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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7 年侵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敏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免除其保安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敏華犯妨害性自主罪所受之禁戒處分,免於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敏華(下稱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7月6日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152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人相當處所,施以禁戒3個月以下。茲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檢陳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下稱臺北榮總玉里醫院)玉醫診字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正本、就診記錄、本院上開判決影本各1份,認無執行之必要,請該署聲請免其禁戒處分之執行,爰聲請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6日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152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3個月以下,於96年7月30日確定,並於95年3月17日入監執行另案之殘刑3年1月14日,再接續執行本件10年徒刑,於107年1月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本院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以受刑人無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聲請免除執行,業據提出臺北榮總玉里醫院診斷證明書、就診記錄為證,而受刑人係於107年1月2日至該院身心科就診,經診斷為酒精依賴,無併發症,且醫師根據本院上開判決及受刑人之自述,認受刑人過去為酒精成癮個案,在過去10年服刑期間無飲酒狀況,並部分理解酒精可能造成危害,目前應暫無禁戒需要,但仍建議能回診追蹤,並接受酒癮減害治療,協助減少酒精可能危害,此觀診斷證明書即明。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