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添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侵占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及1397號之解釋,爰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本件受刑人許添財所犯侵占罪部分,雖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惟檢察官係以許添財、林啟明與張治國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起訴,並認與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有刑法修正前之方法結果牽連關係,經最高法院認為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撤銷發回,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參判決第7頁理由),聲請意旨謂此部分已經判決確定云云,尚有誤會,則受刑人許添財所犯侵占罪部分本院判決既經撤銷而未確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