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品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如下:

主 文陳品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仁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