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俊佑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8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外,均撤銷。
林俊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檢察官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俊佑為成年人,於民國106年9月間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擔任檢察官,因懷疑其女林○○(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就讀位在花蓮縣○○市○○街○○○號花蓮○○○國際幼兒園(下稱○○○幼兒園)小班期間,似有遭班上同學欺負,且未經園方妥善處理,遂邀約時任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邱東正(業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一同至○○○幼兒園,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107年6月21日下午1時50分許,林俊佑偕同邱東正及當日原
本請假未上學之林○○抵達○○○幼兒園,在園方老師引領下約於下午2時3分許進入2樓小班教室內,林俊佑明知教室內學童均僅約3、4歲就讀該幼兒園之兒童,其等均無接受林俊佑訊問之義務,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利用幼童普遍對警察有相當畏懼之心理,先指著身旁之邱東正稱:「今天我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是什麼情況阿」,繼以兇惡語氣訊問學童C○○(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誰是A○○?」、「你為什麼要跟她(指林○○)要貼紙?你爸沒錢幫你買貼紙嗎?」、「不給你貼紙就不跟她交朋友是不是?然後A○○幫你打她對不對?」、「昨天誰說她臭?這個月有講過的?」,訊問學童A○○(0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不是你,那是誰?誰講的?你們很香啊?」「A○○,怎麼樣?怎麼樣?你很偉大啊,你帶著全班的同學來欺負她,怎麼樣?」等言詞,對A○○、C○○施脅迫致使心生畏懼,接受林俊佑上開訊問而行無義務之事。
㈡嗣林俊佑於同日下午約2時9分許結束在2樓教室之訊問,與
邱東正、林○○、○○○幼兒園園長乙○○等人下樓,準備離開○○○幼兒園時,林俊佑要求乙○○準備好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供其觀覽,惟乙○○未予同意,林俊佑明知何嘉仁幼兒園或乙○○並無提供林俊佑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之義務,為迫使乙○○同意提供,竟另行基於強制之犯意,對乙○○恫嚇說:「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準備來進監獄,那沒問題啊」等語,以此加害自由之事脅迫乙○○要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而使其行無義務之事,乙○○雖心生畏懼但仍未予同意,僅表示會給林俊佑滿意的交代等語,林俊佑乃與邱東正先行離去。
二、林俊佑仍欲帶回○○○幼兒園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觀覽,乃於同年6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許,偕同邱東正及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峴民(業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前往○○○幼兒園,因乙○○表示錄影內容包括其他兒童,為保護兒童之肖像權,僅能讓林俊佑在幼兒園內觀看錄影內容,無法提供錄影檔案讓林俊佑帶回觀看等語,且○○○幼兒園或乙○○亦無提供幼兒園所設置監視器拍攝之錄影檔案供林俊佑帶回觀覽之義務,詎林俊佑竟承前開一、(二)強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接續犯意,與邱東正、林峴民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由林俊佑對乙○○稱:「想用程序拖垮我們、我們向法院聲請,一樣可以拿到,我今天給你們客氣喔,我對你們算是非常客氣喔,我們去聲請裁定,到時候來這邊搜一堆東西,搜到不該搜的」、「你們想要增加我的難度,可是我告訴你,我今天算是對你們客氣喔,我們向法院聲請,到時候這個消息曝光,不見得對你們比較好,你們是連鎖店」、「照法律規定,你就是要提供,證據有滅失,礙難使用.. .」、「你們沒有辦過案才會講這種話」、「你們是站在保護那些壞小孩的立場,站在包庇的立場」、「我是對你們好,你比較喜歡有人來這邊給你東翻西翻,是這樣嗎?」;警員林峴民則對乙○○稱:「其實你要一個公文跟給家長簽名切結是一樣效力」、「我們本身在做警察的」;邱東正對乙○○稱:「我們現在簽切結書給你嘛,跟我們警察機關來辦公文,光碟內容是一樣的」、「如果真的要警察公文,才會傷害到你們啦,我講真的程序的話,直接提告,直接提告的話,到時候你們收到傳票...」、「那對你們的影響大不大你自己去考慮這個區塊」各等語,脅迫乙○○交出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致其心生畏懼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迄至同日下午4時許,花蓮地檢署書記官長陳政彥接獲通知,前往○○○幼兒園始將林俊佑3人勸離,而未能取得監視器錄影檔案。
二、案經乙○○告訴暨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自動分案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邱東正、林峴民於107年7月23日、24日、25日偵訊時之陳述違反任意性,不具有證據能力;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所為勘驗筆錄,有添加其意見,均否認其證據能力;對其餘檢察官所提出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三、關於偵查機關之勘驗筆錄,本同於被告以外之人作成之陳述書面,但因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此項處分權,是檢察官之勘驗,其與法院同亦適用刑事訴訟法總則編之勘驗規定(212條以下),除當事人等之在場權(第214條第2項)限於「必要」稍異者外,兩者幾無差別,其所製作之勘驗報告,自不能與司法警察(官)之「現場報告」、「勘查報告」等同列;惟雖如此,就審判程序言,畢竟其仍係當事人之一,且又以追訴為職責,究竟其是否確為勘驗者(陳述者)經由觀察、見聞而為之正確記載,更而是否與真實合致,要非僅就作成形式之真正予以要求而已,是同於第159條之1第2項之立法精神,該勘驗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承認其證據能力,亦即非無條件承認其證據能力,僅原則上、即附以「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承認其證據能力(參林永謀著2007年2月出版刑事訴訟法釋論中冊第118頁)。是檢察官之勘驗筆錄,本乎本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意旨,除顯有不可信情況者外,得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730號、第2519號判決意旨參照)。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13條定有明文。立法用意係因勘驗乃法定調查證據方法之一種,其程序必須適法、公正、確實,故應以筆錄之型式,記載有關事項,並命相關人員簽認,以杜爭議,並為證明(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勘驗,係指實施勘驗人透過一般人之感官知覺,以視覺、聽覺、嗅覺、味覺或觸覺親自體驗勘驗標的,就其體察結果所得之認知,成為證據資料,藉以作為待證事實判斷基礎之證據方法。關於此種證據方法,刑事訴訟法僅於第212條規定,賦予法官或檢察官有此實施勘驗權限,及第42條規定,勘驗應製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並得製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但筆錄應令依刑事訴訟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倘係法官或檢察官實施之勘驗,且依法製成勘驗筆錄者,該勘驗筆錄本身即取得證據能力,不因勘驗筆錄非本次審判庭所製作而有異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06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一)花蓮地檢署107年7月5、14、16日勘驗報告,係「檢察事務官」就告訴人黃語玲所提供錄影、錄音檔案所為之勘驗報告(見交查卷第2-12頁),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13條規定實施勘驗者為法官、檢察官不符,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此「勘驗報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原審法院亦經勘驗,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上揭「勘驗報告」核非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所必要之證據,爰認無證據能力。
(二)花蓮地檢署107年7月23、24日勘驗筆錄(見偵卷第14、15頁),為檢察官就告訴人黃語玲所提供錄影、錄音檔案所實施之勘驗,惟其勘驗筆錄所載「其餘同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等詞,顯未依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記載其勘驗上開錄影、錄音檔案所體察之結果,已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其有何較可信之外部情況,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意旨,應認上開檢察官之勘驗筆錄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不能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證人邱東正於107年7月23日檢察官偵訊時係以被告身分為陳述,復未曾以證人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88條規定命其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見偵卷第9、10頁);雖嗣後檢察官於107年7月25日再次以被告身分傳喚邱東正訊問時,另命邱東正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訊以:107年7月23日在本署偵查庭之陳述是否屬實,而邱東正回答均實在(見偵卷第53頁背面),然依前揭說明,除邱東正於107年7月25日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上開證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然此部分邱東正並未就相關犯罪事實為陳述,自無「證明力」以證明犯罪事實,合併敘明)外,其餘邱東正於107年7月23日、25日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經本院審酌邱東正此部分之陳述,並非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所必要之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認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林峴民於107年7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分別以被告及證人身分為陳述,其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僅證稱其於107年7月17日所述及證述均實在等語(見偵卷第12、13頁);而檢察官於107年7月25日以被告身分傳喚林峴民為訊問,並未命其以證人身分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見偵卷第53頁),依前揭說明,除林峴民於107年7月24日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上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然此部分林峴民並未就相關犯罪事實為陳述,自無「證明力」以證明犯罪事實,併此敘明)外,其餘林峴民於107年7月24日、25日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經本院審酌林峴民此部分之陳述,並非證明本件被告犯罪事實所必要之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認無證據能力。
五、除上所述外,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外部狀況,尚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俊佑雖坦承與邱東正、其女林○○曾在107年6月21日下午1時50分許共同至○○○幼兒園,並進入該幼兒園2樓小班教室內,於同年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許再與警員邱東正、林峴民前往○○○幼兒園,且於上開時間在○○○幼兒園內有如事實欄所示之言語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伊因發現林○○在校遭受同學霸凌之事,方於107年6月21日下午1時50分許與邱東正偕同林○○共同前往○○○幼兒園,並在園方人員引領下至2樓小班教室,又林○○至教室內始終無法陳述其遭欺負之經過,伊一時情急下代替女兒向在場學童表示意思,並非訊問在場學童,且對現場表示否認欺侮女兒之學童亦未嚴詞責難,在場學童仍可自由活動,另無證據證明在場學童因此產生脫糞之事,伊當天並無實施強暴或脅迫行為,不構成強制罪之要件;伊於107年6月21日下午2時9分許對告訴人黃語玲所述上開話語,目的不是在要光碟,是指幼兒園對學童教導不善導致其女兒遭受欺凌,這些學童以後可能因作壞事而接受刑事處罰之意思,並非針對告訴人加以恐嚇,只因中間有人插嘴,伊擔心才4歲的小孩怎麼會講出伊無法想像的話,而且老師也處理過了,伊女兒還會再被打一頓,伊的意思是這些小孩以後還得了,且告訴人亦未因此心生畏懼;伊在同年月28日前往○○○幼兒園索取監視器錄影檔案,係以雙方定型化契約約定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與第33條等規定為依據,該幼兒園本有就林○○遭人霸凌之事為說明義務,伊是合法行使權利,且未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何嘉仁幼兒園在林○○遭霸凌後未為妥適處理,被告前往幼兒園瞭解釐清,被告於2樓教室內係稱:「我今天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之言詞,並非起訴書所載之「這是警察叔叔」,要非脅迫之惡害通知;被告雖有對學童表示上開言語,但內容未涉惡害通知,僅屬與各該學童交談而非訊問,亦未強迫在場學童接受訊問;且自現場錄影內容顯示在場學童均無呈現驚恐表情,亦無證據證明現場學童因此產生失禁或脫糞現象,被告並無實施強暴或脅迫行為;被告係先講:「我想說那些小孩」,接續始稱:「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準備來進監獄,那沒問題啊」,可見其話語所指對象係對霸凌林○○之學童,「你」只是無義之贅字;況地檢署為偵查犯罪之機關,監獄為矯正犯罪人之機關,均係合法機構,且須經相關審判程序判決確定始可能進入監所,非檢察官1人可以決定,被告充其量僅為善意提醒;且被告說完上開言詞後,告訴人回答「我們當然不希望這種事情發生,但是就是孩子出現這樣的行為」,可見告訴人也知道當時講的是孩子行為是否妥當;再觀諸彼此對話語氣尚稱平緩,無特別爭執,加以告訴人於偵查時並未特別提到恐嚇一事,其於原審審理時則稱當日害怕原因係警察到場所致,足見告訴人並未因被告所述前揭話語而心生畏懼;被告於107年6月28日前往○○○幼兒園向告訴人索取監視器錄影檔案時,雖有向告訴人提及如事實欄所載之言詞,但目的係在表明如園方不願交付該檔案時,被告日後將依法定程序請求之意,被告雖提到「一定要我去申請嗎?我去申請沒有比較好」,只是分析法律上的利弊,所為目的及手段均為正當、合法,與脅迫之要件不符,且幼兒園及告訴人既對幼兒有保護教育之義務,被告請求告訴人提供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未逾越保護幼兒之目的範圍,自非屬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而被告依法對於○○○幼兒園教保服務提出異議,進而請求其交付監視器錄影檔案,其主觀上並無強制罪之犯意。
二、經查:
(一)被告於106年9月7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在花蓮地檢署擔任檢察官一職,與時任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偵查佐之邱東正偕同被告之女林○○於107年6月21日下午1時50分許,一同至○○○幼兒園,約於同日下午2時3分許進入2樓小班教室;復於同日下午2時9分許離開2樓教室下樓,而被告於該日在○○○幼兒園曾語出如事實欄一(一)、(二)所載之詞;被告另於107年6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許,與邱東正、時任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峴民至○○○幼兒園,被告、邱東正、林峴民等人有如事實欄二所載之言語等情,業經被告坦承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19頁反面至第120頁反面),復經證人即告訴人黃語玲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0頁),且有花蓮地檢署108年5月31日函檢附之被告任職期間及職稱資料(原審卷一第220、221頁)、告訴人乙○○所提出之被告、邱東正、林峴民與告訴人等人於107年6月21日、6月28日在○○○幼兒園對話之影音檔案隨身碟、原審就上開影音檔案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他字卷資料袋、原審卷一第150頁背面至第180頁筆錄,勘驗結果之對話譯文內容詳如附件一、二、三所示),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108年度台上字第10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4條之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須以加害或以加害之旨通知他人而使人心生畏懼,以影響其意思決定之自由,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71年度台非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而其行為是否違法須就行為之手段、目的及其關聯進行可非難性之評價始能論斷;而所謂手段、目的之關聯,須以整體的考量,並非手段或目的其一合法,或其內在之關聯性合法,該行為即合法,據此,對本罪違法性之判斷,應就強暴、脅迫等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之關聯上,是否具可非難性,亦即就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可責難者,始具違法性。倘綜合行為人之目的與手段關係,認行為人之強制行為甚為輕微,此強制行為仍不具社會倫理之可非難性,即不得逕以強制罪相繩,以免人民動輒得咎。
(三)被告事實欄一、㈠強制犯行部分:
1.被告於107年6月21日下午1時50分許抵達○○○幼兒園並於同日下午2時3分許進入2樓小班教室,於同日下午2時9分許離開教室下樓期間,有如附件一譯文所示之對話內容,已經原審勘驗告訴人黃語玲提供之107年6月21日影音檔案無訛(詳見原審卷一第151-152頁筆錄)。
2.證人即○○○幼兒園行政老師陳潔於偵查中雖證稱:被告當時曾當著大家的面說這個人是警察叔叔等語(見他字卷第25頁),證人邱東正於107年7月17日偵查中亦證稱:「(問:
21日下午在教室,林俊佑有告訴大家說你是警察叔叔?)對,我不知道他為何會這麼說。」等語(見他字卷第55頁),惟依附件一譯文內容顯示,被告是稱:「今天我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是什麼情況阿。」(見附件一譯文檔案時間00:
15),衡酌上開錄影檔案內容性質上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事實情況,不會產生人類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相較於證人邱東正、陳潔等人之前揭證詞,自較精確,堪認被告在進入教室後,並非如公訴意旨所稱曾指身旁之邱東正告訴學童「這是警察叔叔」等語,而是稱「今天我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是什麼情況阿。」,先此敘明。
3.證人即告訴人黃語玲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在孩子一入學時就知道被告的職業是檢察官;被告於107年6月21日下午約1點50分進到教室,那時孩子剛睡醒,被告和一名陌生人在教室的時間約莫6分鐘,當時教室內有10幾位幼童在場,現場含伊有5位工作人員;被告問A○○是誰,其他孩子就指出A○○,被告就問她有沒有說林○○臭;又問C○○有無跟林○○要貼紙,其他部分伊不太記得;被告帶了一張紙上面寫了孩子的姓名及對他孩子做了什麼事情,然後一一詢問誰是誰,還有孩子對他女兒做了什麼事等語(詳見他字卷第6-13頁及資料袋筆錄)。查被告為00年出生,邱東正(年籍見原審卷二第123頁背面)為00年出生,2人均為正值壯年之成年人,而2樓小班教室內之學童則為幼兒園內小班或準備升中班之幼童,年約3、4歲(見他字卷第32頁及原審卷二第18頁背面證人游雅慧筆錄),尚處於智識未開之懵懂階段,對日常生活中常見有維護治安、逮捕嫌犯權力之警察普遍存有相當之畏懼,面對警察時大多不敢不順從聽話;而依附件一之譯文內容,被告偕同邱東正至2樓小班教室內與學童、告訴人黃語玲及老師等人對話時,是由被告強勢主導訊問學童有關林○○在幼兒園內之事,而警察邱東正僅於將要離開教室時表示「小朋友要相親相愛知道嗎?」(見附件一檔案時間
05:38之譯文),惟被告卻故意先表示「今天我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是什麼情況阿」(見附件一檔案時間00:15之譯文),刻意宣揚邱東正之警察身分,並表示係請警察來了解情況,明顯有意藉邱東正警察之身分先使學童在心理上產生懼怕,以便遂行其訊問學童之目的甚明。再觀諸被告為上開告知後,先要林○○說明其在教室發生之事,於林○○未能順利陳述經過情形時,乃逕依其主觀上自林○○所了解之情形,訊問學童C○○:「你為什麼要跟他要貼紙?你爸沒錢幫你買貼紙嗎?」、「不給你貼紙你不跟他交朋友是不是?然後A○○幫你打他,對不對?」、「A○○說他臭,昨天誰講他臭的,這個月有講過的,請講。」、「不是你,那誰?誰講的?你講。誰說的?誰講的?你們很香阿,哪一位啊」,並訊問A○○:「你為什麼要說他臭」、「A○○,怎麼樣?」、「怎麼樣?你很偉大阿。」、「你帶著全班同學來欺負他,怎麼樣?」等語,(詳見附件一檔案時間:01:52、
02:06、02:17至03:07之譯文),使無義務接受被告訊問之學童接受其訊問;復佐以證人即告訴人黃語玲其於原審證稱:「(問:小朋友有無感到害怕?)嗯。」、「(問:小孩有無反應他們有什麼感覺?)他們覺得害怕,因為被告的聲音有點大。」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頁背面至第10頁),其中所稱「你爸沒錢幫你買貼紙嗎」、「你很偉大阿」、「你帶著全班同學來欺負他」等帶有個人主觀、責備意味濃厚之用語;以及在場老師於被告為上開訊問之後,表示:「爸爸,他不太會說話,他還很小。」、「你這樣其實已經嚇到他了」等語(詳見附件一檔案時間:03:24、03:28之譯文),可知被告於教室內訊問學童A○○、C○○等人時語氣、態度均屬不善,足使A○○、C○○心生畏懼甚明。
4.被告身為林○○之家長,倘若認為子女受到同學欺負,其單純以家長身分到幼兒園向老師或透過老師向學童了解林○○發生之事,原本合於社會常情,無可厚非;然被告不僅帶同具警察身分之邱東正一同前來,且在教室內故意對年幼之學童張揚邱東正警察之身分,其藉學童畏懼警察之心理施脅迫以遂行訊問之目的至為明顯,且觀諸被告以兇惡語氣憑其主觀認知之事訊問學童之全部過程,顯已逾越一般家長為了解子女與同學相處情形而前來處理之目的範圍,是依被告施脅迫之手段與訊問之內容之關聯,依整體社會價值予以評價判斷,已超過社會可忍受之界線,具有刑罰之可非難性,被告施脅迫以使學童A○○、C○○接受其訊問而行無義務之事實可堪認定。
5.另證人邱東正於107年7月17日偵查中陳稱:伊不知道被告會質問小孩,當時去的目的只是想瞭解事情等語(見他字卷第49頁);於原審證稱被告說要帶她女兒去了解上課環境與老師談一下等語(見原審卷第124頁),而依附件一譯文內容,告訴人2次對被告稱先讓其了解狀況等語(附件一譯文檔案時間:00:03、00:06)後,被告方稱:「今天我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是什麼情況阿」,惟邱東正並未為任何表示,直至將要離開教室時方表示「小朋友要相親相愛知道嗎?」,全程於教室內並無其他言行,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邱東正與被告間就脅迫學童A○○、C○○接受被告訊問之強制犯行間有何事前或事中謀劃、分工,尚難認被告與邱東正間就此部分強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6.被告雖辯稱:因林○○至教室內始終無法陳述其遭欺負之經過,一時情急下代替女兒向在場學童表示意思,並非訊問在場學童,且對現場表示否認欺侮女兒之學童亦未嚴詞責難,在場學童仍可自由活動,伊當天並無實施強暴或脅迫行為,不構成強制罪之要件等語。然如前述,被告在教室內已先明確表示「今天我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是什麼情況阿」等語,刻意使在場學童先知悉邱東正警察之身分並為嗣後相關之訊問,顯見被告並非單純一時情急而代女兒表示意思,而其行為已足使學童產生心理上之畏懼,雖學童行動自由未完全受到拘束或未面呈驚恐,然依前揭說明,均無礙於被告施脅迫以訊問學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認定。
7.綜上,被告於事實欄一、㈠之時間,施脅迫以訊問○○○幼兒園2樓小班教室內幼童A○○、C○○之行為,應堪認定,
(四)被告有事實欄一、㈡之強制未遂犯行:
1.有關告訴人或○○○幼兒園有無交付被告監視器錄影檔案之義務一節,被告及辯護人雖辯以依照雙方簽定定型化契約第15條約定,以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第33條等規定,○○○幼兒園應有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予被告之義務等語。按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教保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第1項及第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幼兒園與被告之配偶所簽定之「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第15條內容約定略以:「(一)乙方(按:即○○○幼兒園,下均同)未依契約履行服務內容時,甲方(按:即被告之配偶)得提出異議,乙方應指派專人受理。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處理。…」等詞(見原審卷一第59頁反面)。是綜觀上揭法規及契約內容,僅能推得幼兒父母如對於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服務方式有異議,該機構即有依幼兒父母之請求而提出說明之義務,但上開規定僅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為「說明」之義務,就其說明之形式、內容均無限制,亦未明定該機構應按幼兒父母指定方式加以說明。基此,被告就○○○幼兒園處理其子女受欺侮之方式或內容如有異議,復經該幼兒園說明後仍無法接受者,此時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無從據此推論出該幼兒園具有按被告指定方式直接提供其設置之監視器錄影檔案之義務。
2.被告於107年6月21日下午2時9分許離開○○○幼兒園2樓小班教室下樓後,有與告訴人乙○○、OOO老師、邱東正等人對話,經原審勘驗告訴人所提供之錄影檔案結果,其對話內容如附件二之譯文所示(詳見原審卷一第151-152頁筆錄)。
3.觀諸附件二譯文內容,被告離開○○○幼兒園2樓小班教室下樓後,告知告訴人黃語玲伊於昨天請老師處理後,林○○回去說A○○打他等情,然在場之000老師表示沒有,其一直在教室中,被告則表示看監視器好不好(檔案時間02;36),000老師表示:可以阿(檔案時間02;38),然園長即告訴人黃語玲表示:我們再看一下好了、我們再想一下、我必須要先看過一遍,然後我要先了解一下事情的經過,然後我們先去跟同學詢問(附件二譯文檔案時間03;08、03:19),之後被告及告訴人黃語玲勸說、詢問林○○被欺負之經過,被告乃表示:我們要看監視器,就是這樣子;我需要監視器;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監視器等語(詳見附件二譯文檔案時間07;
16、11:07、11:50、15:03、16;39、16;49、21:26),而告訴人黃語玲對於被告要求看監視器之要求則仍回稱:我知道,那我們就是先去查證一下,看看,因為監視器它還是有死角,那我們先看一下;我們先校內還原一下真相,然後我再給爸爸一個答案;我下禮拜一回覆你;不是可以給你,就是我回覆你這樣等語(詳見附件二譯文檔案時間11:10、11:42、21:27、21:32),並未同意被告之要求,被告乃稱:「『你』這樣子,『你』這樣子對我來講沒有什麼保障;我沒有要他們怎麼樣,...,我本來覺得處理完就沒事了,怎麼處理完還有事?」,告訴人黃語玲則稱:「對,我覺得爸爸現在很生氣的點就是,怎麼老師處理完了,然後孩子竟然是在老師的...」,被告稱:「嗯哼,那『這些小孩』...」,邱東正稱:「反而更嚴重」,告訴人稱:「對...對...那...」,被告稱:「我講一句話,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啊?準備,準備來進監獄啊?那沒問題啊,那...(音訊不清)」等語(詳見附件二譯文檔案時間22:14至22:30),是就被告所述:「我講一句話,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啊?準備,準備來進監獄啊?那沒問題啊」等語,暨其前後對話之脈胳,被告為查證其女在○○○幼兒園2樓小班教室內究竟有無遭到欺凌一事,而要求看幼兒園內監視器錄影並給予監視器錄影檔案,告訴人一再表達園方須先看過錄影內容後再回覆被告,不願答應被告之上開要求,被告於此情狀下始對告訴人稱:「我講一句話,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啊?準備,準備來進監獄啊?那沒問題啊」等語,顯欲以來地檢署、進監獄之危害告訴人自由之事脅迫告訴人,以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同意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被告辯稱上開言詞目的並非在要光碟云云,自非可採。且被告上開對話中,對告訴人明確稱呼「你」,對其女兒之同學則稱「這些小孩」,稱謂上有明顯區分,堪認被告所述:「我講一句話,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啊?準備,準備來進監獄啊?那沒問題啊」等語,係對告訴人而為,目的是在以進地檢署受刑事訴訟及入監服刑等惡害之通知,迫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同意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被告如前述為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檢察官,應知告訴人尚無犯罪嫌疑,何來準備進監獄之可言?且如非告訴人自願提供,依法須經搜索或司法機關裁定保全證據之相關程序方能扣押上開錄影檔案,被告卻不此之圖,逕以上開危害告訴人自由之惡害通知,脅迫告訴人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其行為手段與目的之間顯不具有合目的性之內涵,自屬以脅迫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可堪認定。
4.況證人即告訴人黃語玲於原審證稱:「(問:當時被告是否跟妳要監視錄影畫面?)是。」、「(問:被告稱『妳是準備來地檢署、準備進監獄、那沒有問題』,妳是否會因此感到擔憂?)多少還是會。」、「(問:是否會擔心被告將來會以他檢察官的身分,讓妳真的進地檢署?)會。」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頁),而被告上開言語已明確表明對告訴人之自由有所不利,參酌被告當時身為檢察官,並帶同具有警察身分之邱東正前來,則告訴人對於被告日後是否會循合法程序處理此事,難免有所疑慮,依社會一般通念,已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5.被告雖辯稱:伊所為上開言詞乃針對霸凌自己子女之幼童,用意是比喻該等幼童如未能改善,將來可能因再度為惡而接受處罰,並非針對告訴人所為等語,辯護人則辯稱:被告話語中之「你」只是無義之贅字等語。惟被告與告訴人當時對話內容係談論被告子女遭人欺侮及告訴人無法立即提出監視器錄影檔案供被告瞭解實情等事宜(詳見附件二譯文),與被告所稱霸凌自己子女之幼童日後可能遭受刑事處罰一事並無關係;且被告逕以「你」作為其所稱「來地檢署」、「來進監獄」之主詞,而非以「這些小孩」、「小朋友」或「同學」等語稱之,依其與告訴人上開對話前後言語、使用之稱謂及被告因告訴人未同意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而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語之動機等情觀察,被告所指之人應是告訴人無疑,被告所辯尚非可採。被告另辯稱其無恐嚇告訴人之犯意云云,按犯罪故意,乃行為人對於實現客觀構成犯罪事實之認知與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意欲;動機,則指引致外在行為的內在原因。行為人在主觀上,如對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之所有客觀行為情況,例如:行為主體、客體、行為及結果等有所認知,即堪認已經具備故意之認知要素(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12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因告訴人未同意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而對告訴人為上開惡害之通知,其主觀上顯有脅迫告訴人之故意,並有脅迫告訴人之客觀犯行甚明,被告所辯無恐嚇告訴人之犯意云云,亦非可採。
6.辯護人另為被告辯稱:告訴人於偵查中並未特別提及其遭被告以言語恐嚇之事,且告訴人於原審證稱其係因被告職業及身分關係始心生畏懼,並非基於被告上開言語,可見告訴人非因被告行為而心生恐懼等語。然縱令告訴人於偵訊時未提及此節,但依上所述,被告所為前揭言詞於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且告訴人在原審經提示現場錄音檔案內容後,已證稱其在聽聞被告前揭言詞後,多少還是會擔憂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頁),何況告訴人在被告突然前往幼兒園教室內質問其子女在校遭受欺侮之事,且未依被告請求同意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等情形下,見被告情緒猶未平復,又驟然面對被告告以「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準備來進監獄」等語,其在衡量被告當時為檢察官之職業身分後,衡諸常情難免對於是否會遭到追訴一事感到害怕。是辯護人上揭所辯,忽略告訴人當時面臨之具體情境,自不足採。又依被告於教室內所指林○○遭同學欺負之情事,與告訴人是否涉有犯罪尚難認有直接關聯,然被告僅因告訴人未承諾提供錄影檔案,即逕為上開加害自由之惡害通知,依一般社會價值判斷,已難認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之關聯,自屬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辯護人辯稱地檢署或監所均為合法機關,須經相關審判程序,被告充其量僅為善意提醒云云,自無足取。
7.又告訴人或○○○幼兒園除自願提供監視檔案供被告觀覽外,在未經法院裁定前,於法律上並無義務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予被告,被告出言脅迫告訴人提供監視錄影檔案,即屬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被告辯稱以雙方定型化契約約定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與第33條等規定,該幼兒園本有就林○○遭人霸凌之事為說明義務,伊是合法行使權利,且未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云云,自非可採。
8.從而,被告以上開言語脅迫告訴人提出監視器檔案供其觀看,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之事實,可堪認定。
(五)被告有事實欄二之強制未遂行為:
1.被告在107年6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許復與警員邱東正、林峴民共同前往○○○幼兒園,並有以如事實欄二、所載之言詞向告訴人索取監視器錄影檔案等情,業據被告坦承確實講述如事實欄所載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21頁),並有告訴人提供之錄音檔案光碟、原審勘驗該錄音光碟檔案內容如附件三所載譯文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162-180頁,警察A為林峴民、警察B為邱東正),是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2.依上開錄音光碟譯文內容,被告於107年6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許偕同警員邱東正、林峴民到○○○幼兒園後,要求告訴人給予監視錄影檔案,告訴人表示基本上可以在學校看,並告以走正常程序、請警方來調閱監視錄影器等語(見附件三譯文檔案時間:06:42、08:34、11:29、11:37),被告與林峴民、邱東正均為執法人員,明知告訴人所述於法並無不合,彼等須經由正當法律程序方能進行搜索或保全證據,然被告與林峴民、邱東正竟不思循合法程序取得監視錄影檔案,被告反而對告訴人稱:「想用程序拖垮我們、我們向法院聲請,一樣可以拿到,我今天給你們客氣喔,我對你們算是非常客氣喔,我們去聲請裁定,到時候來這邊搜一堆東西,搜到不該搜的」、「你們想要增加我的難度,可是我告訴你,我今天算是對你們客氣喔,我們向法院聲請,到時候這個消息曝光,不見得對你們比較好,你們是連鎖店」、「照法律規定,你就是要提供,證據有滅失,礙難使用...」、「你們沒有辦過案才會講這種話」、「你們是站在保護那些壞小孩的立場,站在包庇的立場」、「我是對你們好,你比較喜歡有人來這邊給你東翻西翻,是這樣嗎?」等語(見附件三譯文檔案時間:08:42、15:24、18:57、22:27、22:49、26:20);林峴民亦對告訴人稱:「其實你要一個公文跟給家長簽名切結是一樣效力」、「我們本身在做警察的」等語(見附件三譯文檔案時間:14:51、16:40),邱東正則對告訴人稱:「我們現在簽切結書給你,跟我們警察機關來辦公文,內容是一樣的」、「如果真的要警察公文,才會傷害到你們啦,我講真的程序的話,直接提告,直接提告的話,到時候你們收到傳票...」、「對你們的影響大不大你自己去考慮這個區塊」等語(見附件三譯文檔案時間:21:
20、49:30、50:04),顯係以危害○○○幼兒園名譽之事,欲使擔任○○○幼兒園園長職務之告訴人心生畏懼而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參酌前述告訴人並無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予被告帶回之義務,而被告先於事實欄一、㈡之時、地,以前揭言語脅迫告訴人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未果,已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繼於事實欄二之時、地,除原本於事實欄一、(二)到場之警察邱東正外,另偕同警察林峴民前來,以被告身為檢察官、邱東正、林峴民身為警察之身分,足使告訴人飽受壓力,使其意思決定受到相當之壓制;且被告不但無視告訴人拒絕提供錄影檔案之明確說明,反而繼續為前開不利於○○○幼兒園名譽之言語,用以逼迫告訴人交付監視錄影檔案,直至花蓮地檢署書記官長前來方作罷離去。從而,以被告、邱東正、林峴民之身分、地位及一般人對彼等職務之認知,併就被告與邱東正、林峴民上揭行為手段、目的整體觀察,顯已超過社會一般可忍受之界限,足認被告以脅迫手段使告訴人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而行無義務之事,具有刑罰之可非難性,亦可認定。
3.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另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警員林峴民於事實二之時間明知告訴人不願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給被告帶回觀看,於被告對告訴人為前揭脅迫言語之際,亦對告訴人稱:「其實你要一個公文跟給家長簽名切結是一樣效力」、「我們本身在做警察的」等語(見附件三譯文檔案時間:14:51、16:40),警員邱東正則對告訴人稱:「我們現在簽切結書給你,跟我們警察機關來辦公文,內容是一樣的」、「如果真的要警察公文,才會傷害到你們啦,我講真的程序的話,直接提告,直接提告的話,到時候你們收到傳票...」、「對你們的影響大不大你自己去考慮這個區塊」等語(見附件三譯文檔案時間:21:
20、49:30、50:04),以言詞附和被告、相互補充,以達迫使告訴人交付監視檔案之目的,被告與林峴民、邱東正3人間就以脅迫使告訴人黃語玲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而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未遂犯行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訛。
4.又被告及辯護人所辯請求告訴人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是合法行使權利,且未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等語,已經本院說明不可採之理由;而辯護人另為被告辯稱:被告只是表明如園方不願交付檔案時,日後將依法定程序請求之意,被告只是分析法律上之利弊,所為目的及手段均為正當、合法等語,然被告及警員邱東正、林峴民均為執法人員,熟悉法律相關規定,應知如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證據時,須循相關法律程序查扣,且無論是聲請搜索票或保全證據,均須先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審查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要件,倘被告等人僅單純分析法律上利弊使告訴人知曉,於告訴人已明確表示走正常的程序、請警方來調閱監視錄影器等語(見附件三譯文檔案時間:11:29)後,即應遵守法律規定,不應任憑己意繼續要求告訴人提供,惟被告等人無視於此,反而以「你們沒有辦過案才會講這種話」、「我們本身在做警察的」、「我們現在簽切結書給你,跟我們警察機關來辦公文,內容是一樣的」等強調彼等身分經驗之言語,要求告訴人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顯已非單純表明日後將依法定程序請求、分析利弊之舉,而係要告訴人提供錄影檔案而行無義務之事,其手段堪認已達脅迫之程度,難認其手段、目的為正當、合法,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亦非可採。
5.基上各節,被告偕同邱東正、林峴民於事實欄二之時間、地點,以如事實欄二之言語脅迫告訴人交付監視檔案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其強制手段與目的具有關聯性,且為社會通念所不能接受而具有刑罰之可非難性,被告此部分強制未遂之犯行,應可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否認犯行,所辯各節均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有事實欄一、㈠強制犯行及事實欄一、㈡、二之強制未遂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法律之適用: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本次修正係將原本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訂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先此敘明。
二、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係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非僅單純之刑度加重,即其構成要件亦與常態犯罪之罪型不同,為一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本件被告為成年人,而被害人C○○、A○○於事實欄一㈠之時間年僅4歲等情,有彼等年籍資料在卷可按(見他字卷資料袋),是核被告事實欄
一、㈠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同時、地訊問學童A○○、C○○,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類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
三、被告事實欄一、㈡及事實欄二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項強制未遂罪。被告事實欄二之部分,與邱東正、林峴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刑法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82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事實欄一、㈡及事實欄二之強制未遂犯行,係出於一個索取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之犯意而為之各個舉動,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應依強制未遂罪之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其已著手強制罪之犯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所犯前揭強制罪與強制未遂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併罰。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事實欄一、㈡之時、地,「要求告訴人準備好教室內監視器錄影供其日後索取,惟告訴人未立時承諾」,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告訴人恫稱:「我講一句話,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啊?準備,準備來進監獄啊?那沒問題啊」,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詞。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其構成要件。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本件被告對告訴人為上開恐嚇言語之目的在索取教室監視器錄影檔案而使告訴人黃語玲行無義務之事而未能得手,依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項強制未遂罪之規定論處,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構成恐嚇罪嫌,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且被告既經告知強制罪名,本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五、按刑法第134條前段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須以其故意犯罪係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如犯人雖為公務員,但其犯罪並非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之者,即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666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622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行為時雖為花蓮地檢署之檢察官,惟於案發之日(即107年6月21日、28日)下午係以加班補休方式請假前往○○○幼兒園等情,有花蓮地檢署108年5月31日函檢附被告差假明細表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20、222頁),而被告前往幼兒園之目的係為瞭解其子女是否在校遭受欺侮之個人私事,本案發生與其擔任檢察官之法定職務權限職掌並無關係,另被告與警員邱東正、林峴民亦未有何利用檢察官或警察職務上權力,或職務上衍生之機會或方法之情事,與刑法第134條規定之加重情節無涉,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有未當。
六、又按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非僅單純之刑度加重,即其構成要件亦與常態犯罪之罪型不同,為一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所為既不適用公訴意旨所稱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其所成立者乃罪質相同、法定刑度較輕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且上述罪名變更對被告之防禦權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肆、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判決就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所涉強制犯行部分,疏未審酌被告偕同邱東正進入教室後告稱:「今天我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是什麼情況阿」等語,繼遂行訊問A○○、C○○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已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原審認被告此部分不構成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自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事實認定有誤,為有理由。
二、原判決認被告於事實欄一、㈡之時、地,恐嚇告訴人黃語玲:「我講一句話,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啊?準備,準備來進監獄啊?那沒問題啊」等語之事實,係犯恐嚇罪並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恐嚇告訴人黃語玲之目的,係為使告訴人黃語玲心生畏懼因而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而行無義務之事,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項強制未遂罪論處,原判決逕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有違誤。
三、被告於事實欄二之時、地偕同邱東正、林峴民前往○○○幼兒園向告訴人黃語玲索取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部分,亦涉有強制未遂犯行,且與前揭事實欄一、㈡之強制未遂犯行應依接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已經本院說明如前,原判決以被告此部分並未有何脅迫之行為,而認其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亦欠妥適。
四、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所辯各節雖非可採,並經本院指駁如前;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涉犯上揭強制罪及強制未遂罪部分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前揭違誤,此部分應予撤銷改判。
伍、量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行為時乃擔任檢察官一職,而依法官法第8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且依同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不得有損及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5條分別明定:「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在在要求檢察官應負有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之義務,且無論是否為執行職務,其言行舉止均不得損及檢察官之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然被告竟無視於此,僅因主觀上認為其子女於幼兒園受到他人之欺負,復認告訴人未妥善處理且拒不提供監視器錄影檔案,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而為本件犯行,影響社會大眾對於司法之信賴,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雖坦承部分客觀事實,但始終否認有何強制犯行,案發後亦未能妥適取得告訴人諒解,犯後態度亦有可議;併考量被告係因護女心切,致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及被告因本案已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有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字第4號判決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44- 53頁),本件案發後亦承受相當大之社會輿論非難,所承受教訓非輕,兼衡其素行良好、本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程度以及被告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二第77頁反面、第134頁、本院卷第215頁),就被告所犯2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前揭2罪,其行為動機均係出於保護其子女,行為方式均以言語為之,罪質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爰於符合內部及外部界限範圍內,就被告所犯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邱東正於107年6月21日下午1時50分許,帶同林○○進入○○○幼兒園2樓小班教室;斯時小班學童甫午休完畢準備上課,被告脅迫在場之園長與老師稱:「退」、「你們都先退」,「你先停」,以前揭強暴、脅迫方式妨害老師及學童準備上課或上課之權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04條第1項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強制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強制罪嫌,無非係以證人黃語玲、陳潔、游雅慧、楊涵羽、李宜蓁、陳盡國及邱東正、林峴民之證詞,以及107年6月21日小班教室內錄影檔案、監視器翻拍照片、幼兒園現場照片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帶女兒林○○進入上開教室,希望其能陳述其遭受霸凌之事,但因園長及教師在旁,為避免林○○因心理遭受壓迫,無法自由陳述,遂請園長及教師退離林○○身旁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進入小班教室時為準備上課並非上課時間,而為休息時間,並無妨害老師及學童上課或準備上課之情事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於107年6月21日下午2時3分許與邱東正帶同林○○進入○○○幼兒園2樓小班教室,有向園長與老師稱:「退」、「你們都先退」,「你先停」等語,再以附件一之言語詢問班上學童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一第120頁),復經證人黃語玲、楊涵羽、陳潔、游雅慧、李宜蓁、邱東正等人於偵查或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6-9、19-20、24-25、32-33、37、49頁、原審卷二第8-10頁),並經原審當庭勘驗現場錄影檔案無誤(見原審卷一第150頁反面至第153頁,如附件一之譯文),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二)惟依檢察官所提事證,無法證明被告有何強制犯行:
1.按刑法上之強制罪,係以行為人實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之一,即須其手段令人感受具有強暴性或脅迫性始足當之,而所謂強暴者,係指「使用有形之暴力」而言,至於脅迫之意,即指「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加以威脅或逼迫」,即所謂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情節之成立,須以加害或以加害之旨通知被害人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以影響其意思決定之自由為其成立要件,若無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積極行為,僅對他人之請求事項,表示不予同意而未處理,即難逕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71年度台非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是否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應視其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行為,且該等行為乃構成強暴、脅迫之舉,亦即已使他人心生畏懼,致影響其意思決定自由之情形而定。
2.告訴人所提出之現場錄影檔案經原審勘驗結果,被告在教室內訊問學童時,告訴人黃語玲多次表示我們先了解一下狀況,並於教室內詢問是什麼時候發生的事情等語,被告此時遂稱:「你先退,可以嗎?你們都先退可以嗎?不要給他壓力。」,告訴人黃語玲乃再表示:「不是,因為其實…」,被告遂稱:「你先停。」,接著被告訊問其子女林○○關於A○○做了什麼事、被誰打等語(參附件一檔案時間00:00至
01:11之對話譯文),足見被告於教室內表示「你先退」、「你們都先退」、「你先停」等語,依其上開言詞前後對話整體情狀觀察,被告是向告訴人表達不要給林○○壓力,使林○○得以順利說明事情經過之意思,目的非要求老師退出教室或妨害學童上課或準備上課之權利,甚為顯然。
3.證人游雅慧於原審亦證稱:當時伊覺得莫名其妙,想要了解被告想問的內容是什麼;被告進入教室時,小孩們正在喝水,屬於準備上課的時間,當時是剛起床,所謂準備上課是伊要準備上課教材,小孩當時剛起床,需要醒腦、喝水、上厠所的預備動作,從14時起就會執行這樣的流程,沒有明訂幾點做什麼事情,等他們準備好,老師才會請他們上課;會在10到15分鐘緩和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頁背面、第20頁),而被告在教室內之時間據證人即告訴人黃語玲於偵查中所述約6分鐘(見他字卷第7頁),足見被告在教室時不僅學童或老師均尚未開始上課,證人游雅慧見被告前來,亦有意了解發生何事,斯時並無上課或欲繼續準備上課之意思,難謂被告有何妨害學童或老師行使權利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上揭事證,無法證明被告於107年6月21日在○○○幼兒園教室內有何施強暴、脅迫使老師退出及妨害老師及學童上課或準備上課權利之情事,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有上開犯行,被告上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檢察官上訴意旨徒憑己意對卷內證據價值判斷為主觀之爭執,自非可採,此部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惟此部分與前揭被告事實欄一、㈠之強制罪間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柒、駁回檢察官其他上訴(即被告被訴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邱東正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強制之犯意聯絡,於107年6月21日下午1時50分許,帶同林○○前往○○○幼兒園並進入幼兒園1樓家長接待區後,未經園長黃語玲之同意,且不顧園長及其他教師多次勸阻,侵入2樓小班教室,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06條第1項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二、關於被告被訴犯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是否經合法告訴一節: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黃語玲就被告涉犯侵入建築物罪部分,並未於合法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3頁)。查告訴人於107年7月5日在偵查中先就此部分陳述其目睹被告未經同意進入○○○幼兒園之具體過程後(見他字卷第5-6頁),於檢察官訊問是否對被告提出有關侵入住居、恐嚇及強制罪之告訴時表示:「是,提告的目的是要保護孩子、學校、老師…」等語,並於訊問完畢閱覽筆錄無訛後簽名(見他字卷第12頁筆錄),足認告訴人業已就被告所涉侵入建築物罪部分申告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故告訴人就此部分應已在合法期間提出告訴。
(二)另告訴人上開偵訊筆錄之錄音檔案雖經原審勘驗結果略以:「(檢察官問:對於林爸爸跟那2名友人,你是否要提出妨害自由的告訴?)告訴人:嗯。」、「(檢察官問:要是。)告訴人:要提告,嗯。」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50頁),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據此辯以告訴人實則並未針對被告所涉侵入住居罪部分表達提出告訴之意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0頁)。然告訴人既已向偵查機關就被告所涉侵入建築物罪申告犯罪事實,並表明訴追意思,而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涉之具體罪名,本應由法院依卷內事證加以認定,不受告訴人所指罪名之拘束,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有誤會。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侵入建築物罪嫌,無非係以證人黃語玲、陳潔、游雅慧、楊涵羽、李宜蓁、陳盡國及邱東正之證詞,以及107年6月21日小班教室內錄影檔案、同年月28日錄音檔案、監視器翻拍照片、幼兒園現場照片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於107年6月21日下午1時50分許與邱東正偕同林○○共同前往○○○幼兒園,並在園方人員引領下至2樓小班教室上課;又林○○既有進入教室上課之權利,伊身為林○○之法定代理人,為瞭解林○○在幼兒園之上課情形,亦有帶領林○○進入教室之權利,尚非無故進入他人建築物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幼兒園在林○○遭霸凌後未為妥適處理,被告前往幼兒園瞭解釐清,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規定向園方提出對於教保服務之異議,係有正當理由,並非「無故」,又被告經過園長同意始進入2樓教室,尚無侵入2樓小班教室之行為,另○○○幼兒園非屬供人日常生活起居之建築物,且被告當日係陪同幼兒前往上課,其等均屬○○○幼兒園之一份子,亦為侵入住宅罪所保護對象,故被告在正常作息時間前往該幼兒園,該幼兒園對被告而言即非屬他人住宅或建築物等語。
五、經查:
(一)刑法第306條之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是該條第1項之罪,係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經查,被告及邱東正、林○○等人曾在事實欄一所示時間前往○○○幼兒園並進入2樓小班教室等情,已如上述;參以該幼兒園1樓進入教室區域之入口處設有活動式柵欄且貼有「家長止步」之文字,有現場照片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66頁),且依○○○幼兒園接送辦法第4點明定:「…家長接待幼兒時請留在櫃檯區域等候,未經校方人員允許請勿擅自進入教學區域。」,而上揭辦法已由園方事前通知被告配偶知悉且簽收在案,此部分有上開接送辦法及簽收回條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37、39頁),可見○○○幼兒園之教室區域如未經許可,家長亦不得任意進入,是被告所辯其在正常作息時間亦得帶領林○○逕行進入該幼兒園等語,難認有據。
(二)被告另辯稱其係經園方同意後始進入該幼兒園教室區域等語,查證人即告訴人黃語玲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7年6月21日至○○○幼兒園,我們幼兒園有門禁,他一開始按門鈴,我們詢問他是誰,他說是林○○的父親,我們認為是家長即讓其進入,進來後發現有一位陌生人陪同,被告在櫃臺時,我們詢問他有什麼事,他說你們不要問,你們進到教室就知道,我當時在場,原以為被告要找當班老師游雅慧,所以我立刻通知游雅慧下樓,也有問被告什麼事,但他只回說進到教室就知道,被告在1樓時先衝到1樓最裡面的教室,要直接找林○○的同學,被告及該名陌生人均未經過我們同意進入教室,我們有阻止被告,一直問他什麼事,但他一直回答「你們不要問,進到教室就知道」等語(見他字卷第5-6頁);復於原審證稱:「(問:○○○國際幼兒園門禁有無管制?)有,我們在最外面建國路及博愛街交叉口有大門與小門的管制,裡面櫃檯區有第二門的管制,櫃檯區進○○○區○○○○道管制。」、「(問:被告小孩的教室位置在哪裡?)中二班的教室位置在2樓。」、「(問:1樓有無教室?)有四間教室。」、「(問:被告到場時,有無說來做何事?)按門鈴時陳潔有問被告是哪位,被告說他是林○○的父親,我們因為被告是家長身分而幫被告開第一道小門,進入小門之後,在進入第二道門之前,陳潔有去詢問被告有什麼事,但是當時被告沒有跟我們說,一直進入第二道、第三道門。」、「(問:平時在小朋友上課時間,是否會讓家長任意進入教學區?)教學區基本上是家長止步。」、「(問:是否需經過你們同意,家長才能進教學區?)是。」、「(問:被告進入櫃檯時,妳已在櫃檯區,被告向妳有何表示?)被告沒有表示太多,我們有詢問被告有什麼事,被告只說要找老師,我們請被告在那邊等,我們請老師下樓,被告沒有聽,直接一直往第三道門進去,第三道門當時沒鎖,因為小朋友剛好午睡起床,正要去櫃檯區裝水。」、「(問:被告是否自行衝進去?)是。」、「(問:被告衝進去後先跑到哪裡?)他先跑教學區後方第三間教室,是在樓梯口後方的那間教室。」、「(問:被告進去時,到了第二個管制口,妳問被告要做什麼,被告說他要去找中班老師,是否即游雅慧?)是。」、「(問:此時妳請被告在櫃台等,被告就自己衝到第三道管制口,是否如此?)是。」、「(問:被告衝入第三道管制口後,到靠近樓梯的這間教室時,有無進入?)被告到樓梯門口時就被那個班級的導師叫住,問他有什麼事情,所以被告就沒有進去。」、「(問:妳當時在哪裡?)我跟在被告後面,無數次詢問被告有什麼事情,我們同步通知游雅慧老師下樓。」、「(問:當時妳旁邊有誰?)陳潔。」、「(問:被告在一樓的樓梯口教室遭攔阻後,後來被告去了哪裡?)後來直接往樓上衝。」、「(問:你們有無攔阻被告?)有,我們一路詢問被告有什麼事,能不能先讓我們知道,被告一直回答等一下就知道了,被告是自己往上衝,帶著他的朋友與小孩。」、「(問:妳跟陳潔是否跟在被告後面?)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7頁)。是經比對告訴人於偵查中及原審前後證詞,就被告於上開時間在未經告訴人或園方教師允准下,逕自進入○○○幼兒園之教室區域,並在1樓空間尋找其女就讀教室未果,再前往2樓小班教室等情,所述情節雖大致相同,然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及告訴人間既有利害衝突,尚需其他補強證據擔保告訴人前揭證述具有相當真實性,始能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三)證人陳潔、游雅慧等人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述,尚難資為告訴人上揭陳述之補強證據:
1.證人陳潔於偵查中證稱略以:我在○○○幼兒園擔任行政老師,107年6月21日當天我們原本在1樓開會,我在1樓櫃臺,被告牽著林○○來,我們詢問林○○是否要來上課,我看被告的表情、語氣與平常不同,他很堅持要上來教室,看起來很憤怒,我們再次詢問是否要帶小孩來上課,他口氣不是很好地回說你等一下就知道了,之後他就上樓,我們覺得很奇怪,就趕快跟上樓等語(見他字卷第24頁);於原審證稱略以:「(問:被告進1樓櫃台,有無說什麼?)沒有,被告就帶著小孩進來,被告沒有說要幹嘛,但就說要找老師。」、「(問:被告到櫃檯時,與黃語玲有無對話?)沒有直接對話,被告進來時就想要直接進去。」、「(問:被告在櫃檯時,你們有無阻止被告進入?)我們有說不能進去,被告進來當下比較混亂,當下有點情緒,被告想要直接進去,我們有跟被告說如果要找老師,我們可以請老師下來。」、「(問:你們當下有無阻止被告進入?)是。」、「(問:你們有無跟被告說要找老師的話會請老師下來?)我有打電話給被告女兒班級的老師,請老師下來。」、「(問:你們說完後,被告是否還是進去?)被告還是進去。」、「(問:被告進去後,妳有無跟在後面?)有。」、「(問:你跟在被告後面看到什麼情形?)被告想要找到小孩的教室,帶著小孩子找教室,被告可能不知道小孩教室在哪邊,一開始開錯教室,後來才到樓上的教室。」、「(問:被告如何上2樓?有無人帶領上樓?)沒有人帶被告,我一開始打電話給被告女兒班級的班導師,我沒有一直跟在被告後面,有因為我打電話所以耽誤,我打完電話後看到被告已經在要上樓的樓梯間,我們就跟在後面上去,我有跟上去。」、「(問:上到2樓後,被告如何找到教室?)被告女兒的教室很明顯,所以被告直接進去。」、「(問:園長黃語玲有無阻擋被告進入教學區?)有。」、「(問:黃語玲如何阻擋?)口頭問被告有什麼事情,請被告稍等,我們會請老師下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頁至第22頁、第23頁背面)。
2.證人游雅慧於偵查中證稱:我在○○○幼兒園擔任小班班導師,被告帶林○○及1名友人來時,我在教室內和小朋友準備要上課,我接到櫃檯電話說爸爸來了,爸爸就直接衝上2樓,我問爸爸怎麼來了,他說進教室就知道,沿路櫃檯老師、我、園長老師要攔住他,但都攔不住等語(見他字卷第31- 32頁);嗣於原審證稱:「(問:被告當時到幼兒園時,妳在哪裡?)我在教室。」、「(問:被告到了幼兒園後,妳有無從教室出去到樓下?)我接到櫃檯小姐通知就下樓,我看到時被告正走進來學○○○區○○○○道為何被告會來,因為被告的小孩子當天請假。我的第一反應是跟被告打招呼,詢問被告今天孩子請假,怎麼會來,因為被告第一時間走到不對的教室,我提醒這不是我們的教室,我有指教室的方向,而且沿途一直問被告怎麼了,被告只有說上去就知道了。」、(問:妳稱後來被告有先去1樓教室,妳有發現教室不對,是否如此?)對,被告一開始走的方向是不對的,我也不清楚被告要做什麼。」、「(問:被告有無跟妳說他要做什麼?)我發現被告走的方向不對,我才剛下樓開門,我先看到被告走的方向不對,因此先提醒被告方向不對。」、「(問:妳有無跟被告說小班教室在哪裡?)我只有指方向,我當時在1樓,其實還要再上樓,我第一個想法是被告怎麼會來。」、「(問:妳與在場其他人有無攔阻被告上樓?)沒有明確說不行,但一直詢問被告有什麼事情。…我認知的攔阻是緩衝被告上樓的速度,不是大動作阻止」、「(問:園長黃語玲當時有無在旁邊?)當天場面混亂,我不太記得走過來到開門的順序,我只記得我一直站在被告旁邊詢問孩子請假,怎麼來了。」、「(問:妳有無跟被告說教室在哪裡?)我沒有特別指教室在哪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17頁)。
3.依證人陳潔及游雅慧前揭證述,固均提及被告在進入○○○幼兒園之教室區域後,先在1樓尋找林○○就讀之教室,嗣後始上樓並進入2樓小班教室之情事,證人陳潔亦稱其於櫃檯時已向被告表示不能進入教室區域等語,惟經原審勘驗告訴人所提供被告於107年6月21日進入2樓教室之監視器畫面錄影檔案,其結果顯示先有教師進入教室,並示意被告進入教室之情形(見原審卷一第153頁反面),衡情若如告訴人及陳潔等人所述已向被告表達不能進入○○○幼兒園教室區域之言詞,但被告仍執意進入等情屬實,被告應是在教師之前先行進入教室,而非呈現教師先步入教室後,再示意被告進入教室之情形,是依上述監視器畫面錄影檔案所示之客觀情狀判斷,堪認被告所辯係在園方引領下使其入內等情並非無據。再參酌證人邱東正於原審證稱:「(問:當天下午你們抵達幼稚園,進去後被告有無與校方人員說明來意?)有,被告說要帶他的女兒來上課,順便看一下上課環境。」、「(問:校方人員如何回應被告?)當時我在被告後方有段小距離,不是完全聽得清楚,被告要帶他的女兒上去上課的地方,校方認為不方便家長上去,後來就再說要帶他上去看一下環境,校方人員就讓我們上去了,我聽到的大概是這樣。」、「(問:當時有無聽到被告跟校方人員說『你們不要問』、『進去就知道了』?)我沒有聽到。」、「(問:被告當時有無在校園1樓找教室?)沒有,進去時就有老師在1樓與被告對話,所以沒有在1樓找。」、「(問:陳潔證稱被告於1樓開錯教室,有無此事?)印象中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4-125頁),顯示其當時聽聞被告請求參觀該幼兒園上課環境,並由校方人員引導進入教室區域,且未目擊被告曾在1樓搜尋教室後,再進入2樓小班教室之情節,此部分亦與證人陳潔、游雅慧等人之上述證詞不符。另佐以證人陳潔、游雅慧均自陳均為○○○幼兒園之教師,而告訴人為○○○幼兒園之園長,彼此間具有高度利害關係,其等證述被告於未經同意下進入上開教室區域一節之證明力及可信性,即有待斟酌。準此,證人陳潔及游雅慧之前揭證述,無法作為告訴人指訴之補強證據。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證人游雅慧於原審證稱不記得當天是伊帶被告進去,或是被告要進去,因此搶先進入教室等語,認游雅慧點頭之行為無法判定是對被告為之或其真意,且證人陳潔亦已表示被告不能進入教室區域等情,認被告此部分應有無故侵入建築物之犯行等語,然證人游雅慧、陳潔與本件告訴人間有密切利害關係,已經說明如前,檢察官未能進一步提出其他積極之事證以證明被告確實未經同意而侵入2樓小班教室,徒就原審證據取捨之適法職權行使加以爭執,自非可取。
六、綜上所述,告訴人雖指稱被告在未經同意下逕自進入○○○幼兒園教室區域,惟此部分尚缺乏其他較可信之補強證據,基於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即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從而,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係在未經同意下進入○○○幼兒園之教室區域,自與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之「未經同意」要件不符,更無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權力犯侵入建築物之可言,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有上開犯行,被告被訴上開犯行部分即屬不能證明,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原審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應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江昂軒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王紋瑩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關於侵入建築物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珮綾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被告在107 年6月21日於2樓教室錄影檔案畫面勘驗結
果
00:00(勘驗開始)【畫面顯示教室一角,並未攝得任何人物,僅錄得對話
聲音】
00:00 女童:我沒有。
00:01 被告:你沒有?
00:03 園長:爸爸等一下。你讓我們先了解一下狀況。
00:04 被告:哪一位?
00:06 被告:我小孩被打吼,這個東西,到時候我直接上教育
局啦
00:11 園長:爸爸,我知道,但是我們先了解一下。
00:12 被告:我也要了解阿。
00:13 園長:對阿,所以所以…
00:15 被告:今天我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是什麼情況阿。
00:18 園長:爸爸我們先了解一下。
00:19 被告:好阿,好阿,那我們就來了解。
00:21 園長:我們先跟孩子了解一下狀況到底是怎麼樣,然後我們再處理,這樣。
00:25 被告:我們就是來了解。
00:28 園長:昨天嗎?是昨天發生的嗎?嗯…是什麼時候的事
?
00:30 被告:就是昨天。
00:33 園長:是什麼時候的事?
00:36 被告:你先退,可以嗎?你們都先退可以嗎?不要給他壓力。
00:41 【畫面先轉向教室內之人物,再轉向教室置物櫃】
園長:不是,因為其實…
00:42 被告:你先停。
00:45 (LINE通話鈴聲響起)
00:48 被告:A○○昨天做了什麼事,你講。
00:50 (警察通話中)
00:58 【畫面轉向教室內之人物,影像中可見二位身著藍綠色
衣服之女子站立,一位身著亮綠色衣服之女子坐於椅子上,並抱著身著黃色條紋衣物之女童,其前方有一名身著紅白相間條紋衣物之女童坐於地面上】被告:你講昨天的事情。
01:00 (LINE訊息鈴聲響起)
01:02 被告:坐下來講。
01:05 被告:昨天誰打你?
01:11 被告:我是小孩子家長吼,我有權利來看一下我小孩上課的環境,而且他已經被霸凌了一個月。
01:16 女童:我昨天沒有打他阿。
01:19 被告:講。
01:22 被告:可以嗎?
01:24 被告:講啊。
01:28 【畫面中顯示一名身著深色吊帶衣及粉紅色衣服之女童
走來】被告:你可以講啊,那你就沒有權利喔,我跟你講,你以後還是會被欺負喔,你會一輩子被欺負。
01:34 被告:你被誰欺負?
01:37 【畫面中顯示身著亮綠色衣服之女子起立,並將其原本
所抱女童帶離至畫面外,隨後畫面移至教室一角,未攝得任何人物】被告:只有A○○而已,A○○做了什麼事?A○○是哪
一位?哪一位是A○○?
01:47 男童:A○○是那一位。
01:49 被告:你為什麼要跟他要貼紙?你爸沒錢幫你買貼紙嗎
?
01:52 被告:你為什麼要跟他要貼紙?你為什麼要跟他要貼紙
?請說。你為什麼要跟他要貼紙?
02:00 園長:你有跟他要貼紙嗎?你什麼時候跟他要的貼紙?
02:06 被告:不給你貼紙你就不跟他交朋友是不是?然後A○
○幫你打他,對不對?A○○說他臭,昨天誰講他臭的,這個月有講過的,請講。
【畫面中見有人快速來回走動】
02:17 女童:不是我。
02:18 被告:不是你,那誰?誰講的?你講。誰說的?誰講的
?你們很香阿,哪一位阿?【畫面轉向教室人物,此時攝得二位身著藍綠色衣服之
女子站立,一名身著紅白相間條紋衣物之女童坐於地面上,畫面中央之藍綠色衣服之女子有揮動手勢及出言等動作】
02:39 (【人名】音訊不清)哪一位?
02:43 被告:好,謝謝。
【畫面攝得二位身著藍綠色衣服之女子及先前離去之身
著亮綠色衣服站立,一名身著藍綠色衣服之女子蹲下,並與身著深色吊帶衣及粉紅色衣服之女童對話】
02:46 被告:你為什麼要說他臭?
02:47 【畫面除攝得上開人物外,又見到三名幼童坐在椅子上
,以及一名身著白色裙裝之女童站立】女童:我沒有說。
02:49 被告:你沒有說,那誰說的?
02:52 被告:誰說的?
02:54 女童:我沒有說他臭。
02:54 被告:你沒有說?
02:55 被告:誰說的?
02:57 被告:你沒有,那你知道誰有?
03:01 被告:A○○,怎麼樣?
03:05 被告:怎麼樣?你很偉大阿。
03:07 被告:你帶著全班同學來欺負他,怎麼樣?
03:14 女童:我沒有。
03:15 被告:你沒有是不是,好,謝謝你。
03:21 警察:同學要相親相愛知道嗎?你們都還小。
03:24 老師:爸爸,他不太會說話,他還很小。
03:27 被告:他不太會說話?
03:28 老師:對阿,你這樣其實已經嚇到他了。
03:30 被告:我們也嚇到啦,他從昨天頭痛到現在。
03:35 被告:昨天他跟老師講,他被他們欺負,結果他們就聯合起來,又再又再扁他一次。
03:41 000老師:蛤?
03:41 園長:爸爸你說的欺負是什麼?
03:43 被告:他們講他臭,然後還有隔一段時間就會扁他,他
說已經跟000老師講過4次,他被打了,000老師不相信他。
03:50 000老師:他昨天只有跟我講1次喔,一大早來跟我說。
03:53 被告:昨天講,昨天,昨天他,昨天有講。
03:55 000老師:對。
03:55 被告:他說他講過4次他被打的事情。
03:55 000老師:只有1次,早上一大早來跟我講的,我就說好
,那爸爸就來了,我就正式處理這件事情,是在下午的時候,我帶著這4個小朋友跟他好好地道歉,也跟○○說…
04:06 被告:道歉,道歉完他們又再扁他阿。
04:08 000老師:沒有,我們就上音樂課了,上音樂課大家還是集體行動,C○○手還牽著他。
04:13 被告:(音訊不清)空檔吧,你都在教室嗎?
04:14 000老師:對,我都在教室。
04:15 被告:教室有沒有監視器?
04:16 000老師:有。
04:17 被告:好,那麻煩你提供,就這樣。
04:19 000老師:所以爸爸你的疑問是?
04:22 被告:我的疑問就是他被霸凌阿。
04:24 000老師:可是○○並沒有任何的反應阿,我問他還好
嗎,他說還好阿,他只想跟這些同學好好的相處。
04:30 被告:我知道他想要跟大家好好相處,可是他沒想要跟他好好相處阿。
04:34 000老師:有阿,昨天C○○已經牽著他的手跟他一起玩了耶。
04:37 被告:他說C○○還是跟他要貼紙阿。
04:39 000老師:沒有,我真的保證沒有。
04:42 被告:你怎麼保證?
04:43 000老師:因為我已經跟C○○正式講這件事情了。
04:45 被告:因為你都不讓小孩說,我知道。
04:47 000老師:我沒有不讓小孩說喔,我沒有不讓小孩說,
我甚至讓小朋友自己回去會跟家裡分享學校發生的事情,我會讓小朋友自己回去跟家裡講,今天學什麼、今天做什麼,我自己都還會再問一次,確保他們今天學到什麼東西。
05:03 被告:小○○,J○○,是你的時候,到底誰打你,你
跟我說好不好?
05:11 某小童:我沒有。
05:12 被告:你不要理他說有沒有,誰打你?嗯?
05:18 女童:A○○。
05:18 被告:A○○,還有誰?
05:22 女童:只有A○○。
05:22 被告:只有A○○?A○○為什麼打你?
05:28 (000老師與園長對談)
05:33 被告:好,不好意思打擾了,我們先到外面聊。
05:37 (被告離開教室)
05:38 警察:小朋友要相親相愛知道嗎?
05:47 被告:他昨天(音訊不清)他這邊被打了,然後(音訊
不清)這邊,他說,他說A○○打他(音訊不清)欺負他。
06:04 被告:那我們去聊,好不好?
【畫面顯示身著白色裙裝之女童及一名身著藍綠色衣服
之女子自畫面中離開,其他在場人開始走動,畫面開始來回晃動,最後攝得被告及數名藍綠色衣服女子離開教室並前往其他地點】
06:05 某老師:好。
06:05 某老師:可以可以可以。
06:11 園長:我們走這裡好了,我們還是走這邊下去,因為鞋子在這裡。
06:15 某老師:去那個圖書室。
06:19 (老師間對談)
06:47 (勘驗結束)【附件二】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6月21日下午對話錄音檔案勘驗
結果
00:00 (勘驗開始)
00:09 被告:(音訊不清)…我們要釐清一下狀況…(音訊不清)…位同學?…(音訊不清)…。
00:25 被告:林○晴(人名不確定)不用啦吼,我知道。
00:29 園長:林○晴(人名不確定)。
00:31 被告:林○晴(人名不確定),你們班的新同學嘛?
00:35 000老師:林,林○晴(人名不確定)?
00:36 被告:林○晴(人名不確定)是不是?
00:37 000老師:是另外一班的。
00:39 被告:他是現在轉過來的吧?
00:41 000老師:游吧。
00:42 被告:游○晴(人名不確定)是不是?
00:43 被告:反正是小朋友說的,他講…(音訊不清)…好那
游○晴(人名不確定)不用了,其他幾位麻煩一下。
00:51 園長:所以爸爸你說這樣子的部分是從6 月份開始就是
一直有這樣子的持續的…
00:57 被告:我本來不知道,我前天才知道有這件事情,然後
昨天,昨天我請000老師幫我處理嘛,然後結果處理完之後,他們表面上跟他道歉啦,但後來回去他跟我說頭很痛、頭很痛,我說到底發生什麼事?他到,他到半夜才跟我說,A○○ 打他,我說為什麼打你?因為他跟000老師講這件事情,他不高興,然後我說還有誰?就是這樣講,然後他說那個…(音訊不清)。
01:32 園長:是。
01:41 園長:那J○○有敘述就是…
01:46 被告:000的處理嗎?
01:47 園長:不是,A○○在哪裡,對,在哪裡傷害他?
01:49 被告:他敘述是在教室。
01:50 園長:A○○在教室?
01:53 被告:他說是趁老師不在的時候。
01:54 園長:所以是…所以是老師已經先處理這件事情了?
01:58 被告:老師處理這件事情之後…
02:00 園長:然後孩子…
02:02 被告:孩子表面上道歉,然後背地再使拐子,就是這樣
子,然後他說有跟000老師講,000老師說沒有這件事情。
02:10 000老師:我沒有說沒有這件事情啊。
02:12 被告:那你怎麼說?你說他們都沒有。
02:13 000老師:J○○就只有跟我說早上這件,早上的時候他
就只有跟我講這件事,然後,呃,真的臭臭這件事情,我就跟他說(音訊不清)沒有這個意思,然後我再幫你處理,然後爸爸就來找我了對不對?那下午我就正式地處理這件事情了,對,就是這樣子。
02:25 被告:對,然後A○○處理完之後的事情,A○○處理完之後,你有(音訊不清)。
02:31 000老師:沒有,我跟著他們一起在教室。
02:32 被告:就是在下課前。
02:34 000老師:下課前我一直都在教室啊。
02:36 被告:這個我不知道,那我看監視器好不好?
02:38 000老師:可以阿。
02:39 被告:好,了解。
02:41 園長:所以是老師不在教室的時候,A○○傷害他?
02:46 被告:對。
02:47 警察:應該是怪罪他跟老師講這件事情,所以(音訊不清)。
02:54 園長:傷害他之後,○○還有再告訴老師嗎?
02:57 被告:他說有。
02:59 000老師:沒有,他沒有告訴我。
03:00 被告:小○○,小○○你自己講,有。
03:04 000老師:他沒有告訴我啦,他真的…
03:05 被告:他說他有告訴你,你跟他說沒有這件事情。
03:08 園長:沒關係,我們再看一下好了。沒關係,我們再想
一下,因為其實爸爸…
03:12 被告:簡單講就是你不相信他,就是這樣子。
03:14 警察:現在重點是…(音訊不清)監視器給…(音訊不清)。
03:19 園長:我現在沒有辦法給你保證,對爸爸我必須要先,
呃…叔叔我必須要先看過一遍,然後我要先了解一下事情的經過,然後我們先去跟同學詢問。
03:29 被告:他說有4次啦,他說已經被打過4次啦。
03:34 000老師:4次,都是在六月這個月份嗎?
03:36 被告:據說都是在這個月份,六月份,都是在這個月份
嗎?還是?他說從日本回來就有,還是這個月份?
03:43 000老師:二月、三月,過完年之後。
03:47 園長:因為二月整個月請假嘛,對。
03:48 被告:二月整個月請假。
03:49 園長:然後三月才回來上課,對,因為爸爸我們必須要
先了解一下這個事情的經過,對,然後我們會…
03:56 被告:我知道,○○,○○你不要不說話可以嗎?爸爸
請你…
03:59 園長:○○你可以說沒有關係,因為我們只是想要幫你
,我們想要知道事情的經過是怎麼樣,對,因為大家也沒有怪你,因為我們知道你(音訊不清)想要說。
04:09 被告:我幫你說啦吼,因為爸爸在旁邊,你還說不出來
話,你這輩子會很難過,你懂嗎?那到底發生什麼事你要講,可以嗎?我知道你在哭,爸爸抱抱。
04:32 被告:請說…(音訊不清)這樣講。
04:40 被告:A○○怎樣欺負你?
04:44 女童:他說我臭。
04:45 被告:他說你臭臭,然後咧?
04:50 女童:就這樣子。
04:51 被告:就這樣子?然後咧?還有誰說你臭?
04:58 女童:(音訊不清)。
05:01 被告:只有一個人而已?那你跟我講那麼多名字幹什麼
?
05:10 被告:E○○(人名不確定)做了什麼事?
05:15 女童:…(音訊不清)。
05:18 被告:嗯?打你?怎樣打你?
05:20 女童:用手打我。
05:21 被告:用手打你哪裡?
05:23 女童:…(音訊不清)。
05:25 被告:用你的腳,怎麼弄?
05:30 女童:…(音訊不清)。
05:31 被告:打你的腳。
05:32 被告:K○○(人名不確定)呢?K○○(人名不確定)
做了什麼事?
05:34 女童:戳我的眼睛。
05:35 被告:戳你的眼睛,怎麼戳?用什麼戳?用手戳你的眼睛。
05:45 被告:R○○(人名不確定)做了什麼事?他怎樣打你
?打你頭?什麼時候的事?上一次?
05:58 被告:Sh○○(人名不確定)做了什麼事?Sh○○(人
名不確定)跟林○晴(人名不確定)做了什麼事?不知道?你忘記了?你為什麼會忘記?
06:11 被告:S○○(人名不確定)做了什麼事?他怎麼打你
?打你腳?怎樣打?用手打?
06:25 被告:(【人名】,音訊不清)做了什麼事?打你的頭
?用什麼東西打你的頭?用手打你頭?什麼時候的事?
06:37 女童:上一次。
06:38 被告:上一次?
06:39 被告:N○○做了什麼事?他做了什麼事?
06:46 女童:用腳踢我…
06:47 被告:用腳踢你頭?用腳踢你的頭?為什麼會踢到你的
頭?
06:54 女童:他不小心的。
06:55 被告:他不小心的,那這個就不用講了。
07:00 被告:昨天誰打你?你講昨天就好,昨天誰打你?
N○○?還有誰?
07:16 被告:林○晴,林○晴,游○晴?(人名不確定),我
不是很確定啦,我們要看監視器啦,就是這樣子。
07:35 被告:A○○常常說你很臭嗎?
07:37 女童:對啊。
07:38 被告:他為什麼說你臭?不知道他為什麼說你臭?跟C
○○有沒有關係?你講啊,跟C○○有什麼關係啊?
07:53 女童:…(音訊不清)。
07:58 被告:C○○跟你要貼紙,你不給他,所以A○○就生氣
?
08:12 被告:這些人都有講過你臭是不是?
08:13 女童:對。
08:18 被告:從什麼時候開始?從日本回來就開始,還是是六
月開始的?到樓上才開始,還是從日本回來就開始?
08:28 女童:從日本回來…(音訊不清)。
08:30 被告:從日本回來就開始?
08:34 被告:都是因為你不給C○○貼紙?
09:00 被告:誰弄過你眼睛,誰戳過你眼睛?你講。
09:03 女童:…(音訊不清)。
09:05 被告:還有誰?
09:07 女童:…(音訊不清)。
09:09 被告:○庭(人名不確定)?昨天有嗎?
09:15 女童:昨天沒有。
09:16 被告:昨天沒有。
09:19 女童:從日本回來…(音訊不清)。
09:21 被告:從日本回來的時候就有?幾次?
09:31 被告:幾次?
09:33 女童:數不出來。
09:35 被告:數不,算不出來?每個禮拜都會有嗎?
09:52 被告:你被,你被打的事情你有跟000老師講過嗎?
09:55 女童:沒有…
09:56 被告:沒有嗎?
10:00 被告:好,沒關係。
10:12 被告:不好意思,我問東西比較嚴厲一點。
10:15 園長:沒關係。
10:16 000老師:爸爸我想知道○○是不是對打的定義比較不
清楚,因為有時候是…
10:20 被告:沒有打的定義這回事,他就是痛嘛。
10:23 警察:其實…(音訊不清)。
10:26 000老師:對啊。
10:27 警察:阿但是眼睛的部分就…(音訊不清)。
10:30 000老師:因為那個小孩子也是請假一個月出國。
10:33 警察:那時候眼睛就好多次了,小孩子不小心碰撞也不
會碰到眼睛啊,不會這麼碰巧吧?對不對?(音訊不清)那小孩子在玩耍,不小心碰撞到身體是一定會有的,但是說針對眼睛的部分,這不可能有這麼碰巧的事情啊,而且,在玩耍(音訊不清)身體、頭的部分…(音訊不清)。
11:02 園長:呃…爸爸,就是,這個部分就是○○的說法,那
我們先,我們先…
11:07 被告:我需要監視器,就這樣。
11:08 園長:我知道,我知道。
11:09 被告:我這個人只講證據阿。
11:10 園長:好,我知道,那我們就是先去查證一下,看看,
因為監視器它還是有死角,那我們先看一下,就是它這樣子的一個,呃,過程,就是在監視器的範圍之內是不是有沒有辦法可以就是證實就是這樣子的狀況這樣,對,那…
11:27 警察:教室裡有沒有監視器?
11:29 園方:1支而已,對
11:31 警察:1支沒關係,不管有沒有死角,我們只要看看…
(音訊不清),對,不管有沒有死角都沒關係,
因為死角就死角那沒辦法,但是我們要還原真相,監視器的畫面。
11:42 園長:對,我們,我們先校內還原一下真相,然後我再
給爸爸一個答案,這樣可以嗎?
11:47 被告:我不要答案,我要監視器,就是這樣子。
11:50 園長:爸爸,我們先還原一下上面的那個狀況。
11:50 被告:就這樣,就這樣,我需要監視器,就這樣。
11:56 園長:然後我就再跟老師還有孩子釐清一下,這樣子,對。
12:02 被告:小○○。
12:06 被告:你可以,你可以勇敢一點嗎?
12:12 被告:我跟你講吼,你,你,他太溫了啦,我知道這種很溫的小孩很容易被欺負。
12:21 園長:對,因為我們知道其實○○從來到現在阿,就是
有一直有一些問題,然後老師其實也試著在關心。
12:28 被告:他沒有一直有問題,他是很正常的小孩吼,那你
們,不知道你們是怎麼回事啦,就一直說他有問題,他有什麼問題啊?
12:36 園長:就是,爸爸,我們其實老師也是有試著,就是跟媽媽,還有爸爸,就是溝通。
12:41 被告:他比較內向,我知道你們這邊的說法就是外向的
小孩就…(音訊不清)這樣子,他不是外向的小孩,他需要一些開導。
12:52 園長:嗯,有,我知道(人名,音訊不清)老師跟000老師一直有在幫助這個部分,這樣子,對。
13:01 被告:那我比較生氣的是,他說他被欺負,然後你們不
相信他,然後說沒有這件事情,然後,好就這樣子,這是我比較生氣的,而且他被欺負,長期欺負,那我是覺得這些小孩很大膽。
13:21 被告: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話,是要馬上通報教育局
的,必要的話我們會開記者會,了解一下到底什麼事。
13:36 園長:沒關係,爸爸我等一下第一時間就先幫忙處理這件事情,這樣,對。
13:42 被告:這個很難啦吼,我們今天,今天他罵他臭,你們
監視器大概也沒有錄音嘛?對不對?監視器只能看影像嘛,那只有他被打,暴力的部分,看看,言語暴力的部分,他就一天到晚承受,一天到晚說他臭,我剛剛是很客氣啊,還沒有說他臭,沒說他從垃圾堆來,一天到晚說我女兒臭、沒洗澡,C○○,不給C○○貼紙,就要說他臭,一群人就要打他。
14:14 園長:這部分我們會再教育一下孩子,就是這個觀念其實不正確。
14:17 被告:他好欺負,他真的好欺負,你看他真的好溫、好
溫柔,他一天到晚想公主,當公主個屁啊,你當什麼公主啊?
14:25 園長:爸爸你先不要這樣,在孩子面前這樣,對啊。
14:27 被告:沒關係啊,我跟他講,就是要,要實際一點,我
們要有實力,在這個社會上,那麼客氣、那麼溫柔,結果(音訊不清),被人家踐踏。
14:38 園長:這部分我們絕對會再教育一下孩子。
14:39 被告:我是很生氣啦,我交了,我交了那麼多學費來,
結果他來這邊給…給…給…,被糟蹋的,我非常生氣。
14:45 園長:我感受到爸爸現在就是蠻生氣的,但是就是這個
部分我們絕對會再跟孩子開導,跟嚴厲的,就是禁止這方面的行徑再度發生,這樣,那,呃,針對這幾件事情,其實我們也還會再,就是再做釐清的部分,那我絕對會給爸爸一個答案跟交代。
15:03 被告:好,沒關係,我要監視器,就這樣,謝謝。
15:09 000老師:爸爸不好意思,我要跟你說一下,就是畢竟
○○是我,這個班是我帶的第一個小孩,那我很看重○○,還有其他的小朋友,所以○○基本上他跟我講的大事小事,我一定會處理,然後再來就是,我一定會請小朋友跟○○道歉,我覺得這是我…
15:25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你有(音訊不清),其實我很謝
謝你有開導他,可是他昨天回去跟我說,他又被打了,然後,他說老師不相信他,其實我也很難過,我比你還想哭,我非常生氣。
15:37 000老師:我知道爸爸你只是希望○○來這邊上學是開
心的,但是,就是○○的內向,我有看在眼裡,那我能每天幫忙的很有限,那我也盡量幫,○○他其實有進步,已經有那個明顯度了。
15:52 被告:我知道。
15:53 000老師:對,那只是因為剛剛好又這樣子,覺得,呃
,不知道,不知道事情還沒有理清楚一個結果,那他們其實看到爸爸這樣,他們會嚇一跳,然後我當然知道○○一定受委屈,只是我會覺得這件事情是不是還要再釐清,因為○○大小事…(音訊不清)…我一定會處理。
16:08 被告:我知道,對,要釐清,我們相信這是要釐清的。
16:14 000老師:對阿,因為○○每次只要告訴我,即便是不
小心,我一定請同學跟他道歉,每個人都這樣一視同仁,所以基本上,我就在想是不是還有哪裡做不好,就是在○○身上還不夠用心的部分,這樣子。
16:29 被告:我知道,因為,因為,據他跟我說是老師不相信
他…
16:34 000老師:我沒有不相信他,對啊。
16:35 被告:所以,所以他很受傷,就是這樣子。
16:39 被告:那,那我說真的,說真的(音訊不清)不講我也不知道,想說那就,就看一看監視器檔。
16:48 000老師:還,還是…
16:49 被告:有聽到什麼,就看一看,就這樣子,那我其實,
我知道他也很想跟小朋友和平相處,我說真的,我比你還要想,我昨天,所以我昨天中午才會跑來,然後,所以,所以我就是真的非常非常地希望他能夠快快樂樂的,那他真的很喜歡…(音訊不清),他其實是喜歡他們,可是我沒想到這些同學因為這件事情,告狀、不爽,再來找他麻煩,我知道,在我覺得…(音訊不清),只是我覺得我還相信人性本善,我還覺得不會發生,○○回家之後,他其實很喜歡老師,他有跟我說,就是他什麼事都跟你說,可是他昨天不敢告訴我他被打了,這點,這點我非常不解,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然後,然後因為他就一直跟我說痛,所以對我來說,將來就是希望能夠知道什麼事情,就是這樣子,那對我來說,我需要的就是,就是,就是監視器,然後…(音訊不清)付費,這樣,就這樣。
18:09 警察:請問一下,監視器它可以保存多久?
18:12 園長:嗯…因為我還是要去確認一下,因為其實基本上
六月應該,六月應該是有,可是有時候其實磁碟滿了,或是…對,因為其實監視器這種東西我們平常很少在使用,除非就是像爸爸說我們想要還原現場的時候,才會去看這樣,那我們沒有固定的時間去看說它,我等下第一時間會去處理這件事情。
18:35 警察:你不要到時候跟我們說監視器被…(音訊不清)了。
18:38 園長:不會啦不會,這個這個這個部份其實不會…
18:39 警察:因為只要是真相。
18:42 園長:對,我也希望就是,我先第一件事情就是…
18:44 警察:即使有死角,我們不會怪說因為死角的關係。
18:46 園長:對,第一件事情我絕對會先把昨天的調出來,我
相信昨天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對,那我絕對會先把昨天的調出來,看一下昨天下午,因為我們知道,昨天中午○○爸爸來找000老師之後,老師有來找我們兩個,就是在討論這件事情,那我們有教老師說要怎麼去處理這件事,那爸爸現在除了這件事有可能真的是,老師可能不好意思有口誤,或是怎麼樣,然後發生的事情,這部份我們就真的必須要去釐清,對。
19:14 警察:相信你可以很好的解決這件事情。
19:16 園長:對,所以我,其實其實,我們也很想要就是正視
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當然不希望,就是校園裡面或是班級裡面有發生這樣的事情,因為這對孩子來說,他們這麼小,這麼小我們就應該制止他,不是讓他延續下去,那我們當然不希望他們有這樣子的觀念,就是老師不在的時候做這些事情,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對的行為,尤其是對這個年紀的孩子來說,那我們今天其實很謝謝爸爸來告訴我們,就是○○很勇敢的跟爸爸說,就是,他是在老師不在的時候可能做這些事情,因為其實這些○○沒有說,我們也不會,不會知道這些事情,那爸爸今天也很清楚了,就是爸爸,○○回去跟他說的一些說法,第一時間我們絕對會去確認昨天下午發生的這些事情,那我們絕對是正視這件事情跟重視這件事情,因為其實,我們都希望每個孩子在這裡…(音訊不清),然後爸爸媽媽是放心地把他交給我們,這個是我們最希望的一件事,對,所以我們才會想要處理這件事,我們絕對不會不處理,所以爸爸我絕對會第一時間去處理昨天下午的這個部分,就是000老師是不是不在的時候,然後(音訊不清),對,就是不好意思還讓你,就是不好意思讓你們白跑一趟,然後我知道就是你真的很擔心○○,才會,今天就是很,很…
20:31 警察:這每個家長都會很擔心,對啊。
20:32 園長:對對對,因為我自己也是孩子的媽,所以我當然
知道,就是孩子在學校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家長第一時間一定先是想要知道事情的真相,那當然就是心疼孩子在學校發生這種事,那可能要給我一點時間,就是爸爸我今天一定會回你電話。
20:49 被告:那個A○○ 真的很厲害,說他臭,那是小女生最怕的東西,臭跟醜。
20:53 園長:對…就是這部分…
20:53 被告:然後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臭,然後,然後…
20:57 園長:就,對,這部分我們等下也會,就是我們等下進
入教室的第一件事情,我們就會先跟孩子宣導跟正視這件問題,就是絕對不可以再出現這個行為了,我們絕對,那當然我們也會通知這個孩子的家長,就是可能告訴他今天可能有這樣子的事情發生,那不管有沒有,但是我們絕對會告知家長有這樣子的事情發生,那我們後續怎麼處理,就是,呃,我們會再,就是就是討論…
21:24 被告: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21:25 園長:蛤?
21:26 被告: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監視器?
21:27 園長:爸爸我先那個…就是,爸爸我下禮拜一回覆你,
然後我今天…
21:30 被告:好,下禮拜一可以給我吼,OK。
21:32 園長:不是可以給你,就是我回覆你這樣,嘿啊,因為
我們明天…
21:35 被告:你這樣子,你這樣子對我來講沒有什麼保障。
21:37 園長:不是保障,我會先,我會先釐清昨天下午的部分
,這樣,對,然後今天會先回爸爸電話跟下午的部分,然後我們處理的怎麼樣,對,那因為爸爸我們就是剛好明後天,就是大班有宿營的活動,對,那我們等宿營的活動,就是,呃,我這幾天還是會處理啦,但是就是我們等,就是宿營的活動結束之後,禮拜一我一定會再給爸爸一個正式的交代,這樣,好嗎?對,我相信,對,我相信,我還是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圓滿的結束跟處理這樣,對阿。
22:14 被告:我沒有要他們怎麼樣,就是其實我希望他們快樂
,我本來覺得處理完就沒事了,怎麼處理完還有事?
22:21 園長:對,我覺得爸爸現在很生氣的點就是,怎麼老師
處理完了,然後孩子竟然是在老師的…
22:26 被告:嗯哼,那這些小孩…
22:27 警察:反而更嚴重。
22:28 園長:對…對…那…
22:30 被告:我講一句話,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啊?準備,
準備來進監獄啊?那沒問題啊,那…(音訊不清)。
22:34 園長:不是,爸爸,我們當然,我們當然不希望這種事
發生,但是就是孩子出現這樣子的行為,或許也是我們老師覺得震驚的一部分,就是今天爸爸講出來,當然我們也覺得很震驚,怎麼就是會有這樣子的事情發生,因為,我相信爸爸應該還是很相信我們,就是會想要處理這件事情啦,對,我們還是會希望要把這件事情要處理好這樣,對阿。
22:57 警察:你是園長嗎?
22:58 園長:我是。
22:59 警察:好,好,麻煩你了。
23:00 園長:不會不會,這件事情我們絕對會給爸爸一個滿意
的交代這樣,那我等一下就會先去處理,就是昨天,針對昨天下午的部分這樣,對阿,對。
23:11 被告:好。
23:12 園長:不好意思讓你再跑一趟這樣,對阿,好阿。
23:17 警察:…(音訊不清)。
23:18 園長:不會啦,不會。
23:57 (勘驗結束)【附件三】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6月28日下午對話錄音檔案勘驗
結果
06:35 被告:好,那個,再來就是監視錄影的問題,什麼時候
要給我?
06:42 園長:基本上爸爸可以在學校看啦。
06:45 被告:不行,這個東西照法律規定,你就是要提出,這是證據開示,你們要我去聲請裁定也可以啊。
06:52 園長:嗯…對,那可能就是不好意思,如果爸爸要把…
06:55 被告:…(音訊不清),你要我出錢也可以吼,我隨身
碟有帶來,你告訴我你有什麼權利可以拒絕我?你告訴我好了。
07:05 園長:可是爸爸,因為我其實…
07:06 被告:法律依據,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在哪裡?
07:08 園長:沒有法律依據。
07:09 被告:沒有法律依據,那就表示你在講空話。
07:12 園長:不是,因為爸爸,其實我們還是希望…
07:13 被告:…(音訊不清),但是就是你要提出來,你必須提出來,照法律規定就可以啊。
07:21 園長:沒有,因為爸爸,我們覺得…
07:23 被告:你要跟我講什麼理由,你有什麼理由可以拒絕我?你現在講。
07:27 園長:不是,爸爸,我們其實基於其他孩子的肖像權的問題。
07:30 被告:肖像權,好,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在哪裡?
07:33 園長:他沒有法…因為我們基於校方,我們必須也要保護其他孩子,不好意思,真的不好意思。
07:34 被告:沒有法律規定,你憑什麼這樣講?你憑什麼這樣講?齁齁齁,你們現在在跟我推阿。
07:40 園長:不好意思,真的不好意思。
07:42 被告:…(音訊不清)用肖像權來拒絕嗎?
07:44 警察:他是一個學生家長。
07:45 園長:是。
07:46 警察:是不管他是什麼職位或什麼…(音訊不清)。
07:48 園長:是。
07:49 警察:就算是一個平民的學生家長,他今天在學校受了
委屈,他家長,他的家長其實就是他的監護人啊,監護人來學校要求監視器。
07:58 被告:你們監視器就是要避免這種事情,如果真的發生
了這種事情,你們反而不用,你們這樣還跟我講肖像權,來,沒關係,我們就來討論,法律規定在哪裡?有哪些判例、判決?提出來,我們來討論,我是研究法律的,我們就來討論,講出你的法律依據。
08:13 園長:爸爸,那…沒有,那爸爸,其實影像裡面還有其他孩子。
08:16 被告:沒有依據的話,你就沒有辦法拒絕我。
08:17 園長:其實影像裡面還有其他孩子啊。
08:19 被告:影像,我今天沒有要求別班的,我只要求J○○
這一班的,J○○,合理阿,非常合理阿,你今天用什麼理由來拒絕我?
08:30 園長:我們其實基於校方的立場,我們還是…
08:32 被告:校方的立場,校方的立場就是包庇嘛!對不對?
08:34 園長:我們沒有包庇,我們今天非常歡迎爸爸在學校觀
看的部分,這樣子,我們可以提供…
08:40 警察:…(音訊不清)。
08:42 被告:…(音訊不清)想要用程序來拖垮我們,這是不
可能,我們向法院聲請也一樣可以拿到,我今天給你們客氣喔,我對你們算是非常客氣喔,我們去聲請裁定,到時候來這邊搜一堆東西,搜到不該搜的,我不知道啦。
08:56 警察:園長,他今天來,他只要求他那一班的監視器。
08:59 園長:是。
09:00 警察:他看是要保護他自己的孩子…(音訊不清)…是很合理的事情啊。
09:01 園長:是。嗯…
09:06 園長:可是我們其實也是需要保護其他的孩子,因為影
像裡面…
09:09 被告:你們在包庇。
09:10 園長:我們沒有包庇。
09:12 被告:你們這樣就是包庇。
09:13 園長:我們沒有包庇。
09:14 被告:我跟你講,上次000講什麼,他說他說,我講的
… (音訊不清)四 歲不會講話,那他發展有問題,表示你們教的有問題,他說A○○ 不會講話,A○○ 不會講話,他講的是這種話,那他前一天還有叫A○○跟J○○道歉,這是怎麼回事?那表示你們處理一定有,一定有,一定有問題,今天我也沒有要講什麼,我只要說,你監視器要給我,我慢慢看。
09:43 警察:我們自己看啦,不是叫你們看啦。
09:44 被告:我跟你講,你們吼,你們不是法律專業啦,你們
…
09:45 園長:不是,因為其實…對,因為我們不是專業的,所
以我們…
09:50 被告:你們看不出問題,我們常常看,我們絕對看得出問題。
09:54 園長:嗯…
09:55 被告:你們,你們做不了的事情,我們來做,我幫你們做,就這樣子。
09:59 警察:你可以提供給他切結,他簽名,他家長簽名。
10:03 被告:對阿,你今天,你今天跟我講肖像,肖像權是用
於商業用途才會有問題,我今天…(音訊不清),你們拿小孩來營利,當然我是覺得,也是沒有錯啦,小孩是你們營利,營利的標的啦,肖像權只有在營利的時候會有問題,結果你現在拿肖像權跟我說…(音訊不清),這是不可能的,那我們法院所有的案件都不用辦了。
10:25 園長:那我們還是要保護其他的孩子。
10:27 被告:你這不叫做保護他們,你這叫做包庇,而且我就合理懷疑,你們有問題。
10:36 警察:保護其他孩子,還是…
10:37 被告:你已經讓我跑了3趟了喔。
10:40 警察:這個拿帶子吼,我剛剛講過,畢竟他是學生家長。
10:46 園長:我知道,對,但其實畫面還有就是牽涉到其他孩子。
10:51 警察A:那那個監視器就不用拿了阿,照你這樣講…(
音訊不清),那就不可能了啊(台語),根本就不可能嘛。
11:00 被告:今天出事了,我們就是要看到底怎麼回事,阿結
果你,你跟我說(音訊不清)那監視器乾脆廢掉好了,還是你根本沒拍?
11:08 警察A:監視器,你說其他人,只要有2個人在一起就不
能提供了啊(音訊不清)?
11:23 被告:莫名其妙,那我們法院一堆案子都不用辦了。
11:14 警察A:一個人,他也不會一個人打自己啊,他也不會一個人打自己啊,自己打自己不可能啊。
11:19 警察B:保護其他小朋友的意思是說,那些其他小朋友
是施暴者,要保護他們嗎?
11:25 園長:不是這個意思。
11:26 被告:就是這個意思啊,不然是什麼?你又講不出法律
依據嘛,你要講肖像權,那我們就來討論肖像權,我們來討論。
11:29 園長:那不然…那沒關係,爸爸還是我們就是走正常的
程序,然後,可以請…
11:36 被告:什麼叫正常的程序?
11:37 園長:可以請警方來跟我們就是調閱監視錄影器的部分,這樣。
11:41 被告:我不懂,我們去向法院聲請裁定,之後到時候來的不知道是幾個人啊。
11:44 園長:沒關係,因為…
11:45 被告:到時候對你們比較好嗎?你比較喜歡這樣子是不
是?
11:47 警察A:你,你們的,你們的錄影機可以保存多久?
11:48 園長:因為我們還是希望…
11:50 園長:嗯…基本上爸爸需要的一個月其實我們都已經COPY出來了。
11:55 被告:COPY出來,那為什麼不能提供?
11:57 園長:我剛剛已經跟爸爸說過了,就是我可以提供給你
,但就是在學校的部分,可以讓爸爸來這邊做觀看,但是我們沒辦法讓你帶回去。
12:04 被告:沒關係,你要講出法律依據,你沒有法律依據的
話,你…
12:07 園長:爸爸法律這個東西我可能沒有辦法比你還要專業。
12:10 被告:你講不出來的話,你憑什麼可以這樣講呢?你講
的東西根本就是空話嘛。我已經來了,來了幾次了,齁,然後你,你們就是這樣跟我打太極拳,隨便講講,那我們當然就是覺得你們在包庇阿,事實上是阿,你以為我什麼都不知道?
12:29 園長:不是,因為爸爸,我知道,就是,我們知道,我
們知道○○的部分就是受委屈,讓爸爸真的非常的心疼,那我們其實真的很有心想要處理這件事情。
12:38 被告:有心才怪咧,看你們這樣處理就知道想說,想要
幹什麼啊?
13:02 警察A:CO出來,一個月的影像已經全部都CO出來…(音訊不清)。
13:06 園長:嗯,是。
13:08 被告:…(音訊不清)資料都已經CO出來了,沒有失敗
是不是?
13:11 園長:沒有,對,因為它會有時間點的問題,所以我們
絕對不會有任何的剪輯,對,所以其實基本上,對阿,所以我知道,所以基本上我們可以提供。
13:22 被告:我這樣講,你們如果擔心費用的問題吼,你們那個CO出來的費用我可以付,沒問題。
13:28 園長:不是費用的問題。
13:29 被告:當然是,當然是啊。
13:29 園長:絕對不是費用的問題,對。
13:31 被告:…(音訊不清)不知道。
13:33 警察A:…(音訊不清)的問題。
13:34 園長:不是怕他沒有…因為其實我們需要保護,因為我們需要保護其他的孩子。
13:37 被告:你們在保護那些施暴的孩子嘛。
13:39 園長:我們不是保護施暴的孩子,我們是保護孩子,每
個都是我們的孩子,對,那如果說爸爸真的需要監視器畫面,我們就可以配合爸爸,就是走正常的程序,請警方…
13:51 被告:我跟你講,基本上我們不可能在這邊播、在這邊
看,我們要上班,我不可能像,我不可能像沒事做的人整天在你們這邊看。
14:00 園長:真的,對,所以我們就是希望…
14:02 被告:證據開示你們必須做的。
14:05 園長:是,那就是說,我們可以請警方一起來調閱監視
錄影器,那這個部分是沒有太大的問題的,對,但是我們沒有辦法…
14:12 警察B:但是警方來也是一樣配合在這邊看而已啊,你也不會提供給他們。
14:15 園長:會,但是其實基本上只要有所謂的,呃,函文,基本上我們可以提供給他們。
14:21 警察B:只要公文來就可以了?
14:22 警察A:你的意思是要一個公文是不是?
14:23 園長:呃…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會希望這整個,如果說
真的是要走程序的話,我們沒有問題,我們絕對會相關的配合,對,因為它其實是牽扯到其他孩子的肖像權的問題…
14:34 被告:你還在肖像權,你講不出法律依據,竟然可以這樣子跟我們大聲講。
14:36 園長:我的法律絕對沒有,對,我的法律絕對就是沒有
比爸爸厲害,但是其實基本上基於校方的立場,我們就是要…
14:43 被告:肖像權基本上就是營利。
14:44 園長:因為我相信,今天…
14:45 被告:我們今天,我們也不要營利,我們今天就是要知
道,到底怎麼回事,阿結果,結果你在那邊講肖像權,那你就是在保護壞人嘛。
14:51 警察A:其實你要公文跟給一個家長,給一個學生家長簽名、切結是一樣效力的阿。
14:58 警察B:你要一個公文就是你這個帶子出去,你不要負
責任,對嘛?你這個公文就是說…
15:03 園長:嗯…不是負責任的問題啦,那其實…
15:06 被告:切結,本件,本件就是處理吼,那個受暴的問題
,如果將來…
15:11 警察B:對啊…(音訊不清)。
15:15 被告:今天我拿走,今天我流出去,當然當然我會負責阿。
15:20 園長:沒關係,就是爸爸…
15:21 警察B:你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
15:22 園長:對,我清楚,那其實…
15:24 警察B:你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
15:24 園長:不是,就是我們還是希望…
15:24 被告:你們的意思就是這樣子,你們不想要這個曝光,
你們想要增加我的難度,可是我告訴你,我今天算是對你們客氣喔,我們,我們向法院聲請,到時候這個消息曝光,不見得對你們比較好,你們是連鎖店啊,你們喜歡,你們比較喜歡這樣子的,那我是不太了解啦,我今天算是很客氣,客客氣氣來了2 次,然後也跟你聯絡了幾次,你就這樣跟我胡扯一些。
15:49 警察:(音訊不清)在處理。
15:51 園長:對,我們,我們其實有心想要處理,但是其實…
15:53 被告:你們這態度就是逃避,你們這態度就是逃避。
15:54 園長:我們才會第一時間就把影像都CO出來,那當時我
也有跟這個叔叔說,我們絕對不會有什麼影像畫面,不、不…
16:02 被告:我怎麼知道啊…(音訊不清)。
16:03 園長:就是沒有了或是不見的問題,我們絕對,就是我
們當下已經都處理了這樣,那只是說,我們可以提供,但是就是在學校的部分提供這樣,對,那如果說…
16:14 警察A:在學校的部分提供?
16:16 園長:對。
16:17 警察A:那我們要怎麼看?
16:18 被告:你們根本就是想要程序來卡別人嘛,這個是不可
能的,這個叫做證據偏在一造,然且又不願意提供。
16:26 警察A:他說一個月內吼,阿不知道是1 號、5號、10號,結果不知道。
16:29 園長:對。
16:30 警察A:…(音訊不清)看到什麼時候?30 天,我就一
個月在這邊坐?
16:36 被告:沒有這回事,我跟你講,這個東西,證據提供,就是要提出。
16:40 警察A:因為你們的立場,你們提出監視器,你跟警方
要函文,也是他去報案,警方的函文來,因為我們本身就是做警察,你要這種函文,就是要表示說這個影像畫面你怕流出去。
16:56 園長:沒關係,那我們就…
16:57 警察A:那這樣子…(音訊不清)。
16:58 被告:你們怕流出去的話,那理論上就我確定一下有沒有這件事情,這樣就好了。
17:02 警察A:跟一個學生的家長你給他簽名,我現在跟學校
CO什麼地點、幾月幾號,譬如1月1號到1月30號影像給你…(音訊不清)…,跟你拿函文一樣意思,你為什麼要徒增一些學生家長的困擾,人家只要查自己的女兒是怎麼受委屈的,不是嗎?
17:29 園長:嗯哼。
17:30 警察A:…(音訊不清)你們應該也有義務吧?一個孩
子來這邊被打、受委屈,你們校方一點義務都沒有嗎?一點責任都沒有嗎?你自己講有沒有責任和義務?
17:42 某女老師:所以我們這樣有誠意想要處理這些事情。
17:44 警察:對啊,所以現在就是要解決啊,啊你們沒有辦法看,由學生家長自己來看。
17:50 某女老師:我們可以啊,我們這邊隨時都可以讓你們來看。
17:54 被告:你們這個叫做技術干擾,我們要上班怎麼可能來。
17:58 某女老師:你們可以借我們一台電腦,隨時讓你們看。
18:02 被告:你聽不懂啊?我們要上班捏,你覺得我們很閒嗎
?
18:06 警察A:現在你可以提供給我們看,我們東西,你東西,你現在只是同意我們在你,下面這邊觀看。
18:10 被告:東西在你們這裡。
18:16 某女老師:因為我們其實沒有辦法讓你們把監視器畫面
帶走,因為其實就算如果我們外面…
18:21 被告:你們要釐清你們的責任,就是這樣子啊。
18:34 警察B:如果每個家長都要一份公文來,那每個家長都要去警察機關報案你們才…(音訊不清)。
18:39 被告:你們就是要事情讓警察知道,然後大家都知道,最好上新聞…(音訊不清)。
18:41 園長:不是,因為其實我相信,我相信其他的孩子家長
當然也不希望自己孩子的畫面就是流落到其他家長的手上。
18:49 被告:我們會拿去電視台播出來嗎?
18:54 園長:不是,因為我覺得我們還是得保護他們。
18:57 被告:我跟你講,這個東西照法律規定,你就是要提供,證據有滅失,礙難使用…。
19:02 園長:爸爸我可以提供給你,但是我們現在沒關係,我
們可以走正常程序,請警察就是來函文,我們提供給警察。
19:09 被告:你喜,你比較喜歡這樣子是不是?
19:11 園長:不是我比較喜歡這樣子,因為我真的沒有辦法私下給你。
19:13 被告:妨礙他造使用吼,證據滅失吼,藏匿,礙難使用
吼,法院得直接認為該項主張為真實,你會比較喜歡這個?
19:28 某女老師:並不是我們比較喜歡這樣,是我們覺得,是
我們真的沒有辦法給您,那如果您就是只要有空,隨時的話我們都歡迎…
19:36 被告:那你是要,那我每天都要上班,那我就不用上班
了?
19:42 某女老師:就是爸爸只要有空都可以來看。
19:45 被告:你們真的是不可理喻啊,你們為什麼可以當人家
老師?
19:49 園長:爸爸我們,我們很有誠意想要解決這件事情、處理這件事情,這是真的。
19:54 被告:你們這不叫有誠意,你們這不叫有誠意。
19:57 園長:我們,因為我們真的,我們當然不希望就是所有
畫面就是…
20:01 被告:我們也不希望啊,我們也不希望啊。
20:02 園長:對,對,當然…
20:03 被告:你以為我很想看嗎?今天我是小孩被欺負,我才
想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情,結果你們現在用各種技術干擾。
20:09 園長:對,所以那我想請問一下爸爸,那看完了之後呢
?
20:14 被告:看完了之後,我確定有沒有這件事情啊。
20:16 園長:然後呢?
20:17 被告:就這樣子啊,你要我跟你保證什麼嗎?我沒有辦法跟你保障什麼。
20:20 園長:對,所以我也沒有辦法把…
20:22 被告:你要我保證什麼,你請說。
20:24 園長:不是,因為我也沒有辦法可以確認影片拿回去之後,會有什麼樣的狀況跟問題。
20:29 被告:影片會有什麼狀況你知道嗎?請說。
20:30 園長:我不清楚。
20:31 被告:你現在在空言的拒絕,你的拒絕要講理由啊,你
為什麼拒絕?我拿回去…(音訊不清)…我沒興趣阿。
20:37 園長:我沒有任何的理由,其實基本上我這個就是,我真的是為了保護其他的孩子。
20:42 被告:…(音訊不清)空間,我沒興趣啊,對我來說,
這個東西,今天我看一看,說不定我覺得你們小孩照顧得很好,我還回來跟你們謝謝,也是有可能啊。
20:54 園長:不好意思,就是爸爸,真的可能我們的,可能我們真的就是真的沒有辦法提供。
21:00 被告:你們這個,你們這個就是有鬼。
21:02 園長:我們沒有鬼。
21:04 被告:有啊,當然有啊,你以為我們什麼都不知道?
21:06 園長:爸爸,就是,不要為難我們,真的,我們很有心想要處理這件事情。
21:09 被告:我沒有為難你們,今天,你剛剛,像錢一樣,你
可以簽收,你這個,就給我一張單子你簽收,這個在我這裡,出問題我負責,就這樣子啊。
21:20 警察B:我們現在簽切結書給你嘛,跟我們警察機關來
辦公文,光碟內容是一樣的,不會說增加或減少什麼樣的內容,你說保護其他小朋友,光碟的內容是一樣的啊,對不對?取得的內容是一樣的,這個差別在哪裡?
21:37 某女老師:因為其實在警察他們來,他們也沒有把畫面馬上帶走,他們是在我們這邊確認。
21:42 警察:那警察公文來,是不要要CO…(音訊不清)。
21:43 某女老師:沒有,他們都是來確認我們真的是,譬如說
…
14:47 園長:沒關係,就是,沒關係,就是我們可以看到說,
警方想需要我們怎麼配合,我們絕對會全力配合他們,對,不好意思,真的很不好意思,我們也知道你們也很辛苦很為難,還要你們再跑一趟,對,但是就是…
22:01 被告:不對不對,就是你們有問題啊,你們肯定有問題啊,不然怎麼不敢。
22:06 某女老師:我們監視器都放在這邊,就是隨時可以讓你
們來看,我們的立場只是不讓你們,不能讓你們帶走而已…
22:09 被告:我這樣講,你們這邊就是真的有問題啊。
22:14 警察B:我們沒有要帶走啊,就是把光碟備份出來而已啊。
22:16 某女老師:對,那光碟你們帶走,一樣啊,就是我們沒
有辦法讓你們把影像內容帶走,但是可以讓你們在這裡看。
22:24 警察B:那警察機關來公文也是一樣只能在這裡看而已啊。
22:26 某女老師:他們也是來這裡看啊。
22:27 警察A:怎麼可能…(音訊不清)…警察怎麼可能。
22:27 被告:怎麼可能,你們就是沒辦過案才會講這種話…(音訊不清)。
22:33 園長: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可能我們真的經驗沒
有你們好,那我們真的也不是相關的執法單位的工作人員或是服務人員,那我們法律絕對沒有你們清楚,但是不好意思,我身為一個園長,我站在校方的立場。
22:35 警察B:你們不能備份出來,拷貝燒出來嗎?
22:49 被告:你站在保護那些壞小孩的立場,站在包庇的立場。
22:51 園長:沒有,我站在校方…
22:53 警察B:我們不管什麼法律素養…
22:55 被告:如果你沒有包庇,你就…(音訊不清)。
22:57 警察B:家長…(音訊不清)…來講,我們就是覺得看小孩子在這邊的狀況。
22:59 園長:那沒關係,那我們就,就,就是還是走正常的程序,我們請警察來調取監視器。
23:05 警察B:那警察來也是在這邊看而已?不能備份嗎?
23:07 園長:可以可以,他只要有公文來,他要備份走絕對沒
有問題,我們絕對配合調查,對,我們會配合調查。
23:14 警察A:…(音訊不清)你們都備份好。
23:15 園長:我們都存在電腦裡了,都在電腦,有存檔了。
23:19 警察B:對啊,那跟我們現在寫切結書給你們,內容沒
有差別在哪裡嗎?內容差別在哪裡嗎?
23:26 園長:不會差別在哪裡,絕對都一模一樣,但是…
23:27 警察B:對啊,阿為什麼會差的這麼,製造家長這麼多的麻煩?。
23:31 園長:不是,因為我們,因為當下有15個孩子,除了○
○之後還有14個孩子,其他14個孩子我們需要保護好。
23:37 警察B:其他小孩子,其他小孩子絕對不會碰到,我們也不知道小朋友的家長是誰。
23:40 園長:那我相信,其他的家長也不希望他孩子的畫面隨便流落到,就是其他的家長身上。
23:46 警察B:這絕對不可能的。
23:47 被告:你們就是包庇嘛。
23:48 警察B:還是有其他的小孩子也是受害者?
23:51 被告:對啊,你們,你們還有其他小孩怕我們發現。
23:52 園長:這個不是假設性的問題,對,其實我們絕對可以全力配合調查,沒有問題。
23:59 警察B:我覺得你們是真的在隱瞞一些事實。
24:01 園長:我們沒有隱瞞事實,其實現在要開給你們看也沒有問題,對,真的。
24:06 警察B:既然這樣子,為何不坦然,不直接一點,就是光碟我們寫切結書給你們,那我們絕對保密。
24:12 被告:錢我付。
24:13 園長:這個不是錢的問題,不好意思,真的。
24:16 警察A:…(音訊不清)光碟內容還是一樣。
24:20 園長:我覺得現在,就是切結書這個部分我可能還需要
再問一下公司,因為這個東西其實不是我們,就是專業,專業處理的。
24:26 被告:那你現在去問,你現在去問,你現在去問,你現在就去問。
24:33 園長:爸爸我可以到家裡沒關係。
24:35 被告:我不要你來我家,我不要你來我家。
24:37 警察A:那如果家長,你現在可以問你們公司,如果家長切結,可以取代。
24:39 被告:你現在可以啊。
24:43 園長:我覺得需要一點時間讓我們處理一下。
24:46 警察B:我想你們,可能最怕的就是是,怕說第一個,
畫面曝光,第二個,可能以這些證據對你們提告,應該是怕這兩點,對不對?
24:54 園長:不是。
24:55 警察B:那你在怕什麼?
24:56 園長:我真的只是,我真的只是很單純在保護其他的孩
子而已,因為我是一個家長,我也是一個家長,我也不希望我的家長。
25:04 警察A:如果今天其他的小孩子,有對這個女孩子施暴
,有嗎?…(音訊不清)小孩子的犯行,這個不叫犯行,這個叫非行少年啦,行為不正當,不正常啦,對不對?阿家長來提告,家長來跟你調這個帶子,他只是要釐清事實而已嘛,你要保護其他人,阿其他人有可能施暴,有可能自己是被打的啊。
25:26 園長:可是,不好意思,其實因為每個家長來跟我們要
求這個東西,我們其實也是沒有辦法提供,那他如果想要看一下他孩子的狀況,我們其實都可以開給他看,我們都可以備份給他看,這是沒有問題的。
25:39 被告:今天這個狀況是不一樣的,今天我們需要…(音訊不清)…給他們看。
25:44 園長:我沒有備份起來,我們可以提供給他們在這裡看
,這個都是我們一直堅持,就是…
25:51 被告:什麼叫一直堅持,是常常有人小孩被家暴,被霸
凌嗎?對不對?不然怎麼會常常有這種事?
25:58 園長:我相信我現在講什麼,就是,就是三位…
26:01 被告:我這樣講,你們上次處理的我就是覺得有鬼啊。
26:05 警察A:越想越不懂,為什麼不能提供?就是公文來可以提供的話,那切結…(音訊不清)。
26:11 警察B:對啊,差別在哪裡?
26:14 園長:就是可能…
26:15 被告:就是你們要拖嘛。
26:16 園長:我們沒有要拖,我們覺得還是走正常程序可能來得好一點,針對監視器畫面的部分。
26:20 被告:我說真的,我們是對你們好喔,你比較喜歡有人
來這邊給你東翻西翻,是這樣子嗎?還是,今天我們是很和平的來,請你們提供,結果你們就開始想一堆有的沒有的理由,也不懂,可是就隨便講,給我講什麼肖像權,什麼是肖像權?遇到這種案子就沒有肖像權的問題啊,照規定就是要提供的,這叫做證據開示,證據偏在一造,偏在你們這邊,還有被隱匿、被消滅的危險,阿結果你們遲遲不提供,已經,從我開始講這件事情,已經一個禮拜了,你們現在就還是隨便找個理由想要搪塞我。
27:11 某女老師: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我們不提供,我們一直都放在那邊。
27:14 被告:你們這個不叫做提供,提供的意思是CO出來給我
,提供的意思,因為你們這個叫做技術干擾,什麼,什麼叫做來你們這邊看?你覺得大家都沒事幹嗎?這是不可能的啦,一般案件的處理就是提供,然後我慢慢看,就這樣子,你們,你們沒有經驗,我們有經驗,我們慢慢看。
27:37 警察A:如果他有時間點,1月1號下午12點,2點到整個
下午,這時間點或許可以看,可是他被長期,長期被欺負一個月,或許時間還更長,對啊。
將心比心…(音訊不清)。
27:57 警察A:你會看嗎?你會坐在那邊一直看?
27:58 園長:其實我一個月都看完了,我看完了。
28:02 被告:你以一個媽媽的立場,你今天是這裡的園長,你
今天是,你小孩不念這邊的話,你有辦法這樣去看?
28:07 警察A:你花了幾天看啊?
28:09 園長:我花了…今天禮拜四,從上個禮拜五開始看,基本上是這個,今天禮拜四,禮拜二看完的。
28:19 警察B:那你有沒有看到什麼嗎?…(音訊不清)的內容。
28:22 園長:我看到的內容是,老師對○○其實是充滿了愛,
對,那就是我發現孩子們也是都是主動地協助○○,現在應該做什麼事,對,那孩子們也跟○○和平相處,對,所以我覺得沒有什麼畫面可以提供的。
28:40 (三人聲音重疊,音訊不清)
28:42 園長:對,可是真的我基於其他家長的立場,我真的沒
有辦法提供給你,萬一其他家長來提告我怎麼可以把他自己孩子的畫面隨便給別人的時候,我相信這對我來說也是一個困擾,對。
28:56 被告:(音訊不清)就你講的切結,切結我要求的,就這樣子,有問題就是我的問題。
29:04 (音訊不清)
29:09 園長: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對,我懂你們,但是,我覺得我真的沒有辦法這樣提供給你們。
29:18 警察B:如果照你講說內容真的這麼好的話…(音訊不清)。
29:25 園長:我也很想把,我也很想…
29:28 警察B:把這件事情告一個段落這樣子。
29:29 園長:我也很希望可以告一個段落,我也很希望就是將來可以看到教室的一個情況。
29:32 警察B:你不希望家長每天都來這邊找你吧?
29:36 被告:我想你也不太想再見面了,我也,我也沒有什麼興趣。
29:39 警察B:就這樣告一個段落就好了啦。
29:40 園長:爸爸那這樣子,我會先跟公司再詢問一下,我現
在沒有辦法詢問,因為我沒有辦法…
29:46 被告:現在,現在,你不要讓我一直跑,吼,我們沒辦法吼。
29:48 園長:爸爸我可以送到某一個定點去給您,如果說可以的話。
29:50 被告:現在,現在去問。
29:52 園長:爸爸不好意思,就是,我相信…
29:54 被告:現在可以打,你打個電話,現在,你總不想要跑
臺北一趟吧?不用吧?
30:01 園長:我覺得處理這件事情,我們公司就是還是有一個程序啦,對。
30:04 被告:程序不是這樣跑的。
30:06 警察B:上次,你看已經來了第三次了…
30:07 警察A:對啊,啊第二次的時候你為什麼…(音訊不清)。
30:11 園長:沒有,其實…今天是第二次。
30:12 被告:你們就是要讓人家一直跑嘛?對不對?
30:16 被告:而且,而且,我上禮拜就講第二遍了,你聽不懂
?
30:18 園長:上次來就,爸爸就直接衝到教室裡,其實也讓我
們沒有辦法有,就是,就是好像先了解一下事情的狀況。
30:25 被告:我今天也,也想去找他們啊。
30:26 園長:那其他孩子,其實基本上,其他孩子基本上也有
,就是也有點嚇到,就是怎麼會有這樣的狀況發生,那家長其實基本上也有在詢問怎麼會發生這樣子的事情,對,那,我對其他的家長也是需要交代的,對,那這個部分,我們對其他家長還是需要交代。
30:45 被告:那你不用對我交代啊?
30:46 園長:我我我要對你交代,所以我不會就是…
30:48 警察B:你可以跟其他家長,因為其中一個小朋友被欺負,所以家長來這邊…(音訊不清)。
30:52 園長:當然,當然是一定有發生狀況,才會,家長才會
這樣問,孩子才會回去講,甚至於孩子可能,回去的表達方式,或許跟學校發生的不一樣,但是我們其實第一時間都有處理,對,那如果我沒有誠意想要處理這件事情的話,我不會跟爸爸約定的時間,我都如期的去告訴他目前我們現在校方的處理跟進度,基本上是這樣。
31:13 被告:你就是講一些空話給我,就是這樣子啊,想把我塞住嘛。
31:17 園長:我沒有想要把你塞住,爸爸我們很有誠意想要解決這件事情。
31:21 被告:看不出來。
31:23 園長:很抱歉讓你感覺這麼不好,對,那我也承認我們
第一時間可能沒有處理得非常完善,那我們其實後面也是還想要補救,那我們當然也不希望孩子就是在這個階段,就是有承受這樣子的一些狀況,那我們也是需要時間。
31:39 被告:這樣講好了,你,你們,你們還會不會再發生這
種事,說真的我是覺得很恐怖啊,今天我們在幫你們解決問題啊,啊你們,結果你們這個樣子,跟我講肖像權,好像我們會拿去賣一樣,你們覺得肖像…(音訊不清)。
31:50 園長:沒有,很謝謝爸爸還是有站在我們的立場替我們
想啦,對,那,其他14個孩子我覺得我需要保護他們。
32:02 被告:(音訊不清)還有照片被拿去做廣告?拿去用?
那你覺得我拿你的小孩的肖像要做什麼?去賣嗎?這真的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
32:10 某女老師:我們並沒有預設任何立場,我們只是基於保護其他孩子的立場而已。
32:13 被告:你們這不是保護,你們的立場基本上就是想要包庇嘛,對不對?就是這樣子啊。
32:21 園長:沒關係,就是爸爸,因為可能每個人的立場都不太一樣,對。
32:25 被告:不是這樣子,不是這樣講。
32:26 園長:那每個人想要保護的人也不太一樣,那基於我的立場,我身為一個園長。
32:31 被告:你基本上沒有立場啊,我問你,你到底基於什麼
理由可以拒絕我?你講的都是空話啊…
32:36 園長:爸爸我沒有理由可以拒絕你,但是我們可以走正常的程序,然後把影片提供給你。
32:39 被告:沒有理由可以拒絕你,但是我就是不要提供給你
,這是什麼話呢?
32:44 園長:我們一直都說有要提供,但是沒有辦法私下提供給你。
32:47 被告:你說要提供,但是要叫我來,然後在這邊慢慢看
,我是不可能這樣做的啊,你們這基本上,基本上提出的是不可能的實現的方式啊。
33:03 被告:我是很難過啊,你們肖像權竟然認為吼,是這樣
子,好像拿去賣,小朋友的肖像那麼重要的東西,好像覺得這東西,營利營利工具,你到底在想什麼?
33:16 警察A:既然園長剛剛你也講了,要走正常的程序,警
察公文來,跟家長切結,我現在是搞不清楚,這兩個有什麼不一樣?或許家長有人簽名更好,有事家長會負責啊,你可以寫一些…(音訊不清)。
33:33 園長:可是家長簽名了,我們學校還是要負責啊,不是
說家長簽名了就不用負責,我們學校其實是佔很大的一部分要負責這整件事情,因為我們…
33:44 警察A:但我們只是針對這個影像啊。
33:45 園長:對,那因為…
33:46 警察A:負責…(音訊不清)…影像檔啊,的關係嘛,
你學校對,如果針對這個被人家欺負,你當然學校需要對人家負責啊,我們現在只是針對這個光碟片,家長要一個光碟片,他就只是要一個光碟片…(音訊不清)…還有你講的肖像權,針對這幾項的切結,那當然他切結不是切結說他打人,打人那是之前的事情,現在針對拿這個東西…(音訊不清)。
34:26 警察B:你說肖像權,我印象中…(音訊不清),對不對?都是可以看的啦。
34:36 (三人聲音重疊,音訊不清)
34:48 園長:沒關係,那,那,不好意思。
34:50 被告:你們繳那麼多錢,連這個設施都沒有,實在不曉
得是在貴什麼東西啊?
34:54 警察B:很多幼稚園都可以線上看了啊。
34:56 園長:不好意思,讓你們感覺這麼不好,我,我們真的
…
34:58 被告:不然你想想看嘛,人家是直接連線嘛,你們連讓
家長去樓上吼都不太想,那到底到底你們想要什麼啊?
35:05 警察A:所以這個東西連線看…(音訊不清)…總是會
有備份在,今天是需要,跟你調這個光碟,雖然我調光碟是連線時候的光碟…(音訊不清)…針對這個部分來切結,學生的家長切結,這樣是不是會比較OK?處理事情才有進度啊,不要每次來都在講這個問題,對不對?當然啊…(音訊不清)…今天來,我們講一個月前兩個月前發生的事情,當然校方本來你們就有義務跟責任要去了解…(音訊不清)…,有這個事實還好,還是誤會還好?不管怎樣,你們學校本來就有義務,現在學生家長看這個幫你們還原事實,你們都要感激才對,怎麼會在,在那邊不給人家拿這個…。
36:04 被告:人家根本就直接連線啊,你們臺北啊,連線也沒
有…
36:08 園長:不好意思,真的不要為難我們啦,真的…
36:11 被告:是你在為難我們,你看人家都直接連線,你們卻連連線的設備都沒有。
36:20 (三人聲音重疊,音訊不清)
36:31 園長:爸爸這是五六月的退費,一千一百五十五。
36:49 (音訊不清)
36:55 園長:不好意思。
36:57 被告:不是不好意思可以解決啊,你要保護其他14人,
那個人家都直接連線給家長看,你們是怎樣?你們根本不敢給家長看,到底到底學校發生什麼事情…(音訊不清)…人家是直接給你…(音訊不清)。
37:19 警察A:更要提供給人家啊,不是嗎?對嘛(台語)?
難怪人家家長會痛心,你是在隱瞞什麼(台語)?是有什麼問題?沒有啊,你就提供給人家切結嘛…(音訊不清)…請他簽名嘛,簽名意思一樣啊,錢不見我負責我處理嘛,帶子曝光我負責嘛,一樣意思,不然我幹嘛簽什麼名?切結的意思,切結的意思幹嘛?領錢了,到時候你回頭跟我講你沒有領到錢,不好意思(台語)你有簽名,吼,你壓時間、畫押,還有簽名,帶子給我簽名一樣意思嘛,那帶子曝光,啊為什麼會曝光?不好意思,什麼時候有一個家長,一個林先生來,簽名在這邊,這不是一樣意思嗎?跟你領錢簽名不是一樣意思?那還簽什麼名?對不對?簽名你可以告訴其他家長,今天學生,一個家長學生,一個家長學生在學校被人家欺負,你們一定要提供啊,我簽名嘛…(音訊不清)…簽名就好啊,簽什麼名,你都會要求人家簽個名、具結,看看,簽個名,簽名無誤,我一個光碟給你,你簽個無誤,是不是這樣?園長本來就要有(台語)一個擔當去解決事情的心態,不是在那邊(台語)打迷糊仗,沒用(台語)啊,更何況你片子你都看過了,你說你從幾號看到幾號,既然沒有問題的話,對不對?你為什麼,你既然說沒問題,你不提供,人家家長更會亂想啊,是不是?你還說你是孩子的媽,(音訊不清)這樣,我們轉換立場啊,你就急著要來拿了(台語),我看過了,可是我不能給你,你是不是會翻臉(台語)?是不是(台語),你越會亂想啊,因為小孩子講了,是不是這樣?雖然你顧及到
14 個 人的心態,他也是你們的學生啊,不是這樣嗎?更何況他敢跟你簽名,你不敢給他,笑死人了,對吧?我不知道( 台語) 天底下還有這種事情,他敢跟你簽名,107 年6 月28號幾點幾分,我什麼名字,拿了一片光碟,學校哪一間教室的光碟影像走,光碟括弧時間是幾月幾號到幾月幾號的光碟影片,如果影像外流或不當使用,我願意負一切責任,簽名、帶走,跟你有什麼關係?是不是這樣?
39:56 警察B:我覺得應該不是這個保護其他小朋友的理由來拒絕這個家長的立場。
40:00 警察A:對啦,你這樣講是…(音訊不清)…實在是比
較沒有(台語)道理啦,那個力道吼比較薄弱,你知道嗎?我剛剛已經講的很明白了,我們都看見,從頭到尾,案件我們處理當然處理,我是說我們,既然你們學費就要退費要跟人家簽名,這一樣給人家簽名,就白紙黑色寫清楚,寫清楚,一項一項寫清楚,簽名,你所顧慮的東西都寫上去,簽名他帶走,這樣不是很好的決定嗎?你現在跟人家講看過沒有問題,又不給人家,他晚上睡得著才有鬼啊,那他晚上回去夫妻就吵架了啦,啊你,不是更慘?你們處理的方式,我覺得這樣是太過了啦,用這種理由,保護其他人來搪塞,我可以切結啊,我一切負責,我願意負責,出門就負責…(音訊不清),不管你懂不懂法律,如果學生的影像,拍翻、播放、傳送等等的,我要負責,好,我負責,是不是這樣?更何況人家家長是學法的,他不會笨到自己違法做這種事情,啊你這樣讓一個家長感到不安心,你都已經看過了,對不對? 他要的就是這些你看過的東西而已啊,他不需要在這邊跟你大小聲(台語),跟你揶揄揶揄這沒意義啊(台語),你也難過他們也心疼啊,就這個東西給他,他切結,有事他負責嘛,我們或許這句話沒有資格講,因為我們不是學生家長嘛,對不對?他們學生家長本來就有他們的權利去…(音訊不清)負責,阿你們怕的東西都寫清楚,很多事情都要切結,切結比蓋章還有用,簽名筆跡是沒有辦法模仿的啊,更何況你們這邊都有監視器,我相信你們進來都有監視器畫面,什麼時候來,影像曝光怎樣怎樣…(音訊不清)…讓一個家長放心,你也安心,很多事情就趕快處理就好了。
42:18 警察B:趕快讓事情告一個段落嘛…(音訊不清)。
42:20 警察A:我是覺得這樣,這樣處理方式才是正確,因為
上次來跟這次來,完全沒有進展啊,是不是這樣?上次本來也是要陪這個朋友就家長,學生家長來,那因為我不在,所以這次來,我是想要來聽看看,奇怪你們為什麼…沒有錯你們擔心的就是,無非就是,外露,人頭冒用等等問題,今天拿不是拿你們全,整個監視器,就是針對那一班的教室,今天拿不是,欸你們其他人的生活起居沒有在看嘛,只是針對那班的,他只有請你拿那一班啊,其他班級…(音訊不清)…保護那一些人啊,那個區塊,那個區塊來保護,保護…(音訊不清)…對不對?連一個學生的家,一個教室…(音訊不清)…,連這個都要保護,阿當然人家要怎麼想?人家一定會這樣想,你也不要說我講話很難聽,我一定會這樣想啊,你連這個都不敢給我,你說你看過了,你看過了不提供給我,哪不會黑白想有鬼啊,是不是這樣(台語)?都敢給你簽名了,簽名配合監視器,是不是什麼都是還原了,很多事都還原了。
43:43 警察B:現在學生家長只是針對小朋友的問題,其他的教課、什麼問題。
43:46 警察A:這個是你們的專業,就是他有他的專業,你們
教師,我也不敢講我比較厲害(台語),因為你們教學有你們自己一套你們自己的方法,你們會開這間店,這間連鎖店,一定是有你們…(音訊不清)…你們教學…(音訊不清)…我們看…(音訊不清)…截圖,簽名,自己學法的怎麼會去違法啦。
44:06 警察B:我們是針對小朋友。
44:07 警察A:…(音訊不清)看有沒有被人家欺負,他們學生也是要求,他們家長要這樣子。
44:13 警察B:不會針對其他的問題…(音訊不清)…以家長的立場…(音訊不清)…。
44:25 警察A:對不對?你就給他簽名嘛,簽名…(音訊不清
)…我們本來就要有一點魄力來解決這件事情,不是跟一些老師…(音訊不清)…我是覺得這樣是最好,你都已經看過的東西,何不讓人家放心?是嗎?本來就是這樣處理事情,這個事情是最圓滿啊,對不對?
45:02 被告:講是這樣講,你們自己,你們都知道別人幼稚園
都有提供線上直接看的,你們還在這邊跟我扯肖像權,那其他幼稚園也沒有這個問題嗎?一樣也有啊,這個東西根本就胡扯嘛,就只是因為你們想要推嘛。
45:20 警察A:這個跟肖像權絕對沒有關係。
45:22 被告:我的小孩在這班我當然有權利來看他發生什麼事
,怎麼會有這種障礙?
45:27 警察A:以法律來講,他們是有權利來看,他們有繳學
費,他們小孩子今天被人家打了,他們這樣認為,或許你不這樣認為,但他們要追根究柢,我剛剛講了…(音訊不清)…影像你…(音訊不清)…寫在白紙上面,各留一份,最好的方式,讓他帶回去自己看,他自己找時間看。
45:54 警察B:而且你需要我們付出一些條件,你可以講出來,其他…(音訊不清)。
46:01 警察A:這樣事情才有進度啊。
46:05 警察B:這樣子對你們是比較有利的,你需要什麼附帶的條件…(音訊不清)。
46:07 警察A:家長會質疑的東西…(音訊不清)…不准怎樣
,不能怎樣,不可以怎樣,通通寫上去,你也有交代啊(台語),你對學生家長也有交代啊(台語),事情不是可以更進一步去去了解,去攤開來看,看到底是怎麼了,這樣才是處理的方式啊,不是來說這是肖像權怎樣怎樣,聽到就肚爛(台語)。
46:34 被告:別家,別家都這樣子耶,你,你們說你們有什麼
特別的?跟別人不一樣?
46:39 警察A:人家,人家都已經線上都已經可以看了,或許
這個都是,這個問題,或許你們有你們的堅持…(環境音過大,音訊不清)…不會坐在這邊跟你們聊這麼久啊,對吧?不然沒有必要,沒有必要坐在這邊聽你們講,就是因為有事情,事情要會處理,才是正確…(音訊不清)…長那麼胖,坐到我滿身汗(台語)…(音訊不清)…我這樣講你聽得懂嗎?為什麼你領2 萬塊要請人家簽名?還不是怕什麼,怕我事後不認帳,我哪有拿2萬5?不好意思,先生你有簽名,對啊,是不是意思一樣?…(音訊不清)…簽名你要負責,人證,我們這邊都是人證。
47:47 園長:不好意思,這個部分我們還是需要再問一下,我覺得每一間它有每一間不同的考量。
47:54 被告:沒道理啦,沒這個理啦。
46:56 警察A:你為什麼不提供啦(台語)?你看你現在不提
供,你又講你看過,家長回去晚上睡不著…
48:02 園長:不是,叔叔不好意思,不要為難我們,真的…
48:04 被告:沒有為難你們啊,別人都可以啊,阿別人為什麼
會說沒有肖像權?但你就在那邊肖像權,你們連家長看到什麼,家長會有問題,為什麼我們不能看?為什麼我們大家不能看?
48:18 某女老師:我們從頭到尾都說爸爸不能看監視器。
48:20 被告:沒有,今天你們不提供啊。
48:23 園長:我們沒有不提供,我們可以在,我們可以在學校裡面提供給你絕對沒有問題。
48:28 被告:剛剛就講過了…(音訊不清)…線上看,你們為
什麼不行?
48:32 園長:每間學校的考量不一樣。
48:35 被告:不是這樣講,那你們的法律跟別人不一樣,你們
哪一國?你們不是在臺灣嗎?
48:40 某女老師:每一間學校本來就有每一間學校的做法。
48:41 被告:在同一個國家,同一個國家竟然有遵守不同的法
律,那別人就說可以,別人就說沒問題,阿結果你們就有問題,哦我們學校有肖像權,奇怪,○○○有○○○肖像權,別家幼稚園沒有肖像權,這怎麼回事啊?你們不在臺灣這片土地上嗎?
48:56 某女老師: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不提供給爸爸,那沒有連線只是每一家的做法不一樣。
48:59 被告:你們,你們,你們的方式就是我沒使用的方式,
對不對?你們的方式就是讓我沒辦法使用的方式啊,你也,你也知道我們在做什麼,我們怎麼會有空,常常這樣子來給你看,這個都是不可能啦,你們提出一些比較難的方式,然後想要把這件事情搓掉。
49:30 警察B:像這種方式,如果真的要警察公文,才會傷害
到你們啦,我講真的程序的話,直接提告,直接提告的話,到時候你們收到傳票…(音訊不清)…而且那時候…(音訊不清)。
49:45 警察A:…(音訊不清)。
49:50 警察B:對你們的影響可能會比較大一點,會變成這樣
子,所以要警察機關提出相關公文的話,家長以提告的方式…
50:01 警察A:變成他要提告,他不要…(音訊不清)。
50:04 警察B:直接提告你們公司、你們老師,會變成這樣子
喔,我是說真的,這個程序變這樣子,那對你們的影響大不大你自己去考慮這個區塊。
50:15 園長:沒關係,我相信其實走正常程序對我們來講,我
們還是比較…
50:19 警察A:那請你喔,把所有的監視器都先CO出來,到時
候公文給你吼,你不要說已經被覆蓋掉了,雖然我們5 個都在這邊,請你其他監視器影像都先CO出來,今天6 月28號,請你們把可以CO的全部CO下來,要公文來,往返又一個禮拜,你自己說吼,幾天被蓋掉了,到時候調,不只調學校的教室啦,所有監視器他都調,他活動的地方、他遊戲的地方、都有可以被打的地方啦,是不是這樣?今天是單純只要調一個(音訊不清)學校的教室的一個影像檔,搞成這樣就照這樣了啊(台語),不然就照你(台語),你若要這樣就全部調了啦(台語)。
51:12 警察A:我想不懂啦(台語)。
51:14 警察B:我現在…(音訊不清)…是真的在處理事情,但事情是…(音訊不清),對對。
51:20 園長:我知道,是。
51:22 警察B:那你說真的基於保護其他小朋友的立場,真的
是,家長真的很難接受啦,我們要拿小朋友的肖像權做什麼?
51:32 某女老師:我們並沒有說你們會做什麼,我們只是基於我們自己,我們校方要保護孩子的立場。
51:40 警察B:…(音訊不清)。
51:42 某女老師:我們都沒有認為你們會拿影像做什麼,都沒
有,我們只是就基於我們的立場這樣子跟你們溝通。
51:47 被告:…(音訊不清)…那樣就是(台語),說不過去
啊,別人都沒問題,你們會有問題?那就是有問題啊。
51:52 警察B:那連線觀看的話,那不是傷害更大?整個校區都可以看到4個畫面。
52:00 某女老師:嗯。
52:01 警察B:…(音訊不清)可以看到4個畫面,別的班級都看到。
52:03 被告:難道他們走的是跟人家不一樣的法律,他們不是
在臺灣,還是你們不在臺灣?
52:07 警察B:…(音訊不清),不是保護別的小朋友啊,只
有你們在保護別的小朋友啊,是不是這個意思?
52:14 某女老師:我們沒有這個意思。
52:16 被告:那就是這個,不然你什麼意思你講不出來啊,你講不出來啊。
52:18 警察B:因為他們都公開了啊,那個,那些幼稚園不會
保護小朋友啊,不是才要公開嗎?
52:22 警察A:那你們沒有那麼意思,…(音訊不清)會那樣
子想啊…(音訊不清)…家長會亂想啊,既然你園長都已經看過了。
52:33 警察B:我今天來不是為難你們,你們園長說他看過了
,看過之後是OK的,那就讓家長安心這樣子而已。
52:38 警察A:他看到是,他看到是老師對同學的愛,他看到
的是同學互相關心、幫忙,就個很好的捏(台語),這實在是(台語)。
52:48 被告:比你們還敢講啊。
52:49 警察A:這樣評分是很高評價啊,為什麼?為什麼不敢
給人家拿回去看?
52:55 園長:沒關係,我覺得我們還是走正常程序,請警察先
生來函文,然後我們做提供好了,因為我們真的,真的很不好意思沒有辦法達到你們的要求。
53:04 被告:我跟你講啦,你們講不出理由但是又可以拒絕…(音訊不清)。
53:07 園長:很,很抱歉,真的很抱歉沒有辦法,真的很抱歉,真的很不好意思。
53:09 被告:你連權利到底是什麼都不知道,你這是唬爛嘛。
53:14 警察A:你,你們,你們硬碟可以存幾天?
53:18 被告:三月到六月應該可以吧。
53:20 警察A:為什麼可以那麼多天?
53:21 被告:應該可以吧?
53:22 警察B:那是幾TB的?
53:24 警察A:你可以問一下嗎?如果這個,這個可以請你們
問你們的那個網路的廠商,應該不是…(音訊不清)應該找花蓮的廠商來,你可以問一下,這個可以請你先問一下,它們可以儲存多久?
53:44 某女老師:你們是,現在是想要知道我們的監視器是可
以到…?
59:49 警察A:儲存多久,它的容量可以存多久?一個月?兩
個月?三個月?
53:53 某女老師:這不是我們…
53:54 園長:目前六月這個月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從6月1號開始我們就已經把它備份出來了。
53:58 被告:最多到什麼時候?你們的期限到什麼時候?你們這樣拖到越後面,東西就流失的越多。
54:06 警察A:對啊,今天來,你,你們…
54:07 某女老師:但是至少六月份我們是已經有備份起來,不會流失。
54:08 被告:我們已經,我們已經來…
54:11 警察A:你備份那個教室而已?還是備份全部?
54:14 某女老師:因為爸爸只有,目前只有要求那間教室…
54:16 警察A:你如果要公文來就要全部了啦,不要,不要那
個,只有那一間而已。你若要公文(台語),如果真的要公文就要全部了啦,阿所以我們剛剛已經跟你們報告過了啦,如果可以的話,請你們工程師把其他小朋友有可能去的地方,當然是廁所那些不要,有沒有聽到?他可能會活動的一些地方。
54:35 被告:廁所有的話也來啊,就這樣啊。
54:39 警察A:我們,我們要看就,乾脆就看久一點啊,因為
你現在就只有針對那間教室備份到另外一台,對不對?
54:48 某女老師:嗯。
54:59 被告:上次我說過那幾年的中文明細你有給我嗎?有準
備好了嗎?
55:09 被告:中文明細。
55:10 園長:爸爸是有要,有需要嗎?爸爸上次沒有提供…
55:12 被告:有需要,有說啊,有說啊,我寫一張紙,那張紙給你了嘛。
55:16 園長:沒有,我沒有拿到爸爸任何一張紙。
55:18 被告:你現在是連這個都可以否認。
55:19 園長:我真的沒拿到。
55:21 被告:我拿給他一張紙,他連這個都可以否認。
55:23 園長:我有拿到一張紙嗎?我真的這裡沒有一張紙,都是我自己做紀錄的。
55:27 被告:我上面,我上次,我拿給你一張紙,上面有寫要
什麼東西,然後…
55:32 園長:爸爸不好意思,我真的沒有拿到你的紙。
55:34 被告:你真的好厲害喔,我都當面,當面,當面拿了,還有證人,結果你可以這樣跟我講。
55:39 園長:我也有證人,但是我真的沒有拿到這一張紙。
55:43 警察A:有啊,寫一些小朋友…(音訊不清)。
55:45 園長:我真的沒有拿到。
55:46 被告:你真的很厲害。
55:47 園長:那我不清楚爸爸是給哪一位老師,我真的沒拿到。
55:49 被告:你,就是你。
55:50 園長:我沒拿到。
55:51 被告:你坐我旁邊。
55:52 園長:對,我坐你旁邊,可是我有一張紙,我還留著,我當時做的紀錄。
55:55 被告:你當時有做筆記我知道,我當時有拿給你一張紙
,我說那這些東西…
55:59 園長:爸爸不好意思,你給我紙我一定會把它留著。
56:01 被告:沒有。
56:02 園長:我沒有把,我沒有拿到。
56:03 被告:我給你了,結果你連這個都可以否認,我真的覺
得,我佩服你們啊,我真的不知道我把小孩送到什麼地方啊。
57:26 (被告與警察間談論提告、發文等內容)
58:18 園長:我知道,那切結書的部分其實也是,不是,那…
58:22 警察B:…(音訊不清)那對你們是比較有利的,你知
道嗎?
58:23 警察A:他現在本來是不一定要提告捏(台語),現在
他若去告…
58:25 園長:不是,那,切結書的部分,我們現在也沒有辦法
直接給你們,切結書的部分一樣經過總公司的同意,或是經過總公司的書寫,我們才可以給你們,因為其實我們真的不懂法律。
58:38 警察A:阿如果警察公文來還要經過總公司同意嗎?
58:40 園長:不用啊,我們當然可以直接提供啊,那,這個切
結書的地方,我們真的很不懂法律,我們也不知道狀況跟問題在哪裡,那我們也需要總公司的法律顧問來幫我們處理跟解決這件事,這不是我們,這不是我們小小的…
58:56 警察B:切結書你可以…(音訊不清)…對你們比較有
利你知道嗎?
58:58 園長:對,但是問題是我們寫不出來。
59:00 警察B:阿警察公文也是一張,警察只是一張公文說請你們提供監視器。
59:03 某女老師:對,但是,我們現在意思是,我們現在沒有
辦法馬上給你們,那上一次爸爸來…
59:05 園長:我,我寫不出來,對。
59:08 警察A:(音訊不清)給他聽啊。
59:10 園長:沒有,那我覺得其實我們真的很有誠意要處理這些事情。
59:13 某女老師:但是,因為爸爸的意思是要我們馬上給他,但是我們現在沒有辦法馬上給他。
59:18 園長:那我我我我,我必須說我真的很懂得愛女心切,
爸爸著急的心情,我真的很懂的,那我們真的很有誠意要處理這件事情,我們可以提供,但是我們真的沒有辦法私下提供給爸爸,那切結書的部分我們也沒有想到,是你們現在提我們才想到,但是,切結書的部分,我們現在也沒有辦法提供給你們,因為要經由總公司的,就是一些團隊,然後去幫我們做書寫。
59:41 警察B:給你例稿這樣子。
59:42 園長:對,那他可能會告訴我要怎麼去處理,我們才有
辦法處理,對,這部分是我們比較覺得…沒有辦法。
59:49 警察A:那你可以問啊…(音訊不清)…你可以問你們總公司嘛。
59:54 園長:我,我,爸爸,因為,不是,叔叔,我,我,我
們其實總公司它是需要一定的程序,我們需要先透過某一些人才能找到某一些人,它不是…對,它不是有辦法,因為整件事件我們其實也是需要寫一些整個事件的經過,那我們當然也是會要去解決這樣子的事情,所以其實我們…
01:00:13 警察A:…(音訊不清)事情,相信這種事情
不是這一兩天的事情,應該,上次來也已經好幾天了吧?
01:00:18 園長:就是上個禮拜。
01:00:18 警察A:我相信你們應該,他走的時候,你們應該有往上,往上報吧。
01:00:21 園長:有,當然有,它其實都會有一定的程序。
01:00:23 警察A:那你們上面一定會叫你寫一些,像我們一樣警察的職務報告啊。
01:00:27 園長:對。
01:00:28 警察A:案發經過。
01:00:28 園長:對。
01:00:29 警察A:什麼原因。
01:00:30 園長:嗯。
01:00:31 警察A:人事時地會寫上去嘛。
01:00:31 園長:是。
01:00:32 警察A:阿現在總公司有什麼反應?
01:00:33 園長:不是有什麼反應,就是因為我們現在不
清楚,因為我們只知道爸爸現在來時,是想要一個畫面的部分,那畫面的部分,我剛說了,因為其他的14個孩子也是孩子,那,我我我,我們真的這樣提供其實也不是非常地完善,那…
01:00:49 警察A:我的意思,我知道啦,你講的,我是
認為,我是給你建議啦,其實你,你應該吼,像上次他來之後,你應該跟總公司反應,看有什麼方式,這個,可以協助他們,不一定要…(語意不清),你們公司有你們公司的規定,如果他今天要來拿錄影帶,有什麼方式,做什麼方式,兩方都同意可以取出。
01:01:13 園長:對,所以就是公司它也是告訴我們說就是可以在學校做觀看的部分啦。
01:01:18 警察B:其實,以家長立場,學生發生什麼問
題,他最主要是要有人給他一個交代…
01:01:22 園長:我知道…
01:01:23 警察B:但是這個交代只是要一個誠意而已…
01:01:25 園長:我知道…
01:01:26 警察B:並不是要…(音訊不清)。
01:01:27 警察A:你這樣到時候吼,學生家長一定怪你
(台語),他現在要寫名字,他公文來一定是除了調帶子…
01:01:35 園長:不好意思,其實…
01:01:35 (勘驗結束)