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曹志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盜匪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志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志盛因盜匪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27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法 官 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