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4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而於96年4月2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
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法 官 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妙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