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尤裕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裕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裕豐因違反性自主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經於民國102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