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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5 年重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鈞翊被上訴人 黃惠周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諭知無罪判決之法院,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合法上訴,則上訴審法院即應審核其上訴是否有理而為裁判,如審理結果認上訴為無理由,亦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356號判例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亦經本院於105年7月12日駁回檢察官上訴在案,參照前開說明,自亦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僅得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提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玫馨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