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秋福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選罷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秋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秋福因違反選罷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此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