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香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香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香枝因犯詐欺等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2日因他案送監執行,並於103年1月13日假釋出獄,嗣經本院以103年度執更字第712號更定其刑,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重新裁定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