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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3 年軍聲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軍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清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清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榮因瀆職罪等案件,前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決6年10月確定,經於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