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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9 年上易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5 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6號,追加起訴及併辦案號:98年度偵續字第12號、98年度偵字第1750、17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撤銷。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部分與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陳泓馪為對門鄰居關係,乙○○因對陳泓馪裝設監視器等錄音錄影設備,以及對陳泓馪對其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足以眨抑陳泓馪人格之抽象言詞,公然對陳泓馪予以辱罵。又於民國98年7月19日下午3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 號住處前,因故與陳泓馪發生衝突後,竟另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陳泓馪恫稱:「你就是龜兒子不敢過來,你敢過來,我就敢打你,你如果敢過來,我就打你,我沒騙你」等語,而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陳泓馪,致生危害於陳泓馪身體之安全。嗣經陳泓馪錄音、錄影,並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泓馪訴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公然侮辱部分: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附表編號(一)至(八)之時間、地點,口出附表編號(一)至(八)之言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是在罵我太太及兒子,不是在罵陳泓馪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於附表編號(一)至(八)之時間、地點,口出附表編號(一)至(八)之言詞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泓馪、張永興、羅邦紹之證詞相符,復有監視錄影光碟8 片、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3 份(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交查字第4 號偵查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80頁至第91頁;97年度核交字第59號偵查卷第158頁至第164頁)及原審勘驗筆錄2 份(原審卷第61頁、第66頁至第68頁)在卷可稽,應可信為真實。

(二)參酌下列錄影光碟及上開勘驗筆錄,足認被告乙○○上開言詞,確係針對證人陳泓馪無誤:

1、附表編號(一)部分被告於口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詞過程中,曾說:「快錄音、錄音無效....我在我家門口,犯到你嗎...快錄快錄...這是我家門口,這是我家門口,拍到我家來....陳是我要告你啦,不是你告我」等語;且被告於準備程序中本已承認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詞是針對陳泓馪而發,足見被告並非針對其太太或兒子,而係針對裝設監視器的陳泓馪無訛。

2、附表編號(二)部分被告於口出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言詞前,曾說:他要錄音我就給他錄之語,足見被告知悉且不在乎被害人正在錄音;又參以其辱罵之言語:「給你老婆幹一炮還要3 百、

5 百給他」,以及開車亂鳴喇叭並要「龜兒子出來」之舉,顯見被告並非針對其太太或兒子,而係針對裝設監視器的陳泓馪無訛。

3、附表編號(三)部分被告於口出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言詞過程中,曾說:「這樣也要報警?....錄音?錄影?真厲害喔」之語;再參以員警到場處理時,被告與陳泓馪正發生衝突,被告亦確有辱罵髒話,業據證人即員警羅邦紹、張永興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且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已承認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言詞乃是針對陳泓馪而發,益徵被告當時是針對陳泓馪辱罵無誤。

4、附表編號(四)部分被告於口出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言詞前,曾說:我就故意要講給他錄音,足見被告知悉且故意讓陳泓馪錄音;又參以被告當時之動作係在一直回頭看監視器方向,顯見其並非針對其太太或兒子,而係針對裝設監視器的陳泓馪無誤。此徵之被告之太太於被告口出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言詞後,即表示:「對啦,如果你不罵人家,人家為什麼要告你?阿你給人家罵,不然人家為什麼要告你?你講那些對嗎?沒給你拍到,你是在罵什麼?人家欠你罵喔?你家裡的人要讓人罵嗎?你不罵人家,人家會告你嗎?」,益徵被告當時是針對陳泓馪屬實。至於被告之太太紀淑敏雖於原審證稱:他不知道被告當時在罵誰云云,然與上開錄音譯文不符,應係刻意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5、附表編號(五)部分被告於口出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言詞前,曾說:有錄音喔,我知道他有在錄音,他錄的有多清,你知道嗎之語,並與他人討論陳泓馪錄音錄影一事,足見被告知悉且不在乎被害人正在錄音;又參以被告本在與他人討論錄音錄影一事,又於陳泓馪出門時,刻意拉長語調口出「垃圾」二字,顯見被告並非針對其太太或兒子,而係針對當時出現的陳泓馪無訛。

6、附表編號(六)部分依據被告所述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言詞:「再出來告我啊....照不夠又拿相機來照,甘要我跟我老婆相幹給你看....」,顯見被告並非針對其太太或兒子,而係針對對被告錄影、照相及提出告訴之陳泓馪無訛。

7、附表編號(七)部分被告於口出附表編號(七)所示之言詞前,曾說:「他就只會告我而已,來來來,你還沒有睡,剛剛那部車還在嗶,有妨礙安寧沒?針對我?剛剛在放鞭炮,你不會去照他一下」等語,足見被告正對陳泓馪對其錄影或照相之舉不滿;又參以其辱罵時曾提及:「作證我沒用啦!」之語,顯見被告並非針對其太太或兒子,而係針對對被告錄影及提出告訴的陳泓馪無訛。

8、附表編號(八)部分被告於口出附表編號(八)所示之言詞過程中,曾說:「煩惱他去報警,你聽有嗎?走法院飯怎能吃的下;攝影機不管何時都照我這邊,常常就報警,什麼都是你們的…假的,我不能在這裡住喔,我不能住嗎?都你來處理,我門開開讓你照啊,我們開開讓你照,雞歪喔,我和我老婆相幹給你照不就好,這樣可以嗎?」等語,足見被告對陳泓馪錄影及提出告訴不滿;又參以被告不時面對並手比監視器方向之舉,顯見被告並非針對其太太或兒子,而係針對對被告錄影及提出告訴之陳泓馪無訛。

綜上所述,被告乙○○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訊據被告坦承於98年7月19日下午3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 號住處前,向陳泓馪恫稱:「你就是龜兒子不敢過來,你敢過來,我就敢打你,你如果敢過來,我就打你,我沒騙你」等語,並有97年7月19日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 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核交字第59號偵查卷第158 頁)在卷可稽,應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係告訴人先跟伊吵架,說伊有膽量的話就過去打他,伊才回話說你敢過來,我就打你等語,惟此為告訴人所否認,且查事件發生係在被告與陳泓馪衝突,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後,被告方為上開恐嚇言詞,參以告訴人與被告為對門鄰居,被告明知告訴人裝設監視錄影存證,被告行為非但未加收歛,反變本加厲,甚至於警方到場處理時猶口出此言,足使告訴人身體上安全受到威脅。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為要件;既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亦並未如刑法之賭博罪等限制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是公然侮辱罪是否成立,應繫於行為人所辱罵之內容是否係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至於行為人所在之場所為住宅或公共場所抑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均非所問。經查,陳泓馪所裝設之監視器,係安裝於被告住處對門,詎被告明知此事,竟仍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地點,以不滿之情緒辱罵陳泓馪,絲毫未畏懼甚至刻意欲讓陳泓馪錄音,顯然有意使不特定人共見或共聞;且陳泓馪所裝設之監視器,亦清晰錄製其言詞;再參以證人即被告與陳泓馪之鄰居林玉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與陳泓馪經常吵架,鄰居都會出來看乙語,益徵被告當時言詞之音量甚大,而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之鄰居所得共聞甚明。從而,自不因被告係在住處內或住處外辱罵,或陳泓馪有無在場聽聞,而有所區別。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次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稱致生危害於安全,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僅須使受通知者心生畏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故該條所謂之危害,不以確定危害為限,即不確定之危害而使受通知者有不安全之感覺亦應構成恐嚇罪。被告上開言詞,已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又恐嚇罪之行為人既以恐嚇為手段,迫使被害人做「沒有選擇的選擇」,若行為人「聽話」,則不施以惡害,反之,則施以惡害,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施以惡害,取決於被害人是否聽話而定,本質上即屬附件、不確定之危害告知,若是認為附件、不確定之惡害告訴即非恐嚇罪,則將大幅縮甚至架空本罪成立之可能性。原審援引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01160號函,認被告所言,屬附條件之威嚇語詞,危害是否發生,取決於受通知之陳泓馪是否為靠近被告之舉,不足構成刑法所規範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名,尚有違誤

(三)被告上開犯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乙○○與陳泓馪為鄰居關係,不知和平相處,竟因細故即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情況下,多次以極為粗俗之言語,出言辱罵陳泓馪,對於陳泓馪名譽之妨害非輕,及以言詞對陳泓馪施以威脅;惟慮及被告係因陳泓馪裝設監視器自認影響其生活,以及陳泓馪報警並對其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等事,而心生不滿之犯罪動機;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犯後仍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犯罪之時間、地點,且迄未與陳泓馪達成和解,賠償陳泓馪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復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法院於科刑時,業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事項,所量處之刑,又未逾越法定範圍,自難遽指為違法。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所處之刑失之過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判決就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失察認不構成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並與所犯公然侮辱各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德霞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 時間 │ 地點 │ 言詞 │├───┼──────┼───────┼────────────┤│(一)│97年6 月7 日│臺東縣臺東市復│幹你娘雞巴,幹你娘,龜兒││ │下午2 時30分│興路120 號郭進│子就是龜兒子...婊兒子就 ││ │許 │豐住處前。 │是婊兒子,幹你娘老雞巴。││ │ │ │我看我兒子啦,看我老婆啦││ │ │ │,幹你娘雞巴哩...我在我 ││ │ │ │的門口,犯到你嗎?不呷仔││ │ │ │,幹你娘,我沒有隱私權呢││ │ │ │,…,你是在拍那些雞巴。││ │ │ │這是我家門口,拍到我家來││ │ │ │,是要拍那些的雞巴嗎? │├───┼──────┼───────┼────────────┤│(二)│97年7 月15日│1、臺東縣臺東 │1、幹你娘,龜兒子,龜兒 ││ │清晨4 時7 分│ 市○○路120│ 子;給你老婆幹一炮還 ││ │至8 分許 │ 號乙○○住 │ 要3 百、5 百給他,這 ││ │ │ 處內。 │ 樣有龜嗎?有龜嗎?我 ││ │ │ │ 跟你說幹一炮還要3 百 ││ │ │ │ 、5 百給他。 ││ │ │ │ ││ │ │2、臺東縣臺東 │2、龜兒子給我出來。 ││ │ │ 市○○路120│ ││ │ │ 號乙○○住 │ ││ │ │ 處前。 │ │├───┼──────┼───────┼────────────┤│(三)│98年7 月19日│臺東縣臺東市復│這樣也要報警,報你娘雞巴││ │下午3 時許 │興路120 號郭進│;你就是龜兒子不敢過來,││ │ │豐住處前。 │錄你娘雞巴啦,你比我的狗││ │ │ │還不如,龜兒子你,幹,你││ │ │ │老爸、老母死,你大哥死,││ │ │ │你就回來佔去,幹你娘,幹││ │ │ │你娘雞巴,你,我都沒有隱││ │ │ │私權,不肖子,幹你娘雞巴││ │ │ │,要告我報啦,幹你娘。不││ │ │ │肖子,幹你娘,錄音很大?││ │ │ │....龜兒子,幹你娘,你老││ │ │ │爸、老母死,你阿兄死,你││ │ │ │回來佔,你聽得懂嗎?幹你││ │ │ │娘,幹你娘雞巴,你,……││ │ │ │,不肖子,幹你娘雞巴。 │├───┼──────┼───────┼────────────┤│(四)│97年9 月21日│臺東縣臺東市復│無臭無小你,畜生,五倫不││ │19時19分至20│興路120 號郭進│分,五倫不分,婊兒子。 ││ │分許 │豐住處前。 │ ││ │ │ │ │├───┼──────┼───────┼────────────┤│(五)│97年10月2 日│臺東縣臺東市復│垃圾(刻意拉長語調)。 ││ │19時21分許 │興路120 號郭進│ ││ │ │豐住處前。 │ ││ │ │ │ │├───┼──────┼───────┼────────────┤│(六)│97年10月21日│臺東縣臺東市復│臭俗仔子你,我幹你娘。再││ │14時16分至17│興路120 號郭進│出來告我啊,我笑你龜仔子││ │分許 │豐住處前。 │,幹你娘雞巴。照不夠又拿││ │ │ │相機來照,幹你娘老雞巴。││ │ │ │甘要我跟我老婆相幹給你看││ │ │ │,幹你娘雞歪。 │├───┼──────┼───────┼────────────┤│(七)│98年1 月1 日│臺東縣臺東市復│作證我沒用啦!龜兒子、婊││ │0 時19分許 │興路120 號郭進│子、幹你娘。 ││ │ │豐住處前。 │ ││ │ │ │ │├───┼──────┼───────┼────────────┤│(八)│98年1 月3 日│臺東縣臺東市復│狗兒子、狗雞歪子;我門開││ │20時51分至52│興路120 號郭進│開讓你照啊,我們開開讓你││ │分許。 │豐住處前。 │照,雞歪喔,我和我老婆相││ │ │ │幹給你照不就好,這樣可以││ │ │ │嗎?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