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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6 年聲字第 2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榮發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榮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發(下稱受刑人)前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5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