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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4 年附民上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徐金鳳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被 上 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許崑寶蔡維倫被 上 訴人 吳阡榕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如附件一、二)。

二、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答辯聲明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答辯(二)狀所載(如附件三、四)。

三、被上訴人吳阡榕方面:答辯聲明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答辯所載(如附件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吳阡榕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於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指摘原判決不當,核與前揭法條之規定未合,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