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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2 年侵上訴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凱淳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所犯為最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6月27日執行羈押。

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2年9月26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9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