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松基被上訴 人 王宇豪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花原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上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王宇豪涉犯幫助詐欺案件,諭知無罪在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經核無不合。刑事部分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王宇豪無罪之判決,因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7年度原上易字第35號)。揆諸前開規定,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