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軍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奕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奕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奕烜因違反部屬職責罪案件,前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決1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江德民法 官 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