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志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菸酒專賣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志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勝因違反菸酒專賣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