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軍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閔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閔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閔翔因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