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0 年聲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豐德上列聲請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0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豐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豐德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22日以8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並自89年7月3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0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張健河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