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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8 年聲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貨幣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德盛法 官 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