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承達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101年度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371、52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承達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87年間經本院裁定交付流氓感訓處分3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3年度花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刑經檢察官認與上開感訓處分應依廢止前之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規定相互折抵,而於94年11月30日簽結執行完畢。
二、李承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竟與梁小龍(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一)李承達於98年9月間,常常與梁小龍聚在一起一同施用毒品,又因梁小龍腳斷掉,常常開車載梁小龍出入。98年9月3日11時25分許,梁小龍欲將其與李承達一同買來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出賣,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鄭英彥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問鄭英彥是否要買35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鄭英彥稱錢不夠,梁小龍進而請鄭英彥幫其問問看找買主;同日12時56分許,梁小龍另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鄭英彥聯絡,鄭英彥願意購買4.1克後,即由李承達駕車載同梁小龍,一同前往花蓮縣吉安鄉中正國小附近,與鄭英彥會合,鄭英彥坐上李承達車子後座,李承達與梁小龍即在車上,共同販賣新臺幣(下同)7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鄭英彥。
(二)98年9月8日13時56分許及14時39分許,梁小龍又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鄭英彥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而後由李承達駕車載同梁小龍至花蓮縣吉安鄉防校附近與鄭英彥見面,再由鄭英彥騎機車,帶同李承達與梁小龍前往花蓮縣吉安鄉王母娘娘廟附近鄭英彥之阿姨住處,吸用安非他命,鄭英彥吸完後,當場向被告及梁小龍購買2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由李承達將毒品交給鄭英彥。嗣因警方偵辦彭欣華販賣毒品案件時,發覺李承達涉嫌重大,並經梁小龍提出告發,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梁小龍告發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證據亦無不合,依法均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承達矢口否認與梁小龍共同販賣安非他命給鄭英彥之犯行,辯稱:我於98年9月間與梁小龍一同施用毒品,常常聚在一起,因梁小龍腳斷掉,我常常開車載梁小龍;98年9月3日我沒有載梁小龍去中正國小附近;98年9月8日我載梁小龍到防校去找鄭英彥後我就走了,沒有去鄭英彥阿姨家云云。
二、經查:
(一)證人梁小龍之陳述:
1、於偵查中供稱:我記得第一次是98年9月3日下午,李承達帶安非他命到鄭英彥的阿姨家,我們三人一起施用毒品,鄭英彥因為覺得量不夠,當場又拿2千元向李承達購買毒品。第二次是98年9月8日上午鄭英彥毒品發作,他請我幫他找藥頭,我就聯絡李承達,我們三人下午約在中正國小見面後,李承達就開車載我們一起去防校交易,李承達就販賣價值7千元安非他命給鄭英彥等語(100年度他字第645號卷第65、66頁)。
2、於原審證稱:「(檢察官問:你在98年9月份是否跟被告時常一同進出?)是。(為什麼?)我們的毒品都是共用的。(你會跟被告一起約同一個地方施用毒品嗎?)那陣子我們都在一起。(你們有住在一起嗎?)沒有,就是那一陣子都在一起,因為那一陣子我腳骨折住院,出院之後沒有辦法開車都是他載我。(你跟李承達兩個人有沒有販賣過毒品給鄭英彥?)有。(總共幾次?)兩次。(你還記得第一次是在98年9月3日,從11點25分開始通話,一直到12點56分開始通話,是由你梁小龍跟鄭英彥兩個人共同聯絡交易細節?)時間我忘記了,我知道就是有兩次,一次就是在中正國小,一次在鄭英彥他阿姨家。(第一次是否你跟鄭英彥兩個人先用電話聯繫?)是。(當時你跟鄭英彥用電話聯繫時,被告在旁邊嗎?)是,當時他正在開車。(當時被告有聽到你跟鄭英彥的對話嗎?)有。(你有請被告載你去跟鄭英彥約的地方嗎?)有。(被告知道你要去那邊做什麼嗎?)知道,後來錢是交給他。(第一次跟鄭英彥約見面?)約在中正路跟中正國小那邊。(當時一開始有說到要先約在鄭英彥家嗎?)沒有,剛開始我是電話問他在那裡,他說在防校,後來我說我在中正國小那邊等你,我們不過去防校那邊了,就直接約在中正國小那邊見面,學校正門或側門那邊有一家統一超商。(當時是被告下車還是你下車?)是鄭英彥上車。(鄭英彥是將多少錢交付給何人?)7千元交付給被告。(毒品是你交付給鄭英彥或是被告交付給鄭英彥?)被告交付給鄭英彥。(你的意思是當時毒品就在被告身上,而你只是打電話聯絡?)對。(另外在98年9月8日,也就是你所謂的第二次,你們從下午13時開始聯絡到14時39分,是由你聯絡鄭英彥要談交易毒品的事情,還是由被告聯絡鄭英彥來談交易毒品的事情?)是我。(你們通話的內容有說要拿當兵,稱自己身上有三個查甫要當兵,當兵是什麼意思?)安非他命,第二次我們聯絡完是約好去鄭英彥阿姨家,借地方吸食毒品,後來是鄭英彥覺得吸不夠,又拿2千元。(當時還有誰在場?)沒有,只有我們三人。(你們那時候有去防校或是王母娘娘廟那邊交易毒品嗎?)王母娘娘廟就是鄭英彥阿姨家那邊,在王母娘娘廟附近而已。(第二次9月8日那次,鄭英彥是跟你拿毒品還是跟被告說要拿毒品?)跟我們兩個一起講,因為我們都在現場。(之後是由何人把毒品交付給鄭英彥?)被告。(鄭英彥是把現金交給你或被告?)交給被告。(你跟被告之間是否會合購毒品拿去賣?)有。(給鄭英彥這兩次毒品是否都是你跟被告合購毒品之後,再轉交付給鄭英彥?)對。(你們犯罪所得怎麼分?)兩次錢都還沒有分,因為錢都還沒有還給上線。(錢沒有還給上線是什麼意思?)毒品是先賒來的。(鄭英彥將第一次販賣的價金7千元交給李承達,第二次鄭英彥將2千元價金交給被告,總共9千元,是怎麼分錢?)都在被告身上。(你事後沒有跟被告要錢嗎?)沒有,因為那個錢都還要交給上線,那時候我們身上的毒品都是先跟上線拿下來的,錢都還沒有交給上線。(辯護人問:你剛講說你認識被告,98年9月3日到8日那段時間,你說你跟被告常常在一起?)幾乎天天在一起。(你們住在一起,你跟被告感情是不是很好?)還好,後來到9月的時候,為了毒品金錢上的問題有產生糾紛。(怎樣的金錢糾紛?)被告出面去跟上線拿東西回來,交給我拿去放,結果我要回給被告的錢不夠。(現在講的9月3日跟9月8日的案子是不是你去告發被告的?)是被告先作證說東西都是我的,我才告發他。(你告發被告的目的為何?)因為東西並不是我去賣的,我只是打電話叫鄭英彥過來而已,當初我都跟被告在一起,鄭英彥來這兩次,錢不是我收的,錢是直接給被告,不是我收的。)從通聯譯文來看,9月3日那次是你打電話給鄭英彥,你為何要打電話給鄭英彥?)因為被告趕著要回錢,跟上線拿毒品要回給上線的錢,那我就說不然我叫人家來跟你買好了,我就叫鄭英彥過來。(你剛講說9月3日你跟鄭英彥約好交付毒品,地點是從哪裡約到哪裡?)我先打電話給鄭英彥,鄭英彥說他要去防校拿錢,當時我坐被告的車,從門諾醫院那邊過來,後來到中正路那邊的時候,我跟被告不知道是誰提起,我們說叫鄭英彥過來就好,我們就停在中正國小那邊統一超商門口,我打電話叫鄭英彥過來,等很久才一直電話催鄭英彥問他是不是要過來了,後來鄭英彥到中正國小之後,上車,開始交付毒品。(9月8日那一次,是怎樣三個人一起碰面的過程?)我跟被告先在吉祥超商打電動,打完以後我聯絡鄭英彥問他要不要拿東西,然後鄭英彥過來吉祥超商之後,我們三個去鄭英彥阿姨家借用場所吸食毒品,要走的時候,鄭英彥說他量不夠,說要拿2千,他沒有指定跟誰說,就說要拿2千。(跟誰拿?)就跟被告拿2千,錢給被告,東西被告給鄭英彥。(9月8日這一次,鄭英彥是說7千元,在防校相等,對這句話有什麼意見?)次數、時間我可能搞混了,我只記得7千元一次是在中正國小,我們剛開始約在防校,是後來不知道我或是被告提議,叫鄭英彥過來之後,因為防校那邊是鄭英彥的地方,我們去不怎麼安全,也不放心到那個地方去,打電話叫他過來就好,所以才約在中正國小,沒有到防校去。(我問的是第二次?)我剛才有說,次數、時間我可能搞混了,我只記得有兩次,一次7千,一次2千,7千是在中正國小交易的,2千是在鄭英彥阿姨家交易的,7千那次剛開始是約在防校沒有錯,是後來我或被告不知道誰提議的,覺得去到防校那邊,我們不熟,不安全,不然叫鄭英彥過來中正國小這邊,所以才會有模糊點存在,就是說鄭英彥約在防校,其實是在中正國小,是鄭英彥先約在防校,後來我打電話說那邊我們不去了,如果有全部監聽的話,譯文應該會有,後來是叫他來中正國小。(為何通聯譯文中看不出你有這樣的電話的內容?)就是我叫鄭英彥過來中正國小,我們在電話中並沒有跟鄭英彥說你防校那邊不安全,說防校那邊不安全,是我跟被告在聊天在講的,後來才會我打電話給鄭英彥說,不然你過來中正國小好了。(審判長問:9月8日那一次,你自己也承認是跟被告共同販賣毒品給鄭英彥?)對。(就鄭英彥有講說9月8日那一次,他說毒品用完了之後,他有問你還有沒有,所以你才跟被告說,被告才拿毒品出來?)對。」等語(原審卷第162-176頁)。
3、於本院證稱:「(辯護人問:請提示原審判決附表一之監聽譯文3通,這些譯文是否你與鄭英彥的通話?)是的。(這3通電話中分別有提到3塊半、4.1跟1.02,分別代表什
麼意思?)3塊半是指毒品的金額,表示3萬5千元的意思,4.1是毒品的重量,是代表9公克,因為4.1代表一錢的四分之一,相當9公克的重量;1.02也是毒品的重量,1公克的毒品加上包裝袋的重量0.02公克,所以加起來就是1.02。(上開3通電話與鄭英彥聯絡,是不是要交易毒品?)第1通3塊半那通,我記得是我請鄭英彥幫我問看看有沒有人1次可以拿出3萬5千元的現金來跟我購買毒品,結果鄭英彥沒有問到;第2通跟第3通其實是同一件,當初電話講的是四分之一錢的重量,可是後來因為鄭英彥過來,我記得好像是錢不夠,所以我才給他1.02公克(含包裝袋)。(你給他1.02的這次,被告李承達有沒有在場?)那陣子都是他開車載我去,因為我的腳骨折開刀不方便。你跟李承達有沒有任何的紛爭或仇怨?)有紛爭,好像是為了毒品分的不夠而起紛爭,有一次毒品拿回來,對兩人對分的重量有爭執,這我在地院的時候有說過。(請提示本案原審判決附表二之監聽譯文二通,是否你與鄭英彥之對話?)是的。(這兩通電話中,第一通有提到2000,第二通有提到9000與7000,可否說明代表意義為何?)我只記得鄭英彥前後兩次金額總共拿9000給我,一次是2000,一次是7000,但是哪一次是2000,哪一次是7000,我想不起來。(受命法官問:附表一的第1通電話,這通電話與本案你賣給鄭英彥毒品有沒有關係?)沒有關係。(第2通有提到4.1,就是你們要交易毒品的電話?)對。(可是第1通在開始的時候,你有問鄭英彥你傳播的要叫嗎?)鄭英彥跟你說等一下,錢不夠。這是不是鄭英彥要跟你買毒品?)我是先問他要不要買毒品,他說錢不夠,接著,我才請他看看能不能幫我找35000元毒品的買主。(這麼說來,第1通的前半段的對話,與第二通交易毒品的電話是有連續的關係?)我當初的原意本來就是一次要給他35000元的毒品,因為他說錢不夠,所以我才再請他幫我找買主。(鄭英彥說第1次他跟你買7000元,應該是有兩點多公克,因為你只給他1.02公克,所以他才打電話給你,說你裝肖的?)我想不起來,鄭英彥所述我沒有意見。(第2次鄭英彥說是2000元,你有何意見?)那應該就是2000元。(交易的地點,第1次鄭英彥是說在中正國小附近,在你們車上交易,第2次是在他姑姑家,他所說的地點有無意見?)沒有意見。」等語。
(二)證人鄭英彥之陳述:
1、於偵查中供稱:「(98年9月3日、98年9月8日梁小龍及李承達賣多少毒品給你?)98年9月3日賣7千元 、98年9月8日是2千元。(錢交給誰?)第一次98年9月3日7千元在車上是三個人一起在車上,交給梁小龍。第二次98年9月8日是交給李承達。(98年9月3日7千元是在哪裡交易的?)中正國小。98年9月8日是在防校碰面,帶回王母娘娘廟交易的。(你知道梁小龍毒品來源是誰給他的?)98年9月3日那次是我找梁小龍幫我要貨,我回去之後發現重量有差,梁小龍說那貨是李承達的。98年9月3日、98年9月8日李承達都有在,98年9月8日那次是先在防校碰面之後,到我那邊用東西,我東西用完了,問梁小龍說還有沒有,梁小龍後來跟李承達說,李承達就拿出貨來。」等語(100年度他字第645號卷第78頁)。
2、於原審證稱:「(檢察官問:梁小龍跟被告是不是有共同賣過毒品給你?)我是找梁小龍幫我拿東西,拿完以後,梁小龍說東西是被告的,所以是不是梁小龍的我不知道。(梁小龍把東西拿給你的時候,被告在嗎?)有,被告開車載梁小龍。(總共這樣子的次數有幾次過?)兩次。(當時第一次的時候,是在98年9月3日,當時是否跟梁小龍有先用電話聯絡毒品交易的事情?)有。(之後通完電話,你們是約在那裡見面?)中正國小。(你們到了中正國小的時候,是由梁小龍或被告下車,或是由你上車?)好像是叫我上車。(上車之後,是誰把毒品親手交付給你?)忘記了,太久了,應該是梁小龍吧,我是找他幫我拿東西,我回家之後東西不夠,我才打電話問梁小龍為什麼東西不夠。(你還記得誰開車嗎?)被告開車,因為梁小龍腳斷掉。(那時候你是把多少錢交付給誰?)7千元吧,應該一樣的吧,也是梁小龍。(誰拿毒品給你,跟你把錢交給誰,是不是記不清楚了?)對,因為那麼久了。(當時你們在車上,有任何的對話嗎?)沒有,我拿了就走了。(東西是用什麼裝的?)夾鍊袋,沒有其他包裝。(梁小龍作證有講到,一開始有約防校,之後他們再打電話跟你講到中正國小來,你有沒有印象?)有,他有打電話叫我騎機車到中正國小那邊。(之後是不是有再把剩下的毒品補給你?)有跟梁小龍反應,梁小龍後來有找時間拿給我。(另外一次是在9月8日,那時候你是不是跟梁小龍有再用電話聯絡,說要約在防校交易毒品?)有,後來有帶過去我阿姨那邊。(你在你阿姨那邊,作了些什麼事情?)在那邊吸食安非他命。(除了梁小龍跟你以外,被告當時有在場嗎?)有,被告載梁小龍來。(當時是在你阿姨家交付毒品給你嗎,還是在其他地方?)當時是我東西用完了,我問梁小龍還有沒有,就再跟梁小龍買2千元。(當時被告都在旁邊嗎?)都在客廳那邊。(辯護人問:提示警二卷第79至80頁監聽譯文,告以要旨,可以回憶、敘述一下當天的情形嗎?)我找梁小龍幫我拿東西,後來約到中正國小,後來拿到東西,我回去看東西不夠,就打電話給梁小龍反應東西怎麼那麼少,梁小龍說東西是念祖,就是被告的。(監聽譯文提到的地點沒有提到中正國小,你們原本到底是要約在那裡?)本來是約在防校,後來打電話叫我過去中正國小。(所以梁小龍說毒品是被告的,你是從梁小龍那邊聽到的,你不知道毒品是誰的?)對,我是問梁小龍為什麼數量不夠,他說是念祖拿出來的東西,我問他為什麼不夠,他說是念祖的,晚一點會補給我。(梁小龍在你做筆錄前有沒有跟你說希望你怎麼講?)梁小龍是在我買完的時候跟我說東西是被告的,做筆錄前我們都是分開的,不可能看到人。」等語(原審卷第190-199頁)。
3、於本院證稱:「(辯護人問:原審判決附表一之3通監聽譯文,是否你與梁小龍的對話?)是。(這3通電話裡面第2通與第3通中有提到4.1與1.02是什麼意思?)4.1是代表毒品重量,是4.1 克(含袋重),金額應該是9000元,他算我便宜7000元;1.02是我實際拿到的重量,我是交給他7000元,但是才拿到1.02克,所以我才打電話跟他抱怨為何拿這樣給我。(梁小龍拿毒品給你的時候,是用什麼樣的包裝?)是3小包,放在一個透明的夾鏈袋裡面。(梁小龍在交付這次安非他命給你時,你有沒有當場拆開看?)就是沒有當場看,我是回去家裡看。(你跟梁小龍說只有1.02克而已,梁小龍後來有沒有補給你毒品?)有。
(你跟他抱怨只有1.02克而已,他有沒有說明他補給你的毒品是何人拿的?)他有說,他說他去跟朋友拿的。(他有說他的朋友是誰?)李念祖,李念祖就是李承達。(7000元的這次你們是在那裡交易?)中正國小的門口,在場的人是李念祖載梁小龍。(你們是在車上或車外交易?(在車上交易。我上車,李念祖坐駕駛座,梁小龍坐在副駕駛座,我上車上就坐在後座,我錢交給梁小龍,梁小龍就把毒品交給我,之後我就下車走了,回到家裡我才發現毒品數量不夠。(請提示附表一第2通譯文,依據該通聯譯文,梁小龍是表示要去你家找你,你說交易的地點是在中正國小,你有何意見?)忘記了。(審判長問:附表二的第2通有談到7000是在防校相等,你剛才有說交易的地點是在王母娘娘廟的附近是2000元完成毒品交易,為何會有這樣的差別?)到現場後,我不想買那麼多,才改成2000元。(在王母娘娘廟的2000元交易,是怎樣交易?)我先跟梁小龍、李承達他們兩人在防校碰面,他們兩人是開車,我騎機車,我就帶他們去我阿姨家借房間吸食,因為毒品沒有了,才跟梁小龍拿2000元的毒品,當場他就給我,我剛才所講的在王母娘娘廟的附近,其實就是在我阿姨的家一樓樓梯下的小房間裡面,錢我應該是交給梁小龍,那麼久我也忘記了,當時我們3人都在場。(受命法官問:在偵查中,你說98年9月8日這次買毒品是李承達拿出貨來,你今日說不清楚,是不是以偵查中所述較清楚?)應該是。」等語。
(三)比對勾稽證人梁小龍及鄭英彥之證詞,其二人就被告李承達確曾於98年9月3日駕車載同梁小龍,在花蓮市中正國小附近被告之車上,賣給鄭英彥7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於98年9月8日駕車載同梁小龍,至花蓮縣吉安鄉防校附近與鄭英彥見面,再由鄭英彥騎機車,帶同李承達與梁小龍前往花蓮縣吉安鄉王母娘娘廟附近鄭英彥之阿姨住處吸用安非他命,鄭英彥吸完後,當場向被告及梁小龍購買2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李承達將毒品交給鄭英彥等情,供述一致。而98年9月3日當天,係因被告跟上線拿毒品趕著要回給上線的錢,所以梁小龍才打電話給鄭英彥,而後與鄭英彥交易7千元之安非他命,梁小龍跟鄭英彥電話聯繫時,被告就正在開車,知道要去中正國小那邊做什麼一節,亦據梁小龍於原審供述明確;又因鄭英彥收取之安非他命僅1.02克,重量不夠,於同日13時58分許打電話跟梁小龍抱怨,梁小龍指稱毒品是跟朋友拿的,該朋友就是李念祖即被告李承達一節,亦經鄭英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指證不移。被告亦供承其於98年9月間與梁小龍常常聚在一起一同施用毒品,因梁小龍腳斷掉,常常開車載梁小龍,足認李承達與梁小龍就上開二次毒品交易,均係基於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所辯98年9月3日伊沒有載梁小龍去中正國小附近;98年9月8日伊載梁小龍到防校去找鄭英彥後我就走了,沒有去鄭英彥阿姨家云云,非可採信。
(四)雖證人梁小龍於偵查中所供者,係第一次98年9月3日下午,李承達帶安非他命到鄭英彥的阿姨家,其等三人一起施用毒品,鄭英彥因為覺得量不夠,當場又拿2千元向李承達購買毒品;第二次98年9月8日上午,其等三人下午約在中正國小見面後,李承達就開車載我們一起去防校交易,李承達就販賣價值7千元安非他命給鄭英彥等語。惟其於偵查及原審已一再表明其只記得鄭英彥前後購買兩次,金額共9000元,一次7千元,一次2千元,但是哪一次是2千元,哪一次是7千元,伊想不起來;此與證人鄭英彥所供第一次購買7千元、第二次購買2千元之陳述,綜合觀之,並不相左。自不能以梁小龍曾為時間或金額相反之陳述,即指其之證詞係屬虛構。
(五)此外,梁小龍與鄭英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通話,復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益證其二人之證詞並非虛妄。被告否認共同販賣安非他命予鄭英彥云云,無非卸責之詞。
(六)按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不論是瓶裝或紙包之毒品,均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機動調整,故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行為人坦承犯行,或毒品交易之價格、數量俱臻明確以外,委難查得其情。惟不論販賣之人究係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取販賣毒品之不法利益,其營利之不法意圖則無不同,應可認定被告確實有從中獲利,其甘犯重罪而為之,足徵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
(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業於98年5月20日公布,並自98年11月20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百萬元以下之罰金。修正後該條第2項之罰金部分調高為1千萬元。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梁小龍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加重其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四、被告二次販賣安非他命之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五、原審審酌被告素行欠佳,為謀取私利販賣安非他命,足以使購買者導致生理及心理毒害,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而無法自拔,輕則戕害身心,重則引發更多各種犯罪,實為多種犯罪之源頭,對社會國家之侵害頗深,犯後矢口否認,惟念其販賣之次數、數量不多,所獲取之利益亦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月,並與轉讓禁藥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六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四月;另宣告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九千元與梁小龍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梁小龍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與梁小龍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梁小龍連帶追徵其價額。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淑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法 官 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通話時間 │ 姓名與電話 │ 通話內容 │├─────┼─────────┼───────────────┤│98年9月3日│A梁小龍0000000000 │B:喂! ││11時25分37│B鄭英彥0000000000 │A:喂!你在哪裡 ││秒 │ │B:嘿! ││ │ │A:我「小龍」啦! ││ │ │B:嘿,怎樣 ││ │ │A:你「傳播」的要叫嗎? ││ │ │B:等一下吧,錢不夠阿 ││ │ │A:ㄏㄚˊ ││ │ │B:錢不夠 ││ │ │A:多少 ││ │ │B:等一下打給你啦 ││ │ │A:喂!你身上有多少錢啦 ││ │ │B:等一下打給你啦,我媽媽在旁 ││ │ │ 邊啦 ││ │ │A:對啦 ││ │ │B:怎樣啦 ││ │ │A:還有那個「大的半個」你有 ││ │ │ 辦法處理嘛?三個半要出去 ││ │ │B:什麼,什麼東西 ││ │ │A:那個「男的傳播」啦 ││ │ │B:有啦 ││ │ │A:那個「男的傳播」啦 ││ │ │B:有啦 ││ │ │A:「大的半個」我要出去,三 ││ │ │ 個半 ││ │ │B:我知道啦,好啦 ││ │ │A:你幫我問看看,大的喔 ││ │ │B:最大的大喔 ││ │ │A:嘿啦 ││ │ │B:我問看看啦 ││ │ │A:三塊半 ││ │ │B:好 ││ │ │A:阿那個「女的傳播」我這裡十 ││ │ │ 個,看你要選哪一個,有小琪 ││ │ │ 、小芬 ││ │ │B:哈哈,好啦等一下打給你啦。 │├─────┼─────────┼───────────────┤│98年9月3日│A梁小龍0000000000 │B:喂 ││12時56分37│B鄭英彥0000000000 │A:喂,我「小龍」 ││秒 │ │B:嘿 ││ │ │A:現在怎樣 ││ │ │B:4.1的ㄋㄟ ││ │ │A:4.1可以阿 ││ │ │B:好阿,你在哪裡 ││ │ │A:什麼,你在哪裡啦 ││ │ │B:慶豐阿 ││ │ │A:慶豐喔,你可以過去慈濟嗎 ││ │ │B:現在喔 ││ │ │A:嘿,可以嗎 ││ │ │B:現在沒辦法,要等一下 ││ │ │A:多久 ││ │ │B:不會很久 ││ │ │A:你是在家喔 ││ │ │B:嘿阿 ││ │ │A:還是我去找你 ││ │ │B:好阿我剛到家 ││ │ │A:好 │├─────┼─────────┼───────────────┤│98年9月3日│A鄭英彥0000000000 │A:喂 ││13時58分54│B梁小龍0000000000 │B:嘿,怎樣你講 ││秒 │ │A:阿,不夠,1.02而已 ││ │ │B:嘿 ││ │ │A:1.02而已,裝肖的 ││ │ │B:不然是要多重,我回去問看看 ││ │ │A:隨便你 ││ │ │B:我問完看怎樣,我打給你,我 ││ │ │ 在跟你講 ││ │ │A:好啦 │└─────┴─────────┴───────────────┘附表二┌─────┬─────────┬───────────────┐│ 通話時間 │ 姓名與電話 │ 通話內容 │├─────┼─────────┼───────────────┤│98年9月8日│A梁小龍0000000000 │B:喂 ││13時56分55│B鄭英彥0000000000 │A:喂,你身上有2000嗎 ││秒 │ │B:什麼 ││ │ │A:身上有2000嗎?先拿給我啦, ││ │ │ 我拿「當兵」的 ││ │ │B:嘿,怎樣 ││ │ │A:給你阿 ││ │ │B:拿「當兵」的給我 ││ │ │A:嘿 ││ │ │B:什麼意思,喔整個還有多少 ││ │ │A:你有2000嗎 ││ │ │B:2000要去跟人家拿馬上有阿, ││ │ │ 講明的就是這樣阿,我去跟人 ││ │ │ 家拿馬上有阿 ││ │ │A:好,你去拿 ││ │ │B:你在哪裡 ││ │ │A:你去拿 ││ │ │B:你回了喔,你那個回來了喔 ││ │ │A:怎樣 ││ │ │B:你那個回來了喔 ││ │ │A:你不要管嘛,我身上總共有 ││ │ │B:幾個人 ││ │ │A:3個「查甫」要當兵 ││ │ │B:嘿要帶多少過去,要帶多少錢 ││ │ │ 去 ││ │ │A:你喔,當然是 ││ │ │B:講明的沒關係阿,看要帶多少 ││ │ │ 錢去 ││ │ │A:9 ││ │ │B:9你說對還是不對 ││ │ │A:又不是你要的 ││ │ │B:不是我要的是誰要的 ││ │ │A:ㄏㄚˊ ││ │ │B:不是我要的是誰要的,我跟人 ││ │ │ 家拿要做什麼 ││ │ │A:你不是說要去跟人家拿 ││ │ │B:我是去跟人家借錢來給你勒 ││ │ │A:喔你要的喔,是你要的喔 ││ │ │B:我是去跟人家借錢來給你,你 ││ │ │ 說你馬上要,我先借錢來給你 ││ │ │A:要講阿,我等一下打給你 ││ │ │B:我要洗澡,10分鐘後 │├─────┼─────────┼───────────────┤│98年9月8日│A梁小龍0000000000 │B:喂 ││14時39分22│B鄭英彥0000000000 │A:喂 ││秒 │ │B:嘿 ││ │ │A:你現在聯絡人先拿9000 ││ │ │B:先拿9000哪有那麼多 ││ │ │A:不然你要多少 ││ │ │B:你到底要多少 ││ │ │A:我這邊有3個「查甫」要當兵啦││ │ │ ,你看你那裡有辦法出多少啦 ││ │ │ ,你看要包多少紅包給他們啦 ││ │ │B:你現在在哪裡啦 ││ │ │A:我現在在忠烈祠這裡要往你那 ││ │ │ 裡走阿 ││ │ │B:忠烈祠不然你來防校啦 ││ │ │A:防校 ││ │ │B:來防校相等 ││ │ │A:你要包多少紅包 ││ │ │B:先7000阿 ││ │ │A:你說先7000是嗎 ││ │ │B:我身上剩7000 ││ │ │A:你身上全部7000 ││ │ │B:嘿阿 ││ │ │A:你7000全部給我 ││ │ │B:嘿阿,防校相等 ││ │ │A: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