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明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經於104年5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