────┼─────────┼───┼────┼───┼───┤│86│941025 │ 30000│941025- │鳳梨釋迦著果後整枝│鄒運興│鄒運興 │鄒運興│卷 4 ││ │ │ │941101 │修剪與植生維護作業│ │陳進旺 │(鄒運│P.232 ││ │ │ │ │ │ │陳月嬌 │寶之人│~241 ││ │ │ │ │ │ │鄒運寶 │頭) │ ││ │ │ │ │ │ │莊秀春 │ │ │├─┼────┼────┼────┼─────────┼───┼────┼───┼───┤│87│941122 │ 30000│941122- │坡地果樹草生與維護│鄒運興│謅運興 │鄒運興│卷 4 ││ │ │ │941129 │作業 │ │莊秀春 │(鄒運│P.252 ││ │ │ │ │ │ │陳進旺 │寶之人│~259 ││ │ │ │ │ │ │鄒運寶 │頭) │ ││ │ │ │ │ │ │陳月嬌 │ │ │├─┼────┼────┼────┼─────────┼───┼────┼───┼───┤│88│951107 │ 30000│951107- │果園植生維護作業 │鄒運興│鄒運興 │鄒運興│卷 5 ││ │ │ │951114 │ │ │陳常青 │(鄒運│P.235 ││ │ │ │ │ │ │陳莊玉霜│寶之人│~242 ││ │ │ │ │ │ │吳東隆 │頭) │ ││ │ │ │ │ │ │陳進旺 │ │ │├─┴────┴────┴────┴─────────┴───┴────┴───┴───┤│說明:1、編號9至11雖簽訂3份契約,但僅詐取1次3萬元。 ││ 2、95年7月1日前扣除編號21部分,所詐取財物金額總計2,092,500元。 ││ 3、95年7月1日後詐取財物金額總計385,000元。 ││ 4、總計詐取財物為2,477,500元。 ││ 5、編號21部分詳本判決「甲之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附表二┌─┬───┬────┬─────┬────┬─────┬────────────┬───┐│編│農戶名│簽約日期│租用地號 │ 租期 │ 租金 │ 試驗名稱 │卷 頁││號│ │ │地點&範圍│ │(新臺幣)│ │ ││ │ │ │ │ │ │ │所 在││ │ │ │ │ │ │ │ ││ │ │ │ │ │ │ │(下列││ │ │ │ │ │ │ │卷指:││ │ │ │ │ │ │ │證物卷││ │ │ │ │ │ │ │宗) │├─┼───┼────┼─────┼────┼─────┼────────────┼───┤│ 1│李大再│93年3月 │臺東縣卑南│930101- │ 3萬元 │番荔枝優質果生產技術之研│卷 6 ││ │ │ │段 │931231 │ │究 │P.3~5││ │ │ │0.4公頃 │ │ │ │ │├─┼───┼────┼─────┼────┼─────┼────────────┼───┤│ 2│陳常青│94年11月│臺東縣賓朗│9411- │ 5萬元 │番荔枝與鳳梨釋迦試區果園│卷 6 ││ │ │30日 │段 │9412 │ │整合性生產改善調查 │P.6~8││ │ │ │1公頃 │ │ │ │ │├─┼───┼────┼─────┼────┼─────┼────────────┼───┤│ 3│吳東隆│94年6月 │臺東縣美農│940101- │ 3萬元 │外銷鳳梨釋迦生產與運銷模│卷 6 ││ │ │ │村初鹿段 │9412 │ │式之建立 │P.9~ ││ │ │ │0.5公頃 │ │ │ │11 ││ │ │ │ │ │ │ │ │├─┼───┼────┼─────┼────┼─────┼────────────┼───┤│ 4│楊木林│94年8月 │臺東市永樂│940101- │ 3萬元 │臺東地區經濟果樹天然災害│卷 6 ││ │ │ │里永樂段 │941101 │ │防範與復育之研究 │P.12~││ │ │ │0.5公頃 │ │ │ │14 ││ │ │ │ │ │ │ │ ││ │ ├────┼─────┼────┼─────┼────────────┼───┤│ │ │95年4月 │同上 │950101- │ 3萬元 │臺東地區經濟果樹天然災害│卷 6 ││ │ │19日 │ │951031 │ │防範與復育之研究 │P.15~││ │ │ │ │ │ │ │17 │├─┼───┼────┼─────┼────┼─────┼────────────┼───┤│ 5│陳俊任│93年4月 │臺東縣東河│930101- │ 3萬元 │番荔枝育種實生品系選拔 │卷 6 ││ │ │2○○ ○鄉○○段 │931231 │ │ │P.18~││ │ │ │0.3公頃 │ │ │ │20 ││ │ │ │ │ │ │ │ │├─┼───┼────┼─────┼────┼─────┼────────────┼───┤│ 6│朱智堪│94年6月 │臺東縣美農│940101- │ 3萬元 │外銷鳳梨釋迦生產與運銷模│卷 6 ││ │ │ │村初鹿段 │9412 │ │式之建立 │P.21~││ │ │ │0.5公頃 │ │ │ │23 │├─┼───┼────┼─────┼────┼─────┼────────────┼───┤│ 7│陳進旺│93年3月 │臺東縣美農│930101- │ 3萬元 │鳳梨釋迦優質果生產技術之│卷 6 ││ │ │ │村初鹿段 │931231 │ │研究 │P.24~││ │ │ │0.3公頃 │ │ │ │26 ││ │ ├────┼─────┼────┼─────┼────────────┼───┤│ │ │94年6月 │同上 │9401- │ 3萬元 │外銷鳳梨釋迦生產與運銷模│卷 6 ││ │ │ │ │9412 │ │式之建立 │P.27~││ │ │ │ │ │ │ │29 ││ │ ├────┼─────┼────┼─────┼────────────┼───┤│ │ │95年4月 │同上 │950101- │ 3萬元 │外銷鳳梨釋迦生產及運銷模│卷 6 ││ │ │18日 │ │951031 │ │式建立 │P.30~││ │ │ │ │ │ │ │32 │├─┼───┼────┼─────┼────┼─────┼────────────┼───┤│ 8│蔡仁格│94年6月 │臺東縣太麻│9401- │ 3萬元 │番荔枝育種實生品系選拔 │卷 6 ││ │ │ │里鄉大王村│9412 │ │ │P.33~││ │ │ │北里段 │ │ │ │35 ││ │ │ │0.3公頃 │ │ │ │ ││ │ ├────┼─────┼────┼─────┼────────────┼───┤│ │ │95年4月 │同上 │950101- │ 3萬元 │番荔枝品種改良之業務租金│卷 6 ││ │ │18日 │ │951130 │ │ │P.36~││ │ │ │ │ │ │ │38 │├─┼───┼────┼─────┼────┼─────┼────────────┼───┤│ 9│曾能立│95年3月 │臺東縣卑南│950101- │ 3萬元 │臺東地區經濟果樹天然災害│卷 6 ││ │ │3○○ ○鄉○○○段│951031 │ │防範與復育之研究 │P.39~││ │ │ │0.5公頃 │ │ │ │41 │├─┼───┼────┼─────┼────┼─────┼────────────┼───┤│10│吳東隆│95年7月 │臺東縣美農│950701- │ 4四萬元 │鳳梨釋迦產銷履歷制度記錄│卷 6 ││ │ │31日 │村初鹿段 │951201 │ │ │P.42~││ │ │ │1公頃 │ │ │ │44 │├─┴───┴────┴─────┴────┴─────┴────────────┴───┤│說明:1、編號1至5部分總計詐取20萬元。 ││ 2、編號6至10部分詳本判決「乙、無罪部分」。 │└────────────────────────────────────────────┘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