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進財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玉好共 同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法院以上訴人即被告蔡進財(下稱被告蔡進財)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上訴人即被告吳玉好(下稱被告吳玉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除補充駁回上訴理由外,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蔡進財、吳玉好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等皆為不諳法律之老年漁民,本案偵查階段尚不知悉自身所犯何事,於檢察事務官或法官審理時公開詢問收入等隱私事項時,當屬可能謙抑縮減本身收入金額,避免無謂之麻煩。
(二)依新港區漁會104年12月3日000000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內容所載,被告蔡進財00-00年帳戶明細所載漁貨款係經市場公開拍賣所得轉帳入新港區漁會信用部本人帳戶,備註欄註明日期係拍賣魚貨日期。顯見被告夫妻於申請調高勞保薪資乙時前後,確有漁業行為並有真實之漁業所得,且漁業所得收入皆有達到申請調整之投保金額。
(三)被告等受通知得調高勞保月投保薪資後,便至漁會申請,臨櫃告知辦理事項後則由漁會人員全權處理。被告等識字不多亦不諳勞保專業知識,因信任漁會內部作業,對於新港漁會漁保承辦人員所製文件及記載內容、甚或是承辦人員要求被告等提供之資料,皆無能力辨認系爭文書記載及行使有無違反法令規定,被告等只得全盤接受,並不知其涉偽造,始同意以系爭文件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
(四)被告等主觀上並未明知漁會承辦人員以不實記載以少報多,客觀上確有符合調整投保薪資之資格,被告申請調整投保薪資之行為並無構成詐欺取財罪之要件。
三、駁回上訴理由
(一)
1.被告吳玉好於偵查中係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與伊先生蔡進財一起捕魚,船名為新元華號,實際收入平均1個月約1、2萬元,有時也抓不到魚,該期間捕獲的魚貨都交由漁會拍賣,伊等1年可以出海7、8個月,1個月收入3萬元,扣掉油費、魚餌、網子等,還剩不到1萬元,這是伊等整條船的收入等語明確(B7卷第66、67頁;A3卷第54頁)。且被告吳玉好有到新港區漁會交管理費,係利用自動報繳方式,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情,亦經其於偵查中供承:加保是為了退休時可以領多一點退休金,伊去漁會辦加保,漁會的人說可以幫伊辦,之後漁會寄通知要求繳錢,有時繳6千多元,有時繳4千多元,共繳2、3次等語甚詳(B7卷第68至69頁);被告蔡進財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供稱:伊1次出海最多之漁獲量約100多斤等語明確(原審卷(五)之4第432頁反面至433頁);而被告吳玉好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供稱:伊要講的話,與蔡進財相同,蔡進財有出海捕魚,跟伊同一艘船等語(原審卷(五)之4第434頁反面)。
2.經查被告蔡進財、吳玉好於偵查、原審法院審理時均已事先告知包含所涉罪名在內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之權利,且渠等漁貨、收入及加保目的之供述均甚具體,自難諉為不知悉自身所犯何事,而謙抑縮減本身收入金額,避免無謂麻煩可言。
(二)被告蔡進財於92年8月至93年12月間、被告吳玉好則於92年8月至94年1月間,均未出海從事漁撈活動等情,有被告蔡進財、吳玉好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參(B2卷第261頁反面至262頁、B7卷第94頁),故縱使前開函覆內容係新港區漁會帳戶有拍賣漁貨資金入帳,本難逕認為上開資金即為被告蔡進財、吳玉好實際從事漁撈勞動之所得,復參諸被告2人前揭供述,益徵被告蔡進財、吳玉好拍賣日報表內容均為不實(內容記載單日拍賣漁獲量高達數百公斤或數千公斤)。
(三)
1.本案共同被告游世文為新港區漁會勞保業務承辦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為其業務上製作之文書乙情,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原審卷(五)之1第59、60頁反面),而被告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均向勞保局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並檢附供銷證明書,用以證明其等每月漁撈勞動所得已達到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資格乙節,亦經證人游世文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不管是在養殖場工作或是出海作業的漁會會員,若要辦理調高投保薪資,都要出具供銷證明書跟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等語(原審卷(五)之2第123頁),並有被告2人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所提出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供銷證明書附卷可稽(詳如原審判決附表五所示)。游世文復證稱:很多當事人因不識字,根本無法自行填寫收入證明計算表,才由伊經過他們同意後,根據他們的意思去填寫那份表等詞(原審卷(五)之2第69、123頁反面)。
2.被告2人即使識字不多,無法自行填寫收入證明計算表,然游世文既如前述證言,其係經過被告等人「同意」後,始根據渠等之意思填寫表件,被告蔡進財、吳玉好豈能諉為不知內容有不實之情,所辯顯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蔡進財、吳玉好仍泛執陳詞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榮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易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富榮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被 告 林施桂金
高德安楊任阿加吳太平葉榮春蔡進財鄭福進蘇林有妹簡仲信曾新來吳玉好顏進清林健德楊貴雄楊雄成鍾蔣銀花上 一 人輔 佐 人 呂秋芳被 告 馬清龍
郭美玉楊吉雄陳公司王河生張國順王寶妹陳萬貴高進發胡仁和上二十六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邱聰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蕭享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尤吳梅香
林子榮林安東陳進丁蘇陳丁玉施保清蘇家榮劉德貴劉王金枝董進興蘇林美枝蔡蘇惠芬上 一 人輔 佐 人 蔡旻汝被 告 陳國財
蘇文三蘇懷義蔡昭光張石堂尤桶娘莊朝和洪水法陳良志游陳美英田東碧謝啟基何發仁董玉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8號、第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均含主刑及從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履行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緩刑負擔。
林施桂金、尤吳梅香、高德安、林子榮、楊任阿加、林安東、陳進丁、吳太平、葉榮春、蔡進財、蘇陳丁玉、鄭福進、施保清、蘇家榮、劉德貴、劉王金枝、董進興、蘇林美枝、蔡蘇惠芬、陳國財、蘇文三、蘇林有妹、簡仲信、曾新來、吳玉好、顏進清、蘇懷義、林健德、楊貴雄、楊雄成、蔡昭光、鍾蔣銀花、馬清龍、郭美玉、張石堂、楊吉雄、尤桶娘、陳公司、莊朝和、洪水法、王河生、張國順、王寶妹、陳良志、游陳美英、陳萬貴、田東碧、高進發、謝啟基、何發仁、董玉蘭、胡仁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刑(均含主刑及從刑)。
除董進興外,均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緩刑負擔。
事 實
一、林施桂金、高德安、楊任阿加、吳太平、葉榮春、蔡進財、鄭福進、蘇林有妹、簡仲信、曾新來、吳玉好、顏進清、林健德、楊貴雄、楊雄成、鍾蔣銀花、馬清龍、郭美玉、楊吉雄、陳公司、王河生、張國順、王寶妹、陳萬貴、高進發、胡仁和、尤吳梅香、林子榮、林安東、陳進丁、蘇陳丁玉、施保清、蘇家榮、劉德貴、劉王金枝、董進興、蘇林美枝、蔡蘇惠芬、陳國財、蘇文三、蘇懷義、蔡昭光、張石堂、尤桶娘、莊朝和、洪水法、陳良志、游陳美英、田東碧、謝啟基、何發仁、董玉蘭等52人(下稱林施桂金等52人)均為臺東縣新港區漁會(下稱新港區漁會)之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被保險人。蔡富榮自民國91年5月1日起,擔任新港區漁會總幹事;游世文為勞保之漁民保險承辦人;吳進春、蘇剛敏時任魚市場主任;林凱倫、王明欽、蘇文德、蘇政賢、楊文杰、陳世峯時任魚市場檢斤員(游世文等9人另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73號簡易判決處刑),均任職於新港區漁會,分別辦理勞保、魚貨供銷、拍賣、檢斤等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蔡富榮於擔任新港區漁會總幹事期間,對於該漁會之各項業務有審核並決行之權責。其知悉新港區漁會之勞保被保險人於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必須出具所得相關資料,用以證明該被保險人之每月漁撈勞動所得已達到所欲調整之每月投保薪資級距;亦明知新港區漁會設有自動報繳制度,供漁獲量不足或未實際在新港區漁會魚市場拍賣魚貨之被保險人,利用該制度取得不實之「臺東縣新港區魚市場拍賣日報表(下稱拍賣日報表)」、「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下稱供銷證明書)」,並持以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以利日後能領取較高額之勞保老年給付,新港區漁會則可藉自動報繳制度向被保險人收取管理費。蔡富榮為使新港區漁會之勞保被保險人領取高額之勞保老年給付,並提高漁會之管理費收入,竟自民國91年7月30日起,與前述游世文等9名新港區漁會職員、林施桂金等52名勞保被保險人,以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勞保被保險人林丁祥等41 人(另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3號、第44號、104年度原簡字第28 號簡易判決處刑)、温金龍等4 人(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黃武吉(現由本院通緝中),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持續推行自動報繳業務,指示吳進春、蘇剛敏、林凱倫、王明欽、蘇文德、蘇政賢、楊文杰、陳世峯等魚市場人員,於前述勞保被保險人前往漁會申請調高勞投保薪資時,配合在其等業務上所製作之拍賣日報表、供銷證明書內,登載不實之魚貨供銷期間、數量及金額,使前述98名勞保被保險人,得以利用自動報繳制度,自新港區漁會取得不實之供銷證明書,再連同游世文業務上所製作、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一併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現改制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司,下稱勞保局),用以申請調高投保薪資,並詐領勞保老年給付。
三、林施桂金等52名勞保被保險人明知漁民之投保薪資,應依實際漁撈勞動所得,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且其等於附表二「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日期」欄所示之日前一年度之每月從事漁撈勞動所得,均未達新臺幣(下同)42000元或439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仍各自與蔡富榮、游世文及附表二各編號「魚市場供銷證明書及拍賣日報表製作人」欄所示之新港區漁會職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日期」欄所示之日前某日,共同與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漁會職員,在魚市場拍賣業務上所製作之供銷證明書、拍賣日報表,登載不實之魚貨供銷期間、數量及金額,再由前述被保險人將上開不實之供銷證明書交付游世文,由游世文根據該文書之內容,代為填寫「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下稱收入證明計算表)」,並由林施桂金等52人簽章後,再由游世文於附表二「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日期」欄所示之日,將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收入證明計算表,以及游世文業務上所製作、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送交勞保局,而行使之,經勞保局實質審核後,因此陷於錯誤,而將前述被保險人每月投保薪資,自斯時最低投保薪資16500元調高為42000元或43900 元,而影響勞保局核算老年給付之正確性。如附表二所示被保險人進而承上開犯意,向勞保局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使不知情之勞保局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將前述不實之每月投保薪資金額(42000元或43900元)採為計算老年給付之基礎,而按其等退職當月起前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老年給付保險金,並於如附表二「勞保老年給付核付日期」欄所示之日,一次核發或按月核發如附表二「溢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其等即以上開方式,因此向勞保局詐得如附表二「溢領金額」欄所示之溢領金額(計算方式如附表二所示)得逞。
四、案經勞保局告發,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追訴權時效
一、被告尤吳梅香、林子榮為向勞保局取得較高之勞保老年給付,而提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向勞保局申請調高投保薪資,繼而辦理退保,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致勞保局依錯誤之月投保薪資,核算並給付老年給付保險金,其等為本案犯行之目的,始終僅為詐領較高老年給付,依其等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之,均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詳後述),而刑法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被告尤吳梅香、林子榮之一行為,既已橫跨95年7月1日,自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而無就該次修法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定。
二、按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尤吳梅香、林子榮以一行為犯本案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詐欺取財犯行,均屬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其等犯罪行為終了時,應係勞保局因其等詐欺行為而為財產交付之時,而勞保局各於101年3月起、97年4 月14日將勞保老年給付與被告尤吳梅香、林子榮,是被告尤吳梅、林子榮之追訴權時效自應分別從前述時點起算20年,然本案於103年2月23日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同年3月3日繫屬於本院,顯無追訴權消滅之情形。是被告尤吳梅香、林子榮辯稱:本件犯行已逾追訴時效云云,自不可採。
貳、對於證據能力之判斷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蔡富榮、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五)之4第408頁反面至410頁反面;本院卷(五)之5第96頁),且檢察官、上開被告53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被告蔡富榮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部分:
一、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富榮於偵訊(B8卷第345頁;B6卷第73至78頁)、本院審理時(本院卷(五)之1第55頁反面;卷(五)之4第414頁反面)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於游世文、吳進春、蘇剛敏、林凱倫、王明欽、蘇政賢、楊文杰於偵查中之供述、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詳如附表四所示),並有新港區漁會91年5月1日第12屆第7次理事會會議紀錄(C1卷第42頁),以及如附表四、五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蔡富榮之自白,核與本案積極事證相符,堪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二、查漁會甲類會員申報投保薪資調整時,應檢附魚市場公開拍賣或公開議價之魚貨交易證明,以及具體之魚貨交易明細等所得或收入計算證明文件乙節,有勞保局96年11月26日000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漁會甲類會員申報投保薪資調整應附相關資料一覽表1份附卷可參(乙3卷第11、12頁)。
次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勞委會)因認自動報繳方式所取得之魚貨供銷證明,難以認定確為實際交易所得,該局為避免產生弊端,並未開放漁民持自動報繳方式所得之魚貨供銷證明,申請勞保投保薪資調整,有勞委會89年3月6日00000000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乙2卷第7、8頁),故未在魚市場內實際進行魚貨交易者,自不得以自動報繳方式取得魚貨供銷證明書,並持以做為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之證明。然查,新港區漁會為使投保於該漁會之勞保被保險人取得所得及收入計算證明文件,用以申請調高勞保月投保薪資,而自86年起,實施自動報繳制度,供未實際在新港區漁會魚市場公開交易魚貨者或漁獲量不足以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者,利用自動報繳制度,取得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主任及檢斤員所開立之拍賣日報表、供銷證明書,做為申請調高勞保月投保薪資之所得證明文件,且迄至被告蔡富榮擔任新港區漁會總幹事期間,仍繼續實施自動報繳制度等情,業據被告蔡富榮供承在卷(本院卷(五)之1第55頁反面),並有新港區漁會91年2月25日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C1卷第90、91頁);86年2月13日第10屆第24次理事會會議紀錄(B8卷第347頁正反面)、91年10月18日第12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紀錄(C1卷第49、50頁)、91年12月13日第12屆第11次理事會會議紀錄(C1卷第51頁)、92年4月17日第12屆第13次理事會會議紀錄(C1卷第55頁)附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被告蔡富榮於任職新港區漁會總幹事期間,持續推行自動報繳制度,供未實際在新港區漁會魚市場內交易魚貨,或魚貨交易量不足,而不具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資格之勞保被保險人(即漁會會員),得以利用該制度,取得不實之拍賣日報表、供銷證明書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用以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進而詐領勞保老年給付等情,均堪認定。
貳、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均否認有何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施桂金、高德安、楊任阿加、吳太平、葉榮春、蘇陳丁玉、鄭福進、劉王金枝、蘇林美枝、蔡蘇惠芬、蘇文三、蘇林有妹、簡仲信、曾新來、楊雄成、鍾蔣銀花、馬清龍、郭美玉、楊吉雄、陳公司、洪水法、王河生、張國順、王寶妹、陳萬貴、高進發、胡仁和均辯稱:對於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所檢附之供銷證明書、拍賣日報表、收入證明計算表等文書之內容,皆不甚瞭解,其等均按照新港區漁會之程序,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云云;被告尤吳梅香、林子榮、林安東、陳進丁、蔡進財、施保清、蘇家榮、劉德貴、董進興、陳國財、吳玉好、顏進清、蘇懷義、林健德、楊貴雄、蔡昭光、張石堂、尤桶娘、莊朝和、陳良志、游陳美英、田東碧、謝啟基、何發仁、董玉蘭則辯稱:其等每月實際所得已達42000元或439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為將其等勞保月投保薪資級距,自16500元大幅調高至42000元或43900元,各於附表二「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日期」欄所示之日,向勞保局申請調高勞保每月投保薪資級距,嗣經勞保局將其等勞保月投保薪資調整為如附表二「調薪幅度」欄所示之金額等事實,均據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偵查中之訊(詢)問筆錄,出處如附表五所示),且上開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之程序,均經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同意始辦理一節,亦據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供稱: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是經伊同意才辦理,沒有被冒名辦理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4第431至432頁反面;卷(五)之5第98頁反面),並有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詳如附表五所示),此部分事實堪認屬實。
(二)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嗣後申請退休,經勞保局將其等52人調高後之投保薪資42000元或43900元採為計算勞保老年給付之基礎,各於附表二「勞保老年給付核付日期」欄所示之日,領取如附表二「溢付金額」欄所示核付金額之勞保老年給付等事實,有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或勞保局核發老年給付通知函附卷可憑(詳如附表五所示);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因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000元或43900元,而溢領之勞保老年給付金額各如附表二「溢付金額」所示乙節,亦有勞保局100年9月5日000000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0年10月12日保政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3年1月23日00000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保險人原核定金額及重新核算金額試算表(A7卷第141、142頁;B9卷第12至15、175、176頁)在卷可考。此部分事實均屬明確。
(三)共同被告游世文為新港區漁會勞保業務承辦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為其業務上製作之文書乙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59、60頁反面)。共同被告吳進春、蘇剛敏曾任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主任,共同被告林凱倫、王明欽、蘇文德、蘇政賢、楊文杰、陳世峯曾任新港區漁會魚市場檢斤員,先後負責新港區魚市場拍賣業務等情,亦經其等8人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55頁反面、56頁反面、57至58頁反面),而拍賣日報表、供銷證明書係從事魚市場拍賣業務所製作之文書等事實,亦經林凱倫本院審理中證稱:檢斤員承辦業務過程中,會製作供銷證明書、拍賣日報表等文書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151頁反面)。是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拍賣日報表、供銷證明書等文書,係新港區漁會職員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之事實均堪認定。另證人游世文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很多當事人因不識字,根本無法自行填寫收入證明計算表,才由伊經過他們同意後,根據他們的意思去填寫那份表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69、123頁反面),是收入證明計算表本屬由勞保被保險人應自行填寫之文書,尚非游世文承辦勞保業務所製作之文書乙節,亦堪認定。
(四)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均向勞保局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並檢附供銷證明書,用以證明其等每月漁撈勞動所得已達到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資格乙節,業經證人游世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不管是在養殖場工作或是出海作業的漁會會員,若要辦理調高投保薪資,都要出具供銷證明書跟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123頁),並有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所提出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供銷證明書附卷可考(詳如附表五所示)。是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均對勞保局行使上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供銷證明書等業務文書,亦堪認定。
(五)未在魚市場內實際進行魚貨交易者,不得以自動報繳方式取得魚貨供銷證明書,並持以做為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之證明,然新港區漁會仍設立自動報繳制度,使漁獲量不足以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者,得以利用該制度,與新港區漁會魚市場職員共同將不實之魚貨交易量登載在上開漁會職員拍賣業務上所製作之拍賣日報表,再由漁會職員依照不實之魚貨交易量,製作供銷證明書,供漁獲量不足之被保險人得以持不實之供銷證明書做為其等申請調高勞保月投保薪資之所得證明文件,以利其等通過勞保局之審查等事實,業據證人蘇剛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曾任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主任,供銷證明書係由魚市場承辦人辦理後,再交由伊核章,內容本應依據魚市場實際拍賣魚貨之交易量來開立,但「自動報繳」就是漁民實際上未在魚市場進行魚貨交易,但自動向漁會報漁獲量,並繳納管理費,再由魚市場製作拍賣日報表、開立供銷證明書,採用自動報繳制度者,無須提出漁獲量證明,檢斤員或漁會承辦人亦無從審查漁獲量之真偽,故該內容為不實;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要有足夠的漁獲量才能調高,漁獲量不足時,漁民會用自動報繳制度創造假的漁獲量,取得供銷證明書後,用以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語(本院卷(五)之2第71頁反面至75、130頁反面至131、133頁);證人王明欽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任職新港區漁會,擔任檢斤員,92年至94年間曾辦理自動報繳業務,漁民未實際在魚市場進行魚貨交易,或漁獲量不足時,均可利用自動報繳制度來取得供銷證明書,在自動報繳的情況下,漁民只需跟承辦人說漁獲量的金額,伊等即自行判斷當時出產的魚種為何,依據漁民報的漁獲量,填入拍賣日報表,若未經過魚市場拍賣,漁會即沒辦法確認有無實際交易,自動報繳制度是為使漁民可以調高投保薪資而設計的,漁民來申報時,會跟伊說他要調高勞保薪資,需要供銷證明,伊會按照漁民所欲調高之勞保薪資投保級距,核算該投保級距所需漁獲量,並登載在拍賣日報表及供銷證明書等語(本院卷(五)之2第139頁反面至141頁反面、142頁反面、143頁);證人楊文杰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任職於新港區漁會,有辦理過自動報繳業務,漁民若要以自動報繳取得供銷證明書,需提出資料,比方說是漁船,就拿漁船的資料過來,伊等會查詢該漁船的漁獲量,若漁獲量不足,就用自動報繳的方式讓漁獲量足夠,然後伊等再開供銷證明給漁民,漁民若要加保(指調高投保薪資,下同),其漁獲量必須足夠,若漁獲量不足,就用自動報繳方式來增多、補足漁獲量,故使用自動報繳制度者,事實上就是漁獲量不足,但可用此制度取得供銷證明書,以調高投保薪資,伊等幫漁民辦理自動報繳後,會要求其等繳交管理費等語綦詳(本院卷(五)之2第144頁反面、145、146頁反面至147、229頁反面);證人林凱倫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伊任職新港漁會期間,曾於90至92年承辦自動報繳業務,漁民欲調高投保薪資時,若漁獲量不足,就以自動報繳方式處理,自動報繳就是未在魚市場實際交易,漁民到漁會辦理自動報繳時,伊等會幫漁民計算漁獲量,並直接登錄電腦製作拍賣日報表,伊每年會定期寄通知給漁民,請他們繳交自動報繳所需的管理費;自動報繳與實際拍賣之拍賣日報表格式相同,但自動報繳都是直接由電腦登錄,若有在魚市場拍賣,則是在現場手寫拍賣表等語(本院卷(五)之2第149至150、151頁反面、233至234頁)。互核上開證述,上開證人針對自動報繳制度之運作、設立目的,均為一致之證述,當屬可採,足認新港區漁會確設有自動報繳制度,向新港區漁會會員收取管理費,使漁民得以利用該制度,取得內容登載不實漁獲量之拍賣日報表及供銷證明書,並用於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情屬實,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六)被告林子榮、楊任阿加、林安東、吳太平、蔡進財、施保清、蘇家榮、董進興、蘇林有妹、吳玉好、顏進清、林健德、楊吉雄、尤桶娘、洪水法、田東碧、高進發、何發仁、董玉蘭、胡仁和(下合稱被告林子榮等20人,其等均係以漁船船員身分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不具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資格,仍以不實業務文書申請調薪之部分,認定如下:
1.證人楊文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若實際有在魚市場交易魚貨,會以手寫方式來製作拍賣日報表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227頁);且證人林凱倫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自動報繳即未在魚市場實際交易,漁民到漁會辦理自動報繳時,伊等會幫漁民計算漁獲量,並直接登錄電腦製作拍賣日報表,自動報繳與實際拍賣之拍賣日報表格式相同,但自動報繳都是直接由電腦登錄,若有在魚市場拍賣,則是在現場手寫拍賣表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150、233至234頁),其等2人已就在新港區漁會魚市場實際拍賣之魚貨,均是由檢斤員現場手寫拍賣日報表乙節,證述一致,復有新港區漁會91年至95年拍賣日報表扣案可憑。由此可知,如以電腦打字方式直接製表之拍賣日報表,均非經實際拍賣所做成,而是依自動報繳制度而製作,故該等拍賣日報表所載之魚貨交易量均為虛構。是被告林子榮等20人持以申請調薪之供銷證明書,均是採計前開不實拍賣日報表(以電腦打字製作)所載之魚貨交易量而做成,是其等20人向勞保局提出之供銷證明書均為不實等情,堪以認定。
2.被告林安東、施保清、林健德、尤桶娘、洪水法、董玉蘭自90年7月1 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均未出港從事漁撈作業之事實,有被告林安東、蘇家榮、尤桶娘、洪水法、董玉蘭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結果(詳如附表五所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局東部地區巡防局99年8月27日000000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B2卷第115頁),應屬無訛。被告林子榮、蘇家榮、蘇林有妹、吳玉好、高進發、何發仁等6人於其等供銷證明書所示之魚貨供銷期間,均未出港從事漁撈作業;被告楊任阿加、蔡進財於其等魚貨供銷期間,均僅出港2次等事實,有卷附之被告林子榮、楊任阿加、蔡進財、蘇家榮、蘇林有妹、吳玉好、高進發、何發仁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結果可查(詳如附表五所示),亦屬明確。被告林安東、施保清、林健德、尤桶娘、洪水法、董玉蘭、林子榮、蘇家榮、蘇林有妹、吳玉好、高進發、何發仁等人既未於供銷期間出海進行漁撈活動,而被告楊任阿加、蔡進財於供銷期間亦僅出海2次,故其等顯無足夠之漁獲量可供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級距,更可徵其等據以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之供銷證明書,內容皆屬不實。
3.再者,其中被告林子榮、楊任阿加、林安東、吳太平、施保清、蘇家榮、蘇林有妹、顏進清、楊吉雄、洪水法、高進發、何發仁、胡仁和等13人對於其等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元或439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等節,亦供承如下:
①被告林子榮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鑫茂號捕魚,伊聽說可以加保,就去漁會詢問,漁會說漁獲量不足就要繳錢,自動報繳就是為了加保湊足漁獲量,伊1年繳1次自動報繳的錢;(經閱覽拍賣日報表)拍賣日報表當中白皮旗魚2千公斤為不可能之漁獲量,可能要抓一整年才有這個量等語(B3卷第386至388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調高投保薪資時,伊因為身體不好,不能做粗重的的工作,只能斷斷續續出海捕魚,出海捕魚的收入沒有達到42000元,都是用自動報繳的方式來達成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68頁反面、70、72頁)。
②被告楊任阿加於警詢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
從事捕魚工作,有自己的漁船新吉成號,每月平均薪資為3萬多元,供銷證明書所載之漁獲量非伊實際的漁獲量等語(B2卷第207、208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辦調高每月投保薪資前一年在高雄捕魚,受僱於別人的漁船,伊知道平均月收入未達到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4頁反面、5頁反面)。
③被告林安東於偵查中供稱:伊是捕魚人,申請調整勞保投保
薪資時,伊在全滿號竹筏工作,漁獲由船長拿去漁會魚市場拍賣,伊每月平均薪資約3萬元,伊大約於00年0生病,就無法出海等語明確(B6卷第88、89頁),核與其自90年7月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均未出港之漁船進出港紀錄相符應堪採信。至被告林安東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申辦每月投保薪資當時及前一年,伊的漁獲拍賣1天就3萬到5萬元,伊用流刺網抓3個月的時間,就大概100多萬云云(本院卷(五)之1第70頁正反面),然其所辯,與其進出港紀錄查詢結果不符,亦與其先前在偵查中所述矛盾,自難採信。
④被告吳太平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期間,伊
在成功鎮白守蓮的定置網當船員,每月所得平均27000元等語(A6卷第51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辦調高每月投保薪資前一年,伊受僱在成功內海定置網捕魚,通常收入只夠餬口,沒有多餘的錢存到金融機構,當時平均月收入未達到42000元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4頁反面至5頁反面、221頁)。
⑤被告施保清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辦調高每月投保薪資當時
及前一年,伊受僱於新港漁會附近賣魚的攤販(本院卷(五)之1第148頁反面),伊知悉自動報繳制度,是透過該制度取得漁獲量證明(本院卷(五)之2第37頁)等語明確。其於本院審理時雖又辯稱:伊是船員,根據船員人數去計算分配漁獲量,如果是4個船員,1個月收入約5萬元,1年大約50萬元之船員個人漁獲所得云云(本院卷(五)之2第35頁),然被告施保清自90年7月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均查無其入出港紀錄,故其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顯非漁船船員。是其所辯,與上開入出港紀錄,及其先前自承受僱於魚販之供述,均有矛盾,自不可採。
⑥被告蘇家榮於偵查中供稱:伊於92年8月就去臺北開刀,無法再捕魚了等語(B3卷第534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
漁會通知伊等可調高投保薪資,跟伊等說若漁獲量不足,就繳錢補足漁獲量,伊92年8月份還有出海捕魚約2、3次,後來因病開刀,沒有足夠的漁獲量,才使用自動報繳制度,每年繳自動報繳所需的費用8750元(本院卷(五)之1第86頁反面、90頁);伊知悉新港區漁會的自動報繳制度,是透過該制度取得漁獲量證明(本院卷(五)之2第37頁)等語明確,且與其入出港紀錄互核相符,足堪採信。故其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辯稱:有時候伊身體比較好,在臺北搭乘朋友的船一起捕魚,伊的薪資大部分都有達到42000元云云,尚不足採。
⑦被告蘇林有妹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伊
與丈夫一起捕魚,1個月出去10多天,1天抓的魚可賣1 千多元,有時可賣數百元,這是伊與丈夫一起賺的錢,(經提示拍賣日報表)伊等抓的魚沒有這麼多,伊去漁會辦加保,有繳加保的費用,半年或1 年繳1次,每次繳8千多元等語(B8卷第311至312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岸上工作,也有出海捕魚,每月平均薪資未達42000 元,但是人家叫伊要繳錢,伊就有去繳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178頁)。
⑧被告顏進清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捕魚,實際薪資依漁獲量而定,每月多則2、3萬元,少則1、2萬元,每艘船漁獲量達1百多萬即可加保,不用自費,因為伊等的漁獲量不夠,所以要自費加保,伊到漁會辦理加保時,承辦人查知伊的漁獲量不足,要求伊自費,伊同意自費辦理加保,當天給付1萬多元給漁會魚市場部門,後續每年繳1萬多元,共繳3年等語(B3卷第440至441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伊調高投保薪資時,也是在捕魚,收入依漁獲量而定,每月收入多則3、4萬元,少則1、2萬元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206頁),已對其每月平均所得未達42000元,且漁獲量亦不足以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000元等情均供承明確。故被告顏進清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每月收入平均有超過42000元云云(本院卷(五)之1第206頁),自非可信。
⑨被告楊吉雄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長益一號,從事定置網捕魚,每月薪資約27000 元,漁獲量多時有紅利,但伊未分到紅利等語(B3卷第440至440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調高投保薪資當時,伊受僱從事定置網工作,每月平均所得27000多元,未達投保標準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206頁反面)。
⑩被告洪水法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美進號工作,幫忙拖魚、清漁網,沒有出海捕魚,伊聽說可加保,自己去漁會辦理,後續經漁會通知才繳錢,每年通知要繳8千多元等語(B8卷第143、146 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95年2 月調高投保薪資時,以抓魚、整理漁網為業,每月收入不一定,漁獲量多時約2至3萬元,漁獲量少時約1至2萬元,平均每月薪資沒有到42000 元等語明確(本院卷
(五)之1第178頁反面;本院卷(五)之4第434頁)。⑪被告高進發於偵查中供稱:伊聽到別人說加保的事,伊去漁
會問拍賣魚的人,他幫伊查詢後,發現漁獲量不足,要求伊繳1萬3千多元給漁會,就可以辦理加保,伊總共繳費3次,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花蓮開砂石車等語明確(B3卷第441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調高投保薪資時,伊擔任砂石車駕駛,每月收入約35000元,沒有達到439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191頁反面),均就其非以漁撈勞動為業,無足夠漁獲量可提高勞保投保薪資乙節供承詳確。
⑫被告何發仁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聖發財號竹筏工作,但當時沒有出海,伊去漁會找人辦加保,他說1年要繳9千元,伊當天就繳9千元,辦完後,每年漁會寄通知給伊,伊就再繳9千元,每年繳1次等語(B8卷第77、79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伊是船員,漁獲量不固定,漁獲量有無達到伊不知道,如果金額不夠,伊等就自費補足,伊曾開刀2次,停止出海3至4年,由妻子、子女扶養伊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36頁反面),已就其於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時,並未出海捕魚,而是以繳交管理費之方式,辦理調高投保薪資等節供承一致,且核與被告何發仁之入出港紀錄查詢結果相符,足堪採信。至被告何發仁於審理中翻異前詞,另辯稱:辦理調高投保薪資時,伊從事捕魚,每月薪資有6、7萬元,當時漁獲量已達調高投保薪資標準,所以才辦理加保云云(本院卷(五)之1第178頁反面),均不足採。
⑬被告胡仁和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新富益號捕魚,實際薪資約每半年2、3萬元,沒捕魚時,在家休息,伊聽說加保的事,去漁會詢問勞保承辦人,承辦人請伊提供船主資料,並幫伊填寫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就幫伊辦了,後來伊自己去漁會繳錢,伊有收據等語(B3卷第440至441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捕魚,平均每月收入1萬到2萬多元,未達到43900元,伊的漁獲量沒有達到可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之標準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191頁反面),並有被告胡仁和提出之自動報繳收據5張可資佐證(B3卷第478至480頁),應屬無訛。
4.被告蔡進財、吳玉好為夫妻,其等2人於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每月漁撈勞動所得,均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等事實,業據被告吳玉好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與伊先生蔡進財一起捕魚,船名為新元華號,實際收入平均1個月約1、2萬元,有時也抓不到魚,該期間捕獲的魚貨都交由漁會拍賣,伊等1年可以出海7、8個月,1個月收入3萬元,扣掉油費、魚餌、網子等,還剩不到1萬元,這是伊等整條船的收入等語明確(B7卷第66、67頁;A3卷第54頁)。且被告吳玉好有新港區漁會交管理費,係利用自動報繳方式,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情,亦經其於偵查中供承:加保是為了退休時可以領多一點退休金,伊去漁會辦加保,漁會的人說可以幫伊辦,之後漁會寄通知要求繳錢,有時繳6千多元,有時繳4千多元,共繳2、3次等語甚詳(B7卷第68至69頁)。又被告蔡進財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伊1次出海最多之漁獲量約100多斤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4第4 32頁反面至433頁);而被告吳玉好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伊要講的話,與蔡進財相同,蔡進財有出海捕魚,跟伊同一艘船等語(本院卷(五)之4第434頁反面),亦足認卷附之被告蔡進財、吳玉好拍賣日報表內容均為不實(內容記載單日拍賣漁獲量高達數百公斤或數千公斤)。承上,被告蔡進財、吳玉好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仍以自動報繳方式,取得不實之供銷證明書,持以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事實,均堪認定。至被告蔡進財、吳玉好及其辯護人雖提出被告蔡進財於92年至94年間,在新港區漁會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為證,辯稱:被告蔡進財於92年10月至12月、吳玉好於93年11月至94年1月,其等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均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000元之資格云云,惟被告蔡進財於92年8月至93年12月間、被告吳玉好於92年8月至94年1月間,均未出海從事漁撈活動等節,有被告蔡進財、吳玉好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參(B2卷第261頁反面至262頁、B7卷第94頁),故縱使前開新港區漁會帳戶有資金入帳,亦難逕認為上開資金即為被告蔡進財、吳玉好實際從事漁撈勞動之所得。從而,被告蔡進財、吳玉好及其辯護人以前詞置辯,無從採信。
5.卷附臺東縣新港區魚市場拍賣日報表(B2卷第327至329頁)所載「董進興魚貨交易量」之內容均為不實等情,業據證人王明欽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經閱覽B2卷第327至329頁)此拍賣日報表係由伊經手,以自動報繳方式辦理,拍賣日報表有2種,1種是實際經過魚市場公開拍賣的,有登記的魚種、數量、單位、單價,這份(指拍賣日報表)看起來應該是統籌1個數據而已,是由承辦人自行打字輸入上去的,且董進興不可能1次抓3千多公斤的旗魚,所以這份屬於自動報繳的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225頁反面至226頁);且參諸被告董進興於偵查中亦供稱:93年調高投保薪資期間,伊在自己的漁船興發財號上工作,伊抓到的魚貨都是交給漁會拍賣,(經閱覽拍賣日報表)這是賣給漁會的紀錄,這可能是1個年度的金額,絕對不可能1天這麼多量,伊等從未1天賣過這麼多魚貨等語(A6卷第124、125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經閱覽B2卷第327至329頁)旗魚3千多公斤是1年的漁獲量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226頁),均足以佐證,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是以,被告董進興於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尚無足夠之漁獲量可供其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 000元之級距,而是以自動報繳方式,取得拍賣日報表及供銷證明書,用於申請調薪等事實,亦堪認定。至被告董進興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拍賣日報表的數據為真實,因為伊是流刺網,所以抓的魚比較多,1次是可以抓這麼多魚(如拍賣日報表所示數量)云云(本院卷(五)之4第433頁)。
然與其先前所述及證人王明欽之證述均不相符,自難採信。又被告董進興雖提出其自94年1月1日至103年8月20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勝發財號漁船於97至101年在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之交易明細表、勝發財號漁船94至96年漁業增產競賽獎狀(本院卷(五)之1第96至98、100至114頁;本院卷(三)第132至186頁)等資料為證,然上開漁獲量資料均為94年以後之資料,並非被告董進興於93年3月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期間或之前之漁獲量資料,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董進興於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其漁獲量已足供其將勞保投保薪資調高至42000元之級距,亦無法證明其持以調薪之供銷證明書內容為真實,自無從為被告董進興有利之認定。
6.被告林健德於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 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等情,業據其於偵查中供稱:調高薪資期間,伊在成功以自己的船抓魚,扣除成本並與船員平分後,伊每月淨賺約15000元至2萬元,伊原有遠洋漁船船長執照,嗣於80年後,回到成功鎮捕魚,因伊母親生病,伊很少出海等語明確(A6卷第168、169頁),核與被告林健德自90年7月1日起至96年3 月31日止,均未出港之入出港紀錄相符(B2 卷第115頁),應認屬實。且卷附之拍賣日報表(B2卷第418至421頁)所載「林健德魚貨交易量」等內容均為不實之事實,業據被告林健德於偵查中供稱:(經閱覽拍賣日報表)伊拍賣的魚貨最多1天2萬元至10萬元,1 年才有可能達100萬元,1 天不可能賣109萬元等語明確(A6卷第169 頁)。由是可知,被告林健德之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 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前開拍賣日報表及其持以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之供銷證明書,均為不實。至被告林健德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被告林健德為船主,漁船漁獲得由其收益,故被告林健德每月平均所得有達到42000元云云。然查,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漁船股東未隨船出海,雖與船員共分魚貨所得,然因該所得非屬股東個人實際從事漁撈勞動所得之收入,自不得以該營業所得申報調整其個人投保薪資,從而,被告林健德雖為船主,而得與船員共分魚貨所得,但此部分因船主身分而取得之收益,非屬其實際從事漁撈勞動之所得,尚不能以該所得申報調整其勞保投保薪資,是其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7.被告尤桶娘於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其以繳交管理費給漁會之方式,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事實,業據其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都在家照顧家務,沒有出海,沒有薪水,三龍興3號是伊哥哥的船,伊聽說加保的事,拿印章、身分證、船員證去給漁會辦,後續漁會寄通知叫伊去繳錢,加保的錢1年繳1次8750元等語明確(A4卷第28頁;B7卷第265、266、268頁),核與被告尤桶娘自90年7月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均未出港之入出港紀錄相符(B7卷第302頁),堪以認定。至被告尤桶娘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是三龍興3號漁船的股東,伊的所得有時每月10幾萬元,漁獲由船主與船員六四分帳,船主有3個股東,所以伊可分得船主部分的三分之一云云(本院卷(五)之2第36頁),惟被告尤桶娘並未就此部分提出資料以供釋明,且其未隨船出海,故其縱因漁船股東身分,而與船員共分之魚貨交易所得,仍非屬股東個人實際從事漁撈勞動所得之收入,自不得以該營業所得申報調整其個人投保薪資,是被告尤桶娘上開辯詞亦不可採。
8.被告田東碧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受僱於富裕號漁船,其係以95年3月至5月富裕號之供銷證明書做為所得證明,向勞保局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情,有該供銷證明書及僱用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四)第297、298頁)。上開95年3月至5月供銷證明書所載富裕號各月之魚貨供銷數量、金額,即為當月拍賣日報表所載富裕號之魚貨拍賣數量、金額之總和;而前述拍賣日報表中,大部分內容均是以手寫方式製表,嗣後並經漁會職員輸入電腦,製成魚貨主日報表,唯有95年3月30日、同年4月26日、同年5月22日等3日之拍賣日報表皆是以電腦打字製表,且未經漁會職員將其上內容列入魚貨主日報表等情,有卷附之95年3月至5月富裕號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第298頁),以及扣案之新港區漁會95年3月至5月拍賣日報表、魚貨主日報表可資為證。又95年3月30日、同年4月26日、同年5月22日等3日之拍賣日報表所載之魚貨數量為不實等情,業據被告田東碧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經閱覽B2卷第493至495頁之拍賣日報表)拍賣日報表記載四破魚之數量均達8千多公斤,是比較不可能,伊每次可捕獲的漁獲量約2千至3千公斤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4第434頁正反面);而以電腦打字製成之拍賣日報表,是以自動報繳方式所製成等節,亦據證人楊文杰、林凱倫證述如前。承上可知,富裕號漁船實際上雖有在新港區漁會魚市場進行魚貨拍賣,經檢斤員以手寫方式製作真實之拍賣日報表,然該船之實際魚貨交易量,尚不足以使被告田東碧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000元之級距,被告田東碧始會利用自動報繳制度,由檢斤員製作不實之95年3月30日、同年4月26日、同年5月22日拍賣日報表,以及不實供銷證明書,補足其魚貨交易量,再持不實之供銷證明書,用以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是被告田東碧辯稱:伊的漁獲量足以調高投保薪資,非以自動報繳制度取得供銷證明書云云,要難採信。
9.被告董玉蘭雖辯稱: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捕魚,漁獲量及每月所得已達到43900 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云云。然查,被告董玉蘭自90年7月1日起至96年3 月31日止,均未出港從事漁撈作業乙節,有其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結果(B8卷第110頁),顯見其未出海從事漁撈勞動,自無足夠之漁獲量,可供其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3900元之級距。且被告董玉蘭於偵查中亦供承:伊去漁會找人辦加保,他說1年要繳9千元自動報繳,伊當天就繳9千元,辦完後,每年漁會寄通知給伊,伊再去繳9千元,每年繳1次等語(B8卷第79頁),亦足徵被告董玉蘭是利用自動報繳制度,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從而,被告董玉蘭之每月漁撈勞動所得,並未達439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仍利用自動報繳制度,取得不實之供銷證明書,復持以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事實,已堪認定。其上開所辯,尚不足採。
10.綜上所述,上開被告林子榮等20人於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其等從事漁撈勞動所得之漁獲量,均不足以供其等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000元或439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其等明知前情,仍利用自動報繳制度,委由新港區漁會職員製作不實之拍賣日報表,並根據前述拍賣日報表製作不實之供銷證明書(內容登載漁船供銷魚貨之期間、數量、金額),復持以向勞保局申請調高投保薪資等事實,足堪認定。
(七)被告林施桂金、高德安、葉榮春、鄭福進、簡仲信、曾新來、楊貴雄、楊雄成、鍾蔣銀花、馬清龍、郭美玉、陳公司、王河生、張國順、王寶妹、陳萬貴、尤吳梅香、陳進丁、蘇陳丁玉、劉德貴、劉王金枝、蘇林美枝、蔡蘇惠芬、陳國財、蘇文三、蘇懷義、蔡昭光、張石堂、莊朝和、陳良志、游陳美英、謝啟基等32人(下合稱被告林施桂金等32人,其等均係以養殖漁民身分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不具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資格,仍以不實業務文書申請調薪之部分,認定如下:
1.新港區漁會魚市場實際上未拍賣養殖場所生產之九孔,且未就新港區漁會魚市場外之養殖場九孔交易進行查核,即逕以自動報繳方式,針對養殖場開立內容不實之供銷證明書乙節,業經證人蘇剛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新港區漁會魚市場沒有拍賣九孔,但不論捕魚的漁船或九孔養殖場,均可以用自動報繳的方式,取得供銷證明書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7 5頁反面);且證人王明欽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魚貨沒有經過魚市場拍賣的,伊無法確認實際上有無交易等語詳實(本院卷(五)之2第140頁反面)。又被告林施桂金等32人均未在新港區漁會魚市場承銷九孔等節,亦據其等於偵查中供承不諱(見前述被告於偵查中之訊(詢)問筆錄,出處如附表五所示)。綜上足認,內容登載上開被告林施桂金等32人曾承銷九孔之拍賣日報表,以及內容登載養殖場供銷九孔之期間、數量、金額之供銷證明書均屬不實。從而,上開被告林施桂金等32人於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時,提供與勞保局之供銷證明書均為不實,洵堪認定。
2.被告林施桂金、蘇陳丁玉、蔡蘇惠芬、鍾蔣銀花、陳公司、張國順等6人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乙節,業據其等6人供承在卷。是以,其等6人均明知自身不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000 元級距之資格,仍透過新港區漁會以不實之業務文書,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
000 元等事實,堪以認定。被告林施桂金、蘇陳丁玉、蔡蘇惠芬、鍾蔣銀花、陳公司、張國順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臚列如下:
①被告林施桂金於偵查中供稱:漁會有宣布要加保的人可以加
保,伊聽到後就去找漁會辦漁保的人辦理,將勞保投保薪資從16500元大幅調整到42000元,伊當時在九孔池工作,日薪約550元,伊只做半天,1個月工作約15天等語(B3卷第119至125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辦理調高投保薪資時,每月平均所得未達到42000元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221頁)。
②被告蘇陳丁玉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辦調高每月投保薪資當
時及前一年,伊在九孔池擔任臨時工,1個月工作10多天,1天收入約500元,平均月收入沒有多少,未達到42000元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148頁反面、150頁)。
③被告蔡蘇惠芬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
及前一年,伊在九孔池擔任臨時工,1天收入約6、700元,1個月工作日數已忘記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88頁反面)。其雖於本院審理時另辯稱:無法確認每月薪資是否達4200 0元云云,然其既已自承其每日薪資僅6、700元,即應可推知其每月薪資顯然不可能達到42000元,故被告蔡蘇惠芬明知其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等情已屬明確。是其所辯自不可採。
④被告鍾蔣銀花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辦調高每月投保薪資當
時及前一年,伊在養九孔(本院卷(五)之1第42頁),每月平均薪資所得沒有達到42000元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221頁反面)。此外,被告鍾蔣銀花輔佐人呂秋芳(被告鍾蔣銀花之媳婦)除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鍾蔣銀花於辦理調高投保薪資時之每月平均所得未達42000元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221頁反面)外,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鍾蔣銀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係伊帶領鍾蔣銀花到養殖場工作,鍾蔣銀花是以時薪計酬,1個月薪資約2、3萬元等語明確(B5卷第3 67、368頁)。
⑤被告陳公司原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
在五福養殖場擔任臨時工,時薪1小時200元,1個月工作約10至15天,每天8小時,伊聽別人說加保的事,就自行去漁會詢問如何辦理,漁會的人叫伊去拿養殖場執照、僱用證明,加保要繳加保費用等語明確(B5卷第162至165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伊依漁會的通知,去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辦理時,伊在高雄捷運公司擔任捷運工程施工人員,平均每月收入未達到42000元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190頁反面至191頁)。是被告陳公司就其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之工作為何,前後所述雖不一致,然始終坦承其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等情,是其就此部分所述應屬可採。
⑥被告張國順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到
葉榮福的九孔池工作,1個月去1、2次左右,1日薪資1100元至1200元等語(B3 卷第331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漁會跟伊說要把勞保投保薪資調高,才能領到比較多錢,伊才去調高,申請調高時,伊在九孔池擔任臨時工,做了1、2天,便因身體不好沒有做,當時收入多少已忘記等語(本院卷
(五)之1第191頁正反面)。
3.被告尤吳梅香、陳進丁、葉榮春、劉王金枝、蘇林美枝、曾新來、楊雄成、蔡昭光、馬清龍、王河生、陳良志、游陳美英等12 人之每月漁撈勞動所得,均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然其等12人均有向新港區漁會繳交管理費(即被告所稱之加保費用),利用漁會所設之自動報繳制度,申辦提高勞保投保薪資乙節,各據其等12人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洵堪認定。其等12人之供述分列如下:
①被告尤吳梅香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
在全成養殖場當臨時工,1天工資約1200元至1300元,每月多則工作20天,少則工作10天,伊聽說可以調高投保薪資,去漁會辦加保,辦好後漁會有寄通知單,要伊繳加保的錢,1年繳1次8750元等語(B4卷第102、104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辦調高每月投保薪資當時及前一年,伊的工作是在漁船回港時幫忙搬運魚貨,月收入不一定,1天薪資約1500元,每月工作20天,都是從事漁業的所得,伊做的就是補網、搬運魚貨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70、72頁)。從而,其於偵、審中,均對其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元之投保薪資門檻等情供述明確,堪可採信。是被告尤吳梅香嗣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伊漁撈勞動所得已達42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云云,即不足採。
②被告陳進丁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九孔池工作,伊做工領日薪約1500元,每週工作約3天,漁會宣布要加保的人可以加保,伊就去漁會辦理,辦加保付了8千多元,每年付1次,伊繳了約3年等語(B3卷第121至124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辦調高每月投保薪資當時及前一年,伊擔任木工,沒有在捕魚,沒有捕魚的所得,而擔任木工1天工資大概2千元左右,每月薪資最好約4萬元,比較差就約2、3萬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70頁反面、72頁)。被告陳進丁就其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之工作為何,前後所述雖有矛盾,然始終坦承其每月漁撈勞動所得均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等情,是其就此部分之供述,應屬可採。
③被告葉榮春於偵查中供稱:伊聽人家說可以加保,伊就去問
漁會辦漁保的承辦人,他只有問伊在哪裡工作,未問伊薪水,就幫伊辦,他當天叫伊先去漁會魚市場部門繳交約8千多元,後續每年繳1次8千多元,申請加保時,伊在五福養殖場擔任臨時工,1天1千元,有工作才去等語(B3卷第213至217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養殖場工作,薪資沒有達到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本院卷(五)之1第190頁反面)。被告葉榮春雖於本院審理中一度改稱:加保當時,伊每月薪資有4萬元云云,然其於偵查中已供陳:4萬元係伊先前在其他養殖場之薪資,非申請加保時之薪資等語明確(B3卷第217頁),故被告葉榮春上開辯詞,自不可採。
④被告劉王金枝於偵查中供稱:伊去漁會辦加保時,有付辦加
保的錢,後續漁會寄通知單給伊,伊再去繳錢,繳了3次,每次8千多元等語(B3卷第87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
因漁會說退休後可以多領點老年給付,伊就去辦理調高投保薪資,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及前一年,伊在九孔池工作,1天收入約600到800元,每月工作多則20日,少則10幾日,每月平均收入未達到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88頁正反面、91頁),已就其每月所得未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而以給付管理費之方式,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節均供承詳盡,堪以採信。
⑤被告蘇林美枝於偵查中供稱:辦加保時未付錢,後續漁會寄
通知單給伊,伊才去繳錢,連續繳3年,每次繳8750元等語(B3卷第88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及前一年,伊在九孔池擔任臨時工,1天收入約600、700元,每月工作日數多則10多天,少則4、5天,當時平均月收入未達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88頁反面、91頁),已就其每月所得未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而以給付管理費之方式,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節均供承詳盡,堪以採信。
⑥被告曾新來於偵查中供稱:伊請老闆幫伊辦加保,辦好後每年交加保費等語(B4卷第346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
申請調高每月投保薪資當時及前一年,伊在五福養殖場做臨時工,1天薪資1600元,1個月差不多做7、8天,平均月收入未達到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14、15、221頁反面),已就其每月所得未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而以給付管理費之方式,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節均供承詳盡,堪以採信。
⑦被告楊雄成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五福養殖場當臨時工,1天薪資約800元,1個月去工作5、6天,漁會承辦人告訴伊可以辦加保,並幫伊辦,辦好後漁會寄通知要伊繳錢,加保部分要繳8千多元,加保的錢伊共繳了4年等語(B3卷第258、260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
申辦調高每月投保薪資當時及前一年,伊在種水果(本院卷
(五)之1第42頁正反面),每月平均薪資所得未達到42000元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221頁反面)。被告楊雄成就其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之工作為何,前後所述雖有出入,然始終坦承其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乙情,是其就此部分所述,自屬可採。
⑧被告蔡昭光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八邊養殖場工作,計算日薪,1 天約1500元,但伊未每天去工作,每個月約工作20天,有去才有錢,伊聽說可以加保,便去漁會詢問,辦加保後,等漁會寄通知單來,伊就去繳錢,只知道是繳加保的錢等語(B3卷第39至41頁)。被告蔡昭光既已對其每日薪資、每月工作日數等節,供述甚詳,顯見其清楚知悉每月所得尚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
故其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辯稱:辦理調高投保薪資時,伊在九孔池做工,每月平均薪資約4萬多元云云,洵無可採。
⑨被告馬清龍於偵查中供稱:伊聽說可以加保,就去漁會找勞
保承辦人,他未問伊工作及薪資,就說可以辦,伊提供養殖場執照給漁會,辦加保當天伊向漁會繳8千多元,伊按時就主動去漁會繳錢,共繳2次等語(B3卷第296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調高投保薪資時,伊在定置漁網上班,每個月薪資27000元,未達到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206頁),已就其每月所得未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而以給付管理費之方式,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節均供承詳盡,堪以採信。
⑩被告王河生於偵查中原供稱:伊聽說可以加保,去找漁會勞
保承辦人,他問伊的工作及薪資,就說可以辦,伊有付手續費,每次繳8千多元,共繳2次等語(B3卷第295、297頁);然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經漁會通知才去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伊於70幾年時,曾在遠洋漁船上工作,但調高投保薪資時,伊在務農,沒有薪資收入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191頁),已就其調薪當時,不再從事漁業,全無漁撈勞動所得,而採用給付管理費之方式,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節均供承詳盡,堪信屬實。
⑪被告陳良志於偵查中供稱:伊去漁會辦理加保後,後續接到
漁會通知需繳錢,1年約繳8千多元,繳了6年多等語;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九孔池工作,1天收入1800元,1個月做3至4天,其他時間就在家,伊去問漁會,漁會說伊年資夠了,可以辦理加保,調高投保薪資到42000元,伊就去朋友的九孔池拿執照等資料,去漁會辦理加保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166頁反面),並有自動報繳收據3張可資佐證(本院卷(五)之1第172、173頁)。是被告陳良志供承其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最多僅約7200元,係以自動報繳方式,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節,堪信為真。其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辯稱:伊每月所得約41000至43000元,已達到4200 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云云,要難採信。
⑫被告游陳美英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
在養殖場擔任臨時工,薪資有時1天不到1千元,也有1天1千多元,1個月領到快3萬元,伊自行去漁會辦加保,提供九孔池之資料,由漁會幫伊辦,後來漁會寄通知要伊繳錢,1年繳1次,每次繳8700多元等語明確(B9卷第43至45頁),已就其每月所得未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而以給付管理費之方式,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節供承詳明,堪信屬實。嗣其雖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加保時,伊在九孔池工作,月收入不一定,最多35000元至40000元,平均月收入應該有達到42000元云云(本院卷(五)之1第167頁)容為事後卸飾之詞,尚不足採。
4.被告高德安主要以木工為業,雖於養殖場兼職,然其漁撈勞動所得甚少;而被告鄭福進、劉德貴、簡仲信、郭美玉、王寶妹、陳萬貴等人均非從事養殖漁業之漁民,其所得均非漁撈勞動所得等事實,業據被告高德安、鄭福進、劉德貴、簡仲信、郭美玉、王寶妹、陳萬貴分別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均堪採信。是其等7 人顯無足夠之每月漁撈勞動所得,可供其等7人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至42000元,然其等
7 人明知前情,仍以養殖漁民身分,持內容不實之供銷證明書,申請調高投保薪資之事實,已堪認定。其等7人之供述,分論如下:
①被告高德安於偵查中供稱:伊是聽到風聲,才去辦加保,申
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平時做木工,有時去九孔池工作,1個月約去九孔池5、6天,每日薪資約1200元等語(B3卷第119至125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於調高投保薪資當時擔任木工,並在九孔池擔任臨時工,當時每月平均所得3萬元,未達到42000元的標準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205頁反面),前後所述參核相符,均堪採信。
②被告鄭福進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未
在養殖場工作,伊在當木工,1天薪資1400元,有做才有收入,伊聽說可加保,去問漁會承辦人伊可否加保,當天承辦人叫伊去魚市場部門交約8750元,後續漁會每年會寄通知要求繳錢,每年繳1次8750元等語(B3卷第214至216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辦調高每月投保薪資當時及前一年,伊的工作是木工,1日薪資1300元,1個月約工作8天至13天,每月平均薪資所得未達到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14、15、221頁正反面),前後所述參核相符,均堪採信。
③被告劉德貴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臺北釘板模,每日薪資1500元,每月工作約15天,未在九孔池上班,有辦加保,因為加保可領多一點退休金等語(B3卷第485至488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已離開臺東縣○○鎮1、20年,離開後就未再捕魚,但仍是漁會會員,沒有退保(本院卷(五)之2第35頁反面),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及前一年,伊擔任板模工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88頁反面),互核相符。是以,被告劉德貴實無漁撈之勞動所得,其以前詞置辯,亦不可採。
④被告簡仲信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水果園擔任臨時工,1天薪資1200元,未在養殖場工作,伊聽說可以加保,就去漁會詢問,漁保承辦人就叫伊先去漁會魚市場部門交8750元,後續漁會每年寄通知單要求繳錢,每年繳1次8750元等語(B3卷第215至217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起前1年,伊不是漁民,而是擔任臨時工,1天薪資1200多元,每月工作日數不定,自己也有種水果,每月平均收入未達到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14、15頁),前後所述參核相符,均堪採信。
⑤被告郭美玉於偵查中供稱:伊聽說可以加保,就去漁會找勞
保承辦人,他未問伊工作及薪資,伊未提供資料給漁會,漁會主動幫伊辦,辦加保當天繳約8千元,後來時間到,伊就主動去漁會繳錢,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未在養殖場工作,沒有薪資收入等語(B3卷第295至297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調高投保薪資當時,伊種菜維生,平均收入1天300元,每月收入未達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206頁正反面),已就其並未從事漁撈勞動工作,且每月所得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而以給付管理費之方式,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節均供承詳明,堪信屬實。⑥被告王寶妹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當初因為漁會通知伊,伊才
去辦理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當時伊在務農,沒有固定收入,每月平均收入未達到42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191頁),已就其並未從事漁撈勞動工作,全無漁撈勞動所得,不符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之資格等節供承詳盡,堪信屬實。
⑦被告陳萬貴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
家務農,伊以前在跑船,因為勞保年資快中斷,才靠在葉榮福的養殖場等語(B3卷第331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
調高投保薪資時,伊都是擔任臨時工,1個月薪資3萬多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1第191頁),已就其調薪當時,未從事養殖業,每月漁撈勞動所得不足以勞保調高投保薪資等節均供承詳盡,均可採信。
5.被告陳國財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九孔池工作,1天薪資1500元,但不是在固定的九孔池工作,伊聽說可加保,就請「蘇勝男」幫伊辦,辦好後漁會寄通知單來,伊再去繳錢,伊連續繳3年,每次繳8千多元等語(B3卷第86至88頁)。另於本院審理中先供稱:申請調高每月投保薪資時及前一年,伊在做粗工,1個月收入約2萬多元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88頁正反面),嗣又改稱:93年4月調高投保薪資時,伊都在成功做臨時工,內容是水泥工或木工,也有在養殖場工作,每月收入差不多4萬多元,每月工作20幾天,但並不是都在養殖場等語(本院卷(五)之4第433頁反面)。依其上開所述,可知其以擔任臨時工為業,非專職於養殖場工作,所得並非均為漁撈勞動所得,且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而是向新港區漁會繳交管理費,利用自動報繳制度以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是以,被告陳國財係利用自動報繳制度,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節,已堪認定。
6.被告蘇文三於偵查中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有在捕魚,也有在王秀霞的養殖場當臨時工,1天薪水約1500元,因為王秀霞請的長工有事,才臨時叫伊去工作,該長工回來後,伊就未繼續做了,伊在養殖場工作1個多月,伊原本去臺北找工作,回成功鎮後,勞保就靠在王秀霞的養殖場,伊去漁會辦加保當天,勞保承辦人叫伊去漁會魚市場部門繳錢,後續伊繳了3年,1期8千多元等語(B3卷第372至373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92、93年時,伊在臺北做粗工,每個月收入約2萬多元等語(本院卷(五)之1第88頁反面);伊93年5月調高投保薪資時,在成功做粗工,1天薪資1800元,也有待過養蝦場,在養殖場擔任臨時工1個月,後來因腳受傷,就沒有做了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4第433頁反面)。足認被告蘇文三於92、93年間,多在臺北地區,以擔任粗工為業,於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亦僅短暫在養殖場工作約1個月,即未再從事養殖漁業,其明知其收入大多非屬漁撈勞動所得,不符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之資格,仍向新港區漁會繳交管理費,利用自動報繳制度,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情已明。
7.被告蘇懷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養殖場工作,1天薪資1500元,因養殖場有大小月,故每月薪資不固定,約3萬多元至4萬多元,有時超過42000元,有時沒有,伊是以自動報繳的方式調高投保薪資,每年繳交8750元(本院卷(五)之1第130、131頁反面),伊65歲申請退休時,勞保局有調降伊的加保金額(本院卷(五)之2第36頁)等語,並有自動報繳收據7份可資佐證(B4卷第94至97頁)。顯見被告蘇懷義每月漁撈勞動所得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而係利用自動報繳制度,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
8.被告楊貴雄於偵查中供稱:伊從83年開始就在臺中梧棲港捕魚,曾於85年時,在臺東縣成功鎮的九孔養殖場工作,工作了幾個月就回臺中工作,94年間,伊未在養殖場工作,而是在捕魚,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每月的漁獲量約6萬元,6人均分後,每人約分到1萬元,伊將漁獲量報給新港區漁會,漁會的人跟伊說漁獲量不足,但可以辦加保,伊請漁會的人幫伊辦,辦好後,漁會會從伊的戶頭扣加保的錢等語明確(B5卷第409至410頁)。而被告楊貴雄是持五福養殖場供銷九孔之供銷證明書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情,亦有該份供銷證明書、收入證明計算表附卷可資為憑(B5卷第413、414頁),足見被告楊貴雄明知其自身並非養殖漁民,而其漁撈勞動所得亦未達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仍透過新港區漁會辦理調高勞保投保薪資。其於本院審理中雖翻異前詞,辯稱: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臺中梧棲港抓魚,伊的漁獲量是夠的,每月平均收入有30萬元,但伊不知道漁會怎麼辦云云(本院卷(五)之1第190頁反面),核與上開事證有悖,均不可採。
9.被告莊朝和、莊朝和、謝啟基雖均辯稱: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時,均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000元或43900元之資格云云。惟查,證人即檢斤員楊文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欲調高到42000元之勞保投保薪資級距時,漁獲量足夠者,即免繳自動報繳的管理費,漁獲量不足者,就須繳管理費,九孔養殖場的漁民則是第1次就要繳8750元之管理費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147頁反面);且證人即檢斤員林凱倫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每年都會定期寄通知給漁民,請他們來繳自動報繳的管理費等語明確(本院卷(五)之2第151頁反面),足認利用自動報繳制度,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000元級距之養殖漁民,必須每年按期繳交8750元之管理費。而被告莊朝和、謝啟基於辦理調高投保薪資後,均有按期繳交自動報繳所需之管理費等節,業據被告莊朝和於偵查中供稱:伊請養殖場老闆幫伊辦加保,漁會寄單來,伊就叫伊太太去繳管理費等語(B3卷第41頁);被告謝啟基於偵查中亦供稱: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伊在八邊養殖場工作,老闆跟伊說可以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到最高級距(即43900元),問伊要不要辦,伊說好,老闆幫伊辦,伊等漁會寄單來再去繳錢,從95年開始,每年繳1筆9千元的管理費等語明確(B9卷第112頁)。是被告莊朝和、謝啟基均是利用自動報繳制度,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事實,已堪認定。另被告張石堂於偵查中雖供稱:伊老闆告訴伊可以辦加保,主動幫伊辦,核准後漁會寄繳費通知給伊,勞健保1年總共要扣8750元等語(B5卷第84頁)。然參諸上開證人楊文杰、林凱倫之證述,可知被告張石堂每年經漁會通知後所繳納之8750元,應屬自動報繳之管理費,而非勞健保費用,故被告張石堂同是利用自動報繳制度,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事實,亦可認定。綜上,一般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資格之被保險人,僅需檢附真實之所得證明資料,向勞保局申請即可,根本無庸為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而支付額外費用,然被告張石堂、莊朝和、謝啟基3人卻不採上開免費之方式申請調薪,反而自願向漁會繳交管理費,而以不實之供銷證明書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實難認其等3人於申請調薪時,確已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之資格。是被告張石堂、莊朝和、謝啟基於當時,皆不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000元或43900元之資格等情,洵堪認定,其等3人上開所辯,尚不可採。
10.綜上所述,九孔養殖場並未實際在新港區漁會魚市場進行交易,故九孔養殖場以自動報繳方式所取得之供銷證明書,尚不得做為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之證明。而上開被告林施桂金等32人知悉其等不具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之資格,仍以養殖漁民身分,利用自動報繳制度,向新港區漁會繳交管理費,以取得不實之供銷證明書(內容登載養殖場供銷九孔之期間、數量、金額),並持以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事實,均堪認定。
(八)辯護人雖以:新港區漁會創設自動報繳制度,並廣對漁民被保險人宣傳,且該制度均由漁會職員主導,不實之業務上文書亦是由漁會職員所偽造,本件漁民被告就該制度是否違法不甚瞭解,故其等有無詐欺犯意,以及其等與漁會職員有無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容有探求之餘地等語,為被告辯護。然查,本件漁民被告調高勞保投保薪資,均係為取得較高之勞保老年給付等情,以及利用自動報繳方式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等程序,均經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同意辦理乙節,俱為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所不否認。若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實際上均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之資格,本無須藉助新港區漁會之自動報繳制度辦理調薪,更不必額外負擔自動報繳制度所應納之管理費,然其等仍願意循漁會之自動報繳制度辦理調薪,顯見其等均明知自身不符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之資格,其等既知自身不符調薪資格,仍以自動報繳方式,向勞保局提出不實之供銷證明書,做為所得證明,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是其等主觀上顯有詐取勞保老年給付之犯意,且就本案犯行均與漁會職員有犯意聯絡,實難因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不具執行業務之身分,或其等未親自實行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即認為其等與漁會職員無不法之犯意聯絡。是辯護人以前詞置辯,尚不足採。
(九)被告鍾蔣銀花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勞保局已於101年,將被告鍾蔣銀花的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調降到18000多元,卻仍以42000元之投保薪資來計算、給付退休金云云(本院卷(五)之1第43頁正反面)。然查,被告鍾蔣銀花於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至42000元後,經勞保局於102年4月18日進行薪資查核,因被告鍾蔣銀花未能提出魚貨交易資料證明其所得為何,而經勞保局自101年2月1日起,將其勞保投保薪資調降為18780元等情,有勞保局102年5月14日00000字第00000000000號函、勞保局臺東辦事處業務訪查紀錄在卷可憑(本院卷(四)第109至110頁)。被告鍾蔣銀花雖因未覈實申報,而遭勞保局調降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然調降期間僅及於請領老年給付前一年,故其自94年8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之勞保投保薪資仍維持為42000元,因而勞保局於核發老年給付時,仍須依法按其投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42000元,計算其勞保老年給付乙節,亦有勞保局104年1月28日000000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查(本院卷(四)第100頁)。本件被告鍾蔣銀花於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即屬詐欺行為之著手,勞保局亦確因其詐欺行為而陷於錯誤,將其勞保投保薪資調高至42000元,勞保局嗣後雖進行查核,然依法已無從將其投保期間之勞保投保薪資均一併調降,以致仍採用42000元計算、給付其勞保老年給付。從而,被告鍾蔣銀花詐欺取財犯行已然既遂,被告鍾蔣銀花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十)被告莊朝和雖辯稱:伊的退休金並非以42000元之投保薪資去計算云云(本院卷(五)之1第160頁)。查被告係由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保,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等情,有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附卷可憑(B3卷第58頁正反面),然勞保局係以被告莊朝和投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32700元,計算其勞保老年給付,已將其投保於新港區漁會期間之勞保投保薪資42000元(總計25個月)、投保於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期間之勞保投保薪資28800元(總計14個月)、投保於臺東縣木工業職業工會期間之勞保投保薪資26400元(總計2個月)、24000元(總計19個月),均採為計算勞保老年給付乙節,有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第56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64頁)在卷可稽。由此可知,被告莊朝和不實之勞保投保薪資42000元,業經勞保局採為計算老年給付之基礎,其亦因而取得金額較高之勞保老年給付,是被告莊朝和本案詐欺犯行已屬既遂,其上開所辯,尚不足採。
三、綜上各節,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均明知欲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級距,必須實際從事漁撈勞動,並有相當之漁獲量或漁撈勞動所得,且須於申請時,檢附真實之所得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等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之資格,亦知悉其等無法檢具所得證明文件,尚不符合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之資格,仍為求日後得以領取較高額之勞保老年給付,而利用新港區漁會之自動報繳制度,推由該漁會職員在供銷證明書、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等業務文書為不實之登載,以供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向勞保局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致使勞保局未及查核,因而陷於錯誤,將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之勞保投保薪資,均調高至42000元或43900元,並採為計算其等勞保老年給付之基礎,據以核發勞保老年給付,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因此詐得如附表二「溢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等事實,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為本件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是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該條之規定,為「從舊從新」之比較。又該條所稱「法律有變更」,指行為時與裁判時之刑罰法律,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特別指刑罰權形成規範、成罪規範、科刑規範)互有不同內容之規範而言。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一)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修正後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惟本案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則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其等2人。
(二)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定有罰金刑,而罰金刑之下限,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一元以上。」換算成新臺幣為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就罰金刑之下限有所提高,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
(三)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部分原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修正後之規定僅係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即裁判時法。
(四)綜合上揭新舊刑法比較之結果,關於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刑法之罪,新修正之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其等2人,爰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二、其次,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蔡富榮本件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修正,並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提高罰金刑,核屬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林施桂金等
52 人、蔡富榮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規定。
三、又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本件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之第1條之1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定罰金刑部分,原係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並以銀元作為計算單位,因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修正,亦隨同修正,修正前後其貨幣單位雖有更異,但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刑罰權之內容而論,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非屬法律變更之範疇,自應依法律適用之原則,依修正後規定論處,附予敘明。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富榮及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被告蔡富榮與游世文及如附表二所示漁會職員共同於前述文書上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其等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分別就各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犯行,均與上開漁會職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部分,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 條、第31條第1項),應各別與被告蔡富榮、游世文及如附表二所示漁會職員,論以共同正犯(惟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就各自之犯行,與其他詐領老年給付之被保險人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意旨認各個被保險人間,亦應論以共同正犯,尚有誤會);被告蔡富榮推行自動報繳制度,供前述游世文等9 名新港區漁會職員、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如附表三所示之勞保被保險人林丁祥等46人,利用該制度製作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進而行使之,並詐取勞保老年給付,其就本案犯行與上開漁會職員、勞保被保險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蔡富榮於91年5月1日起,擔任新港區漁會總幹事,於執行總幹事業務期間,持續推行自動報繳業務,先後多次與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勞保被保險人,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等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為向勞保局取得較高之老年給付,而各自夥同漁會職員提出前開業務登載不實文件,向勞保局申請調高投保薪資,嗣於辦理退保後,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致勞保局依錯誤之月投保薪資,核算老年給付而核發保險金,則本案就自然概念言,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之行為數雖有二(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然查其等為本案犯行,始終僅為詐領較高老年給付之目的,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之,依社會通念,倘認係二個意思活動及行為,成立二罪,而予分論併罰,顯然過度評價,有違罪刑衡平原則,且不符國民之法律感情,亦與刑法之謙抑性有違,是其等上開行為,均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及蔡富榮各以一行為犯上開2 罪名,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部分,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本件犯行屬數行為,就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部分應論以牽連犯,其餘被告尤吳梅香等50人則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予指明。再刑法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被告蔡富榮與如附表二編號1、2、4、6至52所示被告50人(除附表二編號3、5之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外)之一行為,既已橫跨95年7月1日,自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尚無就該次修法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被告董進興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東交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8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一)之2第109頁),其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蔡富榮身為新港區漁會總幹事,本應以適法手段推動漁會各項業務,然卻於在職期間,持續辦理「自動報繳」業務,由漁會出具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供該漁會勞保被保險人持以申請調高勞保投保薪資,並藉此向被保險人收取管理費,所為足以影響漁會拍賣業務之正確性,且使勞保局陷於錯誤,因而將該漁會被保險人之勞保投保薪資大幅調高,並將不實之投保薪資,採為計算勞保老年給付之基礎,溢付高額之老年給付,已致國家勞保體制受創,實應非難,然慮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年收入約90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考量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為領得較高之老年給付,使用虛偽不實之魚貨交易證明等文件,以申報提高投保薪資,進而溢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老年給付,其等所為破壞漁民勞動保險管理正確性,損傷國家勞保體系財務之健全,亦致國家財政受有損失,併應非難。惟衡以本案發生之時空背景,乃因勞保制度之設計、監督及考覈機制尚未健全,上開漁會人員因循舊制,宣揚得以自動報繳制度,補足所欠缺之漁獲量,取得相關證明以提高投保薪資,導致漁民間口耳相傳,利用上開方式,申請提高投保月薪並繳交較高層級保費,以求將來領取較多之老年給付,是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就其本案之違法意識尚低,復衡酌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其等皆為基礎勞動階層之生活狀況、所得不高、智識程度較低(詳見本院卷(五)之4第443頁反面至445頁反面),以及所造成勞保老年給付之損失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編號1、2、4、6至52所示之被告(共50人),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本件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於95年5月17日刪除並自同年7月1 日施行之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該法嗣於98年4月29日廢止,下稱廢止前之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第2條等規定為折算後,係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而修正後刑法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是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係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爰就其2 人所處之刑,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復以,被告林施桂金、高德安、楊任阿加、陳進丁、葉榮春、蔡進財、蘇陳丁玉、劉德貴、劉王金枝、蔡蘇惠芬(如附表二編號1、3、5、7、9至11、15、16、19所示)所犯之罪,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且宣告刑亦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二編號2、4、6、8、12至14、17、18、20至52所示之被告,分別係於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勞保老年給付核付日期」欄所示之日,向勞保局詐得溢領之老年給付,犯罪結果均在96年4月24日之後,自無由從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六、末查,被告蔡富榮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16、18至41、43至52所示之被告,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中被告楊雄成、高進發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經諭知緩刑,然已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等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附表二編號42被告張國順前雖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然其於75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詳如本院卷(一)之2)。被告蔡富榮接任總幹事後,未經深慮,而承襲舊制,續辦自動報繳業務,然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暨刑之宣告,再予以相當之負擔,其日後應知謹慎行事,而無再犯之虞,是就其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履行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緩刑所附負擔,以導正其法治觀念,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餘如附表二編號1至16、18至52所示之被告多居住在臺東縣新港地區,其等所知勞保資訊類多來自新港區漁會職員或漁民間口耳相傳所得,對於勞保相關法規均僅一知半解,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亦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被告高德安、楊任阿加亦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新法),併均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如附表一編號2至9主文欄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伍、至公訴意旨雖敘明: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除有前述向勞保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取超額老年給付保險金之行為外,於上開犯行過程中,亦使不知情之勞保局公務員,誤信前揭不實文書為真,分別將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調高後之投保薪資資料登載在該公務員所掌管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及勞保局電腦檔案內,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等語。惟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後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盡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局承辦人員對於投保單位申報之員工薪資金額,有查核之權責。投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就其僱用之勞工向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而申報該勞工之薪資金額,其正確與否,既尚有待於勞保局之查核,縱其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而申報不實,依上開說明,尚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即不足構成刑法第214條之罪(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402號、83年度台非字第239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勞保局公務員雖因此陷於錯誤,而將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之投保薪資調高為42000元或43900元,並登載在該公務員所掌管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及勞保局電腦檔案內等事實,容有卷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可資佐證,然勞保局公務員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是否屬實,既有查核之義務,依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此部分所為,即與刑法第214 條之構成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 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吳俐臻法 官 陳盈螢附表附表一(主文欄):
┌─┬─────────┬─────────────────┐│編│被告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含主刑及從刑)││號│ │ │├─┼─────────┼─────────────────┤│1 │蔡富榮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於││ │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 │臺幣叁拾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 │ │場次。 │├─┼─────────┼─────────────────┤│2 │董進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3 │高德安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於判決確定││ │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 │ │元。 ││ ├─────────┼─────────────────┤│ │陳進丁、葉榮春、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進財、劉德貴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 │ │刑貳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4 │蔡蘇惠芬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貳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 │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5 │楊任阿加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於判決確定││ │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 │ │元。 ││ ├─────────┼─────────────────┤│ │林施桂金、蘇陳丁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劉王金枝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 │ │刑貳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6 │林子榮、林安東、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福進、施保清、蘇家│,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榮、陳國財、蘇文三│壹日。均緩刑貳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 │、顏進清、林健德、│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蔡昭光、楊吉雄、陳│。 ││ │公司、王河生、陳良│ ││ │志、田東碧、董玉蘭│ ││ │、胡仁和 │ │├─┼─────────┼─────────────────┤│7 │蘇林有妹、簡仲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蘇懷義、楊貴雄、楊│,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雄成、馬清龍、張國│壹日。均緩刑貳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 │順、陳萬貴、高進發│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謝啟基、何發仁 │。 │├─┼─────────┼─────────────────┤│8 │尤吳梅香、吳太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蘇林美枝、曾新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郭美玉、張石堂、尤│壹日。均緩刑貳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 │桶娘、洪水法、游陳│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美英 │。 │├─┼─────────┼─────────────────┤│9 │吳玉好、鍾蔣銀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 │莊朝和、王寶妹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均緩刑貳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 │ │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 │。 │└─┴─────────┴─────────────────┘附表二(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犯罪時間、態樣及溢領金額):
┌─┬─────┬─────┬────┬────┬─────┬────┐│編│被保險人(│申請調高投│調薪幅度│新港區漁│勞保老年給│溢付金額││號│被告)【起│保薪資日期│(新臺幣│會魚市場│付核付日期│即詐領金││ │訴書被告欄│ │:元) │供銷證明│ │額=核付││ │之次序編號│ │ │書及拍賣│ │金額-應 ││ │,下同】 │ │ │日報表之│ │得金額(││ │ │ │ │製作人 │ │以被保險││ │ │ │ │ │ │人退職當││ │ │ │ │ │ │月起前3 ││ │ │ │ │ │ │年實質平││ │ │ │ │ │ │均月投保││ │ │ │ │ │ │薪資165 ││ │ │ │ │ │ │00元計算││ │ │ │ │ │ │)(新臺││ │ │ │ │ │ │幣:元)│├─┼─────┼─────┼────┼────┼─────┼────┤│1 │11林施桂金│91.7.30 │16500-->│林凱倫+ │96.2.27 │966000 ││ │ │ │42000 │吳進春 │ │-379500 ││ │ │ │ │ │ │=586500│├─┼─────┼─────┼────┼────┼─────┼────┤│2 │12尤吳梅香│92.1.29 │16500-->│林凱倫+ │自101年3月│月領 ││ │ │ │42000 │吳進春 │起算核發,│19940 ││ │ │ │ │ │於同年7月 │-10097=││ │ │ │ │ │入帳 │9843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393720元││ │ │ │ │ │ │) │├─┼─────┼─────┼────┼────┼─────┼────┤│3 │14高德安 │92.3.29 │16500-->│林凱倫+ │95.5.30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4 │15林子榮 │92.3.29 │16500-->│林凱倫+ │97.4.14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5 │16楊任阿加│92.4.29 │16500-->│林凱倫+ │93.7.8 │871761 ││ │ │ │42000 │吳進春 │ │-544500 ││ │ │ │ │ │ │=327261│├─┼─────┼─────┼────┼────┼─────┼────┤│6 │19林安東 │92.6.30 │16500-->│林凱倫+ │100.1.19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7 │20陳進丁 │92.7.30 │16500-->│林凱倫 │96.3.7 │0000000 ││ │ │ │42000 │ │ │-643500 ││ │ │ │ │ │ │=994500│├─┼─────┼─────┼────┼────┼─────┼────┤│8 │22吳太平 │92.7.30 │16500-->│林凱倫+ │96.9.13 │714000 ││ │ │ │42000 │吳進春 │ │-280500 ││ │ │ │ │ │ │=433500│├─┼─────┼─────┼────┼────┼─────┼────┤│9 │23葉榮春 │92.8.28 │16500-->│林凱倫+ │95.9.19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10│26蔡進財 │92.11.27 │16500-->│王明欽+ │95.10.4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825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11│27蘇陳丁玉│92.11.27 │16500-->│王明欽+ │95.12.22 │882000 ││ │ │ │42000 │吳進春 │ │-346500 ││ │ │ │ │ │ │=535500│├─┼─────┼─────┼────┼────┼─────┼────┤│12│30鄭福進 │93.1.29 │16500-->│王明欽+ │99.5.19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670890 ││ │ │ │ │ │ │= ││ │ │ │ │ │ │0000000 │├─┼─────┼─────┼────┼────┼─────┼────┤│13│31施保清 │93.1.29 │16500-->│蘇文德+ │97.4.8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14│33蘇家榮 │93.1.29 │16500-->│王明欽+ │97.2.22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15│34劉德貴 │93.2.27 │16500-->│王明欽+ │96.3.14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643500 ││ │ │ │ │ │ │=994500│├─┼─────┼─────┼────┼────┼─────┼────┤│16│36劉王金枝│93.2.27 │16500-->│王明欽+ │96.3.16 │966000 ││ │ │ │42000 │吳進春 │ │-379500 ││ │ │ │ │ │ │=586500│├─┼─────┼─────┼────┼────┼─────┼────┤│17│38董進興 │93.3.30 │16500-->│王明欽+ │99.5.4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18│39蘇林美枝│93.3.30 │16500-->│王明欽+ │97.4.28 │798000 ││ │ │ │42000 │吳進春 │ │-313500 ││ │ │ │ │ │ │=484500│├─┼─────┼─────┼────┼────┼─────┼────┤│19│40蔡蘇惠芬│93.3.30 │16500-->│王明欽+ │96.4.23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412500 ││ │ │ │ │ │ │=637500│├─┼─────┼─────┼────┼────┼─────┼────┤│20│42陳國財 │93.4.30 │16500-->│王明欽+ │96.5.25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9250 ││ │ │ │ │ │ │= ││ │ │ │ │ │ │0000000 │├─┼─────┼─────┼────┼────┼─────┼────┤│21│43蘇文三 │93.5.29 │16500-->│王明欽+ │97.4.30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22│45蘇林有妹│93.5.28 │16500-->│王明欽+ │97.10.14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511500 ││ │ │ │ │ │ │=790500│├─┼─────┼─────┼────┼────┼─────┼────┤│23│47簡仲信 │93.6.29 │16500-->│王明欽+ │96.8.1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445500 ││ │ │ │ │ │ │=688500│├─┼─────┼─────┼────┼────┼─────┼────┤│24│48曾新來 │93.6.29 │16500-->│王明欽+ │自100年6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8553 ││ │ │ │ │ │於同年9月 │-7507= ││ │ │ │ │ │入帳 │11046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541254元││ │ │ │ │ │ │) │├─┼─────┼─────┼────┼────┼─────┼────┤│25│52吳玉好 │94.1.29 │16500-->│王明欽+ │自102年1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4023 ││ │ │ │ │ │於同年4月 │-5919= ││ │ │ │ │ │入帳 │8104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243120元││ │ │ │ │ │ │) │├─┼─────┼─────┼────┼────┼─────┼────┤│26│55顏進清 │94.3.31 │16500-->│王明欽+ │99.3.19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27│57蘇懷義 │94.4.29 │16500-->│王明欽+ │自100年12 │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月起算核發│20639 ││ │ │ │ │ │,於101年3│-8513= ││ │ │ │ │ │月入帳 │12126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521418元││ │ │ │ │ │ │) │├─┼─────┼─────┼────┼────┼─────┼────┤│28│60林健德 │94.5.27 │16500-->│王明欽+ │97.6.24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825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29│61楊貴雄 │94.5.27 │16500-->│王明欽+ │自100年3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20809 ││ │ │ │ │ │於同年4月 │-8175= ││ │ │ │ │ │入帳 │12634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656968元││ │ │ │ │ │ │) │├─┼─────┼─────┼────┼────┼─────┼────┤│30│67楊雄成 │94.7.28 │16500-->│蘇政賢+ │98.4.14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406890 ││ │ │ │ │ │ │=628830│├─┼─────┼─────┼────┼────┼─────┼────┤│31│68蔡昭光 │94.7.28 │16500-->│蘇政賢+ │97.6.24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0000000││ │ │ │ │ │ │=991700│├─┼─────┼─────┼────┼────┼─────┼────┤│32│69鍾蔣銀花│94.7.28 │16500-->│蘇政賢+ │102.05.21 │427140 ││ │ │ │42000 │蘇剛敏 │ │-183701 ││ │ │ │ │ │ │=243439│├─┼─────┼─────┼────┼────┼─────┼────┤│33│71馬清龍 │94.08.31 │16500-->│蘇政賢+ │97.9.19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544500 ││ │ │ │ │ │ │=841500│├─┼─────┼─────┼────┼────┼─────┼────┤│34│72郭美玉 │94.08.31 │16500-->│蘇政賢+ │97.6.18 │558250 ││ │ │ │42000 │蘇剛敏 │ │-231000 ││ │ │ │ │ │ │=327250│├─┼─────┼─────┼────┼────┼─────┼────┤│35│75張石堂 │94.10.29 │16500-->│楊文杰+ │自101年11 │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月起算核發│19663 ││ │ │ │ │ │,於102年2│-9832= ││ │ │ │ │ │月入帳 │9831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314592元││ │ │ │ │ │ │) │├─┼─────┼─────┼────┼────┼─────┼────┤│36│76楊吉雄 │94.10.28 │16500-->│楊文杰+ │97.4.29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09500 ││ │ │ │ │ │ │=913750│├─┼─────┼─────┼────┼────┼─────┼────┤│37│79尤桶娘 │94.12.30 │16500-->│楊文杰+ │自101年8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7851 ││ │ │ │ │ │於同年11月│-7480= ││ │ │ │ │ │入帳 │10371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362958元││ │ │ │ │ │ │) │├─┼─────┼─────┼────┼────┼─────┼────┤│38│80陳公司 │94.12.30 │16500-->│楊文杰+ │101.3.21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58401 ││ │ │ │ │ │ │=902319│├─┼─────┼─────┼────┼────┼─────┼────┤│39│81莊朝和 │94.12.30 │16500-->│楊文杰+ │自98年4月 │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1878 ││ │ │ │ │ │於同年5月 │-8705= ││ │ │ │ │ │入帳 │3173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237975元││ │ │ │ │ │ │) │├─┼─────┼─────┼────┼────┼─────┼────┤│40│84洪水法 │95.2.28 │16500-->│楊文杰+ │自101年2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8638 ││ │ │ │ │ │於同年5月 │-7793= ││ │ │ │ │ │入帳 │10845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444645元││ │ │ │ │ │ │) │├─┼─────┼─────┼────┼────┼─────┼────┤│41│86王河生 │95.3.29 │16500-->│楊文杰+ │97.10.03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75500 ││ │ │ │ │ │ │=998750│├─┼─────┼─────┼────┼────┼─────┼────┤│42│89張國順 │95.3.29 │16500-->│楊文杰+ │97.12.29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478500 ││ │ │ │ │ │ │=677875│├─┼─────┼─────┼────┼────┼─────┼────┤│43│90王寶妹 │95.3.29 │16500-->│楊文杰+ │99.5.19 │336000 ││ │ │ │42000 │蘇剛敏 │ │-132000 ││ │ │ │ │ │ │=204000│├─┼─────┼─────┼────┼────┼─────┼────┤│44│93陳良志 │95.5.27 │16500-->│陳世峯+ │100.4.12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87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45│94游陳美英│95.05.27 │16500-->│楊文杰+ │自101年2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7170 ││ │ │ │ │ │於同年5月 │-7891= ││ │ │ │ │ │入帳 │9279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380439元││ │ │ │ │ │ │) │├─┼─────┼─────┼────┼────┼─────┼────┤│46│95陳萬貴 │95.6.29 │16500-->│楊文杰+ │97.12.24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583625 ││ │ │ │ │ │ │=743750│├─┼─────┼─────┼────┼────┼─────┼────┤│47│96田東碧 │95.06.29 │16500-->│楊文杰+ │98.11.25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71750 ││ │ │ │ │ │ │= ││ │ │ │ │ │ │0000000 │├─┼─────┼─────┼────┼────┼─────┼────┤│48│98高進發 │95.7.29 │16500-->│楊文杰+ │97.12.22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10500 ││ │ │ │ │ │ │=816664│├─┼─────┼─────┼────┼────┼─────┼────┤│49│103謝啟基 │95.10.28 │16500-->│楊文杰+ │98.3.20 │0000000 ││ │ │ │43900 │蘇剛敏 │ │-580140 ││ │ │ │ │ │ │=749295│├─┼─────┼─────┼────┼────┼─────┼────┤│50│104何發仁 │95.10.28 │16500-->│楊文杰+ │自100年2月│月領 ││ │ │ │439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22252 ││ │ │ │ │ │於同年3月 │-9123= ││ │ │ │ │ │入帳 │13129 ││ │ │ │ │ │ │(計至10││ │ │ │ │ │ │4年7月 ││ │ │ │ │ │ │止,溢領││ │ │ │ │ │ │695837元││ │ │ │ │ │ │) │├─┼─────┼─────┼────┼────┼─────┼────┤│51│106董玉蘭 │95.10.28 │16500-->│楊文杰+ │99.7.26 │0000000 ││ │ │ │43900 │蘇剛敏 │ │-623578 ││ │ │ │ │ │ │= ││ │ │ │ │ │ │0000000 │├─┼─────┼─────┼────┼────┼─────┼────┤│52│107胡仁和 │95.11.29 │16500-->│楊文杰+ │99.1.25 │0000000 ││ │ │ │43900 │蘇剛敏 │ │-646140 ││ │ │ │ │ │ │= ││ │ │ │ │ │ │0000000 │└─┴─────┴─────┴────┴────┴─────┴────┘附表三(勞保被保險人林丁祥等41人、温金龍等4人、黃武吉犯罪時間、態樣及溢領金額):
┌─┬─────┬─────┬────┬────┬─────┬────┐│編│被保險人(│申請調高投│調薪幅度│新港區漁│勞保老年給│溢付金額││號│被告)【起│保薪資日期│(新臺幣│會魚市場│付核付日期│即詐領金││ │訴書被告欄│ │:元) │供銷證明│ │額=核付││ │之次序編號│ │ │書及拍賣│ │金額-應 ││ │,下同】 │ │ │日報表之│ │得金額(││ │ │ │ │製作人 │ │以被保險││ │ │ │ │ │ │人退職當││ │ │ │ │ │ │月起前3 ││ │ │ │ │ │ │年實質平││ │ │ │ │ │ │均月投保││ │ │ │ │ │ │薪資165 ││ │ │ │ │ │ │00元計算││ │ │ │ │ │ │)(新臺││ │ │ │ │ │ │幣:元)│├─┼─────┼─────┼────┼────┼─────┼────┤│1 │13林丁祥 │92.1.29 │16500-->│林凱倫+ │95.9.20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412500 ││ │ │ │ │ │ │=637500│├─┼─────┼─────┼────┼────┼─────┼────┤│2 │17林萬發 │92.4.29 │16500-->│林凱倫+ │93.2.17 │353745- ││ │ │ │42000 │吳進春 │ │247500=││ │ │ │ │ │ │106245 │├─┼─────┼─────┼────┼────┼─────┼────┤│3 │18楊順良 │92.5.30 │16500-->│林凱倫+ │96.1.19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4 │21陳忠鄉 │92.7.30 │16500-->│林凱倫+ │95.10.23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643500 ││ │ │ │ │ │ │=994500│├─┼─────┼─────┼────┼────┼─────┼────┤│5 │24朱欣輔 │94.7.28 │16500-->│蘇剛敏+ │97.10.14(│0000000 ││ │ │ │42000 │蘇政賢 │起訴書誤載│-445500 ││ │ │ │ │ │,逕予更正│=688500││ │ │ │ │ │) │ │├─┼─────┼─────┼────┼────┼─────┼────┤│6 │25黃振文 │92.10.31 │16500-->│王明欽+ │99.12.10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7 │28鄭陳玉梅│92.11.27 │16500-->│王明欽+ │97.11.21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577500 ││ │ │ │ │ │ │=892500│├─┼─────┼─────┼────┼────┼─────┼────┤│8 │29潘順治 │92.12.30 │16500-->│王明欽+ │自99年7月 │月領 ││ │ │ │42000 │吳進春 │起算核發,│16500 ││ │ │ │ │ │於99年8月 │-10870=││ │ │ │ │ │入帳 │5630 │├─┼─────┼─────┼────┼────┼─────┼────┤│9 │32林進富 │93.1.29 │16500-->│王明欽+ │96.3.15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577500 ││ │ │ │ │ │ │=892500│├─┼─────┼─────┼────┼────┼─────┼────┤│10│35蘇志烘 │93.2.27 │16500-->│王明欽+ │96.4.20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643500 ││ │ │ │ │ │ │=994500│├─┼─────┼─────┼────┼────┼─────┼────┤│11│37黃其清 │93.3.30 │16500-->│王明欽+ │96.4.27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445500 ││ │ │ │ │ │ │=688500│├─┼─────┼─────┼────┼────┼─────┼────┤│12│41吳陳金玉│93.4.30 │16500-->│王明欽+ │自100年4月│月領 ││ │ │ │42000 │吳進春 │起算核發,│16642 ││ │ │ │ │ │於100年9月│-6713= ││ │ │ │ │ │入帳 │9929 │├─┼─────┼─────┼────┼────┼─────┼────┤│13│44林進祥 │93.5.28 │16500-->│王明欽+ │97.4.30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43500 ││ │ │ │ │ │ │=994500│├─┼─────┼─────┼────┼────┼─────┼────┤│14│46董許桃壽│93.5.29 │16500-->│王明欽+ │96.06.15(│966000 ││ │ │ │42000 │蘇剛敏 │起訴書誤載│-379500 ││ │ │ │ │ │,逕予更正│=586500││ │ │ │ │ │) │ │├─┼─────┼─────┼────┼────┼─────┼────┤│15│49曾專木 │93.6.29 │16500-->│王明欽+ │96.1.2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577500 ││ │ │ │ │ │ │=743750│├─┼─────┼─────┼────┼────┼─────┼────┤│16│50施葉富美│93.6.29 │16500-->│王明欽+ │97.2.21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445500 ││ │ │ │ │ │ │=688500│├─┼─────┼─────┼────┼────┼─────┼────┤│17│51歐嘉宗 │93.11.30 │16500-->│王明欽+ │自98年2月 │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29346 ││ │ │ │ │ │於98年3月 │-12684=││ │ │ │ │ │入帳 │16662 │├─┼─────┼─────┼────┼────┼─────┼────┤│18│54黃榮宗 │94.3.31 │16500-->│王明欽+ │99.5.7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511500 ││ │ │ │ │ │ │= ││ │ │ │ │ │ │790500 │├─┼─────┼─────┼────┼────┼─────┼────┤│19│56黃陳秀梅│94.3.31 │16500-->│王明欽+ │自101年8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4623 ││ │ │ │ │ │於101年11 │-6319= ││ │ │ │ │ │月入帳 │8304 ││ │ │ │ │ │ │ │├─┼─────┼─────┼────┼────┼─────┼────┤│20│59潘世福 │94.4.29 │16500-->│王明欽+ │97.8.6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43500=││ │ │ │ │ │ │0000000 │├─┼─────┼─────┼────┼────┼─────┼────┤│21│62田美成 │94.5.27 │16500-->│王明欽+ │自98年11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20785 ││ │ │ │ │ │於同年12月│-16324=││ │ │ │ │ │入帳 │4461 │├─┼─────┼─────┼────┼────┼─────┼────┤│22│63鍾明文 │94.5.27 │16500-->│王明欽+ │97.7.3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80450 ││ │ │ │ │ │ │= ││ │ │ │ │ │ │0000000 │├─┼─────┼─────┼────┼────┼─────┼────┤│23│64朱明珠 │94.5.27 │16500-->│王明欽+ │99.10.15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492480 ││ │ │ │ │ │ │=704520││ │ │ │ │ │ │ │├─┼─────┼─────┼────┼────┼─────┼────┤│24│65蔡蘇玉秀│94.7.28 │16500-->│蘇政賢+ │101.9.6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75336 ││ │ │ │ │ │ │=596334│├─┼─────┼─────┼────┼────┼─────┼────┤│25│66郭義 │94.7.28 │16500-->│蘇政賢+ │98.12.28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43500 ││ │ │ │ │ │ │=994500│├─┼─────┼─────┼────┼────┼─────┼────┤│26│70許弘榮 │94.8.31 │16500-->│蘇政賢+ │99.1.18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24636 ││ │ │ │ │ │ │=996439│├─┼─────┼─────┼────┼────┼─────┼────┤│27│73王友財 │94.9.28 │16500-->│楊文杰+ │100.3.2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511235 ││ │ │ │ │ │ │=727765│├─┼─────┼─────┼────┼────┼─────┼────┤│28│78林永興 │94.10.29 │16500-->│楊文杰+ │97.11.24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09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29│82陳忠義 │95.1.26 │16500-->│楊文杰+ │97.9.18 │884534 ││ │ │ │42000 │蘇剛敏 │ │-379500 ││ │ │ │ │ │ │=505034│├─┼─────┼─────┼────┼────┼─────┼────┤│30│83蘇進興 │95.2.28 │16500-->│楊文杰+ │自100年1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22052 ││ │ │ │ │ │於同年2月 │-13961=││ │ │ │ │ │入帳 │8091 │├─┼─────┼─────┼────┼────┼─────┼────┤│31│85劉沈阿妹│95.2.28 │16500-->│楊文杰+ │98.3.2 │993720 ││ │ │ │42000 │蘇剛敏 │ │-390390 ││ │ │ │ │ │ │=603330│├─┼─────┼─────┼────┼────┼─────┼────┤│32│87陳聰敏 │95.3.29 │16500-->│楊文杰+ │自102年3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21431 ││ │ │ │ │ │於102年7月│-13969=││ │ │ │ │ │入帳 │7462 │├─┼─────┼─────┼────┼────┼─────┼────┤│33│88潘炳南 │95.3.29 │16500-->│楊文杰+ │101.8.30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38350 ││ │ │ │ │ │ │=658688│├─┼─────┼─────┼────┼────┼─────┼────┤│34│91高澤治 │95.4.29 │16500-->│楊文杰+ │自98年11月│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4340 ││ │ │ │ │ │於同年12月│-6804= ││ │ │ │ │ │入帳 │7536 │├─┼─────┼─────┼────┼────┼─────┼────┤│35│97林秋妹 │95.6.29 │16500-->│楊文杰+ │99.1.4 │783720 ││ │ │ │42000 │蘇剛敏 │ │-307890 ││ │ │ │ │ │ │=475830│├─┼─────┼─────┼────┼────┼─────┼────┤│36│99黃其松 │95.8.30 │16500-->│楊文杰+ │99.0.12 │0000000 ││ │ │ │43900 │蘇剛敏 │ │-505161 ││ │ │ │ │ │ │=826765│├─┼─────┼─────┼────┼────┼─────┼────┤│37│100黃利田 │95.9.27 │16500-->│楊文杰+ │自99年3月 │月領 ││ │ │ │439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3024 ││ │ │ │ │ │於同年4月 │-6023= ││ │ │ │ │ │入帳 │7001 │├─┼─────┼─────┼────┼────┼─────┼────┤│38│101黃清耀 │95.9.27 │16500-->│楊文杰+ │自99年7月 │月領 ││ │ │ │439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5300 ││ │ │ │ │ │於同年8月 │-6731= ││ │ │ │ │ │入帳 │8569 │├─┼─────┼─────┼────┼────┼─────┼────┤│39│102吳樹炎 │95.9.27 │16500-->│楊文杰+ │98.6.1 │0000000 ││ │ │ │43900 │蘇剛敏 │ │-497640 ││ │ │ │ │ │ │=734577│├─┼─────┼─────┼────┼────┼─────┼────┤│40│105陳錦叔 │95.10.28 │16500-->│楊文杰+ │自102年2月│月領 ││ │ │ │43900 │蘇剛敏 │起算核發,│19030 ││ │ │ │ │ │於同年4月 │-7694= ││ │ │ │ │ │入帳 │11336 │├─┼─────┼─────┼────┼────┼─────┼────┤│41│108李榮坤 │95.11.29 │16500-->│楊文杰+ │97.10.28 │0000000-││ │ │ │43900 │蘇剛敏 │ │775500=││ │ │ │ │ │ │822782元│├─┼─────┼─────┼────┼────┼─────┼────┤│42│58温金龍 │94.4.29 │16500-->│王明欽+ │101.3.26 │63000 ││ │ │ │42000 │蘇剛敏 │ │-247500 ││ │ │ │ │ │ │=382500│├─┼─────┼─────┼────┼────┼─────┼────┤│43│74陳永益 │94.9.28 │16500-->│楊文杰+ │97.12.23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76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44│77王征吉 │94.10.28 │16500-->│楊文杰+ │97.8.4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10500 ││ │ │ │ │ │ │=864875│├─┼─────┼─────┼────┼────┼─────┼────┤│45│92吳富源 │95.5.27 │16500-->│楊文杰+ │99.8.20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32610 ││ │ │ │ │ │ │=977670│├─┼─────┼─────┼────┼────┼─────┼────┤│43│53黃武吉 │97.2.2 │16500-->│王明欽+ │97.5.1 │882000 ││ │ │ │42000 │蘇剛敏 │ │-346500 ││ │ │ │ │ │ │=535500│└─┴─────┴─────┴────┴────┴─────┴────┘附表四(被告蔡富榮、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共通之證據出處):
┌─┬────────┬───────────────┐│編│證據名稱 │ 證據出處 ││號│ │ │├─┼────────┼───────────────┤│1 │證人即共同被告游│B2卷第181至184、198至201頁;B6││ │世文之供述 │卷第24至28頁;103年度偵字第508││ │ │號卷第60至64頁;本院原易卷(五)││ │ │之2第63反面至71反面、123至129 ││ │ │、211至214頁反面 │├─┼────────┼───────────────┤│2 │證人即共同被告王│B2卷第152至158、175至177頁;B6││ │明欽之供述 │卷第20至23頁;本院原易卷(五)之││ │ │2第139反面至143反面、222至226 ││ │ │頁 │├─┼────────┼───────────────┤│3 │證人即共同被告林│B2卷第160至165、171至173頁;B6││ │凱倫之供述 │卷第16至19頁;本院原易卷(五)之││ │ │2第149至151反面、230至234頁 │├─┼────────┼───────────────┤│4 │證人即共同被告楊│B8卷第350至354頁;本院原易卷( ││ │文杰之供述 │(五)之2第144反面至148、226反面││ │ │至229頁反面 │├─┼────────┼───────────────┤│5 │證人即共同被告蘇│B6卷第63至65頁;本院原易卷(五)││ │政賢之供述 │之2第152反面至154頁反面 │├─┼────────┼───────────────┤│6 │證人即共同被告蘇│B6卷第66至70;本院原易卷(五)之││ │剛敏之供述 │2第71反面至76反面、130至133、2││ │ │14反面至218頁反面 │├─┼────────┼───────────────┤│7 │證人即共同被告吳│103年度偵字第508號卷第43至49頁││ │進春之供述 │;本院原易卷(五)之2第133反面至││ │ │138反面、218反面至219頁反面 │├─┼────────┼───────────────┤│8 │自動報繳交易管理│A1卷第81、88至95頁;A3卷第14至││ │費收據 │15頁;A5卷第4至6頁 │├─┼────────┼───────────────┤│9 │勞保局100年9月5 │A7卷第141、142頁;B9卷第12至15││ │日000000字第1006│、175、176頁 ││ │0000000號函、100│ ││ │年10月12日00000 │ ││ │字第00000000000 │ ││ │號函、103年1月23│ ││ │日000000字第1036│ ││ │0000000號函暨所 │ ││ │附被保險人原核定│ ││ │金額及重新核算金│ ││ │額試算表 │ │├─┼────────┼───────────────┤│10│本院搜索票;搜索│丙1卷第18至23頁 ││ │扣押筆錄、扣押物│ ││ │品清單 │ │├─┼────────┼───────────────┤│11│依據扣案之91至95│D1、D2、D3、D4、D5、D6卷等6本 ││ │年間魚貨拍賣日報│清單 ││ │表製作之清單 │ │└─┴────────┴───────────────┘附表五(被告林施桂金等52人各自之證據出處):
┌─┬─────┬──────────────────┐│編│被保險人(│證據名稱及出處 ││號│被告) │ │├─┼─────┼──────────────────┤│1 │11林施桂金│1.被告林施桂金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 │ │ 120至125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126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本院卷(四)之1第8頁)、不實之拍賣日││ │ │ 報表(B3卷第131至133頁)、加保前1 ││ │ │ 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4頁 ││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 │ │ 據(B3卷第129頁)、勞保局核付老年 ││ │ │ 給付通知函(B3卷第128頁反面)、重 ││ │ │ 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第13頁)、勞保││ │ │ 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 │ │ (一)之1第97頁)。 │├─┼─────┼──────────────────┤│2 │12尤吳梅香│1.被告尤吳梅香於偵查中之供述(B4卷第││ │ │ 101至105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4卷第115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4卷第117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 B4卷第119至122頁)、加保前1年之平 ││ │ │ 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4頁)、勞 ││ │ │ 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本││ │ │ 院卷(四)第120頁)、勞保局核付老年 ││ │ │ 給付通知函(本院卷(四)第121頁)、 ││ │ │ 重核算溢領金額表(A7卷第142頁)、勞 ││ │ │ 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 │ │ 卷(一)之1第98頁)。 │├─┼─────┼──────────────────┤│3 │14高德安 │1.被告高德安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12││ │ │ 0至125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147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3卷第147頁反面)、不實之拍賣日報 ││ │ │ 表(B3卷第151至152頁反面)、加保前││ │ │ 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4頁││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 │ │ 據(B3卷第149頁反面)、重新核算溢 ││ │ │ 領金額表(B9卷第13頁)、勞保局被保險││ │ │ 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 ││ │ │ 第100頁)。 │├─┼─────┼──────────────────┤│4 │15林子榮 │1.被告林子榮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 ││ │ │ 384至389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390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3卷第390頁反面)、不實之拍賣日報 ││ │ │ 表(B3卷第396至400頁反面)、加保前││ │ │ 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4頁││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 │ │ 據(B3卷第394頁)、勞保局核付老年 ││ │ │ 給付通知函(B3卷第393頁反面)、重 ││ │ │ 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第13頁)、進出││ │ │ 港紀錄(B3卷第394頁反面)、勞保局 ││ │ │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 ││ │ │ 一)之1第101頁)。 │├─┼─────┼──────────────────┤│5 │16楊任阿加│1.被告楊任阿加於偵查中之供述(B2卷第││ │ │ 206至208頁、A6卷第45至47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2卷第210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2卷第210頁反面)、不實之拍賣日報 ││ │ │ 表(B2卷第217至220頁)、加保前1年 ││ │ │ 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4頁) ││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 (B2卷第213頁反面)、勞保局核付老 ││ │ │ 年給付通知函(B2卷第213頁)、重新 ││ │ │ 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第13頁)、進出港││ │ │ 紀錄(B2卷214頁反面)、勞保局被保 ││ │ │ 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 │ │ 1第102頁)。 │├─┼─────┼──────────────────┤│6 │19林安東 │1.被告林安東於偵查中之供述(B6卷第87││ │ │ 至90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6卷第91頁││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6││ │ │ 卷第98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6卷││ │ │ 第105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44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9卷第16頁)││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9卷第││ │ │ 177頁)、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第││ │ │ 14頁)、進出港紀錄(B6卷第106頁)、││ │ │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 │ │ 院卷(一)之1第105頁)。 │├─┼─────┼──────────────────┤│7 │20陳進丁 │1.被告陳進丁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11││ │ │ 9至125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134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3卷第135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 B3卷第138至139頁反面)、加保前1年 ││ │ │ 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4頁) ││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 (B3卷第136頁反面)、勞保局核付老 ││ │ │ 年給付通知函(B3卷第136頁)、重新 ││ │ │ 核算溢領金額表(B6卷第13頁)、勞保局││ │ │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 ││ │ │ 一)之1第106頁)。 │├─┼─────┼──────────────────┤│8 │22吳太平 │1.被告吳太平於偵查中之供述(B2卷第22││ │ │ 1至224頁、A6卷第50至52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2卷第225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2卷第226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 B2卷第229至233頁)、加保前1年之平 ││ │ │ 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4頁)、勞 ││ │ │ 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4││ │ │ 卷第228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 ││ │ │ 知函(B4卷第227頁反面)、重新核算 ││ │ │ 溢領金額表(B9卷第13頁)、進出港紀錄││ │ │ (B11-1卷第120至134頁)、勞保局被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查本院卷(一)之1第108││ │ │ 頁)。 │├─┼─────┼──────────────────┤│9 │23葉榮春 │1.被葉榮春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213 ││ │ │ 至218頁、A1卷第29至31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219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3卷第220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 B3卷第224至226頁)、加保前1年之平 ││ │ │ 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5頁)、勞 ││ │ │ 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 │ │ 卷第222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 ││ │ │ 知函(B3卷第222頁反面)、重新核算 ││ │ │ 溢領金額表(B9卷第13頁)、勞保局被保││ │ │ 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 │ │ 1第109頁)。 │├─┼─────┼──────────────────┤│10│26蔡進財 │1.被告蔡進財於偵查中之供述(B2卷第25││ │ │ 4至257頁、A6卷第57至60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2卷第258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2卷第258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2卷第259 ││ │ │ 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2卷第263 ││ │ │ 至267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45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2卷第260頁 ││ │ │ 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 │ │ B2卷第260頁)、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 │ │ B9卷第13頁)、進出港紀錄(B2卷第261││ │ │ 頁反面至262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 ││ │ │ 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12││ │ │ 頁)。 │├─┼─────┼──────────────────┤│11│27蘇陳丁玉│1.被告蘇陳丁玉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 │ │ 484至489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517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表(B3卷第517頁反面)、新港區漁 ││ │ │ 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卷第518頁) ││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523、524││ │ │ 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 ││ │ │ (A7卷第145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 │ │ 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521頁反面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 │ │ 第521頁)、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 │ │ 第13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 ││ │ │ 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13頁)。 │├─┼─────┼──────────────────┤│12│30鄭福進 │1.被告鄭福進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21││ │ │ 3至218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227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227頁反面)、新港區 ││ │ │ 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卷第228頁 ││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230至 ││ │ │ 232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 │ │ 計(A7卷第146頁)、勞工保險老年給 ││ │ │ 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229頁)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第││ │ │ 228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 │ │ 卷第13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 │ │ 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16頁)。│├─┼─────┼──────────────────┤│13│31施保清 │1.被告施保清於偵查中之供述(B2卷第28││ │ │ 1至284頁、A6卷第68至70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2卷第285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2卷285頁反面)、新港區 ││ │ │ 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2卷第286頁 ││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2卷第289至 ││ │ │ 294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 │ │ 計(A7卷第146頁)、勞工保險老年給 ││ │ │ 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287頁)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第││ │ │ 287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 │ │ 卷第13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 ││ │ │ 局東部地區巡局99年8月27日00000000 ││ │ │ 第0000000000號函(B2卷第115頁)、 ││ │ │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 │ │ 院卷(一)之1第117頁)。 │├─┼─────┼──────────────────┤│14│33蘇家榮 │1.被告蘇家榮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53││ │ │ 3至535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536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536頁反面)、新港區 ││ │ │ 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卷第537頁 ││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540至 ││ │ │ 544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 │ │ 計(A7卷第146頁)、勞工保險老年給 ││ │ │ 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537頁反 ││ │ │ 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 │ │ 卷第538頁)、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 ││ │ │ B9卷第13頁)、進出港紀錄(B3卷第538││ │ │ 頁反面)、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 │ │ 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19頁)。 │├─┼─────┼──────────────────┤│15│34劉德貴 │1.被告劉德貴於偵查中之(B3卷第484至 ││ │ │ 489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525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525頁反面)、新港區 ││ │ │ 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第││ │ │ 182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 ││ │ │ 528頁至530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 ││ │ │ 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6頁)、勞工保 ││ │ │ 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 ││ │ │ 第526頁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 ││ │ │ 通知函(B3卷第526頁)、重新核算溢 ││ │ │ 領金額表(B9卷第13頁)、勞保局被保險││ │ │ 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 ││ │ │ 第120頁)。 │├─┼─────┼──────────────────┤│16│36劉王金枝│1.被劉王金枝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84││ │ │ 至89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90頁││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 │ │ 卷第91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 │ │ 第93、94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 ││ │ │ 收入統計(A7卷第146頁)、勞工保險 ││ │ │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92││ │ │ 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 │ │ 卷第91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 │ │ (B9卷第13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 │ 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22頁) ││ │ │ 。 │├─┼─────┼──────────────────┤│17│38董進興 │1.被告董進興於偵查中之供述(B2卷第31││ │ │ 3至316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2卷第317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計││ │ │ 算表(B2卷第317頁反面)、新港區漁 ││ │ │ 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之1 ││ │ │ 第112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2卷 ││ │ │ 第327至329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 ││ │ │ 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6之1頁)、勞工││ │ │ 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2卷││ │ │ 第318頁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 ││ │ │ 通知函(B2卷第318頁)、重新核算溢 ││ │ │ 領金額表(B9卷第13頁反面)、勞保局被││ │ │ 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 │ │ 之1第124頁)。 │├─┼─────┼──────────────────┤│18│39蘇林美枝│1.被告蘇林美枝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 │ │ 84至89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101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102頁)、新港區漁 ││ │ │ 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第18││ │ │ 8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104││ │ │ 、1 05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 ││ │ │ 入統計(A7卷第146之1頁)、勞工保險││ │ │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10││ │ │ 3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 ││ │ │ B3卷第102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 ││ │ │ 額表(B9卷第13頁反面)、勞保局被保險││ │ │ 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 ││ │ │ 第125頁)。 │├─┼─────┼──────────────────┤│19│40蔡蘇惠芬│1.被告蔡蘇惠芬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 │ │ 84至89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106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106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卷第107 ││ │ │ 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109 ││ │ │ 、110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46之1頁)、勞工保險老││ │ │ 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108 ││ │ │ 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 │ │ 卷第107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 ││ │ │ 表(B9卷第13頁反面)、勞保局被保險人││ │ │ 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 │ │ 26頁)。 │├─┼─────┼──────────────────┤│20│42陳國財 │1.被告陳國財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84││ │ │ 至88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111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111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卷第112 ││ │ │ 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114 ││ │ │ 至116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46之1頁)、勞工保險老││ │ │ 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113 ││ │ │ 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 │ │ 卷第112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 ││ │ │ 表(B9卷第13頁反面)、勞保局被保險人││ │ │ 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 │ │ 28頁)。 │├─┼─────┼──────────────────┤│21│43蘇文三 │1.被告蘇文三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37││ │ │ 1至373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374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374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卷第375 ││ │ │ 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377 ││ │ │ 至379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46之1頁)、勞工保險老││ │ │ 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376 ││ │ │ 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 │ │ 卷第375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 ││ │ │ 表(B9卷第13頁反面)、勞保局被保險人││ │ │ 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 │ │ 29頁)。 │├─┼─────┼──────────────────┤│22│45蘇林有妹│1.被告蘇林有妹於偵查中之供述(B8卷第││ │ │ 310至312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8卷第313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8卷第313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8卷第314 ││ │ │ 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8卷第317 ││ │ │ 至321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47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8卷第315頁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8卷││ │ │ 第314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 │ │ B9卷第13頁反面)、進出港紀錄(B8卷 ││ │ │ 第316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 │ │ 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31頁) ││ │ │ 。 │├─┼─────┼──────────────────┤│23│47簡仲信 │1.被告簡仲信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21││ │ │ 3至218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233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233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 │ │ 第192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 ││ │ │ 第236至240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 ││ │ │ 月收入統計(A7卷第147頁)、勞工保 ││ │ │ 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 │ │ 234頁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 ││ │ │ 知函(B3卷第234頁)、重新核算溢領 ││ │ │ 金額表(B9卷第13頁反面)、勞保局被保││ │ │ 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 │ │ 1第133頁)。 │├─┼─────┼──────────────────┤│24│48曾新來 │1.被告曾新來於偵查中之供述(B4卷第34││ │ │ 3至347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4卷第348 ││ │ │ 頁)、漁會甲類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 │ │ 算表(B4卷第349頁)、新港區漁會魚 ││ │ │ 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第194頁)││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4卷第350至352││ │ │ 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 ││ │ │ (A7卷第147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 │ │ 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本院卷(四)第122 ││ │ │ 頁正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 │ │ 函(本院卷(四)第123至124頁)、重新││ │ │ 算核溢領金額表(B9卷第15頁)、勞保局││ │ │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 ││ │ │ 一)之1第134頁)。 │├─┼─────┼──────────────────┤│25│52吳玉好 │1.被告吳玉好於偵查中之供述(B7卷第65││ │ │ 至69頁;A3卷第53、54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7卷第87頁││ │ │ )、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 │ │ 計算表(B7卷第88頁)、新港區漁會魚││ │ │ 市場供銷證明書(B7卷第89頁)、不實││ │ │ 之拍賣日報表(B7卷第90至93頁)、加││ │ │ 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 ││ │ │ 148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 ││ │ │ 給付收據(本院卷(四)第125頁正反面)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本院卷( ││ │ │ 四)第126頁)、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 ││ │ │ A7卷第142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 ││ │ │ 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38頁││ │ │ )。 │├─┼─────┼──────────────────┤│26│55顏進清 │1.被告顏進清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43││ │ │ 8至442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443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3卷第444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 ││ │ │ 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B3卷第445頁) ││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447至450││ │ │ 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 ││ │ │ (A7卷第149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 │ │ 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445頁)、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第 ││ │ │ 444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 │ │ 卷第13頁反面)、進出港紀錄(B3卷第 ││ │ │ 445頁反面)、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 │ │ 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41頁)││ │ │ 。 │├─┼─────┼──────────────────┤│28│57蘇懷義 │1.被告蘇懷義於偵查中之供述(B4卷第73││ │ │ 至76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4卷第88頁││ │ │ )、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 │ │ 計算表(B4卷第89頁)、新港區漁會魚││ │ │ 市場供銷證明書(B4卷第90頁)、不實││ │ │ 之拍賣日報表(B4卷第91、92頁)、加││ │ │ 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 ││ │ │ 149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 ││ │ │ 給付收據(本院卷(四)第129頁正反面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本院││ │ │ 卷(四)第130至131頁)、重新核算溢領││ │ │ 金額表(A7卷第142頁)、自動報繳管理 ││ │ │ 費收據(B4卷第94至97頁)、勞保局被││ │ │ 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 │ │ 之1第143頁)。 │├─┼─────┼──────────────────┤│29│60林健德 │1.被告林健德於偵查中之供述(B2卷第 │ ││ │ │ 410至413頁、A3卷第111至112頁、A6卷││ │ │ 第167至169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2卷第414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2卷第414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2卷第415 ││ │ │ 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2卷第418 ││ │ │ 至421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50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2卷第415頁 ││ │ │ 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 │ │ B2卷第415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 ││ │ │ 額表(B9卷第13頁反面)進出港紀錄(B2││ │ │ 卷第416頁反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 │ 海岸巡局東部地區巡局98年8月27日東 ││ │ │ 局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B2卷第115 ││ │ │ 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 │ │ 果(本院卷(一)之1第145頁)。 │├─┼─────┼──────────────────┤│30│61楊貴雄 │1.被告楊貴雄於偵查中之供述(B5卷第40││ │ │ 8至411頁),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5卷第412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算表(B5卷第413頁)、新港區漁會 ││ │ │ 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5卷第414頁)、 ││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卷第415、416頁 ││ │ │ )、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 ││ │ │ A7卷第150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 ││ │ │ 請書暨給付收據( 本院卷(四)第132頁 ││ │ │ 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 │ │ 本院卷(四)第133頁)、重新核算溢領 ││ │ │ 金額表(B9卷第15頁)、勞保局被保險人││ │ │ 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 ││ │ │ 146頁)。 │├─┼─────┼──────────────────┤│31│67楊雄成 │1.被告楊雄成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25││ │ │ 6至261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286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286頁反面)、新港區 ││ │ │ 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第││ │ │ 204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 ││ │ │ 289、290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 ││ │ │ 收入統計(A7卷第151頁)、勞工保險 ││ │ │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28││ │ │ 7頁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 ││ │ │ 函(B3卷第287頁)、重新核算溢領金 ││ │ │ 額表(B9卷第13頁反面)、勞保局被保險││ │ │ 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 ││ │ │ 第152頁)。 │├─┼─────┼──────────────────┤│32│68蔡昭光 │1.被告蔡昭光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38││ │ │ 至42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43頁││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 │ │ 院卷(四)第206頁)、漁會甲類會員實 ││ │ │ 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B3卷第43頁││ │ │ 反面)、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46││ │ │ 至49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 統計(A7卷第151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44頁)││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第││ │ │ 44頁)、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第 ││ │ │ 13頁反面)、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 │ │ 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53頁)。│├─┼─────┼──────────────────┤│33│69鍾蔣銀花│1.被告鍾蔣銀花及其輔佐人呂秋芳於偵查││ │ │ 中之供述(B5卷第364至370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5卷第396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5卷第397頁)、新港區漁 ││ │ │ 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5卷第398頁) ││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5卷第399至403││ │ │ 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 ││ │ │ (A7卷第151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 │ │ 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本院卷(四)卷第13││ │ │ 8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 ││ │ │ 本院卷(四)第139頁)、重新核算溢領 ││ │ │ 金額表(A7卷第142頁)、勞保局被保險 ││ │ │ 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 ││ │ │ 第154頁)。 │├─┼─────┼──────────────────┤│34│71馬清龍 │1.被告馬清龍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29││ │ │ 3至298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299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299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卷第300 ││ │ │ 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302 ││ │ │ 、303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51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301頁)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第││ │ │ 300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 │ │ 卷第13頁反面)、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 ││ │ │ 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56頁││ │ │ )。 │├─┼─────┼──────────────────┤│35│72郭美玉 │1.被告郭美玉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29││ │ │ 3至298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304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304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 │ │ 卷第210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 ││ │ │ 卷第307、308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 ││ │ │ 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51頁)、勞工 ││ │ │ 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 │ │ 第305頁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 ││ │ │ 通知函(B3卷第305頁)、重新核算溢 ││ │ │ 領金額表(B9卷第13頁反面)、勞保局被││ │ │ 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 │ │ 之1第157頁)。 │├─┼─────┼──────────────────┤│36│75張石堂 │1.被告張石堂於偵查中之供述(B5卷第81││ │ │ 至86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5卷第87頁││ │ │ )、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 │ │ 計算表(B5卷第88頁)、新港區漁會魚││ │ │ 市場供銷證明書(B5卷第89頁)、不實││ │ │ 之拍賣日報表(B5卷第90至92頁)、加││ │ │ 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 ││ │ │ 151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 ││ │ │ 給付收據(本院卷(四)第142頁正反面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本院 ││ │ │ 卷(四)第143頁)、重新核算溢領金額 ││ │ │ 表A7(卷第151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 ││ │ │ 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59││ │ │ 頁)。 │├─┼─────┼──────────────────┤│37│76楊吉雄 │1.被告楊吉雄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43││ │ │ 8至442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451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本院卷(四)第212頁)、漁會甲類會員 ││ │ │ 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B3卷第 ││ │ │ 451頁反面)、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 ││ │ │ 卷第455至458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 ││ │ │ 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51頁)、勞工 ││ │ │ 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 │ │ 第452頁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 ││ │ │ 通知函(B3卷第452頁)、重新核算溢 ││ │ │ 領金額表(B9卷第14頁)、勞保局被保險││ │ │ 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 ││ │ │ 第160頁)。 │├─┼─────┼──────────────────┤│38│79尤桶娘 │1.被告尤桶娘於偵查中之供述(B7卷第26││ │ │ 4至269頁;A4卷第27至28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7卷第298 ││ │ │ 頁、A4卷第27至28頁)、新港區漁會魚││ │ │ 市場供銷證明書(B7卷第300頁)、漁 ││ │ │ 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 │ │ (B7卷第299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 (B7卷第301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 │ │ 月收入統計(A7卷第152頁)、勞工保 ││ │ │ 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本院卷││ │ │ (四)第144頁正反面)、勞保局核付老 ││ │ │ 年給付通知函(本院卷(四)第145頁正 ││ │ │ 反面)、重新核算溢金額表(A7卷第142││ │ │ 頁)、進出港紀錄(B7卷第302頁)、勞││ │ │ 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 │ │ 卷(一)之1第162頁)。 │├─┼─────┼──────────────────┤│39│80陳公司 │1.被告陳公司於偵查中之供述(B5卷第16││ │ │ 1至166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5卷第167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5卷第168頁)、新港區漁 ││ │ │ 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第21││ │ │ 6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5卷第169││ │ │ 至174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52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本院卷(四)第││ │ │ 146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 ││ │ │ (本院卷(四)第147頁)、重新核算溢領││ │ │ 金額表(A7卷第142頁)、勞保局被保險 ││ │ │ 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 ││ │ │ 第163頁)。 │├─┼─────┼──────────────────┤│40│81莊朝和 │1.被告莊朝和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38││ │ │ 至42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55頁││ │ │ )、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 │ │ 計算表(B3卷第55頁反面)、新港區漁會││ │ │ 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卷第56頁)、不││ │ │ 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59、60頁)、││ │ │ 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 ││ │ │ 第152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 ││ │ │ 暨給付收據(B3卷第58頁正反面)、勞││ │ │ 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第56頁││ │ │ )、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第15頁)││ │ │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 │ │ 本院卷(一)之1第164頁)。 │├─┼─────┼──────────────────┤│41│84洪水法 │1.被告洪水法於偵查中之供述(B8卷第14││ │ │ 2至147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8卷第165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8卷第166頁)、新港區漁會 ││ │ │ 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8卷第167頁)、 ││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8卷第168至170頁││ │ │ )、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 ││ │ │ A7卷第153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 ││ │ │ 請書暨給付收據(本院卷(四)第150頁 ││ │ │ 正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 │ │ (本院卷(四)第151至152頁)、重新核││ │ │ 算溢領金額表(A7卷第142頁)、進出港 ││ │ │ 紀錄(B8卷第171頁)、勞保局被保險 ││ │ │ 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 ││ │ │ 第167頁)。 │├─┼─────┼──────────────────┤│42│86王河生 │1.被告王河生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29││ │ │ 3至298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322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322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 │ │ 第222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 ││ │ │ 第325、326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 ││ │ │ 月收入統計(A7卷第154頁)、勞工保 ││ │ │ 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 │ │ 323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 ││ │ │ (B3卷第323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 │ │ 額表(B9卷第14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 │ │ 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69││ │ │ 頁)。 │├─┼─────┼──────────────────┤│43│89張國順 │1.被告張國順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32││ │ │ 9至334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335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335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 │ │ 第224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 ││ │ │ 第338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54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336頁 ││ │ │ 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 │ │ B3卷第336頁)、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 ││ │ │ (B9卷第14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 │ 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72頁)││ │ │ 。 │├─┼─────┼──────────────────┤│44│90王寶妹 │1.被告王寶妹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32││ │ │ 9至334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339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339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 │ │ 第226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342││ │ │ 至345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54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340頁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 │ │ 第340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 │ │ B9卷第14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 │ │ 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73頁)││ │ │ 。 │├─┼─────┼──────────────────┤│45│93陳良志 │1.被告陳良志於偵查中之供述(B5卷第3 ││ │ │ 至8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5卷第32頁││ │ │ )、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 │ │ 計算表(B5卷第33頁)、新港區漁會魚││ │ │ 市場供銷證明書(B5卷第34頁)、不實││ │ │ 之拍賣日報表(B5卷第35至36頁)、加││ │ │ 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 ││ │ │ 154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 ││ │ │ 給付收據(本院卷(四)第158頁)、勞 ││ │ │ 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本院卷(四)││ │ │ 第159頁)、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A7卷││ │ │ 第142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 │ │ 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76頁)。 │├─┼─────┼──────────────────┤│46│94游陳美英│1.被告游陳美英於偵查中之供述(B9卷第││ │ │ 43至45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A7卷第88頁││ │ │ )、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 │ │ 計算表(A7卷第90頁)、新港區漁會魚市││ │ │ 場供銷證明書(A7卷第91頁)、不實之││ │ │ 拍賣日報表(B9卷第63頁)、加保前1 ││ │ │ 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第154頁 ││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 │ │ 據(A7卷第94頁)、勞保局核付老年給││ │ │ 付通知函(本院卷(四)第161至162頁)││ │ │ 、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A7卷第142頁) ││ │ │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 │ │ 本院卷(一)之1第177頁)。 │├─┼─────┼──────────────────┤│47│95陳萬貴 │1.被告陳萬貴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32││ │ │ 9至334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358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收入計算││ │ │ 表(B3卷第358頁反面)、新港區漁會 ││ │ │ 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卷第359頁)、 ││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361、362頁││ │ │ )、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 ││ │ │ A7卷第155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 ││ │ │ 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360頁)、勞 ││ │ │ 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第359 ││ │ │ 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 ││ │ │ 第14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 ││ │ │ 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78頁)。 │├─┼─────┼──────────────────┤│48│96田東碧 │1.被告田東碧於偵查中之供述(B2卷第48││ │ │ 6至489頁、A6卷第90至92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2卷第490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2卷第490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 │ │ 第230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2卷 ││ │ │ 第493至495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 ││ │ │ 月收入統計(A7卷第155頁)、勞工保 ││ │ │ 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2卷第││ │ │ 491頁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 ││ │ │ 知函(B2卷第491頁)、重新核算溢領 ││ │ │ 金額表(B9卷第14頁)、勞保局被保險人││ │ │ 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 ││ │ │ 179頁)。 │├─┼─────┼──────────────────┤│49│98高進發 │1.被告高進發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43││ │ │ 8至442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459 ││ │ │ 頁)、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3卷第460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 ││ │ │ 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B3卷第459頁反 ││ │ │ 面)、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464 ││ │ │ 至466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55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461頁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 │ │ 第460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 │ │ B9卷第14頁)、進出港紀錄(B3卷第463││ │ │ 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 │ │ 果(本院卷(一)之1第181頁)。 │├─┼─────┼──────────────────┤│50│103謝啟基 │1.被告謝啟基於偵查中之供述(B9卷第 ││ │ │ 109至113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A7卷第110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A7卷第112頁)、新港區漁 ││ │ │ 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A7卷第114頁) ││ │ │ 、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9卷第123、124││ │ │ 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 ││ │ │ (A7卷第156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 │ │ 申請書暨給付收據(A7卷第117頁)、 ││ │ │ 勞保老年給付資料查詢結果(A7卷第11││ │ │ 6頁)、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第14││ │ │ 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 ││ │ │ 果(本院卷(一)之1第186頁)。 │├─┼─────┼──────────────────┤│51│104何發仁 │1.被告何發仁於偵查中之供述(B8卷第75││ │ │ 至81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8卷第83頁││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8││ │ │ 卷第84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8卷││ │ │ 第85、86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 ││ │ │ 收入統計(A7卷第156頁)、勞工保險 ││ │ │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本院卷( ││ │ │ 四第163頁正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 ││ │ │ 給付通知函(本院卷(四)第164頁)、 ││ │ │ 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第15頁)、進││ │ │ 出港紀錄(B8卷第87、88頁)、勞保局││ │ │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 ││ │ │ 一)之第187頁)。 │├─┼─────┼──────────────────┤│52│106董玉蘭 │1.被告董玉蘭於偵查中之供述(B8卷第75││ │ │ 至81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8卷第105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8卷第106頁)、新港區漁 ││ │ │ 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本院卷(四)第24││ │ │ 4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8卷第107││ │ │ 至109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57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本院卷(四)第││ │ │ 167頁正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 ││ │ │ 通知函(本院卷(四)第168頁)、重新 ││ │ │ 核算溢領金額表(B9卷第14頁)、進出港││ │ │ 紀錄(B8卷第110頁)、勞保局被保險 ││ │ │ 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 ││ │ │ 第189頁)。 │├─┼─────┼──────────────────┤│53│107胡仁和 │1.被告胡仁和於偵查中之供述(B3卷第43││ │ │ 8至442頁)。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第467 ││ │ │ 頁)、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 │ │ 明計算表(B3卷第467頁反面)、新港 ││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3卷第468 ││ │ │ 頁)、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3卷第471 ││ │ │ 至473頁)、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 │ │ 統計(A7卷第157頁)、勞工保險老年 ││ │ │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第469頁 ││ │ │ )、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 │ │ 第468頁反面)、重新核算溢領金額表 ││ │ │ B9卷第14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 │ │ 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之1第190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